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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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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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2-12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点击数:43 责任编辑:不详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水域(见左图)。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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