海洋法含毗连区及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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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中国海洋国土知识

中国海洋国土知识

中国的海洋国土是指中国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海湾、海峡、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中国的内海主要包括渤海和琼州海峡。

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中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该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为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可以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国的大陆架包括渤海、黄海的全部,东海的大部分和南海的一部分。

总之,中国的海洋国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广阔的海洋空间,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 2、公海上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 1、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
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 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 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 多选 BD)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 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 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 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 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 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 •

• 8、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
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 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 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 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 多选) •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 的船舶 •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 的船舶 •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 船舶

• •

• 2、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 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 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2 多选ABD)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 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国家之间海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涵盖了海洋的各个方面,包括海域的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自由的领域,各国对海洋的利用相对较少且缺乏明确的规则。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海洋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近代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对海洋规则的需求日益迫切。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洋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开始形成。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分别涉及领海与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海洋的各个领域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成为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法律文件。

二、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等。

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外国船舶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海洋法,国际海域被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放海域和高海洋。

其中,领海是指一个国家领土所延伸的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毗连于
领土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延伸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经济利益的海域;大陆架是指海洋上与大陆相连的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以及位于该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下方的地壳;开放海域是指位于以上海域之外的海域;高海洋是指位于深海之中被认为属于所有国家的海域。

2. 根据水文学,海洋被划分为浅海、中深海和深海。

浅海是指海底深度小于200米的海域;中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在200-
2000米之间的海域;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大于2000米的海域。

3. 根据地理位置,海洋被划分为北极海域、南极海域、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和北冰洋等等。

4. 根据生物学,海洋被划分为沿海海域、礁区、潮间带、低潜流区、深海、极地海域等等。

5. 根据海洋资源,海洋被划分为渔业海域、石油海域、稀土海域、矿产资源海域等等。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上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l)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国际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总则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包括海洋自由原则、公平利用原则、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和权益。

领海是指从陆地基线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海域,主权国家对领海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主权国家对毗连区享有特殊权益。

第三部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和利益分配原则。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的一片海域,主权国家在该区域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

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到海洋底部的部分,主权国家对大陆架享有特殊权益。

第四部分:高海洋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高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高海洋是指位于领海之外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区域。

所有国家都有权在高海洋自由通航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五部分: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国际海洋法公约非常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

其中包括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等。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海洋环境问题。

第六部分: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国际海洋法公约鼓励各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科学研究成果和海洋技术,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部分:海洋资源的管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资源的管理原则和机制。

各国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八部分: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公约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海洋领域的争端和纠纷。

各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结:国际海洋法公约是维护海洋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海洋法

海洋法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
(二)内海湾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 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bay)。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如我国的渤海湾。

Customary Int’l has long accepted that straight baselines can be drawn across the mouths of bays. 24海里

国际法学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划界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
国际法学
大陆架划界

Art.83 LOSC: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provides that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adjacent State shall be achieved by agree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chieve equitable principles. If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States are required to seek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 according to Part XV of the convention.
国际法学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International Sea Bed

【海洋法】精品课件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海洋法】精品课件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无害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 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
不停
船舶
无害通过只包括船舶,不含飞机
潜水艇
军舰
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 解决的问题。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对外国 军用船舶通过领海规定了批准制度。
传统海洋法只承认以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作 为基线来划定一国的领海。这种方法对于那些 海岸比较曲折或沿岸有很多岛屿的国家来说, 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海岸凹入的地方,公 海可能深入腹地,这不利于其国家安全及其利 益。因此,有的国家开始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 定领海基线,这种方法为本案判决在法律上首 次承认,从而迅速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958年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 均规定可采用直线基线。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 和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也规定,我国领 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一揽子协议 ”
除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外, 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几乎海洋法的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成,共320
条,另有9个附件。
基线
PART 2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 基线
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称为基线。
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海洋法概论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目录
C O N T E N T S
1
2
基线
海洋法概论
3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PART 1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OO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O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O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O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O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O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O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O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O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O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O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O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O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O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O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O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O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O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捐税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O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OO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O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O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O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O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O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O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O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O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O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O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O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O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O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O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O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O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O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O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OO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O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O二条泄露资料第三O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O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O五条签字第三O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O七条加入第三O八条生效第三O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O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二条修正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O条有效文本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O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1. 为本公约的目的:⑴“‘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日期: 1992.02.25实施日期: 1992.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领土领海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1.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10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及《草案》的起草经过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毗连区是国家行使管制权的海域。

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对毗连区的管制权,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有必要在符合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情况,以国内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

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沿海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领海制度。

近几十年世界范围内围绕海洋权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沿海国的国内立法。

仅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就有50多个国家相继建立起领海法律制度。

至今,在世界130多个沿海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是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建立起领海制度的。

另外,自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后,不少国家为执行有关税收、检疫等法规,在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要求外国船舶遵守有关的法律、规章。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国在领海之外建立12海里的毗连区,行使相应的管制权。

我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对所享有的主权和管制权必须运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并与国际上围绕海洋权的斗争形势相适应。

从国内看,1958年,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

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本制度。

但随后,未通过立法形式对领海内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规定,也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

近几年我国虽然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海洋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但尚缺乏必要的基本法律。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 老师上课将此章内容分为十节课,通过学习,我认为可将这些制度按照其相互关系重新将这章分为5大类。

国家管辖海域的划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等部分。

就水域而言,国家管辖海域指内海、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在群岛国,还有其群岛水域。

一、内海及其法律制度内海是内水中的海洋部分,即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1)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内海与一国陆地国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沿海国领上主权的侵犯。

但是,对于遇难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一般应允许其驶人内海而无需事先请示许可。

此类外国船舶亦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不得从事贸易、捕鱼及其他可能侵害沿海国利益的活动。

有关内海的法律规章由沿海国自行颁布执行。

二、领海、毗连区及其法律制度(1)领海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是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领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海享有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下层土。

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这是领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具体来说,领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在领海内行使主权。

除有关航行制度的限制外,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如国家对本国领陆一样。

主要是:从事开发和利用领海内一切资源,包括水域、海床和底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权;沿岸航运或称沿岸贸易权;国防保卫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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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潜水艇和其 他潜水器通过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公约第19条列举了12种非无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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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 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 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 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通过。 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
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 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 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 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 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 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便得到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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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4.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超过200海里,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 里, 或不应该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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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沿海国的义务包括: 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领海。 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科孚海峡案(1949): 阿尔巴尼亚承担告知外国船舶其领海内存在雷区的危
险的义务 该义务来源于海洋航行自由、人道主义、任何国家不
威的海洋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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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一)基线(baseline)
1.基线概念
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2.基线种类
基线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二是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 沿岸低潮线
得允许其领土被用作损害他国权利的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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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三)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论。 公约规定无害通过是“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rules applicable to all ships) 我国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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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
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 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4. (a)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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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三、海洋法的发展与编篡
(一)发展2-二十世纪以来 二十世纪以后两次重大突破 第一次:1945年美国先后发表两个声明 关于邻接公海上捕鱼权利的声明 关于大陆架的声明(杜鲁门宣言) 第二次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Pardo):国际海
底区域及其资源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原则
(b)驶往或驶入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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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
7. 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5. 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 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 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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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二、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5.属地优越权; 通常从国际礼让出发对外国船舶不加行使属地刑事管
辖权,除非: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了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
局予以协助; (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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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三、海洋法的发展与编篡
(二)编篡 正式编篡是在联合国的组织下先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
会议进行的。 第一次会议(1958):反映了海洋大国的要求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公海公约; 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会议(1960)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领海的问题,但没有达成任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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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三、海洋法的发展与编篡
(一)发展1-中世纪至十九世纪 罗马法:海洋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 亚力山大十六世规定海洋归葡萄牙和西班牙管辖
(1493年) 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年) 17世纪初,真提利斯(意)提出国家的领土包括毗连
的海域,后来宾刻舒克(荷)提出“大炮射程规则” (cannon shot rule): 武器射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 海洋的权利范围。 1793年,美国首先提出3海里的领海。 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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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四、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 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 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 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沿海国在该区享有的不是主权,而是对特定事项的管
第四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 第五节 群岛水域 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七节 公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九节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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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一、海洋
一、海洋
海洋:海 + 洋
物质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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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二、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在民事管辖权方面,除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 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该船舶从事执行 或加以逮捕。
以上刑事和民事管辖权的规则仅适用于商业目的的政 府船舶,而不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 府船舶,后者享有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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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一)无害通过的意义 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是指所有
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 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 他国领海的权利。 这是一项根据长期国际实践所形成的习惯规则。
直线基线:沿海沿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 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用直线将相邻的基点连接起 来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1951年“英挪渔业案”:ICJ认为使用直线基线并不违反国 际法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 9
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3. 海湾(bay) 内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显的水曲,即水曲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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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 包含以下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
或港口设施;或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6. 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 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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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 一带海域。
每一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为了更好地利用海洋为人类造福,海洋的行为规则十 分重要
海洋规则已成为国际法相对独立的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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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二、海洋法概念
二、海洋法概念 海洋法是规定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
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总体。 各个海域 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海峡、群岛水域、 公海、国际海底等 各种活动 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
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
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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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二)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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