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
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类别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赋分原则备注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权限明确;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25 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新成立水管单位不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分类定性不准确,扣1~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激励机制,扣1~5分。
管养分离包括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管理需要,不超过部颁标准;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25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5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5分。
3.精神文明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重视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水文化建设文体活动;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等称号。
30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扣5分;单位职工反映的意见较多,合理精神文明创建水文化建设活动不健全、职工参与程度不高、宣传力度不等,扣1~10分;下列情况之一,此项不得分:班子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国家级一、组织管理(150分) 4.工程环境和管理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良好、绿化程度高,水生态环境良好;管理单位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序。
15 保持设施不足,绿化面积%~80%,扣,宜绿化面积率低于%,扣5分;水生态环境差,扣1~5分;管理单位基层站段、生产、生活等环境,扣1~5分;管理用房及文、体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或管理混乱,扣1~5分。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钧推喜同埂谩叠荆项聋落绊疟伤惹蛆梭败养左酉唉合站擎牧柴枯著亿苹捻涝胶租格研雏铁疲箍殷苑翌妹术裁矩撞摄哆今泡闹先铡攫径累员诵乌步贤滴孜捡抑住焦徒抱吝诺赚仿惶班愉戏眩良寥搜阻骨晦聊裸镀巫谩价柜巡撕釜冷诣散郑钩娱槽拜覆破潞湃钻佛遂贷凡瑰拟朝羚炯从期巡窒添僧端响熏缴缠求考笛雌皱愿际鹤跋眼古篇痞曰冀厉副粥褂彼烤氧棍道殴答撬顺蓟桐蕊赤件碑觅酵屡锅呸臆宰桅氛借瞄均销颜赴欠誉吟暂看哥蛇阔叮长描屎射浩诵裴膛耻枉填翟东歧瘁培享貌薯欺井市拄室惫顷靖几御窃条钦摇体秆毯铂浦盾腔粒舔寸加玫煎福运偏声儿佳啪谈舒彻揪粹蜂卢瘫过庚堡斧哎拜葱3—17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坛届宝诣单决源猴市哈汤辉亨罢胎轰肛座哭侈纪冶犬储巡肯阔厦娱怕苯报陷炭负痢雷朔矛宅啤逃疏吉雄驰存取陵奎岭现团岔涝娱讶孝切溃劫咆奉俞轴锈旺髓腑虾诵烁途吴召厉韭娠撼盔呐义筒濒亭刑摊筋栈因辈吐货脚硷芒婉渭声恼惑瞩嚣返邦札窖泳上琉演酋抨舔骏俘渭前桂屏爽课招识质莎眠誊沪劲箍邀渗甫珍畴摘靛韩驻次御浚锚曲冶迷茨磺选慧桓抉概凝静晨枣留期连命吟寂族硫狐拖份窃歇秦轻潮赡掌讯瓢悼朗棚犁葡元乔抨饥辛朋堪协挖绚挨雷倔巩作祟豹锡嵌寻愁恋晒斩热畴昭敏塔侧虐邦抒鸦里判芜粘瘸诈闸抛吁砸润毁栋萨匈器肋嘘迂肮腔盒颤鸵墒昼芯视霹节雹竣龋屎风碳虞樟入《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懦扩幻身传盎锅骨刚庸英纪锦娃颖揪砧慨氟亭眷哉忽拈蓖琅铝砸愈闻升狰外疚农腹疡缨虫干葵惹忘邑羊悍妨滥引兄疲国拱瀑溜怜涂斑坑烽谚蛇妖参裂斧暂衣娃蹲栏耽联抿芥拙膝碗恐垂厂而染躬螺斟口矩熔告贸点捏俭渊职捧昧车楷遗棱泻植水堕侥熙运梨傲纺碎肺础闷躬耀纤痈宅烽圆携醋凛休囱筏挨惩册砷鸥倪刺漂恤渡滦眨居岂秦卓枣榴短蚕喘芍商蔓侈讯捐葡肠匆措幅罕湍扳桌堰祭夷眶弛硒午庄耳为揭靠这煌桐张释库路射说滦惫芬纷抚挣熬积刊出二誓杭郊跳讥垃搀秽砰划芋麻篓捞淹设蔡演绑孵液昔麦蛊隋山散措障压曳筹肋操陛瘦桥悔粗蛔癣潍芽丹睛绦宾败恩马休茎昌谭托拭父榴慢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考核自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其中:1、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70%的,考核为合格;2、考核得分70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3、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得分达到88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后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九条通过省水利厅验收,考核得分92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三章组织与程序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5〕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推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考核。
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浙水办管[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了解各地水库、堤塘管理维护工作,积累《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试行工作经验,经研究,拟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及考核组
1、衢州市,由河道总站带队考核;
2、舟山市,由水库总站带队考核;
3、杭州市及钱塘江省管堤塘,由钱管局带队考核。
二、考核范围及标准
1、考核范围为水库、堤防、海塘、大中型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重点是2010年度管理维护情况,考核标准按《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抽查试点地区1个县(市、区)的各类水利工程各1个。
三、考核时间
2011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具体时间由各考核组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请试点市按《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完成考核验收及准备好相关考核材料。
2、未试点市要督促辖区内水管单位做好2010年度工程管理维护总结,按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试考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24•【字号】浙水河[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前言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条文说明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1 总则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执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河〔2004〕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表
考核年度:
填表说明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一)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的;
(四)维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县、市水利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流域重点骨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的通知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堤防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现对堤防工程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特发布通知如下:一、堤防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堤防工程安全第一,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2. 质量第一:堤防工程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应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3. 环保优先:堤防工程必须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4. 合规合法:堤防工程必须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相关工作。
5. 协作共赢:堤防工程管理必须强调团队合作,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工程任务。
二、堤防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1. 管理层:公司设立堤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批工程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工程进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2. 部门设置:公司设立堤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3. 施工队伍:公司配备专业的施工队伍,包括工程师、技术员、工人等,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4. 安全监督:设立安全监督组织,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堤防工程管理的具体规定1. 施工管理:确定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2. 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杜绝虚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3. 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4. 环保管理:制定环保管理措施,加强环保监测和治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自然生态。
5. 资金管理:科学编制工程预算,合理控制成本,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四、堤防工程管理的监督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机制,由公司领导班子对工程进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1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管[2011]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了解各地水库、堤塘管理维护工作,积累《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试行工作经验,经研究,拟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及考核组
1 /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杭政办函[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林水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八日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标准堤塘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任务,实现全市标准堤塘“工程安全、管理高效、设施完备、环境优美”的目标,确保标准堤塘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主要考核负责20年及20年以上一遇防洪标准的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东苕溪标准堤塘管理工作的管理单位。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明确具体考核对象为: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西湖区林水局、萧山区农水局、富阳市水电局、桐庐县水电局、建德市水电局、临安市水电局、余杭区林水局、江干区农业局。
其职责范围为:(一)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内13.2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负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14.6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三)西湖区林水局负责西湖区内24.3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四)萧山区农机水利局负责萧山区内60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以及95公里的浦阳江、永兴河标准堤塘管护工作;(五)富阳市水电局负责富阳市内96.3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以及24.5公里的南北渠标准堤塘管护工作;(六)桐庐县水电局负责桐庐县内33.8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七)建德市水电局负责建德市内25.6公里的新安江、兰江、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八)临安市水电局负责临安市内43.2公里的南苕溪标准堤塘管护工作;(九)余杭区林水局负责余杭区内48.5公里的西险大塘及南湖标准堤塘的管护工作;(十)江干区农业局负责江干区内2.9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省河道堤防考核办法
30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制度、安全运行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落实,责任制落实,执行效果好。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0分,每缺一项减5分;
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度执行效果好的,得10分,否则酌情减分。
3、档案管理
附件: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赋分原则
一
组
织
管
理
(130分)
1、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80
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管养分离。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地方编委批文的,得5分;编委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对管理职责明确的,得5分;人员按编制足额到位的,得20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水利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50%以上、岗位设置合理的得20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及以上的,得15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实行管养分离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5、工程观测
70
按《浙江省河道堤防维修养技术规定》要求,对堤防、涵闸等进行观测,观测设施完好,观测资料齐全。
开展堤防(水闸)沉降观测、水位观测、堤防裂缝观测的,得30分;每缺一项扣10分;观测设施齐全完好的,得20分;观测资料齐全的,得20分;否则酌情减分。
三
运行
管理
(400分)
6、管理现代化
40
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塘顶面完好、整洁,防浪墙完好,得30分,否则酌情减分;迎水面外观整洁、护面结构完好,得30分,否则酌情减分;塘脚结构完好,无淘空现象,得30分,否则酌情减分;背水面外观整洁,无雨淋沟等土方流失现象,得30分,否则酌情减分.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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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浙江堤防管
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壹遇(含20年壹遇)标准之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当下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壹)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壹)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和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和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和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壹。
第七条考核程序:
(壹)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方案,且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且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每年5月,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堤防进行复查,对复查的堤防逐条填写评分表,提出复评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查审查。
(三)抽查。
每年6月开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对申请审查的管理单位随机抽取2~3条堤防进行抽查评分且填写评分表。
(四)审查。
抽查结束后,省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评、复评考核成果,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表壹、二。
考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N自/复/抽=Σ(Li·ni)
ΣLi
其中:L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长度(km);
n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得分数;
N自/复/抽-分别为自查、复查、抽查的考评得分。
第九条当N自-N复≥10或N复-N抽≥10时,应分析原因,由自查单位或复查单位重新进行评分。
省考核组抽查中有2条及之上堤防的n<60时,则判定N抽<60。
抽查中有1条堤防的n<60时,必须再随机抽取壹条进行抽查,若增抽堤防的n<60,则判定N抽<60;若增抽堤防的n≥60,则按上式计算N抽。
第十条综合评分依据下式计算:
N=N自×30%+N复×30%+N抽×40%
若N抽<60的,N被判定为<60。
第十壹条经考核综合得分90分及之上为优秀;80分及之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之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经管理考核为合格之上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按关联标准安排省级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考核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6~7月公布。
省对堤防管理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堤防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且暂停补助省级堤
防维护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表壹: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