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附表:
表3-1广州市分区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2、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表3-2 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4
表3-3 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和技术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5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
表3-4 交叉口规划设置标准
表3-5 立交控制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8
表3-6 广州市分区规划绿系统规划要求
表3-7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9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0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8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9
广州市分区规划整合技术要求及说明深度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一览表
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
位自建住房等;
3.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
数量。
4.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1、中高速彩色复合机
60,000元/台
行政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台
2、中速黑白复合机
30,000元/台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四、速印机(含A3)
40,000元/台
每个编制内实际人数50(含)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
五、扫描仪
1、高速双面扫描仪
3,000元/台
1匹挂机1台
2、使用面积15至25(不含25)平方米房间
4,000元/台
1.5匹挂机1台
3、使用面积25至30(不含30)平方米房间
6,000元/台
2匹机1台
4、使用面积30至40(不含40)平方米房间
7,500元/台
3匹机1台
5、使用面积40至80(不含80)平方米房间
12,000元/台
18,000元/间
局级领导办公室
2、处级领导
8,000元/人
处级领导办公室
3、科级(含)以下干部
5,000元/人
科级干部办公室
二、会议室家具
800元/平方米
每间按使用面积配置
三、接待室家具
1,000元/平方米
每间按使用面积配置
空调设备
一、中央空调
10,000元/冷吨
专业标准
二、单体空调
1、使用面积15(不含15)平方米以下房间
5匹机1台
6、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办公自动化设备
一、计算机
1、台式电脑
6,000元/台
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30%的比例配置单位专用电脑;单位有特殊需求另报市财政局审批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表及现状公建配套设施分类示意图
√
否
附件2
现状公建配套设施分类示意图
吉山
—
吉山新路街自编109号
√
是
9
小学
珠村小学
珠吉街
珠村
—
珠村东横一路1号
√
是
10
小学
吉山小学
珠吉街
吉山
—
吉山西新街102号
√
是
11
派出所
珠吉派出所
珠吉街
珠村
—
珠村环村东路99号
√
是
12
派出所
铁路派出所
珠吉街
珠村
—
珠村北环路自编56号
√
是
13
14
15
(注:公建配套设施类别详见附件2,如设施较多请加页填写)
填写范例(仅供参考)
序号
设施类型
具体名称
所属街道
所属居委/
村委
所在小区
(如有)
具是否独立占地
备
已移交
国资购买或调剂
租借
其他
1
小学
棠下小学
棠下街
棠下村
—
棠安路117号
***平方米
√
是
如有其他需补充信息
请在此栏填写
2
社区卫生站
天园街东晖社区卫生站
天园街
东晖社区
东晖花园
东晖路149号东晖花园东晖西街3号
附件1
公建配套设施现状信息表
填报单位:珠吉街办事处
序号
设施类型
具体名称
所属街道
所属居委/
村委
所在小区
(如有)
具体地址
建筑面积
设施移交、使用情况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修建详规)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同;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3)规划用地平衡表;(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5)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7)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8)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并标明实际距离);(9)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10)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11)经济技术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1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广州市番禺分区规划管理单元控规-说明书
说明书目录索引第一章BA0602规划管理单元规划背景 (4)1 规划背景 (4)2 相关规划与本次规划任务 (6)3 本次规划范围与设计重点 (7)4 规划构思 (8)5 规划依据 (9)6 规划原则 (9)第二章发展条件分析 (11)1 城市发展的外力 (11)4 发展条件综述 (18)第三章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8)1 发展定位 (18)2 发展目标 (19)3 产业选择 (20)第四章用地布局与规划 (20)1 案例分析 (20)2 规划理念—“发展基点” (23)3 土地利用规划 (23)4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28)5 道路系统规划 (32)6 绿地系统规划 (39)7 城市空间环境设计 (41)8 城市设计指引 (41)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 (43)1 给水工程规划 (43)2 排水工程规划 (46)3 电力工程规划 (47)4 电信工程规划 (50)5 邮政工程规划 (52)6 燃气工程规划 (54)7 管线综合规划 (55)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6)1 规划目标 (56)2 规划依据 (56)3 规划原则 (57)4 环卫规划 (57)第八章防洪及减灾规划 (59)1 防洪规划 (59)2 防震规划 (60)3 消防规划 (62)4 人防规划 (62)第九章控制体系规划 (64)1 地块划分 (64)2 地块编码 (64)3 控制体系 (64)4 空间管制规划 (69)第七章规划实施策略与建议 (72)1 实施策略 (72)2 实施建议 (73)大石在广州区位图 第一章 BA0602规划管理单元规划背景1 规划背景1.1大石镇概况大石镇隶属番禺区,辖区总面积45.12平方公里,辖6个居委23个行政村。
常住人口约10万人,外来人口12.5万人。
2004年,全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5.1亿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6.3% ;社会总产值135.6亿元,增长20.24%。
2004年获广州市计划生育先进镇、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番禺区文明示范镇、番禺区发展经济先进镇、广东省教育强镇等13个荣誉称号。
广州市城市计划局计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与要求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计划局计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标准计划建设业务审批功效,成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类计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纳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利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大体指标;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计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计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计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 1.采纳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不得利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利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要求与相应时期的总平面计划图同;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计划图(一)基地域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计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利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计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计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利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楚、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效劳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爱惜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3)计划用地平稳表;(4)不同品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计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计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计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5)铁路、高压走廊、计划河涌等各类计划操纵线的操纵宽度;(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标准;(7)保留和计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样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8)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计划道路边线、计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计划河涌和其他计划操纵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并标明实际距离);(9)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10)配套公共效劳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11)经济技术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计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计划居住户数、计划居住人口等;(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1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公建配套表
户均0.2平方米,每50 社区办公服务用 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 房 50户按50户计 门诊所(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 农贸市场 10000-16000(居 30000--50000 住区) 开闭所 公共厕所 街道办事处 市政机构管理所 公交首末站 垃圾转运站 派出所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100-200平方米/千人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 方米 1000--1200平方米 200-300平方米 30--60平方米 700-1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300-500平方米 2000平方米 100平方米 700--1000平方米 20-30方米/千人 600平方米 40-60平方米/千人 3000--5000平方米 200-600平方米/千 人
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 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 筑物间距不应小于5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规划户数 (户)
规划人数 (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中学(初中、高 中)
8--10平方米/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 22---25平方米/人 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 (旧城改造 18--20) 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 日照不小于2小时;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公建配套设施工程(3篇)
第1篇一、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定义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指的是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对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工业区等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过程。
主要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交通、环保等领域的设施建设。
二、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重要性1.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如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了便利的生活条件。
2. 完善城市功能: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交通、环保等领域的设施建设,有助于提高城市运行效率,降低城市能耗。
3.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可以吸引投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三、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主要内容1.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育需求。
2. 医疗设施: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店等,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
3. 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展览馆等,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4.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馆、游泳池、健身中心等,提高居民的体育健身水平。
5. 商业设施: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满足居民的购物、餐饮、娱乐需求。
6. 交通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自行车道等,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7. 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绿化带等,保障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原则1. 公共性原则: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应以满足公共需求为出发点,确保设施的公共性。
2. 可持续性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4. 安全性原则:确保设施在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之,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对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城市建设中,应加大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力度,为居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公建配套计算方法
公建配套计算
一 .幼儿园班数计算
(1)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幼儿园班级规模规定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2)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3》幼儿园设计部分所例 "居住区、托儿所、幼儿园千人指标" 得出:幼儿园千人指标为12-15人。
班数=6438(户) * 3.2(人) / 1000 * (12-15) / (20-35)
(本小区班数应该在3班-6班之间)
(仅供参考:根据相关项目规划局的执行情况,重庆幼儿园千人指标为23人。
)
二、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问题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如下:
本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可按上述比例计算,其中应包括业主委员用房面积。
三、关于居委会用房的配置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居委会面积应该按照:15平米/100户计算,则本小区居委会用房总面积为:
四、小区公建详细配套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
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3:红色标注项目为本小区应设置的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2012】
局级领导办公室 处级领导办公室 科级干部办公室 每间按使用面积配置 每间按使用面积配置 专业标准
1、使用面积15(不含15)平方米以下房间 3,000元/台 空 2、使用面积15至25(不含25)平方米房间 4,000元/台 调 设 3、使用面积25至30(不含30)平方米房间 6,000元/台 备 4、使用面积30至40(不含40)平方米房间 7,500元/台 5、使用面积40至80(不含80)平方米房间 12,000元/台 6、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项目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租用 二、办公用房装修 (一)外部装修标准 1、外墙装修 办 2、外窗 公 3、不锈钢防盗网 用 房 (二)内部装修标准 1、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 2、会议室、接待室 3、办公室、走廊、楼梯 4、计算机房、档案仓库、财务室 一、小汽车 1、小轿车 2、越野车 3、商务车 4、面包车 5、执法执勤用车 机 动 车 辆 6、其它特殊需要用车 180,000元/辆 250,000元/辆 240,000元/辆 180,000元/辆 待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执行 视单位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审批 1、80(含)人-150人单位,可配置1台;150(含) 人-250人单位,可配置2台;250(含)-400人单 位,可配置3台;400(含)人以上单位,需配置超过3 台的,报市财政审批。 2、对于远郊单位,编制人数50(含)以上,80人以 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 3、主管部门与属下单位合署办公的,可按在编实际 人数合计后,由主管部门提出配置需求。 视单位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审批 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财政审批 排气量1.8(含)升以下 含购置税与上牌费,排气量2.5(含)升以下 含购置税与上牌费,排气量2.4(含)升以下 280元/平方米 350元/平方米 250元/平方米 2,000元/平方米 1,300元/平方米 900元/平方米 按实际价格确定 行业管理要求 外墙装修 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价格上限 按实际价格确定 配置标准 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广州城市规划公建配套设施标准符号
0405 托儿所 居委级
商业服 务设施
肉菜市场 (生鲜 超市)
0801
街道级/居 委级
肉菜市场 生鲜超市
M N
0803 农贸市场 街道级
2)
设施类 别 邮政设 施
市政公用设施符号
表 2 市政公用设施符号一览表
符号 项目名称 设施代码 设施级别 其他名称 字库符号 键盘对 应码
邮政支局
1001
街道级
4
/ ` .
轨道交通站 点
1113 区域统筹
1114 轻轨地面站 区域统筹
区域统筹
排涝泵站
1805
区域统筹
3)
设施类 别
交通设施符号
表 3 交通设施符号一览表
符号 项目名称 设施代码 设施级别 其他名称 字库符号 键盘对 应码
社会停车场/ 库
1101 区域统筹
社会停车场 社会停车库
I 3 % P ( X ) *
I 3 % P ( X ) *
1103 公交首末站 区域统筹
出租车停靠 站点
0604 街道级
0605 文化站 街道级
0606 文化室 居委级
0701 体育中心 区域统筹
0702 游泳场 区域统筹
0703 居民运动场/馆 区域统筹
d g _ K
群众性体育运 动场地
0704 街道级
0705 居民健身场所 居委级
社区服 务与行 政管理 设施 街道办事处
0201 街道级
0202 派出所 街道级
L G m U
物业管理
L G m U l ^ r W & M N
0203 综合管理用房 街道级
0204 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级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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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表3-1广州市分区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2、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表3-2 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4
表3-3 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和技术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5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
表3-4 交叉口规划设置标准
表3-5 立交控制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8
表3-6 广州市分区规划绿系统规划要求
表3-7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9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0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8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9
广州市分区规划整合技术要求及说明深度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