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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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性质、特征
(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目的在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
(二)性质
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险是社会对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形式。这种分配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在国民收入中提取一种专门的消费基金,用于解决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后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①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② 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即凡依法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自行选择或退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③互助互济性: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即其实质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体现了互济共助的特点。
④定期储存性:体现在投保人的缴费上,实际是一种基金的积累,为应付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
⑤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⑥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待遇给予每一个符合条件享受此种待遇的劳动者,在通过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享受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重建及各种社会服务。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身性
保险业务的区别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风险分担、互助合作、所得再分配原则
2、先尽义务,后享受权利的原则
3、统一立法,强制实行的原则
4、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的结构
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立法概况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立法
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工业法中,首设强制劳工加入疾病共济社的法律规定,随后,“铁血宰相”俾斯麦在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情况下,被迫强制实行保险制度。1883年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1884年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残疾、老年和死亡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在1911年合并,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保险法》)。
(二)中国的社会保险立法
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起步较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社会保险立法大致经过三大阶段:
1、1949—1966年,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初创阶段;
2、1966—1976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长达10年停滞,社会保险立法毫无建树。
3、1976年之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及社会保险立法重新启动。
五、社会保险法概述
1、社会保险法:调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3、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有:保险人(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公民,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国家财政部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劳动者)、受益人(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纳保
险费的义务。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时})
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5、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
第二节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
又称为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1、特点是:普遍性和年金保险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及对法制的依托性(因其金额大,周期长,信用度要求高,管理工作难度大,故需要严格有效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
2、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公民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
3、性质: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一)退休年龄条件
(二)退休工龄条件:职工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在连续工龄满3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离休和退职条件
三、养老保险的待遇
1、退休退职的待遇
2、离休待遇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但对于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较短者,退休(或退职)时,可以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其供养的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贪污继承。
2、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原则
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适当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