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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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所属单位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4]53号)文件要求,参照《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2013年9月修订)文件,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按相关要求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前须向集团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公司;下属各中心为设备材料责任主体、合同主体,是设备材料管理、使用单位。
第二章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小组),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设备、材料招标工作流程和规范;
(二)对各单位上报的需求计划进行收集、汇总,对符合招标条件的设备、材料计划资料进行审查;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评估;编制《设备、材料招标文件》,核实后报送监督部门审签;
(四)负责设备、材料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产生、联络和召集;
(五)协助监督部门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良投标人记入“黑名单”,汇总存档招标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部作为设备材料招标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宜的研
究确定。
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招标业务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负责具体监督任务的组织落实;
(二)对招标业务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监督部门不参与评标等具体事项;
(三)受理对招标业务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四)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
(五)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程序未到位,不符合相关招标条件的,应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检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核查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材料;
(七)对招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参加与招标事项有关的重要
会议;
(八)向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
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九)查阅招标立项申请、工作记录、评委产生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第六条公司相关中心、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要在招标工作中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各自主要职责是:
公司相关中心是设备材料的管理使用单位,也是设备材料的合同主体,主要负责设备材料需求数量上报统计工作,协助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小组做好招标的管理、组织、协调、咨询等工作。
工程设备部是设备及材料招标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设备、材料招标的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招标的日常监督、受理举报、调查核实等工作,对投标人的资质、订立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财务资产部主要是对招标项目的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资金在计划额度内按合同结算。
经营考核部主要是对公司内部产品、服务的招标选用情况进行监管,执行公司关于内部产品市场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招标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子公司所需的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由招标人组织招标:
(一)各中心采购单台设备价值在一百万元(包括一百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价值虽在10万元以下,但单批采购总价超过20万元(包括20万元)的,
(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或企业安全、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公司下属单位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不进行招标的设备或材料,招标管理小组审查后必须将申请报公司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招标
第九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立、补充公司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并按专业进行管理。专家的条件由各中心、公司机关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实际提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公司领导
核准。专家库以及专家动态变化情况要提供监督部门同步掌握。
第十一条必须招标的设备或材料,根据招标对象的性质,由相关中心向招标管理小组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包括:招标对象名称、招标对象性质、数量、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邀请投标的潜在单位等;并同时报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由招标管理小组对招标申请书进行初审,经公司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招标立项、招标方式、以及开展招标的有关重大事宜。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管理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由招标管理小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对象的名称、数量、招标对象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由招标管理小组邀请符合条件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监督部门、招标管理小组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对拟进行邀请招标的设备或材料,招标管理小组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监督等方面人员,对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资质、供货能力、信誉、服务及产品用户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形成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