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合集下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
水域(见左图)。

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
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

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1海里=1.852千米(公里)。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学案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学案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 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作证义务方面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国家自愿
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通讯自由方面
无此项例外
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国际法》领海及毗连区讲义引言: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

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国际海上实例分析系列中日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海洋问题分析——引出课程主题内容(海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复习上节内容同时引出本节课内容本节课具体内容: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the territorial sea)一、领海1、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三海里,最多的是200海里(17个国家)。

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及其上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的。

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蓝色国土”)。

3.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领海的法律地位4.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

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

包括:(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3)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自卫权5.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为了保障航行方面的利益,根据国际习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以下情况:(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4)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上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l 1l)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2l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海域地图1.海岸线,潮间带,海岸带,高潮线,低潮线海洋哥陆地交接得地方,叫做海岸线,因为潮汐作用,海岸线一直变化,所以人们一般称涨潮的时候交接得地方叫海岸线。

高潮线(涨潮的时候海岸线)和低潮线(落潮的时候海岸线)之间的海岸叫做潮间带。

潮间带向着陆地和海洋拓展一定的部分,叫做海岸带。

2.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家测量领海宽度的基准线,原则上是使用低潮线,也有海岸线特别曲折的,会使用一些点,连线代替,叫直线基线,如渤海,也有两种方法混合也划定临海基线的。

临海基线和大陆之间的部分叫内水,外部分别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3.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到海洋的部分,是领海基线到水下坡度突然增大的地方。

界限是领海基线到大陆的自然延伸处,不足200海里,按照两百海里算,如果超过200公里,取水深2500米等深处100海里或者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中的小的一个。

沿岸国家拥有大陆架上所有的非生物资源主权,不需要宣示,是既定事实。

4.内水和领海内水(内海,如渤海)是领海基准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绝大部分实行12海里,有一些不这么认定)宽的水域。

两者都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以上的空域叫领空。

领海外国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水外国船只不享受这种权利,除非事先通知或者有法律规定。

陆地+内水(海)+领海,是狭义的领土范围。

5.毗(pi)连区毗连区是领海十二海里内的海域,沿岸国家不享受主权,但是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处理一些违法行为,例如走私等。

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基线200海里内的海域,也包括领海。

沿岸国家享有经济开发的权利,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需要宣示后才能行驶权利,否则就是公海。

和大陆架区别是专属经济区需要宣示,专属经济区最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所有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7.公海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任何国家都无权管辖,叫做公海。

但是公海所有国家都有权对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非法广播进行制止,包括登临权,紧追权,逮捕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文章来源:/Content-9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文章来源:/Content-9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2009-12-18 9:28 【大中小】(一)领海及领海制度1.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制度。

[难点辨析]无害通过是指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制度。

其要点如下:(1)通过是指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的航行,或者是仅穿越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航行。

(2)船舶必须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

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3)通过以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为前提。

(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而不适用于飞机。

(5)只适用于非军事船舶。

(6)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1)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搜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1)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4.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与义务。

沿海国有如下权利:(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航行。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沿海国有如下义务:(1)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第六章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一节 领海概述
一、领海制度的形成
领海制度的形成,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在古罗马时代,还没有出现领海的概念。 2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制阶段以后,各国的 君主,对于海洋也提出如同对于陆地领土一样的 控制和占有的要求。 3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 产生和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要求打破少数海 洋强国对海洋的垄断和控制,以便有利于航海贸 易的进行。
第六节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一 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
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 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 领海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领海的范围。 2中国领海主权。 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 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二 我国的毗连区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 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 海里的线。 海里的线。 2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 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 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五、沿海国的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义务主要有: 1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 除按照公约规定外, 通过领海, 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公约或依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 章时,沿海国不应: 章时,沿海国不应: (1)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 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2)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 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 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 歧视。 歧视。 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三、毗连区设置的法理依据
设置毗连区的法理依据,学者有不同的 观点: 1国际礼让说。 2利益说或安全说。 3折中说或补偿说。
四、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立 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对下 列特定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 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 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 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二、领海的概念 二、领海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海洋法公约》规定:“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 所以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是邻接 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 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具有以下特征: (一)该海域必须是邻接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二)领海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四、关于外国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
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问题,在国际社 会上并无统一看法。 实践中只能由各国国内法对此作出规定。综观 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种是一般允许军舰和商船一样享受无害通 过权,如墨西哥。 过权,如墨西哥。 第二种是军舰事先取得准许才能通过领海,如 土耳其、波兰、印度、巴基斯坦。 第三种是附条件地允许军舰通过,如荷兰规定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国家3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国家3艘以上的军舰要通过,必 须事先取得荷兰政府的准许。丹麦也有类似的规 定。
二、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 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沿海国从本国实际利益来考虑,按照国际法的 原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本国的领海,这本身就是国家 行使主权的体现; 行使主权的体现; 其二,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通过领海,这本身是尊 重领海主权的行为; 重领海主权的行为; 其三,一国在允许他国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同时也 得到了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这其实是一种互让互利。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限
一、 领海的宽度
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和主 张。但综观各种主张主要有: (一)航程说 (二)视野说 (二)视野说 (三)专属捕鱼权说 (四)大炮射程说 (五)3 (五)3海里规则 (六)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领海宽度的规定 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 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 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 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 题作了如下规定:“ 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 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 止。” 止。”
第五节 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 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 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二、毗连区的产生与发展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主权权利。但是,为了 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及卫生防疫等实际需要,又 有必要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毗连区产生了。 毗连区的产生经历了不同的时期。从设置方式 看,经历了以下时期: (一)单方宣告时期 (二)双边条约相互承认时期 (三)国际公约调整时期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一)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二)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三)领空权 (四)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五)司法管辖权 (六)战时中立权 (七)紧追权 紧追权.doc 紧追权.doc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一、无害通过权的确立与发展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是随着领海法律地位 的确立而确立的。逐渐成为传统国际法公认的规则,一直 沿用至今。 在中世纪以前,本无公海和领海之分,整个海洋被认 为是公有物,它为所有人所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 后来沿海国从本国沿海的安全(当时主要是抵抗海盗) 和近海利益出发,在沿海划定自己的领海范围,主张领海 主权。但是在主张领海主权时,还要照顾到其他国家在该 海域的航行权利,如果赋予外国商船在该海域的“ 海域的航行权利,如果赋予外国商船在该海域的“无害通 过权” 过权”,就能很好的协调沿海国和非沿海国之间的利益。
二、领海的界限
一国的领海宽度确定之后,要确定领海确切位置和范 围就需要确定领海的界限。也就是确定领海的内部界限和 外部界限。 (一)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即领海 基线。 (二)领海的外部界限 根据各国的实践,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三 种: 1交圆法 (method of interesting circles)。 circles)。 2共同正切线法 (method de tangente commune)。 commune)。 3平行线法。 平行线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