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阐述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
管理探索Һ㊀阐述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韩㊀琪摘㊀要: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主要是指为满足住宅区居民日常生活在商业㊁文化㊁教育㊁医疗及运动方面的需求ꎬ而设置的诸如超市㊁菜市场㊁银行㊁理发店㊁诊所㊁药店㊁书店㊁旅馆㊁学校及幼儿园等的设施或场地ꎬ要求必须具备功能性㊁经济和理性㊁实用性及环保协调性等属性ꎮ此类公用配套设施在房地产行业中一直存在着权属确定和管理问题ꎬ如若不合理解决ꎬ将会激化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ꎬ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纠纷ꎮ本文分析了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和相关管理问题的破解策略ꎬ希望能够为广大同行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ꎮ关键词:住宅区公建配套ꎻ设施权属ꎻ设施管理一㊁前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扩容ꎬ以社区为主要形式的住宅区建设成为地产开发的主流ꎮ与此同时ꎬ由于社区居民公共文化需求的日渐丰富多样ꎬ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其后期管理也呈现出多样化㊁多元化的趋势ꎬ只是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不清及管理过程中问题频出ꎬ导致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纷争不断ꎬ严重影响社区和谐ꎮ所以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ꎬ有针对性地解决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ꎬ有效化解开发商㊁居民间的矛盾ꎬ合理规避权属风险ꎬ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ꎮ二㊁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问题的呈现本文作者总结其内部的公建配套建设㊁权属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ꎬ主要包括这样几点:首先ꎬ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ꎬ传统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理念已经满足不了居民和市场的双重需求ꎬ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设施的功能性不足㊁分布混乱㊁缺乏规划ꎬ建设过程中 设施 流失等情况严重ꎮ其次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失衡所引发的开发商 失责 ꎮ房地产开发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ꎬ进行住宅区的建设及共建配套设施的完善ꎮ但是当住宅区本身面积不大ꎬ或者说其容量不足以负担起一套完整的设施时ꎬ开发商通常会在建与不建㊁完善与不完善之间选择否定的结果ꎮ再比如部分建筑用地过大ꎬ单独的开发商很难完成独自开发和建设的任务ꎬ因此该住宅区就会被割裂为几个部分分别进行建设ꎬ但在此过程中ꎬ在没有明确配套设施任务所属的情况下ꎬ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很有可能成为开发商规划中的漏洞ꎮ再次ꎬ住宅区公建配套规划建设脱离实际ꎬ以至于难以满足住宅区居民的实际需求ꎮ比如部分开发商在既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了一套共建设施ꎬ但是住宅区周边固有设施相对滞后ꎬ就会导致住宅区内外设施氛围的不统一ꎬ如此反而会引发配套过剩的问题ꎮ最后ꎬ移交不到位所引发的管理混乱和困难ꎮ很多开发商在完成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后未能及时将其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业主ꎬ就导致自用㊁自租㊁自利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实ꎬ此时再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ꎬ已经升级为权益问题ꎬ难以处理和改善ꎮ三㊁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策略(一)权属清晰根据房产管理局㊁发展计划委员会㊁市国土资源局㊁市规划局㊁市建设局及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ꎬ目前住宅公建设施主要分类两类:一是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ꎬ二是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ꎮ这样日后住宅区内的居民可以根据这个划分标准ꎬ自动将其权属归类ꎬ从此不需要为营业性配套用房以及社会公益属性的公共用房承担开支ꎬ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购房负担和压力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ꎬ住宅区内的车库(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于非营业性公建设施ꎬ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区建设成本ꎬ因而不得对外进行销售ꎬ在住宅区完成开发建设㊁并正式交付使用后ꎬ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ꎻ而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建设许可㊁且没有列入建设成本的车库则可以作为营业性配套公建设施进行销售ꎮ(二)按规建设首先ꎬ开发商要严格遵循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所应秉承的各类规范㊁制度ꎬ从源头控制和保持建设质量ꎮ针对项目规划中所列出的各类公建配套ꎬ要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ꎬ并将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补充ꎮ其次ꎬ开发商在针对项目进行报批流程时ꎬ应对规划中的所有住宅㊁配套或其他类型的设施予以注明ꎬ包括名称㊁规模㊁位置㊁面积及权属ꎮ配套设施必须面积充分ꎬ纵然非营利性设施超出既定的建设面积也应无偿移交ꎮ在申请销售许可时ꎬ楼盘销售㊁物业服务单位招标时ꎬ开发商还应将住宅区内的各类配套予以公示ꎮ(三)移交到位在住宅区内除却营业性配套公建归属投资者ꎬ不需要进行相关的产权移交外ꎬ其余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共建设施都需要在相应的房屋落成后ꎬ由开发商结合权属分类进行移交ꎮ四㊁结束语总而言之ꎬ住宅区共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是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及社区体验的大事ꎬ为合理避免居民或相关设施的使用者㊁权属主体在应用过程中产生各类权益纠纷ꎬ需要开发商在项目建设之初便做好相应规划ꎬ对各类设施做好分类㊁明晰权属ꎬ按规建设ꎬ这样才能合理而有效地避免 意外 ꎮ与此同时ꎬ对于金坛区而言ꎬ其房地产市场不断开发的过程中还应充分从周边城市中汲取管理经验ꎬ以便我们的市场更为健康地成长ꎮ参考文献:[1]韩南生.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权属及维护责任确定[J].城市开发ꎬ2015(21):64-65.[2]徐珏.从一则案例剖析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界定[J].中国房地产ꎬ2018(13):36-38.[3]万发文.住宅小区配套公建权属的界定与识别[J].上海房地ꎬ2012(6):56-57.作者简介:韩琪ꎬ秦皇岛市建筑设计院ꎮ31。
浅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其目的在于满足本地区居民公共服务的需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2016年至2019年,按照广州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安排,花都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参与街(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登记固定资产账、未经批准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用途等问题,也就是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存在这些问题,有可能会造成账外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等的风险。
一、原因分析(一)根本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登记固定资产账的根本原因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权属不清。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早期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存在权属不明晰或未取得权属证明等问题,使街(镇)核算固定资产时缺乏依据,最终导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游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外。
(二)其他原因在权属明确情况下,如果依然存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地方性规定不健全。
我国物业立法制度相对滞后,但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核算、交付、维护等内容进行系统性阐述,缺乏指导意义。
目前,关于广州市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仅为2部,分别是《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及《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制度层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接收手续不齐全。
在城市规划建设早期,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一般涉及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分别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探析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探析摘要: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人们对建筑业的要求逐渐提高。
在商品房市场中,住宅小区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一直是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和卖点。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施建设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住宅小区建设品质。
如何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居住品质需求,持续提升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小区功能,形成生态、安全与宜人居住空间。
本文就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展开探讨。
关键词: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问题引言住宅小区配套在提高楼盘档次、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完善城市新区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下文就如何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居住品质需求,持续提升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小区功能,形成生态、安全与宜人居住空间。
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从内容上看,涉及到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种类繁多,有各自不同的使用功能、性质、特点及环境要求。
从居民生活规律、居民日常的行为轨迹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决定了他们对公共服务设施有不同的使用频率。
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5.0.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生活圈分类分为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居住街坊进行配置。
公共服务设施按使用频率分类:(1)日常性使用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明显的行为轨迹;(2)经常性使用的,虽非日常使用,但具有周期性使用的特点;(3)偶然性使用的,为居民生活所需,但无固定要求,呈无规律性现象;④非直接使用的,如公共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中的一些站点和管理所等。
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频率是随着生活水平的发展而变化的,同时,因居民的年龄、爱好、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的不同也会出现差异。
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对某些人来说是偶然的,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则可能是经常性的,反之亦然。
2加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2.1制定城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近几年,我国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在法律法规上加强了其建设的强制性,并且应明确城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包含的建设主体、建设项目以及标准要求,明确开发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浅析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工程的问题及处理
浅析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工程的问题及处理摘要:随着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也是商品房市场销售的重要销售卖点,能够使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有效改善,住宅小区建设品质进一步提升,因此加强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与增强居民生活感受,以及确保城市和谐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阶段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已获得了极大改善,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本文就现阶段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城市管理引言: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极大地促进人们生活环境的有效改善。
同时现阶段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确保建设质量,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维护,进一步提升建筑楼盘品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需要对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研究。
一、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建设及使用现状分析在小区居住人口及住宅规模达到相应标准后,需要对其相应配套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不断规划和完善,作为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城市化发展进程,有效更好地满足小区居住者居住环境要求。
但房地产开发商长久以来更关注小区建筑工程主体建设质量和工期,对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容易忽视。
由于建设质量和速度关系着开发商的直接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另外同时部分小区不少建筑设施因无人管理,导致年久失修,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1]。
另外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部分法律条文仍亟待落实,因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漏洞和问题也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建设问题成因分析(一)设施建设与设计不合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小区建筑配套设施加大了建设力度,有效提高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公建配套房地产权利归属问题分析
公建配套房地产权利归属问题分析陈黎霞上海市崇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和分类目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建配套的含义进行明确规定。
原建设部《城市居民区设计规范》中称之为“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多表述为“居民区配建设施”或“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一般而言,公建配套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居住区的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和公用服务设施。
对于公建配套的分类,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按盈利与否可分为公益性公建配套和盈利性公建配套。
公益性公建配套,即非盈利性设施,一般是根据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公建配套,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或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约定建设。
按照产权不同,可分为归个人所有的公建配套,如已经出售的小区商铺;归全体业务所有的公建配套,如已经被全体业主分摊的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公建配套。
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公建配套。
二、我国公建配套产权归属不明及其引发的问题目前,由于我们关于公建配套房地产的归属的法律法规不明确,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业务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因公建配套房地产被登记在开发商或其他人名下侵害了全体业主共有权为由,对登记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公建配套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有如下规定。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篇一: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内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
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
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02年8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
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笔者研读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官方文件一般将其称作:"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关于加强对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对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加强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经验。
我觉得首先呢,规划得做好。
就像盖房子得先画个图一样。
以前我碰到过一个小区,那就是没规划好,公共设施东一块西一块的,啥都有但用起来特别不方便。
比如说吧,那个健身器材区在小区最西边的角落里,而老人和孩子最多的活动区域在东边,每次想去健身得走好远,很多老人就懒得过去了。
我就想啊,规划的时候能不能专门找一片区域,集中设置这些公共服务设施呢?也方便大家使用对吧。
不过我也知道,有的小区地形复杂,可能做到完全集中也难,那至少同类性质的设施放一块吧,像健身器材和儿童游乐设施就可以挨着,孩子在玩的时候家长能去旁边健身看着。
哦对了还有,建设的时候得考虑实际需求。
不能光为了好看或者应付了事。
我参与过一个小区建设的讨论,有人就提出要建个特别高大上的艺术雕塑在小区中间当公共设施。
雕塑确实美,但是对居民生活没啥实际用处啊。
小区里居民最需要的是啥?像我住的小区,停车位就紧张得要死,每次回家抢车位跟打仗似的。
所以我感觉停车场这种基础的服务设施得重视起来。
要是有条件还能搞些充电桩,现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越来越多了。
再说维护这一块。
我见过很多小区,刚建成的时候公共设施崭新崭新的,没过两年就破败不堪。
这维护太重要了。
之前有个小区的儿童滑梯,刚开始孩子们天天玩,后来坏了一块板,物业也不管,时间久了就彻底不能玩了。
我觉得物业得担起这个责任啊,定期找专人检查维护。
可是这又涉及到钱的问题了。
资金从哪儿来呢?业主交的物业费可以拿出一部分,但是可能还不够。
我私下琢磨过,是不是可以搞些社区活动,拉一些企业赞助呢?或者创立个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基金,大家自愿捐款捐物。
但我知道这也不太容易,毕竟业主的想法难统一,这就需要业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来做做工作了。
另外呢,在建设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时候,最好能听听居民的意见。
居民才是使用的主体嘛。
比如前阵子有个小区要建个公共活动室,之前规划就是简单的几间房子放点桌椅。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建设不断增多,而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是住
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生活的重要依托。
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在住宅小区建
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些体会。
首先,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品质。
一个良好的小区建筑环境,应该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建筑设施,更要注重功能的实用性,以及景观的的美观性。
在
管理中,我们应该注重在设施的使用上。
“管理好设施”代表的是我们要有过硬的专业管理,比如说定期维护,保养设施,防止降低使用寿命等等,这些工作将会直接影响到居民
的品质生活。
其次,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应该基于居民的需求。
小区的建设应该是以居民的需
求为出发点,尽量贴近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
例如,像小区内的垃圾分类箱、家具公共区域,以及送水等等,都应该是居民生活必需的,而不是单纯地为了满足建设标准而设置。
最后,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设计应该是科学合理的。
好的设计不仅需要考虑各种设施
的方便易用,更要考虑到其承受能力、耐久性和安全指标。
在设计中,我们应该注重可行
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兼顾建筑安全、舒适性和美观性。
在现代城市的探索过程中,住宅小区建设已成为一个新型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
住宅
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成为了城市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专业标准的管理和精细化的设计,我们可以打造出一个更加优质的住宅小区,让居民享受
到更好的生活体验。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多,住宅小区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住宅小区的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更是关系到居民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在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和体会中,我们对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现将我自身体会分享如下。
第一,重视初期规划设计。
住宅小区的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工作,首先要重视初期的规划设计,只有从源头上抓好,才能为后期的施工提供有力保障。
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交通便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要注重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一味地追求规模和速度,而忽视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还要注重规划设计的可持续性,为了满足当前的需要而牺牲了后代的利益,显然是不可取的。
第二,严格控制施工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建筑配套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对材料的选择也要严格控制,要注重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性能,杜绝使用劣质材料,确保建筑配套设施的长久使用。
还要关注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的污染。
只有严格控制施工过程,才能保障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加强验收和监管。
在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验收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对建筑配套设施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验收时要注意对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重点检查,如电力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绿化景观等。
要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机制,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
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配套设施,要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只有加强验收和监管,才能保障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四,做好后期维护和管理。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住宅小区的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对于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确保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在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些体会。
第一,加强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工作应该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中,而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这个阶段,对于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应该进行严格把控,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且从实际使用和维护的角度出发,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避免出现设计上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第二,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施工阶段是质量管理的又一个重要环节。
在施工管理中,要加强对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材料选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工艺符合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杜绝施工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对于施工现场要加强管理,确保施工环境整洁、安全,避免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加强竣工验收和使用阶段的监督管理。
竣工验收是保证建筑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需要加强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建筑配套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与此对于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使用阶段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使用阶段设施的安全可靠,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四,加强居民参与,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在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中,居民的满意度和意见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加强居民的参与,密切关注居民对于建筑配套设施的需求和意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积极改进和提高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第五,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意识教育。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的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住宅小区建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有效管理和提升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进行有效管理,不仅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增强住宅小区的竞争力,还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探索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相关经验和方法,对于提升人们的居住体验,打造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总结一些经验与体会,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总结出有效的质量管理体会。
通过对该主题的研究,可以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的指导,促进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提升,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生活品质。
通过总结质量管理体会,可以帮助相关管理部门和开发商更好地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注重用户反馈和改进,重视设施维护和保养,从而实现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全面提升。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为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推动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正文2.1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一个好的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可以确保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居民生活便利,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良好的质量管理还可以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吸引更多的购房者,增加小区的价值和竞争力。
对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需要把握好整体规划。
一个好的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整体规划。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考虑到小区的整体风貌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规划建筑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功能。
需要充分考虑到住宅小区的人口密度、居民的年龄和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的规划设计方案。
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需要加强施工监管。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在主体建筑和硬件设施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材料的把控,确保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达标。
一旦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需要注重维护管理。
建筑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延续,如果在日常维护管理中不加以重视,就会导致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出现下降。
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对建筑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存在的故障和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的状态。
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需要强化监督检查。
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来说,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已经建成的建筑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建筑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加强对建筑配套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
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好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才能够建设出更加安全、舒适、便利的住宅小区,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努力地加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工作,为城市的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新建住宅小区中,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毕竟,一个社区的品质和居住体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下我在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经验。
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小区建设之初,就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管理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有人负责、有人看管。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标准,对建筑配套设施的各项指标进行严格限定,以确保每一处设施都能够达到预定的质量水平。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够有效地保障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确保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的关键环节。
在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及时向开发商反馈问题,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改进。
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倒逼开发商提高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要注重材料选择和施工工艺。
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选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在建设过程中,应选择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施工工艺也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疏漏和失误。
只有在材料选择和施工工艺上下足功夫,才能够保证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要加强用户投诉处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建成后,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相反,还需要加强用户投诉处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一旦业主发现建筑配套设施出现问题,应当有一个快速、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
小区物业还要加强对建筑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问题,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只有在用户投诉处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上下足功夫,才能够真正保障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
最新-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精品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篇一: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内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
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
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19年8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19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
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浅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探讨
浅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探讨摘要:现代物业中,无论是公寓宿舍还是写字楼,居民小区都需要物业管理,物业设备已经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将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规划,将有利于为小区居民创建优美的居住环境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本文以通过分析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方面的重要性为出发点,阐述探索解决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安全管理;管理途径一、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概念和特点住宅小区房屋以外的附着物、建筑物等为小区居民提供共同服务的设施就是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小区的停车产、电梯、线路和管道、配电房、植物绿化、游泳池、街道、路灯等等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
因此,在进行规划管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公共设施门类众多,涉及面广、内容广泛这一特性,力求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划管理。
想要对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安全规范的管理,就要了解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从宏观上来看,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综合性,由于居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他们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
小区不再只是居住的空间,而是集住宅、餐饮、娱乐、健身为一体的综合性空间。
第二,系统化,居住小区只是一个城市一个街道的一部分。
因此,住宅小区要符合整个城西的总体规划。
住宅小区的范围、规模都具备系统化的特点。
第三,景观化,在整体城市规划的大时代背景下,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仅要实用还要美观,要具备一定的景观化和观赏性。
例如,在空地处设置绿树、假山等。
第四,社会化,住宅小区是人们在社会背景下的一个生活场所,其内部的公共设施要具备社会化的特点。
随着市场的完善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个具备良好公共设施的住宅小区能够为居民带来优质的生活。
二、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的重要性1.物业设备的管理关系到现代物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物业设备管理作为现代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房屋使用是否安全,房屋设备使用是否完好,房屋使用功能是否齐全。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研究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扩容,以社区为主要形式的住宅区建设成为地产开发的主流。
与此同时,由于社区居民公共文化需求的日渐丰富多样,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其后期管理也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趋势,只是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不清及管理过程中问题频出,导致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纷争不断,严重影响社区和谐。
所以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有效化解开发商、居民间的矛盾,合理规避权属风险,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标签: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设施管理所谓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主要是指为满足住宅区居民日常生活在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及运动方面的需求,而设置的诸如超市、菜市场、银行、理发店、诊所、药店、书店、旅馆、学校及幼儿园等的设施或场地,要求必须具备功能性、经济和理性、实用性及环保协调性等属性。
此类公用配套设施在房地产行业中一直存在着权属确定和管理问题,如若不合理解决,将会激化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纠纷。
本文中笔者将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为例,探究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和相关管理问题的破解策略,望能够为广大同行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1、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问题的呈现笔者走访了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数个住宅区,总结其内部的公建配套建设、权属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这样几点:首先,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传统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理念已经满足不了居民和市场的双重需求,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设施的功能性不足、分布混乱、缺乏规划,建设过程中“设施”流失等情况严重。
其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失衡所引发的开发商“失责”。
房地产开发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住宅区的建设及共建配套设施的完善。
但是当住宅区本身面积不大,或者说其容量不足以负担起一套完整的设施时,开发商通常会在建与不建、完善与不完善之间选择否定的结果。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建设正成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高品质的住宅小区不仅需要有优质的建筑和设计,更需要完善的配套设施来提供居民便利的生活服务。
而如何管理和保障这些配套设施的质量,成为了小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议题。
要做好建设前期的规划和设计。
在小区建设之初,就需要从规划和设计的角度考虑,如何让配套设施更好地服务居民的生活需求。
这需要和设计方、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将业主的需求和建筑实际结合起来。
小区内的绿化、健身设施、停车场等,都需要结合当地气候、居民群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小区的品质。
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建设后期,需要加强对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这需要小区管理方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起一个稳定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小区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然后,加强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旦建设完工,就需要加强对建筑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不仅可以延长其使用寿命,也可以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在维护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加强居民教育,让他们也参与到小区设施的维护管理中来,提升居民对小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要注重技术提升和创新。
在管理建筑配套设施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传统的管理手段,更需要注重技术的提升和创新。
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小区设施进行智能化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设施的故障和问题,做到主动预防和处理。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小区设施的整体品质。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小区管理方、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努力。
只有通过规划和设计、监督和检查、维护和管理、技术提升和创新,才能真正做好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工作,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体会
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质量管理是一个不断加强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建筑业
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质量管理能力。
在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住宅小区作为人们生活的地方,建筑配套设施质量对于居
民的生活质量、健康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必须高度
重视,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第二,合理的计划和设计。
在建筑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中,必须合理分配资源,
充分考虑结构、建筑外观以及功能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设计合理,以提高管理和使用效
率。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保证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其进行严
格的管理和监管。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维护建筑配套设施的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措施。
第四,建立健全的维修机制。
每个住宅小区都需要建立专门的维修队伍,负责建筑配
套设施的平时维护和紧急维修。
建筑物质量的长期维护保养是其稳定运行的基础,千万不
能有任何疏漏。
第五,加强科技创新。
要保障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需要注重科技创新,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设施。
总之,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也是对
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考验。
只有所有相关人员共同努力,不断加强质量监管和维
护工作,才能确保住宅小区建筑配套设施高质量、高效率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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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xx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
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xx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政策规定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屋设施用途移交使用管理权。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用房,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移交;其他配套用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
(二)实际操作情况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规划设计要点中提出配套设施指标,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的基本实施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居住区公建配套立项申请,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对于公建配套建成移交后其权属界定问题,我市暂无政策依据。
当前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区公建配套房屋登记主要是根据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证明来确定。
对符合规划条件经建设局认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房屋,初始登记由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只登记不发证;对经营性公建配套房屋,属开发单位所有,登记在开发单位名下,并发放权属证书。
(三)存在的问题1、经营性公建配套权属界定模糊。
对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我们通常将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建配套批复中“经营性”注记作为面积测绘及预售许可的依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公建配套批复对同类公建配套注记不一致。
例如:在滨湖新城3号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中,“文化活动中心”注记为“建议经营性”,“储蓄所、邮电所”为“经营性”;在XDG-2009-68号地块公建配套批复中,“文化活动中心”没有注记(推断为非经营性),“储蓄所、邮电所”等为“建议经营性”;又如:太湖新城一号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中,“净菜超市”项目被注记为经营性;XDG-2009-85号地块公建配套批复中,“净菜超市”被注记为建议经营性,由此造成同类公配权属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我们也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其认为公建配套批复中的注记,只是标明其用途为经营性质,并非对权属的认定。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建配套立项批复中对此已不再注记。
二是公建配套批复与规划许可证注记存在不一致。
万科城市花园项目的公建配套批复(滨湖新城2号地块)中“书店”、“影视中心”、“邮电邮政中心”“便民修理店”“药店”等注记为“经营性”;而该项目D1、D3组团的“建字第13B0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注明邮电邮政中心、药店、图书文化中心、便民修理店、书店等属于公建配套,未计入商业面积范围。
2、对配套公建实际用途改变缺乏监管。
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公建配套项目的面积标准达到立项要求,便可通过验收并移交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非经营性的公建配套移交后,可能会被挪作他用。
而经营性商业配套用房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出租或者转让后的实际用途可能发生改变,与规划要求不一致。
如何对交付后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
3、部分项目开发公司自愿配建的服务性公配缺乏明确规定。
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和档次,在按照规定必须配建的公建配套之外,一些开发公司会设计诸如室内游泳池、健身房、体操室等配套设施,承诺为业主提供服务,作为销售时的卖点。
对这部分配套的产权及使用管理问题都缺乏规定,业主入住后容易和开发企业间产生矛盾。
二、涉及住宅区xx配套设施的法律法规(一)《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城乡规划法》第29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三)《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第18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五)《房屋登记办法》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第6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国家对公建配套设施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而《物权法》也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内涵及范围,这就造成了按规划要求配建的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认定模糊不清。
三、其他xx的相关政策课题组考察了国内兄弟城市的相关政策,总体上讲出台专门政策的城市不多,主要有西安、成都、天津、杭州、福州、镇江等市出台具体文件,主要做法:(一)明确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具体范围。
天津市明确规定:“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一般规定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二)分别规定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福州市《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分别规定了属于政府所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范围,不在前两者范围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属于政府所有的由管理单位办理权属登记。
天津市、镇江市规定“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于属政府所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福州市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还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
”(四)规定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天津、西安、福州等市都规定,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不得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四、对公建配套设施权属认定的思考结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个人认为对住宅区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认定,可以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法定原则。
这是认定权属关系的首要原则,对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遵照规定执行。
如物业服务用房,《物权法》明确规定属业主共有,不存在争议。
(二)约定原则。
法律对权属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对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凡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收购的,则该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三)投资受益原则。
“谁投资,谁受益”是《物权法》关于解决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则。
过去商品房价格由政府核定,建设成本已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应该归为业主共有。
但如今商品住宅已完全市场化,房价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故无法判定公建配套的建设费用是否计入开发成本。
对于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如果既无规定又未约定,则可以推定其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
(四)权利制衡原则。
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不论是法定配建的,还是开发企业自愿配建的,都应当是构成该住宅小区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使用过程中为全体业主提供相应服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商品房预售而言,规划设计中确定的内容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不管属于谁所有,都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公建配套设施管理的建议(一)进一步按用途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建配套的具体范围。
对于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范围,规划要求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等八大类,具体还要按统一标准对非经营性(公益性)公建配套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分。
1、教育设施:公办xx、小学、初中;2、医疗卫生:综合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3、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等;4、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邮政设施等;5、市政公用: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分类收集箱、基层环卫机构、公厕、燃气调压站、居住区级公园等;6、行政管理:社居委、街道办、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
(二)明确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
将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分成三类:1、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或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根据规划条件明示该地块中包含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要求,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主体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