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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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1月(20171日正式实施)月则总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任律责第七章法则附第八章则总第一章保,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第二条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条例。

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第四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对本单位安全生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分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控制安全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产条例》《河北省安全⽣产条例》 第四⼗⼆条⽣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安全⽣产⼯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 (六)因⽣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有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的⾏为⽽降低其⼯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第四⼗三条⽣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并监督、教育从业⼈员按照规定佩戴、使⽤。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品。

第四⼗四条⽣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员劳动安全、防⽌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员办理⼯伤保险的事项。

⽣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员订⽴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员因⽣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五条⽣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应当履⾏下列义务: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劳动防护⽤品,上岗前进⾏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作所需的安全⽣产知识,提⾼安全⽣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即向安全⽣产管理⼈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告; (五)发⽣⽣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指挥; (六)⽣产安全事故发⽣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六条⼯会有权对建设项⽬的安全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的情况进⾏监督,并提出意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2017年)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2017年)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冀安委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4〕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要坚持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条例》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纲领,此次修订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更为成熟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100条,较原《条例》增加18条、整合删除2条、修改70条。

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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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2学时ppt课件52页PPT

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2学时ppt课件52页PPT

3、高危作业保障
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 、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 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 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的用于储存和堆放危 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 气体或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 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 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 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 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和事故防范能力。(将标准化建设 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 训内容) 第五十三条 政府部门要加 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 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 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 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 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 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 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三)作业场地及物品堆放符 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 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 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应当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 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 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 情况;
校课堂教学和社会时间活动中严格落实 安全教育内容。 p 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 讲座,鼓励高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 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河北省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
基本要求;第二章规定了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
要求和措施;第四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第五
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措施;第六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信
用评价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第七章规定了该条例的解释和
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保障和指导,其中包括:强调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及工作流程,建立全员安
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等。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所说,“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人民
群众的幸福纽带。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及实施,既是一项重
大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社会责任。

它的颁布实施,更是提高全社
会的安全防范意识,促进了企业的强健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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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
1、单位应加强危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28条)
什么是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物品。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1)
班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和基础:
加强班组建设可以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避免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 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 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 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
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风险审核、岗 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三)作业场地及物品堆放符 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 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应当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 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 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
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情况;
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什么是“安 全”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
普及纳入国民教育。 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 业安全教育体系。 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院、高等院 校课堂教学和社会时间活动中严格落实 安全教育内容。 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 讲座,鼓励高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 程。
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八大亮点
一、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二、强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 三、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建立评估制度 五、确定微小企业标准对其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
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老板,法律 规定,单位 安全工作您 可是要全面 负责的。
我的责 任重大 啊 ---
施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生产许可
你违章作业了!
3、高危作业保障
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
、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
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 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的用于储存和堆放危
3、对单位违法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第78条)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依法应承担以下处罚:
(1)该协议无效;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单位妨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第80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
方针原则
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安全发展,就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 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展要以人为本,生 命至上,要用安全的标准,规范一切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不要“带血的GDP”,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 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协同进步。
建设;
(四)当生产活动结束后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 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 安全设施、物品存放等进 行安全检查。
讲解、班后会点评分析等安
全管理制度;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2)
在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
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互联互保、班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Fra bibliotek全教育实践基地,
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 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 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
1、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处罚(第71条)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班组建设。细化了内部岗位责任,强化
了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除、隐患治理,工作条件改善、基 础建设、发包出租的职责,以确保生产单位责任落实到位。(第五
条、第十一条至二十六条
4、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
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单位负责------是根本, 职工参与------是基础, 政府监管------是关键, 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紧密对接党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
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一下简称《意见》)出台,河 北省人大、法工委会同省安监局紧密对
接《意见》精神,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吸收意见内容多达22条、 27款,比如:第三条吸取了“三个必须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一 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 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有个部门和职 代会双报告。
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怎么办?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处罚(第72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3)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承接并细化了新《安全法》的“共治”内容
第二章、第三章对各个行业领域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作出了不同程 度的规范,第一章、第五章对政府所有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监察 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规范,第七章规定行 政处罚主体均为政府所有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等。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 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 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 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2、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2、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
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 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 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
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
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和事故防范能力。(将标准化建设 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 训内容) 第五十三条 政府部门要加 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 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 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建立评估制度
在政府层面,要求建立完善安全 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项 目和居民区布局,构建最大危险源信息 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 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 全风险 联防联控机制。 同时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 办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结案 后一年内组织评估,评估发现履职不利 、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 追究其责任。第五十六条 、六十八条
温 馨 提 示
遵守时间 请勿吸烟 手机无声 请勿喧哗 不当之处 随时指出 欢迎提问 沟通交流
学习贯彻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涉县顺通燃气有限公司.王卫国
主题思路和基本遵循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
展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已经于3月1日生效。条例坚持以防范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
“综合治理”就是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
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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