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银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网点制度和主办银行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3.01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
网点制度和主办银行制度的通知
为促进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合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小面额现金的合理需求,我市自2013年4月1日起已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网点制度和主办银行制度。
为方便公众兑换,加强社会监督,现将制度规定,主办网点、主办银行名称、地址及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一)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每日营业前10元以下各面额现金备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数量。
并根据小面额现金需求淡、旺季特点,适时调整小面额现金最低备付金额。
(二)小面额现金主办网点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取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作为办理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主办网点,负责为客户办理超出当日一般营业网点备付
数量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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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邯政办字〔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新时期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
二、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一)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对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二)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将农民工纳入职业培训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24•【文号】银办发[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2008年10月24日银办发[2008]25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制度从1993年实施以来,为人民银行及时了解我国居民的投资、储蓄和消费意向,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参考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不同步,造成原方案中58个调查城市对全国城市的总体代表性减弱;二是因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变化,造成原方案中抽取的调查网点(储蓄所)对总体的代表性减弱,储户样本结构的代表性减弱。
为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总行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国内抽样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储户问卷调查抽样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决定根据修订后的抽样方案对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制度中的调查范围(调查城市和调查储蓄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调查城市和调查储蓄所的调整根据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城市抽样方案(见附件1),最终确定50个调查城市:直辖市(4个)①(备注:①城市行政级别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5》中行政级别分组标准划分,全国城市共分为直辖市(4个)、副省级市(15个)、地级市(268个)、县级市(374个)四级。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副省级市(5个):广州(广东)、长春(吉林)、南京(江苏)、杭州(浙江)、西安(陕西);地级市(34个):西宁(青海)、邯郸(河北)、芜湖(安徽)、泉州(福建)、金昌(甘肃)、温州(浙江)、柳州(广西)、遵义(贵州)、呼和浩特(内蒙古)、银川(宁夏)、常德(湖南)、随州(湖北)、漯河(河南)、营口(辽宁)、北海(广西)、菏泽(山东)、怀化(湖南)、黄山(安徽)、宜春(江西)、运城(山西)、三亚(海南)、驻马店(河南)、满洲里(内蒙古)、广元(四川)、通化(吉林)、吉安(江西)、资阳(四川)、吕梁(山西)、大庆(黑龙江)、东营(山东)、辽阳(辽宁)、宿迁(江苏)、阳江(广东)、延安(陕西);县级市(7个):长乐(福建)、大理(云南)、库尔勒(新疆)、凯里(贵州)、冀州(河北)、绥芬河(黑龙江)、赤壁(湖北)。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字号】邯政办字〔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标要求和任务分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强力推进。
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主要指标、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协调合作和督促检查,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推动规划实施,确保《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日《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一、发展目标(一)全市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8%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牵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二)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牵头)(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
(市财政局牵头)(四)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7万元/人,年均增长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45.2%以上。
(市建设局、市公安局牵头)(六)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5%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3%。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邯银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邯银办发〔2008〕15号)一、指导思想邯郸中支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内容,加强载体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保障体系,推动邯郸中支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4、坚持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知情、监督的原则。
三、公开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与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办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3.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5.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及其他联系方式;6.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7.依申请公开事项。
在上述公开事项中,1至6项为主动公开事项。
四、基本方法邯郸中支政务公开工作以行政服务大厅为主平台,对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定期公开和紧急性内容及时公开。
五、公开形式1、窗口公开。
凡是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业务,通过《邯郸中支政务公开指南》等形式对办事的条件、程序、投诉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开。
2、公开栏公开。
在行政服务大厅建立宣传橱窗对有关金融知识、中支工作职责、服务规范等内容予以公开。
3、会议公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银办发[2007]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近期,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业务库发生重大现金盗窃案件,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确保发行库和发行基金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管库员的培训和管理(一)大力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对管库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常抓不懈。
要结合过去发生的业务差错、事故和案例,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
督促管库员树立制度观念,强化安全意识,培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促使管库员熟练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规定选任管库员。
要按照有关发行库管理制度中对管库员选任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库员的选任工作。
要选拔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管库员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发行库主任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任命为管库员。
(三)做好对管库员的考核工作。
要按照有关发行库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对管库员的任职资格考核和业务技能考核,建立健全管库员考核制度。
任职资格考核要重点考核管库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社会活动情况等方面。
上级行组织的对下级行管库员考核,要侧重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经考核不合格的管库员要下岗培训或调离管库员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现公布第六批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37件。
其中,废止68件,自行失效的69件。
本目录中所列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已被其他金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者外,其余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废止(六十八件):01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银发(90)9690.4.602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0)12090.4.2503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0)12190.4.2704关于专业银行地(市)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并入省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0)27590.10.2605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90)28290.11.106关于用好银行贷款清理基本建设拖欠的通知银发(90)30590.11.2307关于第三套人民币贰元、伍角券只收不付的通知银发(91)2791.2.608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1)3591.2.190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91)7991.4.210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91)15491.5.141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1)15591.6.412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92)692.1.713关于完善对国家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92)3892.2.1914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银发(92)5992.3.1715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92)13892.6.1116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92)15292.7.417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银发(92)21692.9.1018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92)27392.11.2019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92)28492.12.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92)28592.12.921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93)23193.8.1922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3)2371993.8.2423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93)29193.10.1524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93)29293.10.1425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银发(93)30493.11.226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有紧急通知银发(93)32193.11.1727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通知银发(93)32793.11.2528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94)4094.1.2729关于将发放粮棉预购定金改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通知银发(94)7294.3.3130关于对以货币图样为主景的券、章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94)7894.4.531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94)25694.10.932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银发(94)30894.12.133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95)4295.3.734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95)4495.3.73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95)9795.4.4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银发(95)14495.5.1537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银发(95)20695.7.14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5)2201995.7.3139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银发(95)33095.12.20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96)1696.1.1241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96)2696.2.642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银发(96)3396.1.2443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96)6396.3.144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10696.3.15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银发(96)15496.4.3046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银发(96)17896.5.224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96)21396.6.2048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6)25596.7.2549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96)31296.8.2850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6)32796.9.135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6)35596.9.1752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6)44796.12.1953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97)24397.6.55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97)35897.8.2055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银发(97)36597.9.356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97)35997.8.2857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银发(97)46597.11.758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银发(98)10898.3.1859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8)13198.4.160关于启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17198.4.236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196.98.5.1462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20398.5.1963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银发(98)23398.5.286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24998.6.1065关于清理保险条款具体事项的通知银发(98)34298.7.2466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8)36598.8.1167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银发(98)48198.10.868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银发(98)52298.11.5失效(六十九件):01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银发(90)590.1.502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90)5090.2.2703关于发行一九九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0)14490.604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0)19390.8.605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0)21690.8.2806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银发(90)27690.10.26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0)33690.12.2408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银发(91)1091.1.2009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银发(91)7191.3.2610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91)9291.4.1311印发《关于整顿、建设金融队伍的意见》的通知银发(91)17891.7.61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1)18891.7.1113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1)23091.8.2314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91)32491.12.215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2)2392.11.816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银发(92)2592.1.2017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2)17892.7.2018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92)20992.8.3119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银发(92)21992.9.920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银发(93)2793.2.112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3)4293.3.322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银发(93)16693.6.1723关于做好今年压贷挂钩信贷工作的通知银发(93)21493.8.224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94)3894.2.1525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4)12994.5.262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4)17194.7.727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银发(93)19493.7.928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外账”的通知银发(94)20494.9.929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4)31394.12.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银发(95)8795.3.3131关于印发《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5)9595.4.532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银发(95)11095.4.1833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95)14195.5.434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6)2796.1.263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18896.5.30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37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22796.7.238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银发(96)25496.7.2039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6)29496.8.204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银发(96)30896.8.2741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97)5897.2.2042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7)11997.4.243关于废止航空人身意外险旧保单的通知银发(97)13597.4.1144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保险监管会议纪要银发(97)15897.4.2245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97)20497.5.1646关于纠正“寿险沈阳模式”的通知银发(97)21897.5.2347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7)24297.6.548关于开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97)30297.7.18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50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97)37897.9.851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银发(97)42897.10.1652关于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通知银发(97)46697.11.1653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98)3398.1.2454关于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98)4298.2.655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发(98)10698.3.1856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11998.3.2457关于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98)14398.4.858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银发(98)16098.4.1759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23198.6.260关于马耳他共和国部分货币退出流通的通知银发(98)24898.6.961关于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98)25798.6.1062关于停止执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8)26898.6.1563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发(98)38398.8.2464关于美国发行新版20美元纸币的通知银发(98)42298.9.1165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银发(98)46398.9.2366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46898.9.286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发(98)49698.10.1968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98)50298.10.1969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58698.12.5——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
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
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
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
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邯银办发[2012]9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邯银办发〔2012〕99号)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推进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职责分工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在政务主动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为:1.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组织制定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政务主动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向上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1.2办公室协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好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政务主动公开日常工作;发布本行制定的适合对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整理发布适合对外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组织或协助组织新闻通气会、金融宣传展览活动,按规定做好新闻媒体接访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对政务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管理和维护邯郸市中心支行在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页;组织政务主动公开学习培训、工作交流和调查研究等工作。
接受有关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的法律咨询;对政务主动公开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对应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对因主动公开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梳理中心支行行政许可事项并及时通过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电子查询系统对外公布。
1.3纪检监察办公室协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务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撰写检查报告,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等内容;制定和修订政务主动公开监督检查、评议等相关制度;依照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对不当或错误行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将政务主动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八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实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4]17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邯政办规〔2018〕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邯郸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以及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7〕7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点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聚焦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围绕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重点群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综合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确保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
二、试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开展面向七大重点群体的激励计划,创新收入分配机制体制,加强各群体、各县(市、区)增收政策之间的综合配套,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全面监测重点群体收入状况, 探索重点群体带动城乡居民全面增收的有效路径和机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字号】邯政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字〔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智慧邯郸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推进资源共享,促进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邯郸政务云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云中心)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等管理和使用政务云中心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云中心是全市开展非密级电子政务应用的统一基础支撑平台,为机关单位电子政务应用提供云主机、云存储、网络、信息安全、运行保障(以下统称云资源)等服务。
第四条市级机关单位建设非密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政务云中心,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主机、存储、网络、信息安全等基础资源,机关单位内部局域网和终端设备除外。
新建应用系统应当依托政务云中心建设,现有应用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政务云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政务云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审核市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云中心使用需求,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政务云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务云中心年度经费预算纳入市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并负责按时拨付资金。
使用政务云中心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的开发、迁移、部署、维护、管理、下线和安全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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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简称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知、要求等。
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邯郸中支和所属支行,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
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人民银行的命令、决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形式规范,条文明确具体,语言准确精练。
(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民银行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不得增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剥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次履行立项、起草、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决定和发布等程序。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研究本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对于本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个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条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本行法律事务部门申请立项。
职能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目的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法律事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是否立项的初步意见。
职能部门将立项申请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初步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管理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机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协调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行长办公会、行务会或行长专题办公会等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对争议不大的一般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分管行领导决定对外发布。
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
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执行有关公文处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发布之前可以征求上级行意见。
第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备案、修订、清理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接受备案的部门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可责令其撤销。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由备案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理。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文件起草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结束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起草、备案、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邯郸中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