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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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性准则。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该解释性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性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所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解释性准则对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和指导。

其次,解释性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机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发生时计提,而不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计提。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判断资产减值风险的发生时机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和方法。

此外,解释性准则还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进行了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与资产被减值的程度相匹配。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考虑财务资产贴现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解释性准则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提金额。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指导,并提供了一些案例和实例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时机、金额和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性准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4号解释公告

4号解释公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报 表 中 的投 资 收益 只确 认 权益 法 的利 润 ,同时 抵销 个 别 报表 出售股权 的投资 收益 。该 规定 的 “ 入 ” 计 是个 “ 作” 动
而不 是 “ 果 ” 结 。
1借 :子公 司 资 产 30 0 . 0 ,贷 :子 公 司负 债 200 0 、
子公 司权 益 1 0 。 0 0
以在 每年 年末 合并 报 表 时进 行。如 果 剩余 股权 在个 别 报 表中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合并报表的重新计量应 当在权 益法 核 算 之后 、如果 剩 余股 权在 个 别报 表 中改 为 公 允价 值计 量 的则 合并 报 表 不需要 重 新计 量 。第二 件事 是对 已出售 股权 个 别报 表成 本 法和 合并 报 表权 益法 的差 额进行 调整 , 使得 两者 累计 数基本一 致 。“ 解释 ” “ 人” 的 计 是 “ 资收益 ”的合并 “ 投 结果 ”而不仅 是 “ 作” 了。 动 举例 一 :20 年初 ,A对 B投 资 占 8%,投资 成本 09 0 为 50万 元 ,B净 资产 70 元 ( 公 允 价 值 与账 面价 6 0万 无 值 之 差 ,下 同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 元 、资 本 公 积 0万 20万 元 。2 0 0 09年末 B净 资 产 1 0 万 元 ,其 中:实 收 0 0
计入 丧失 控 制权 当期 的投 资 收益 。与 原有 子公 司股权 投 资相关 的其他 综合 收 益 ,应 当在丧 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 当期
20 0 9年未 丧失控 制权的处理 : 1个 别报表 中确认投 资收益 = 5 — 4 = 1 . 2 0 10 10万元 。
2合 并 报 表 中 ,不 能 确 认 收 益 的差 额 =处 置 价 款 . 20 元 ~ ( 资 产 1 0 × 0 ) 5 5万 净 0 2 % =0万元 。假 定子 公 0

关于解释第4号问答二的重要提示

关于解释第4号问答二的重要提示

关于解释第4号问答二的重要提示会研标[2011] 4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在解释第4号发布之前,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第4号问答二采纳了IFRS3(2008)中有关分类和指定原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新规定的提示【新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提示1】该分类或指定原则仅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涉及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或指定。

【提示2】对于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或指定,主要涉及金融项目,给购买方提供了根据持有资产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的选择空间。

二、示例【例】甲公司取得了乙公司的控制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前乙公司持有某些上市股票(重大影响以下),由于当初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赚取差价,因此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合并后乙公司的董事会为甲公司所控制,乙公司新组建的董事会根据甲公司所在集团公司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不打算以赚取差价为持有目的,而改为长期持有,故根据解释第4号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购买日可以将原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上市股票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新旧衔接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提示:若以后财政部出台相关规范意见的,应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准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核算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第4号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4号解释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定进行解释的。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中所要记录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的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而计量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

首先,第4号解释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其中,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产生贡献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对于来自于过去经济活动的预期经济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剩下的部分;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利益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为获得或者维护资产或者降低负债所产生的资源流出。

其次,第4号解释对于计量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各方愿意以自愿交换的价格表达的资产或者负债。

而成本计量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且有相关凭证证明的经济业务,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此外,第4号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计量方法;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对应的计量方法;以及发生巨额减值损失的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账款等计量及报告处理方法。

总之,第4号解释的颁布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计量规范的明确指导,强调准确记录和合理计量的重要性,确保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呈现。

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规定,合理地开展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以支持企业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决策等重要活动的开展。

同时,相关各方也应对第4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学习和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概念和准则适用的范围。

资本化是指将企业获取或产生、可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项目,根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将其计入资产账户,分摊到若干年度作为相关成本的一种做法。

凡是符合资本化标准的资产支出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处理,而不应当确认为费用。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标准和计量基础。

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与获取或产生资产有关的支出能够连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支出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即支付的现金或现金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解释对资本化费用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资本化时,应当根据所资本化的支出与相应的资产使用期间的关系,按合理的方法摊销该支出,并以适当的资产上面去计量。

资本化摊销的期限应当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但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已摊销的资本化费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保其不超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最后,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式。

资本化金额应当是符合资本化标准要求的支出金额,并且应当包括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直接相关的费用和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够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而间接费用则是指无法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资本化费用,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此解释能有效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该解释也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促进行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和规范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则解释第4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并范围和合并日的确定:合并范围是指确定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

按照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控制权来决定其他企业决策的企业,应被视为控股企业,并需要对其全面合并。

对于合并日,如果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则应将控制权的转移日期作为合并日。

二、商誉的计量和处理:商誉是指控制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支付的高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正价值的额外金额。

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商誉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准则解释第4号给出了具体的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四、合并后的发生额和损益分配: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如何处理,以及合并后的损益如何分配给各个合并方。

例如,对于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或重分类;对于合并后的损益分配,应按照各方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准则解释第4号的发布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一致性。

同时,该准则解释也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审计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然而,准则解释第4号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对于商誉计量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准则的制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其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交易结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需要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含课后测试及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含课后测试及答案

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内容;●比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与原规定的区别;●熟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应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1.内容及解释内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实用文档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释解释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所以将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将其资本化,主要是为了防止商誉的价值虚增。

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就会导致合并成本增大,在取得被合并方公允价值份额一定的情况下,这无疑将导致商誉的虚增。

解释二: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劵或债务性证劵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中。

这项规定指的是,为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必然要发生支付给券商的交易费用,其包括承销费用、印刷费用等,这笔费用应当计入所发行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企业合并往往是股权的交易,采用的是资本运营的方式,而不是人们印象中的“两家企业召开合并大会,宣布合并”的传统方式,现代企业合并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换股合并。

实用文档比如,某企业有两个股东,甲为控股股东,持股80%,乙为少数股东,持股20%,乙股东对公司的前景看好,于是决定增持股份,从甲股东手中购买40%的股份,届时变为持股60%,成为控股股东。

但乙股东手中现金不足,于是改为定向向甲股东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而甲股东也没有现金,只能将手中持有的股份换给乙股东。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我国财政部于2002年颁布的一项准则,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核算对象、会计政策的确定、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下面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它适用于除金融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这表明该解释是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实践,并且不适用于其他特定类型的企业。

其次,该准则明确了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

根据该解释,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指企业整体,即企业的所有权益者的权益和经济业务。

准则规定了确定企业整体的方法,包括确定是否构成一个经济整体、是否具有持续的会计披露义务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三,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确定提供了指导。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做出的一系列假设、选择和判断,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会计政策应根据与企业相关的实际情况和经济业务来确定,并且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

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

另外,该准则还对会计核算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包括交易基本原则、货币计量基本原则、持续经营基本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确保会计核算处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为企业提供可比性较强的财务报表。

同时,准则还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如收入确认、成本计量、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等,为企业会计核算实践提供了指导。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通过该准则的解释,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实践,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等5个会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本文对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1.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集团内发生的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不是同一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以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接受服务企业应当区分有无结算义务进行处理,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本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只对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弥补了这一空白,理顺了实务中不同形式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征求意见稿将股份支付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一种以经济利益流向划分股份结算的方式。

同时,征求意见稿关于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股份结算方式的处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只针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7•【文号】证监会计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了提高证券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证券行业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起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事宜(一)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已上市公司除遵循上述要求外,尚需执行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机构部、风险办备案。

该调节表暂不列入公开披露范围。

(三)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关于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一)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地进行,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为过渡期,其间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并报告新旧会计准则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及影响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额。
答 : 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 合并 中, 非 购买方在购买 日取得被
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结
四、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 因丧失了对原 有子 公 司控制权 的。对 于处置后的剩余 股权应 当如何进行会 计处
理?
合购 买 日存在 的合 同条款 、 经营政策 、 并购政策 等相关 因素进 行分类或指定 , 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分
本解释发 布前融 资性担保公 司发生 的担保业 务未按 照上
公司 自购 买 日开始持续计算 的净资产 的份额之 间的差额 , 计入
丧失控制权 当期的投资收益 。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 投资相关 的其 他综合 收益 , 当在丧失控 制权 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应 应 当在附注 中披 露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 在丧失控 制权 日的公允价 值、 按照公允 价值 重新计量产生 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的金额。
五 、 企业合并 中 。 买方对 于因企 业合并而产 生的递延 在 购
所得税资产 。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 企业合并 中 , 在 购买方取得 被购买方 的可抵扣 暂时性 差异 , 购买 日不符合 递延所 得税资产 确认条件 的 , 应予 以 在 不
的。 对于购 买 日之前 持有的被购买 方的股权 , 应当如何进行会
计处 理 ?
答 :企业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 实现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 的 ,应当区分个别财务 报表 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 相关会计处
理:
( ) 二 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 于剩余股权 , 当按 照其 在丧 对 应
失控制权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 处置股权取得 的对价与
释第4 , 号》 现予印发 , 请遵 照执行。 附件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4号准则解释,该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下面将从准则的背景、内容要点和影响等方面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进行介绍。

首先,该解释的背景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准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理论的不断进步,一些准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歧义,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会计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会计规范和指导,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和财务控制,通过更准确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收入的标准,帮助企业更好地评估风险和预测未来的盈利能力。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帮助会计师正确应用这些准则。

通过本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和财务控制,更好地满足企业内外部信息需要。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 现代会计} 2 0 1 6年第 5 期
生的投 资收 益 时 , 对 于 与 联 营企 业 及 合 营企 业 发 生
的 内部 交易 损益 应 当如何 处理 ?首次 执行 日对联 营
o会计 法规
企 业及 合营 企业 投 资存 在 股 权 投 资借 方 差 额 的 , 计 算 投 资损益 时如何 进行 调整 ?企 业在 首次 执行 日前 持 有对 子公 司 的长期 股 权 投 资 。 取 得 子公 司分 派 现
直辖市 、 计 划 单列 市 财政 厅 ( 局) , 新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财务 局 , 有 关 中央管 理企 业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企业 与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内部 交 易 损 失 , 按 照《 企 业会计 准 则第 8号 一 一资 产减 值 》 等规 定属 于资 产
为 了深入 贯 彻 实施 企 业会 计 准 则 , 解 决执 行 中 出现 的问题 , 同时 , 实现 会计 准则持 续趋 同和等效 ,
金 股利 或利 润如何 处理 ?
会 计 准 则解 释 第 4号
财政部关于 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 解释 第 4号的通知
财会 [ 2 0 1 0 ] 1 5号
答: ( 一) 企业持 有 的对 联 营企 业 及合 营企 业 的
投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 一一 长期股权投 资》 的规定 , 应 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 在按持股 比例等 计算 确认 应享 有或 应 分 担 被投 资 单 位 的 净损 益 时 ,
九、 企 业在编 制合 并财 务报表 时 , 因抵销 未 实现 内部销 售损 益在 合并财 务报 表 中产 生 的暂 时性差 异 是 否应 当确认 递 延所得 税? 母公 司对 于纳入 合并 范 围子公 司 的未确 认投 资 损 失 , 执 行 新会 计 准则 后 在 合 并财 务报表 中如 何 列报?

关于解释第4号主要变化的重要提示

关于解释第4号主要变化的重要提示

关于解释第4号主要变化的重要提示会研标[2011] 2号为了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解释公告第4号对部分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对部分尚未规范的会计处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主要变化见下表:解释第4号的主要变化问题序号项目解释第4号原会计规范是否追溯调整1 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不含发行权益或债务工具的交易费用)的处理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CAS20第十一条(三)否2 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或指定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

未涉及。

否个别财务报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必恢复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恢复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

3 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的处理合并财务报表该股权按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差额(含如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该股权在购买日与原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差额(不含归属于留存收益部分)调整资本公积。

未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如有)结转的处理。

CAS20应用指南四(三)否问题序号项目解释第4号原会计规范追溯调整剩余股权的处理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无需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4 丧失了对原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全部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已处置股权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会[2009]16号否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可冲减商誉的时效购买日后12个月内。

未涉及。

5 购买方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递延所得税确认的处理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购买日之后的12个月内确认的,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在购买日之后的12个月后确认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国家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的一项标准,旨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和解释。

该解读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资本化利息,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解读。

首先,什么是资本化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进行资本项目投资时,使用外部融资的成本,比如利息,作为资产的一部分计入到资产账户中,随后以摊销的方式转化为成本。

这就是资本化利息的理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读指出,为了实现资本化利息的核算和计量,以下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产生的利息必须是直接与特定资本项目有关的成本,而非股权和债务的一般融资成本。

2.产生的利息必须满足被资本化的标准,即与特定资本项目相关联的成本必须已经发生,并能够被合理测量。

3.在资本化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将其以摊销的方式纳入成本或者相关的资产账户中。

以上三点条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读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才能够被视为符合标准,进行资本化利息的核算与计量。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读还规定了一些额外的核算要求:1.对于产生利息的债务,企业需要记录该债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等。

2.企业需要定期调整资产账户中资本化利息的余额,以确保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不超过实际的利息支出。

3.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反映资本化利息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

通过以上的核算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读确保了企业在进行资本化利息的核算与计量时,能够做到规范、透明和可靠。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读只是一项会计准则,而并非法律条文。

企业在进行资本化利息核算时,需要根据该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读是对于资本化利息进行规范和解释的重要文件。

通过合理的核算和计量,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更加可靠和谨慎的经营决策。

关于解释第4号问答七的重要提示

关于解释第4号问答七的重要提示

关于解释第4号问答七的重要提示会研标[2011] 9号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何进行处理,在解释第4号发布之前,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第4号问答七采纳了修订后IFRS2(2010)中有关计量原则,及时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新规定的提示【新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提示1】明确了企业集团内股份支付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并规范了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界定标准。

【提示2】如果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且该长期股权投资所对应的子公司的相关权益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而不是按投资比例进行抵销。

二、示例【例】2010年1月1日,上市公司甲对子公司乙的投资比例为60%,乙公司以甲公司的股票对其10名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乙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并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测算,该股权激励计划涉及2010年度相关的成本费用为3 00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单位:万元发生股份支付时: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乙 3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000 借:成本费用 3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000【提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乙” 3000万元与乙公司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万元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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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编者按:为帮助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小组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有关变化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实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根据财政部今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我们起草了所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

今后我们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发布有关执行会计准则的提示性材料,指导监管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把握和执行。

会计部2010年11月30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一、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各种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一)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范围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各项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如未发生企业合并交易则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企业内部专设的并购部门为进行有关企业合并交易发生的费用等。

在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情况下,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还包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相关,支付给券商的佣金和手续费等。

(二)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均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合并方式发生的交易费用的处理1.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即: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所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计入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即减少债券的溢价金额或增加折价金额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二、与企业合并交易相关的购买或出售股权交易的处理(一)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对被投资企业增、减资情形主要规定增、减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增减资过程是否涉及损益后续计量原持有投资是否追溯新投资成本确定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解释4号成本法形成企业合并前原持有投资账面价值不予调整形成对子公司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否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讲解2008成本法新增投资形成对子公司投资前,原所持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予追溯形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合并日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新增股权过程中一般不涉及损益因素(新增投资当期原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予冲回),在对原所持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过程中,会涉及到对期初存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调整3.保持控制权不变情况下的增资(与少数股东交易)讲解2008-P332成本法原持有投资账面价值不变增资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不涉及影响损益的因素4.保持控制权不变情况下的减资(与少数股东交易)财会便[2009]14号成本法不涉及需要追溯调整的因素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相关投资成本(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收到对价与按处置比例结转的投资成本之间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存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按处置比例将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投资收益。

5.丧失控制权的减资(成为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解释4号权益法剩余股权应视为自其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对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应追溯调整为自该项投资取得时即按权益法一直核算确定的账面价值,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及资本公积等项目。

6.丧失控制权的减资,出售股权后对被投资单位采成本法核算(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无法取得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解释4号成本法剩余股权账面价值不予调整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相关投资成本,作为新的成本法核算基础关注重点:原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为成本法,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其账面价值不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后期间自子公司分回现金股利,应根据解释3号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与企业合并相关费用的处理不同,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含与取得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对被投资企业增、减资情形主要规定是否追溯商誉的处理投资收益/权益的处理原有/剩余股权是否涉及公允价值计量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解释4号原持有投资视同以购买日公允价值处置商誉=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公允价值+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享有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讲解2008原持有投资账面价值在形成企业合并前进行了调整的,应予追溯不形成商誉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编制合并利润表,相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所有者权益项目不涉及按公允价值调整3.保持控制权下的增资(与少数股东交易)讲解2008-P332不涉及原持有投资的追溯调整商誉在购买日确认后,不会因新增投资发生变化支付价款与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视为权益性交易的结果,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不涉及股权价值的重新计量4.保持控制权不变情况下的减资(与少数股东交易)财会便[2009]14号不涉及原持有投资的追溯调整商誉在购买日确认后,不会因减少投资发生变化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子购买日持续计算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视为权益性交易的结果,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剩余股权仍构成对子公司投资,不涉及其价值量的重新计量5.丧失控制权的减资(成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解释4号不涉及追溯调整商誉全部终止确认计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剩余股权在处置日的公允价值)-(商誉+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与原子公司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作为后续权益法核算的基础6.丧失控制权的减资,成为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无法取得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解释4号不涉及追溯调整商誉全部终止确认计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商誉-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与原子公司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关注重点:1.明确了合并报表中对子公司增资和减资情况下损益的处理。

解释4号中突出强调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从不具有控制到形成控制,以及从拥有控制能力的对子公司投资转变为不具有控制能力的其他投资情况下的处理。

即: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对于丧失了对原子公司控制权的部分股权处置,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包括商誉)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

2.增资和减资过程中可能涉及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并影响当期合并报表的经营业绩。

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对被购买方股权,在合并报表中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有关差额及相关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合并利润表;对于部分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差额也会影响到合并利润表的损益。

该类交易中,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对公司当期业绩具有较大影响,企业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使用估值技术的情况下,应特别关注估值技术的依据和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3.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解释4号发布前: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之和,即分别按照单项股权在取得时点的价值量计量。

解释4号发布后:商誉=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购买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购买日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即商誉按照购买日所持的所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确定。

合并报表层面,视同为处置原有的股权再按照公允价值购入一项新的股权。

4.在处置股权导致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剩余股权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计量基础不一致。

个别报表层面强调原有历史成本的延续性,合并报表层面以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这种因计量基础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将一直存在,直至有关股权被最终处置为止。

对于剩余股权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都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对应享有被投资方损益按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调整的基准日确定不同,将可能导致不同报表层面对同一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法核算结果出现差异。

三、合并报表中对资不抵债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解释4号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关注重点:1.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21条进行了修改。

原准则中的规定是,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超额亏损,有关的亏损才能够分配给少数股东,章程或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

解释4号发布后,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不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子公司少数股东均应分担超额亏损。

2.该解释4号发布后,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可能为负数。

3.解释4号发布前,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报表中的处理方法为:借: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贷: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四、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接受服务企业(即雇主)的会计处理是否具有结算义务结算工具会计处理会计分录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结算企业)(A)接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借:应付职工薪酬(注:其他应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集团内其他企业/现金/资本公积等本身权益工具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借:成本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非结算企业)(B)其他企业以集团内企业权益工具结算等待期内:借:成本费用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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