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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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界限
一国的领海宽度确定之后,要确定领海确切位置和范 围就需要确定领海的界限。也就是确定领海的内部界限和 外部界限。 (一)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即领海 基线。 (二)领海的外部界限 根据各国的实践,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三 种: 1交圆法 (method of interesting circles)。 circles)。 2共同正切线法 (method de tangente commune)。 commune)。 3平行线法。 平行线法。
第六章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一节 领海概述
一、领海制度的形成
领海制度的形成,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在古罗马时代,还没有出现领海的概念。 2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制阶段以后,各国的 君主,对于海洋也提出如同对于陆地领土一样的 控制和占有的要求。 3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 产生和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要求打破少数海 洋强国对海洋的垄断和控制,以便有利于航海贸 易的进行。
第六节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一 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
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 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 领海法律制度的主要百度文库容有: 1领海的范围。 2中国领海主权。 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 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二 我国的毗连区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 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 海里的线。 海里的线。 2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 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 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二、领海的概念 二、领海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海洋法公约》规定:“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 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称为领海。” 称为领海。” 所以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是邻接 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 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具有以下特征: (一)该海域必须是邻接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二)领海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一)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二)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三)领空权 (四)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五)司法管辖权 (六)战时中立权 (七)紧追权 紧追权.doc 紧追权.doc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一、无害通过权的确立与发展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是随着领海法律地位 的确立而确立的。逐渐成为传统国际法公认的规则,一直 沿用至今。 在中世纪以前,本无公海和领海之分,整个海洋被认 为是公有物,它为所有人所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 后来沿海国从本国沿海的安全(当时主要是抵抗海盗) 和近海利益出发,在沿海划定自己的领海范围,主张领海 主权。但是在主张领海主权时,还要照顾到其他国家在该 海域的航行权利,如果赋予外国商船在该海域的“ 海域的航行权利,如果赋予外国商船在该海域的“无害通 过权” 过权”,就能很好的协调沿海国和非沿海国之间的利益。
第五节 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 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 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二、毗连区的产生与发展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主权权利。但是,为了 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及卫生防疫等实际需要,又 有必要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毗连区产生了。 毗连区的产生经历了不同的时期。从设置方式 看,经历了以下时期: (一)单方宣告时期 (二)双边条约相互承认时期 (三)国际公约调整时期
五、沿海国的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义务主要有: 1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 除按照公约规定外, 通过领海, 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公约或依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 章时,沿海国不应: 章时,沿海国不应: (1)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 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2)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 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 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 歧视。 歧视。 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限
一、 领海的宽度
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和主 张。但综观各种主张主要有: (一)航程说 (二)视野说 (二)视野说 (三)专属捕鱼权说 (四)大炮射程说 (五)3 (五)3海里规则 (六)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领海宽度的规定 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 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 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 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 题作了如下规定:“ 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 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 止。” 止。”
四、关于外国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
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问题,在国际社 会上并无统一看法。 实践中只能由各国国内法对此作出规定。综观 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种是一般允许军舰和商船一样享受无害通 过权,如墨西哥。 过权,如墨西哥。 第二种是军舰事先取得准许才能通过领海,如 土耳其、波兰、印度、巴基斯坦。 第三种是附条件地允许军舰通过,如荷兰规定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国家3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国家3艘以上的军舰要通过,必 须事先取得荷兰政府的准许。丹麦也有类似的规 定。
三、毗连区设置的法理依据
设置毗连区的法理依据,学者有不同的 观点: 1国际礼让说。 2利益说或安全说。 3折中说或补偿说。
四、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立 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对下 列特定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 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 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 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二、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 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沿海国从本国实际利益来考虑,按照国际法的 原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本国的领海,这本身就是国家 行使主权的体现; 行使主权的体现; 其二,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通过领海,这本身是尊 重领海主权的行为; 重领海主权的行为; 其三,一国在允许他国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同时也 得到了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这其实是一种互让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