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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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建制镇、风景旅游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依照本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保、海洋、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禁止在市区内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城市居民饲养家禽

城市居民饲养家禽

【研究基础】
(1)案例收集:
四川、广东、乌鲁木齐、安徽、湖北等地案例。

(见附材料)(2)参考法规条例: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罚款”。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需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制市的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该从严管理,该条列第四十五条还对此给出补充规定,违反本条列第三十九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提出,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100元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500元罚款。

5、《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_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_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规模小于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出租车、中巴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城市养狗等宠物干扰市民生活及恐吓、伤害市民的投诉处理主体属公安部门的法律解释

关于城市养狗等宠物干扰市民生活及恐吓、伤害市民的投诉处理主体属公安部门的法律解释

关于城市养狗等宠物恐吓、伤害市民和干扰市民生活的投诉处理主体属公安部门的法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释义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动物作为宠物的越来越多。

一方面,宠物能够给主人带来欢乐,尤其是能够帮助孤寡老人消除寂寞;另一方面,如果对宠物管理不善,会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宠物的叫声会影响周围邻居的休息等。

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动物来伤害他人,如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

此类行为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必须要从法律上加以禁止。

立法过程中,公安部曾多次建议删掉这一行为,主要考虑在于饲养动物与干扰他人生活属于民事领域问题,被侵害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但立法机关坚持认为,目前城市间饲养宠物的问题突出,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比较有利。

另外,国务院已经将城市养犬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机关,对有关宠物的管理,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责任。

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如狗、猫、鸟等,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狗、猫等其他动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不是行为人本人所为,而是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休息,主要是所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等。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一定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等,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惊吓。

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长:王祥喜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犬类和家畜家禽的饲养、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队、动物园、科研等单位饲养的特种犬只、家畜家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加强管理,基层组织协助,社会公众监督,饲养者自律的管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辖区内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协助做好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村民和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做好养犬自律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等管理中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发放养犬证和犬牌,查处无证养犬等违章行为,捕杀狂犬、野犬,组织开展养犬秩序的集中整治,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下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免疫证明的核发,各类疫情的监测,犬类及家畜家禽的检疫,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监管工作;(三)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占道售狗的查处,家畜家禽饲养的审批和管理;(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人用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及家畜家禽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药监部门负责对人类用疫苗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家庭限养宠物(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烈性犬只。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城市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和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有六不养即: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这里的“市区内”是指建成区,一般为人口稠密的居民区,本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成区将逐年扩大,为有利于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各地可以对饲养家畜家禽控制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根据不同城市具体掌握。

至于哪些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各地可作出具体规定。

关天这个问题1982年12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畜家禽,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1986年6月又发布《城市容貌标准》,进一步规定:“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关于禁养的范围问题。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超出本规定的市区范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一般来讲。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郊区和县镇的变化很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因此,禁养的范围宜扩大不宜缩小。

对于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仍应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如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要求准予饲养,并注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7.24•【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区、飞机场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卫生、民政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做好城市街道、广场、园林、绿地等地的容貌和景观规划工作。

城市建设应当注重建筑艺术,统筹安排花园、绿地、建筑小品和雕塑以及其他景点建设,其造型、装饰、色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意识。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制止,并可以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4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2008年4月10日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7月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订<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30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的行为。

小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等牲畜序司法解释

小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等牲畜序司法解释

小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等牲畜序司法解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第三章(城市环境管理)的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疾病防控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禽流感H7N9的传播途径尚不明确,饲养家禽不一定会引发疫情,但随着气温逐渐上升,容易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居民还是少接触活禽为好。

同时,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小区内有不明原因死亡的家禽,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要接触,应先报警,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将陪同执法人员前往处理。

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其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城市建成区内是禁止饲养鸡、鸭等家畜家禽的,对于违规者,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还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贺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畜牧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7号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7日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贺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建设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9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产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生产布局,实现市区建成区及其他禁养区域内禁止饲养畜禽,周边敏感区域严格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市区及周边城镇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推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改善贺江城区段水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一)贺州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范围包括国道G207线创业路路口至三加大桥段、贺江三加大桥至民田大桥北面河岸、省道327线民田大桥至八达路路口段、国道G207线八达路路口至站前大道路口段、站前大道、贵广高铁贺州站至南蛇塘高架桥段、农科路、国道323线农科路路口至创业路路口段、创业路所围成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浏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7〕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7日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效防治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栏舍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或常年存栏生猪20头以上(含20头)、鸡500羽以上(含500羽)、牛5头以上(含5头)、羊30只以上(含30只)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依照相关规定折合生猪20头以上(含20头)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三种类型(以下分别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第二章划分区域第四条禁养区包括下列区域:(一)浏阳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金阳新区)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禁建区域。

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浏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6年修订)为准。

(二)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

具体范围以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为准。

(三)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浏阳河(包括支流大溪河及小溪河)、捞刀河、南川河流域两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气。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立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宣政[2007]9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200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业务接受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管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市公安局设立的城市管理公安分局,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城管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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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事项名称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承办对象单位
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报条件1、市区内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
2、有饲养的条件和设备,不影响四邻生活,不影响周边的环境卫生;
3、拟饲养的家畜家禽已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申报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
2、教学、科研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或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证明文件1份;
3、饲养计划和环境卫生保洁方案;
4、影响四邻生活的应征得四邻同意证明;
5、家畜家禽已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的合格证明。

(除注明要求外,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承办程序1、区城管局窗口受理并审查;
2、行政审批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现场勘察;
3、行政审批处核准;
4、发放许可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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