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银行存款业务统计制度范本
银行存款业务统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银行存款业务的统计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银行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统计内容银行存款业务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二)存款种类,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三)存款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四)存款期限,包括存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实际存款期限;(五)存款利率,包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执行的利率;(六)存款业务发生时间、结束时间;(七)其他需要统计的信息。
第四条统计方式银行存款业务统计采取定期报表和实时统计相结合的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月、按季、按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存款业务统计报表,同时应当实时统计存款业务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报表格式存款业务统计报表应当采用规定的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人名称、存款种类、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存款业务发生时间、结束时间等。
第六条数据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存款业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银行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第七条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统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业务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违规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操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需要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系统)共100张,其中月报17张,季报51张,半年报31张(其中合并报表28张),年报1张。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范围随监管部门要求相应增减。
第三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为月后6日,季报、半年报、年报为季后15日。
第四条本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董事长为本行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委派孔令平副行长负责监管统计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要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报表的报送工作。
计划财务部要遵守报表报送时间,不得因故推迟报表的报送。
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资金营运部、运营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微小金融部、科技信息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协助计划财务部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填报工作,需要通过综合系统取得的数据,科技信息部要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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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文一、工作目标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的目标是准确、及时地收集、处理和报告金融数据,以支持银行决策和监管,并确保银行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经营目标。
二、工作职责1.收集汇总负责收集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金融数据,包括存款、贷款、投资、资本等信息,并进行汇总和分类。
2.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金融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报告制作根据银行内部和外部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各类金融报告,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监管报告等。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金融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管理层参考,为决策提供支持。
5.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数据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配合外部审核配合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三、工作流程1.数据收集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的第一步是数据收集。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各类金融数据,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等数据。
2.数据核对统计部门收到数据后,进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错误或疑点,及时与报送单位沟通并进行修正。
3.数据整理经过核对后,统计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报表进行归类和汇总。
4.报告制作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负责编制各类金融报告。
报告制作需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包括格式、内容和语言的要求。
5.数据分析统计部门对收集到的金融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关键指标和趋势,为各部门和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6.数据报送经过数据分析和报告制作后,统计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报送金融报告和分析结果,以支持决策和监管需要。
四、工作要求1.准确性商业银行统计工作要求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可信度。
对于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过程中的错误或疑点,应及时进行核查和修正。
2.及时性商业银行统计工作要求数据的及时性,确保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报送。
任何延误或错误的报送都会影响到其他部门和管理层的决策。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业务统计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统计是指对金融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积累和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所属机构的所有业务统计。
第二章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第五条本行的业务统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辖统计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基本任务是:(一)制定与组织实施总行业务统计制度和办法,对全辖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二)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并统一管理全辖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六)负责对全辖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七)公布总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第六条总行业务统计工作在行长室领导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辖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及所辖支行(部)要配备与业务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专(兼)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要的设备。
第八条支行(部)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统计信息;(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xx年03期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158号)gazetteoFpeople′sbankoFchina2月20日20xx年第3号(总第158号)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xx年3月20日前补报20xx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传真电话:66012733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辖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及所辖支行网点(以下简称“本行”)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形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工统计填报两种模式。
第五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业务管理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各支行及总行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部门、岗位和人员第七条辖内各网点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各支行及各部门(以下简称“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统计报告的分析工作;各统计单位统计分管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相应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统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统计工作以本机构经营管理信息为基础,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和统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源准确、有效。
(二)统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各项金融业务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三)统计部门有权核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发现原始数据来源有误时,要求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送。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统计工作。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商业银行设立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行的统计工作。
部门下设统计分析岗、数据处理岗和报表生成岗。
三、统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1. 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和应用能力,熟悉统计工作的流程和方法。
4. 统计数据的报送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1. 统计数据的采集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的整理应按照指定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统计数据的归档和备份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1. 统计工作部门应制定统计报表的编制流程和报送时限,并及时向各单位下发相关通知和指导。
2.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至统计工作部门。
3. 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统计工作部门应对收到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对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
六、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1. 统计工作部门应对收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编制相关报告和分析文件。
2. 统计分析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支持。
3. 统计数据的应用范围应包括内部管理、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监管报告等。
七、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数据和工作流程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
2.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配合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积极提出改进建议。
[规章制度]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4条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6条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亚禁出现错报、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7条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8条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第9条风险管理部门下属调统中心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与管理。
第10条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11条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12条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和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二)督促各职能部室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数据平衡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报送后错误;(三)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指针定义和口径,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扩统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全行统计工作水平及数据治理最终责任的承担者,董事会可以通过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具体包括以下职责:1.审核批准全行统计工作及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2.监督高级管理层对统计工作及数据治理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3.持续关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治理进展,定期不定期获得相关汇报,及时了解管理情况及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层1.根据董事会的目标要求及外部监管标准,建立了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专人(分管行长)具体负责统计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2.负责协调落实制度性变革的重大监管统计工作,对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进行及时的研究部署;3.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机制和流程;第三部分部门职责一、财务部为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监管部门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2.制定本行统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牵头向监管部门、央行、统计局、金融办等机构定期报送各类报表。
4.配合审计部门、评级机构等,提供各类报表;5.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检查,包括自查和现场检查;6.组织、培训统计人员,负责对全行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7.牵头组织统一监管报送平台的开发、测试,协同业务部门、科技部对系统运行进行跟踪、维护。
二、风险管理部是客户风险专项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客户风险类统计报表的上报、分析、汇总等工作,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良处置方式、处置金额、风险抵补能力、贷款质量迁徙、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等与客户风险有关的统计调查、分析及预监测。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报送和分析等环节。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计工作部门,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统计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统计数据收集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八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统计数据的收集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收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汇总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汇总由统计工作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汇总应当准确、全面、可比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汇总应当及时,确保统计报表的准时提交和应对外部部门的需求。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汇总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报送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九条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报送过程中的问题和疑问。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部室以及基层网点。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本行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报表,是指本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各种金融统计数据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按规定需录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各类报表异动说明以及各类临时性报表、分析报告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金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信贷管理部为本行金融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的行长为第一责任人。
每张报表均明确填报人员,报表填报部门负责人为审核人,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七条金融统计报表填报主要依据省联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各类台账以及外挂辅助等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台账进行金融统计报表填报。
第二章金融统计工作职责第八条分管金融统计工作的行长职责: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工作,合理配置金融统计工作资源,及时转发和组织学习,对重大金融统计事项及时部署,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保障金融统计填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网点的原始数据、统计工作;(二)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三)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按省联社规定建立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六)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
论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机制
础,建立统一数据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可见,统 计工作已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检查的重点之一,商业银 行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尽快跟上金融监 管部门的步伐,主动适应日趋严格的外部监管要求。
(三)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是提升数据价值、支持经营决策的 应有之义。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应包括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 询意见和统计监督三项职能。其中,统计信息职能是基础,指通 过不同形式(如数据、图像和文字信息等)对所需信息的展现; 咨询职能是延伸,指在统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提炼形成问 题分析和决策建议;监督职能是保障,是一种以检测、评价决策 为特征的事后服务。当前,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内容越来越丰 富全面,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能够及时、全 面地反映业务经营的进展情况,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实现客户精准营销、风险有效防控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等。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咨询职能和监督 职能,利用数据整合的优势,实现数据价值的释放,推行信息导 向的经营战略是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 势的最优选择。
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汇编范本
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统计工作,规范银行统计行为,保障银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银行统计在银行业监管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所称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银行统计工作。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银行统计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详细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手工报表等多种方式收集统计数据,确保数据来源可靠、准确。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中的错误。
第三章银行统计资料的分析与报告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业务发展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为内部管理和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告,及时报告统计数据中的重大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制定统计信息披露方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统计信息。
第四章银行统计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统计资料的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统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统计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资料中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统计报送流程,明确报送部门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统计报表根据需求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人民银行报表、银保监局报表、财政局报表、其他监管类报表、临时性报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统计相关部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定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制定遵循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效益成本,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切实减少统计报表数量。
第六条总行统计管理部门在综合调查分析全行数据需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充分征求各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每年修订一次。
每年年初,总行统计部门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统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一)填报要求,包括填报机构、报送频度、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数据来源、数据单位等。
(二)指标解释,对报表每一项目和指标以及填报内容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和定义。
(三)审核要求,报表内各项目之间以及与其它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恢复、文件提交、文件生成、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统计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贸易金融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资产保全部、普惠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中心及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查询、任务提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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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确凿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条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确凿及时、科学严格、实事求是。
第5条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确凿、统统。
第6条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均一致,亚禁出现错报、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7条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8条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
第9条风险管理部门下属调统中心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与管理。
第10条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11条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12条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二)督促各职能部室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数据平均性、统统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报送后错误;
(三)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指针定义和口径,确凿,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扩统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组织开展统计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六)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八)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九)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
第13条统计工作职责:
(一)保证统计人员基本安定,若确需调整,应征求本行职能部门意见,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能重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保证统计资料确凿可靠。
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确凿、统统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
(四)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应加盖业务章、主要负责人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五)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各部门应按时完成,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由调统中心统一牵头做好统计协调与分工。
(六)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迥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4章统计人员
第14条第十四条总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足配齐统计人员,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
对统计工作人员实行AB角,即统计得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加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业务经营进展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材料。
经考核不合适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的权利:
(1)要求有关单位如实提供数据和信息;
(2)检查统计资料的确凿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统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统计资料是指用于编制统计报表的各种原始报表、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统计资料的保管参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统计人员应按期将统计资料分类装订成册,资料必须统统,有封面,封底及数据目录,各类统计数据存放应整齐划一,入库上架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建立统计资料查阅登记制度,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相关调阅内容。
第二十四条统计资料需要移交时,填写移交清单,交接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统计数据移交需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6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有关规定对要统计工作中做出严重贡献和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行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2)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统计有关的其它资料的;
(3)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4)屡次漏报、迟报、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支行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人员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