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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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