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参考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参考)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不能再申请住房补贴。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科级(营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正、副营级)70平方米;副处级(副团级)80平方米;正处级(正团级)90平方米;副局级(副师级)105平方米;正局级(正师级)120平方米。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答:(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2009年1月12日《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省直各单位,为在实施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解释如下: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一般规定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有哪些?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昌省直机关和在昌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哪些?答: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哪些?答: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南昌市城区范围如何界定?答:南昌市城区范围是指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以外的区域。
5、《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包括哪几种类型?答:包括无房职工按月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两种。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18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以民生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同时,通过政策保障和资金扶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市场化。
(二)按照“补贴货币化、租购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自主租赁普通住房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三)按照“租补同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
二、租赁补贴符合《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淮政发〔2009〕113号)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赁补贴到市场自主租住普通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困难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控制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内。
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由原来不超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调整到24平方米。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 、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怠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21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 32 年即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应在扣除实际工作年限后,将借支的剩余地年限的住房补贴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归还单位。原单位应将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5 、"老人"与"新人"如何划分?
所谓"老人"是指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谓"新人"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1、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
2、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3、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低收入群体,收入和财产都要低于标准;
2、并且要求是无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就业年限,可以根据我国公共租房管理办法的申请标准来判断。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之欧阳道创编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房改发[199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实施范围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
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
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背景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大环境下,购房成本一直是职工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
为了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辽阳市出台了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而这一政策文件的公示,对辽阳的城市发展以及职工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策内容1. 房屋货币化补贴对象范围: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家庭,且本人及配偶没有在全市范围内有住房。
2. 补贴资金来源和标准: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提供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货币化补贴标准的资金。
3. 申请材料和程序:职工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评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4. 责任部门和监督机制:市、区、镇街三级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建立健全货币化补贴工作宣传、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意义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意味着政府对职工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政府的这一举措无疑为职工们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和支持。
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职工买房压力,还有助于提高职工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个人观点作为我的文章写手,深入研究和撰写这一议题,我认为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是一件重要的民生实事。
政府通过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群体切实利益的关注和支持,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我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职工们带来更多实惠,为辽阳的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的公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广大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希望和信心。
希望政策文件的实施能够真正造福于职工,并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以上就是我对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的文章撰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现状分析辽阳市作为辽宁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长。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word资料6页
附件1: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一、住房公积金(下简称“公积金”)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答:方案的总体目标是:1.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未购买政策性住房⑴和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发放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房改住房补贴”)。
具体来说,方案规定的适用对象是:1.公积金方缴存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含职员、雇员)。
临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此政策问答之列,按政府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2.房改住房补贴缴存适合于“符合条件”的在编职员。
此处“符合条件”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的在编职员(含已退休)。
二、住房公积金何时开始缴存?个人何时扣缴?怎么扣?答:从2009.5~2010.12由单位缴存,个人不需缴存。
从2011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存。
2012年1月份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
缴存基数是个人工资中的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基础津贴之和(大概略低于学校当前月初发放的月工资);雇员的缴存基数为月工资。
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均按照缴存基数的10%来缴存。
按规定,个人从2011年1月起要扣缴,且从2012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同时代扣2011年全年的公积金,分12 个月代扣。
因此,2012年全年个人每月扣缴的是双月的公积金(1拖1,代扣1年),2013年1月起按正常仅代扣当月个人缴存的部分。
三、房改住房补贴(房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发放房补有两种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
②因职务晋升,已购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俗称“面积补差”。
四、房改住房补贴发放规则及标准是什么?答:规则一:方案实施后(即2011年5月起)逐月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标准⑵是:正高、局级以上4600元/月,副高、处级3600元/月,中级、科级2800元/月,其他人员2400元/月。
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答疑(二)
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答疑(二)1.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如何处理?人事信息请向人事处咨询,住房信息请向房产物业办咨询。
审核后确实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2.这次没来得及交申请表或证明材料的,将如何处理?没来得及交申请表或证明材料的,请尽快提交材料。
确实来不及的,本次暂不发放,待材料提交完整后,同下一批一并办理。
3.工龄和实际工作月数是如何计算的?学龄是否计入?泉州工龄计算至1993年12月(下同),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至2009年12月(下同)。
学龄不计入工龄,也不计入实际工作月数。
4.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如果符合条件但现在不想领取可以吗?材料提交完整,并且在校内没有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符合发放条件但目前暂不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在11月19日下午17:00前向房产物业办提交暂不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须本人签字、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
5.“老人”、“新人”如何界定?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为“老人”,1998年10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为“新人”。
6.无房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老人”无房一次性补贴=“老人”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实际工作月数(实际工作月数大于240的取240)“新人”无房一次性补贴=“新人”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实际工作月数7.未达标补贴如何计算?未达标补贴=(享受面积-已购房改房面积)×2408.工龄补贴如何计算?无房户的工龄补贴=6.03×享受面积×工龄经济适用房的工龄补贴=6.03×享受面积×工龄集资房、已购公房等房改房工龄补贴按照购房时相关规定执行。
9.为何东区、金山小区有些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工龄补贴为0?集资房、已购公房的工龄补贴是由集资建房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统一补贴的,按夫妻双方就高原则、叠加双方工龄,一并计算至户主名下,非户主的教职工工龄补贴就为0了。
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002年8月20日)为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针对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现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补充规定199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划分为即得补贴与借支补贴两部分: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的住房补贴加上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为即得补贴部分;实际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差额住房补贴为借支补贴部分。
在发放借支补贴时,发放单位必须与职工本人就借支补贴部分签署《职工住房补贴借款协议书》(附后),如未达到25年工作年限,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追还。
二、对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的认定1、原有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迁安置后,其面积以房屋证照的面积为准,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己享受住房面积。
私有住房动迁安置后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享受住房面积。
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己享受住房面积。
由个人出资并已确权为商品房面积部分不计人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2、职工向单位交出父母等亲属的福利住房后为本人扩房,所扩得后的全部住房面积计入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所交出的原住房不计入其亲属的已享受住房面积。
职工向单位交出个人从市场购买的住房后为本人扩房的,个人购买面积部分不计入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3、离婚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的确定以1999年10月1日为限,此前离婚职工按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的结论为依据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此后离婚的职工按其离婚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住房面积确定其己享受住房面积;再婚职工再婚前双方所取得的住房应合并计算,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住房补贴政策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汇编
• 北京市相关文件
京房改办字 [2003]078号文
京房改办字[2004]2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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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一般规定:
以下核定为职工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公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房 2、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 3、拆迁公房后计算货币补偿的面积 4、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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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政策发展过程及涉及的文件
(二)完善:2005年至今
2005年,•中共中机关住房制度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2005年5月21 日印发),提出完善住房补贴政策,调整补贴标准, 简化发放程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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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政策发展过程及涉及的文件
配套文件: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 部、人事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 办法‣([2006]164) 国管局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办•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6]63号)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六)不可售住房的面积核定 1、合居房。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 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 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 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2、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 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 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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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 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 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三)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 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 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四)以交私房或父母住房调换住房的职工,按照 调换后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回答依据源于省直房改办文件政策)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答:不可以。
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当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字[1999]40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违反规定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4、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无房职工如何认定?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取拆迁补偿费。
6、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7、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计发。
8、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答: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9、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答:对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10、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答:对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引言最近,辽阳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文件,即《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
该政策文件旨在为辽阳市的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福利,并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该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政策背景近年来,辽阳市经济持续发展,职工的收入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然而,住房问题一直是职工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辽阳市政府决定推出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三、政策目标该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货币化补贴,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职工的居住品质;2.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3.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政策内容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1. 补贴对象该政策适用于辽阳市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
职工必须在辽阳市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享受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划分。
工作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的职工将享受更高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将由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调整。
3. 补贴形式补贴将以货币化的方式发放给职工。
职工可以选择将补贴用于购买自住房、租赁房屋、还贷款等。
补贴金额将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4. 补贴申请和发放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在一定时间内发放补贴到职工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果:1. 提高职工的居住品质通过货币化补贴,职工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住房,提高居住品质。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自住房、租赁房屋或者还贷款,使自己的居住条件更加舒适。
2. 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通过购买自住房或租赁房屋,职工可以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他们可以选择更好的地理位置、更宽敞的房屋空间,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讲解房改货币化有关政策
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象?1999年5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1999年5月1日以后已故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购房补贴额计算公式: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每年工龄补贴额×工龄年限)×(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1999年我市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为:(760元+6元×工龄年限)×(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三、相关政策1、住私房的职工是否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范围?住私房(自建、自购、继承、馈赠等住房)的职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范围内。
2、个人与单位共同出资购买了住房,个人出资购买的面积部分,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怎样核算?个人出资购买的住房面积部分,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单位,购房补贴怎样发放?职工调动工作,《个人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调出单位未发放的购房补贴由调入单位发放。
4、职工职级变动,购房补贴额是否变动?职工的购房补贴额,是按着各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来确定的。
如果职工的职级发生变动后,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那么其购房补贴额也与之发生相应变化。
5、机关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85平方米;工作人员:60平方米(事业单位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参照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中执行职员工资制的人员二级职员(仅限于市管干部):140平方米三级职员(含非市管二级职员):105平方米四级职员 85平方米四级职员以下:60平方米(三)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级工资的人员:正高职级:140平方米副高职级:105平方米中级职级:85平方米初级职级以下:60平方米(四)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国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高级技师:105平方米技师:85平方米高级工:85平方米初级工:60平方米6、什么是购房补贴未达标准差额面积?指职工本人购房补贴控制面积标准减去夫妻双方承租公有住房(含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面积。
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问答
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问答住房分配货币化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大教职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我们依据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房政发(200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议精神,整理编写了相关政策问答,请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
1.住房补贴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2.住房补贴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3.住房补贴货币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4.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如何确定的?答: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四类职工:一是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指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无房户职工;二是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三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四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5.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答: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6.为什么对老职工中的住房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补贴?答: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折扣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说明该职工已按优惠折扣购房的方式领取了住房工资。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8]161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进程,现就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精神,积极参与当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测算和制定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和财政及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补贴方案。
要在摸清本地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无房、缺房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同时,在政策上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住房补贴办法。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并根据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保证发放住房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规范化的申报、审批和拨付制度,加强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结束——。
离退休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离退休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住房公积⾦是国家对职⼯住房能⼒提供的⼀项保障政策,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和返还性,⼀般针对的都是在职在岗职⼯。
那么对离退休⼈员,国家有没有什么住房优惠政策,离退休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到底有哪些?店铺⼩编和⼤家⼀起关注⼀下。
⼀、离退休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以厦门市为例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下同)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住房⾯积控制标准的,并且1999年7⽉1⽇(含7⽉1⽇)之后仍健在的厦门市事业单位的离休⼲部。
2、发放标准:(1)离休⼲部住房⾯积控制标准:按离休⼲部离休费中特区津贴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积控制标准执⾏(附表1);(2)离休⼲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离休时⼯资所在地的标准执⾏,其中:离休时⼯资所在地在思明区、湖⾥区的每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450元,在集美区、海沧区的为300元。
1997年7⽉1⽇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未达住房⾯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每个⼯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当实际购房⾯积⼩于未达标⾯积标准时,按实际购房⾯积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1999年前离休的,⼯龄按实际⼯龄计算;1999年以后离休的,⼯龄计算到1999年。
3、发放⽅式:⼀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标准有哪些国家⾏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住房职⼯或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发放的现⾦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住房平均价格、平均⼯资,以及职⼯应享有的住房⾯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
⽬前,⾏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的条件参照执⾏。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积标准住房的职⼯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在⾃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
附件1: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一、住房公积金(下简称“公积金”)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答:方案的总体目标是:1.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未购买政策性住房⑴和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发放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房改住房补贴”)。
具体来说,方案规定的适用对象是:1.公积金方缴存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含职员、雇员)。
临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此政策问答之列,按政府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2.房改住房补贴缴存适合于“符合条件”的在编职员。
此处“符合条件”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的在编职员(含已退休)。
二、住房公积金何时开始缴存?个人何时扣缴?怎么扣?答:从2009.5~2010.12由单位缴存,个人不需缴存。
从2011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存。
2012年1月份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
缴存基数是个人工资中的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基础津贴之和(大概略低于学校当前月初发放的月工资);雇员的缴存基数为月工资。
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均按照缴存基数的10%来缴存。
按规定,个人从2011年1月起要扣缴,且从2012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同时代扣2011年全年的公积金,分12 个月代扣。
因此,2012年全年个人每月扣缴的是双月的公积金(1拖1,代扣1年),2013年1月起按正常仅代扣当月个人缴存的部分。
三、房改住房补贴(房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发放房补有两种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
②因职务晋升,已购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俗称“面积补差”。
四、房改住房补贴发放规则及标准是什么?答:规则一:方案实施后(即2011年5月起)逐月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标准⑵是:正高、局级以上4600元/月,副高、处级3600元/月,中级、科级2800元/月,其他人员2400元/月。
山西省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问答
住房分派货币化政策问答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城乡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乡私营公司及其他城乡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队及其在职职工缴存旳长期住房储金。
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予以旳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旳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来发放,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已旳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旳区别重要有两个方面:(1)对象范畴不同。
住房公积金旳建立范畴基本上是各单位旳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而住房补贴旳发放对象范畴是各单位旳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相应旳住房补贴面积原则旳职工,涉及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旳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补贴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或财政单方面拿钱予以补贴,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除。
相似点:(1)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旳管理和使用基本相似。
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旳,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
两者在具体旳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2)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似旳。
职工旳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似旳。
职工个人帐户中旳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什么是住房分派货币化?住房分派货币化呢就是将传记录划体制下实物分派住房旳做法转化为给咱们无房或者是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咱们所在单位呢就不再统一建房、分房了,完全由职工通过市场解决自身旳住房问题。
这呢也是从98年以来国家有关住房分派旳一种大旳政策导向,对于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旳方式解决住房旳,由政府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住房协助(重要途径是:经济合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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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
(回答依据源于省直房改办文件政策)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
答:不可以。
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当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字[1999]40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违反规定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4、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取拆迁补偿费。
6、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7、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计发。
8、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9、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
答:对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10、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
答:对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
11、职工拥有单位奖励的住房,能否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答:单位奖励职工住房后,该职工仍可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12、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是否继续发放?
答: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继续发放。
13、以标准价购房(购买部分产权房)的职工,如何享受住房补贴?
答:以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必须将已购房过渡为全部产权后,其住房面积达不到本人职务控制面积上限的部分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我校职工已购买的校内住房,基本上属于全产权房,只有少部分是购买了部分产权还没有补全的。
14、省直单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是否一定要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
答:不一定。
省直单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购买商品房。
15、对离婚前已购买、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离婚前已按房改优惠政策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能再计发住房补贴。
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差额的部分在新房购买或离退休时可计发住房差额补贴。
16、夫妻双方购房,后又调换购房时,夫妻离异,住房由一方购买,另一方能否视为无房户?
答:另一方应视为无房户,可享受住房补贴。
17、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是否可以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答:可以。
18、职工职级变动,住房补贴应如何执行?
答: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
19、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基数如何确定?
答: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20、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但不购房的职工是否可以使用补贴?如购房,是否可以提取现金?
答: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只有在职工购买住房时,才可以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使用,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个人不能提取现金。
21、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住房面积标准: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地(厅、局)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2、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在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
新工作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3、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调离本市办理转移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办理支取手续。
24、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该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一次提取。
25、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补贴比例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从调整的次月起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26、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是否可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答:可以。
27、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答:(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职
工工作所在单位可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
(2)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单位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
(3)工龄满32年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4)离退休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5)病故的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可由合法继承人和遗赠人支取;
(6)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28、199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的无房职工每年年补贴额为:
一般干部、职工、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称833元。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为937元。
地(厅、局)及相当的干部、1986前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为1145元。
29、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工龄补贴计算到1993年,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为4.6元。
30、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相同。
31、在发放住房补贴前,职工调整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以现住房面积(即住房补贴发放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