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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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甲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员工编号:

地址: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甲方双方认同,保护信息安全与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乙方必须履行,否则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对于作为本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本协议附录中引用的刑事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甲乙双方认同在乙方受聘期间有接触或知悉甲方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可能,且甲方和/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对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乙方承认,如果甲方和/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可能使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生产经营受到威胁,甚至还可能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保守甲方和/或第三方商业秘密是乙方的义务。甲乙双方也认同,在乙方受聘期间,乙方有接触第三方业务经营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的可能,乙方有接触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可能,严格遵守第三方操作规程、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亦是乙方的义务。鉴于上述原因,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就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和离开甲方后保守甲方及第三方商业秘密、遵守第三方工作操作规程和竞业禁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总则及定义

1. 1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当竞争行

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1.2 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

消灭)为止的期间。

1. 3 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

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1. 4 本协议中的“第三方”,是指与甲方和/或乙方存在联系的公司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客户、甲方供应商、甲方合作伙伴及乙方前任雇主等。

1. 5 本协议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甲方和/或第三方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和/或第三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论该信息是甲方所有或虽属第三人所有但甲方负有保密责任。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5.1 由甲方、第三方或第三方委托甲方组织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形式合法取得的,可以

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或技术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或技术中部分技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甲方和/或第三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软件产品设计;(2)计算机程序;(3)甲方和/或第三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等。

1.5.2 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公

司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文档管理、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开发计划、投资计划、业务规程、商业网路、客户名单、货源资料、广告策划、管理经验、财务状况、价目表、人事计划、组织机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其他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信息中的整体或其中部分要素;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网络规划和运行的数据、资料,网路实现报告、基站分布数据等。

1.5.3 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用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数据库、用户通话记录、用

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用户密码、话费详单、每月账单、卡信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甲方和/或第三方内部所有的IT支撑系统、数据库中所包含的所有电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公文、公告、电子数据、内部资料、信息机本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有关电子邮件等。

1.5.4 甲方和/或第三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客户投诉、仲裁

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载体:

上述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上述商业秘密无论是否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受本协议保护。

1.6 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是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地域范围内,与

甲方从事经营同类(也包括相类似)业务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1.6.1 与甲方处在同一行业的企业;

1.6.2 经营与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或其他行业)的企

业或机构。

1.6.3 为上述企业或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1.7 本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指本协议4.3和4.4条所列的义务。

2、商业秘密保护和知识产权归属

2.1 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

存及烧毁等,应由专人执行。乙方不得接触不属于为完成乙方工作所必须接触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私自复制和摘抄任何商业秘密;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商业秘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乙方在因公的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事先取得甲方负责人员的批准。

乙方发现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的负责人员,并根据负责人员的指示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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