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采、选矿、冶炼等环节。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开拓作业1. 开拓作业中,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防护标志,标示出作业区域边界及危险区域。
2. 钻探、爆破等作业必须按照矿山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3. 开拓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防尘措施进行作业,防止粉尘爆炸和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第七条巷道支护1. 巷道支护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支护稳固,能承受变形和压力。
2. 巷道支护过程中应注意加固、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3. 对于存在支护破损和松动的巷道,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第八条矿山设备操作1. 矿山设备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违章作业。
3.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九条火灾防护1.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防护规划,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消防演习。
2. 新设备、新材料进入矿山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防止火灾风险。
3. 矿山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
第十条环境保护1. 矿山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2. 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 矿山企业应对废弃物、废水等进行分类、储存、处置,严禁乱倒乱排。
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是矿山开采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对矿山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矿山作业面的安全,制定一份安全操作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份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共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的安全操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包括采矿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
第四条在矿山掘作业面上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职业资格,熟悉作业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工作面的布置应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工艺的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水电设施,以确保工作面的安全。
第七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掘作业面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作面安全进行。
第八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持相关的证件,不得擅自进入作业面。
第二章作业面进入和退出第九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不得私自跨越防护设施。
第十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一条进入作业面前,应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有效性,发现异常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通道行走,不得擅自闯入禁区。
第十三条作业面的出口应保持畅通,遇有堵塞应及时清理,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四条进行矿山爆破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和程序进行,并告知周围人员。
第十五条进行矿山爆破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阻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矿山爆破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爆破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矿山爆破作业进行时,应严格按照工艺和程序进行,禁止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矿山爆破作业后,应及时清除爆破残留物,并进行安全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目录前言l.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露天部分5.1基本规定5.2露天开采5.3运输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5.7排土场5.8电气安全5.9防排水和防灭火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2地下开采6.3运输和提升6.4通风防尘6.5电气设施6.6防排水6.7防火和灭火7.职业危害防治7.1管理和监测7.2健康监护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旨在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中的各类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矿山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单位负有组织、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人员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二章生产操作规程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条在进行岩爆、开采和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近距离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第七条在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时,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
第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备,并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第九条矿山内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标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所有矿山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如现场培训、模拟演练等。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考试,对未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第十六条事故应急处置必须按照预案规定进行,并保证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进一步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对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法和事故责任人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20版)总则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解读
(GB 16426-2020)
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发布实施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发生了
巨大变化:地下矿山不断向超深井、超大规模方向发展,露天矿山开采深度越来越深,排土场的边坡高度越来越高。
十几年来,矿山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也有了很大发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已经不能适应矿山的快速发展,需要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为适应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设计、科研单位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进行了修订。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规程修订参加单位。
由祁保明、伍绍辉、许传华、汪斌、谢良、刘育明、刘召胜、代碧波、彭洪涛、安建英、汪为平、朱瑞军、徐京苑、梅国栋、代永新、浦勇、张伟、夏长念、张西良、樊勇、郭本利、王树勋、杨小聪、常剑、巴家泓、杨海涛等组成了规程修订组。
20209
2020 10202191
【本章释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与依据1.为了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规范斜井提升作业,订立本规程。
2.本规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进行斜井提升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斜井提升指在矿山井下,使用提升设备将矿工、物料、设备等提升至地面。
第二章斜井提升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斜井提升方案的订立与审核1.斜井提升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
2.方案应当认真规定提升设备的选择、使用方法、提升速度、载荷限制、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四条提升设备的安全保证1.提升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提升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每次使用提升设备前,必需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4.使用提升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需熟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严禁未经许可他人操作设备。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1.全部参加斜井提升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含防护帽、防护服、防滑鞋等。
3.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流程,切勿擅自调整提升速度或操作方式。
4.作业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沟通协作。
第六条巡检与维护1.定期进行斜井提升设备的巡检,确保其安全可靠。
2.巡检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外观、电气系统、传动系统、限位装置等。
3.发现问题应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修理措施,直到问题解决后方可连续使用。
第三章斜井提升作业安全措施第七条防范挂钩卡钩事故1.在提升过程中,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随便靠近钩索或吊钩。
2.定期检查提升设备的吊钩、卡钩,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显现磨损、裂纹等问题。
3.设立警示挽救措施,如发现钩索脱钩、卡钩卡住等紧急情况,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作岗位安全规程第四条:每个工作岗位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危险岗位,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上岗。
第六条:严禁矿工饮酒后上岗,凡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员一律禁止上岗。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修改操作程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进行相关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十条: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矿山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
第十二条: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修建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加强对于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处理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联络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被困人员和疏导矿工。
第十八条:对于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矿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生产的优秀矿工,给予奖励和表彰。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规范矿山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对于矿山各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矿山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矿山设计和施工,确保设计、施工、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矿山设计单位应当全面考虑矿山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因素,在矿井选址、矿井开拓、支护等方面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性。
第八条矿山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推进施工,合理进行机械作业、炸药爆破等作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标准和规范。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06资料
精品文档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目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1言前- 1 -范围L.- 1 -规范性引用文件2.- 2 - 3.术语和定义- 3 - 4.总则- 5 - 5露天部分-5基本规定-5.1-6露天开采-5.2-10 -5.3运输-14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15 -5.5饰面石材开采--17盐类矿山开采5.6--215.7排土场--245.8电气安全--275.9防排水和防灭火- 28 - 6.地下部分-28矿山井巷-6.1-33 -6.2地下开采-36 -6.3运输和提升--476.4通风防尘--496.5电气设施-53防排水-6.6--55 6.7防火和灭火- 56 -职业危害防治7.-56 -7.1管理和监测-- 58健康监护7.2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安全规程
13号,19990712)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3号令) – 《》(安监总局20号令) – 有关行业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本条根据不同的岗位,对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以及安 全资格的要求作了规定。
【释义】本条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的规定。
矿山采掘业属高危险性行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安全法》无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施的要求。
一般大中型矿山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小型矿山可 只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9)机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0)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1)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2)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3)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4)计划、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5)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6)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 党政工团联席会:每月一次,参加人员有党政工团领 导及办公室、宣传部等。主要讨论安全生产形势和安 全管理中的问题,布置安全 宣传教育工作。
– 矿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副矿长和生产科长主持,所有 生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天上班前进行, 内容:生产安排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 每周五生产例会:由生产副矿长主持,总结本周的生 产及安全情况,布置下周的安全生产任务,传达上级 精神。讨论解决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管理疑 难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保证:
矿山企业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并 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 理规定和技术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自2006-9-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露天部分基本规定露天开采运输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饰面石材开采盐类矿山开采排土场电气安全防排水和防灭火6 地下部分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7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本标准除、5.1.8、、、、、、、、9、、、、、、、、、、、、、、、、、、、、、、、5.8.6.14、、、、、、、、、、、、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423-1996;——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的规定模板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的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作业的安全和生产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作业,包含斜井提升。
第三条斜井提升是指通过斜井进行人员、物资和设备的上下运输,涉及的人员包含井口操作人员、受运输人员和相关现场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程的内容包含斜井提升的基本要求、管理责任、设备要求、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第二章斜井提升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斜井提升作业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作业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斜井提升作业场合必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七条斜井提升作业中,必需确保下井人员和设备的稳定和安全,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斜井提升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九条斜井提升作业时,必需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采取措施。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对斜井提升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斜井提升作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专人负责斜井提升作业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责任:1.订立并组织实施斜井提升作业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2.确保斜井提升作业场合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3.组织进行斜井提升作业的培训和考核;4.对斜井提升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引导;5.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6.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斜井提升作业人员对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需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超员下井;2.下井人员必需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和安全帽;3.下井人员必需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动设备或违章操作;4.下井人员必需随时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第四章设备要求第十三条斜井提升作业必需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升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提升设备必需依照规定进行安装,确保有效保护作业人员和物资的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是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规范矿山操作行为,加强岗位责任落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包括人员操作、设备操作、装卸作业、巷道开挖、爆破作业、通风排水等各方面的安全操作。
第三条矿山的安全操作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机构、管理体系、操作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完善与有效。
第五条矿山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有安全操作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人员操作第六条矿山从业人员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在作业前需穿戴好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3.个人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并确认具备矿山作业所需的身体状况。
4.在进行高空、水下、有害气体等特殊情况下的作业时,需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5.所有从业人员应根据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并掌握相关紧急处理方式。
第七条对于常见危险源的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操作应慎重,并遵循操作规程。
2.对于高处、突然冒落物、高温等危险作业环境,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临时围护和标识。
3.对于化工操作,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操作流程,合理使用化学品,并做好释放废气和废水的处理。
第八条对于特殊设备的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1.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并持证上岗。
2.在操作设备前,需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无损方可进行操作。
3.在操作过程中,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异常情况。
第三章巷道开挖第九条巷道开挖应注意以下事项:1.巷道开挖前需对工地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所用设备完好且符合安全要求。
2.巷道开挖应按照规程流程进行,严禁频繁更改开挖方向和方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规程
➢ 劳动、参观、实习人员:进入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教 育,并有专人带领 ;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 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 ➢ 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
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 志和照明 ; ➢ 更衣室、浴室等。
七、应急预案及救援(见4.8、4.20、4.21)
➢ 应急预案: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制度; 及时、如实报告; 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
➢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救护机构和人员; 救护装备。
➢ 危险物品、场所管理制度; ➢ 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 地下矿山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
考勤、预防事故(防止不适合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救援; 登记形式:签字、刷卡、指纹等。
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CBl8218—2000),对各种危险 物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重 大危险源,一般来说,包括地面和井下爆破器材库、油 库,地下大面积采空区,地面塌陷区,露天边坡、排土 场,尾矿库等。
由于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事故,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因此,采取一些专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 理,对于预防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分级管理等)
二、规程修订的主要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操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的管理、生产、作业人员。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环境安全第七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环评批复手续,并按照批复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第八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第九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对水资源的损害。
第三章设备安全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设备操作人员,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工作和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使用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四章作业安全第十五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良好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临时作业或复杂作业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灾防范第二十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一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操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四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证件,并接受相关安全操作培训,熟悉作业规程和相关操作标准。
第五条在进行操作前,必须了解所需用到的设备和工具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规范等,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在操作过程中,严禁擅自修改或忽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如有需要,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取得批准。
第七条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顺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步骤。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八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穿戴,不得擅自解除或减少防护。
第九条所有的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在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包括安全警示牌、禁止标志等。
第十一条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网等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二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火灾的起因和防控方法,并如实记录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高温设备操作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将操作区域保持清洁,防止积尘和杂物引发火灾。
第五章事故应急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按照预案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加安全监察力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安全,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科学的防范安全风险的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第四条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工具和材料的使用方法,不得将有损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工具和材料使用于作业中。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操作培训,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对于不熟悉或者不熟练的操作人员,应有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指导。
第八条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工具和材料的完好情况,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篇设备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建立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的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方法,做到责任到人、责任明确。
第十五条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四篇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配备应急指挥人员,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在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掘作业面的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的安全操作,包括井下巷道开挖、支护施工、挖掘爆破作业等各项作业。
第三条所有参与矿山掘作业面作业的人员,包括矿山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矿山掘作业面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五条进入矿山掘作业面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
第六条矿山掘作业面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矿山掘作业面的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畅通,并按规定进行防毒装置的检测维护。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八条在进行矿山掘作业面前,必须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安全。
第九条在进行矿山掘作业面前,必须检查井下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及时清理积尘。
第十条在进行矿山掘作业面前,必须确定巷道的适宜度,包括巷道的稳定性、通风情况等。
第四章掘进施工第十一条掘进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的方法和顺序。
第十二条掘进施工前,必须检查巷道支护结构的完好性,确保支护设施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清理巷道内的垃圾和杂物,保持巷道的整洁。
第五章爆破作业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设计方案,并由专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前,必须设置警示线,并进行有效的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过程中,必须在作业面设置专人负责观察和监控,确保作业面的安全。
第六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矿山掘作业面突发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同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防止火势扩大。
第十九条发生瓦斯超限或其他有害气体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非煤矿山安全规程
非煤矿山安全规程一、总则。
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之外的各种矿山开采活动,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为了保障非煤矿山开采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安全管理。
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 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作业环境。
1. 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2. 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障作业人员的呼吸健康。
3. 矿山企业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指示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四、作业设备。
1. 矿山企业应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矿山企业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过期和损坏的设备。
3.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操作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应急预案。
1. 矿山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六、监督检查。
1.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 矿山企业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七、处罚措施。
1. 对违反安全规程的矿山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依法给予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3. 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矿山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经矿山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2023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2023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促进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操作。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应遵循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应以人为本,强调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矿山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现场,人员应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
第七条矿山现场的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通风系统应常年保持通风畅通。
第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现场的电气设备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九条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条挖掘机、起重机等重型机械使用时,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矿山交通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矿山交通安全操作应制定矿山交通规则,规定车辆行驶路线和速度限制。
第十二条在矿山内行驶的车辆应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矿山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的通畅状态,修复损坏的道路和设施。
第十四条矿山交通安全应加强管理,加强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在进行矿山爆破作业前,应编制详细合理的爆破方案,并经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六条矿山爆破作业应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爆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流程。
第十七条矿山爆破作业时,周围区域应设置有效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矿山爆破作业时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第五章矿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程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各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矿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随时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时,矿山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人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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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
1.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1.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1.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1.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1.5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1.6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1.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1.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山救灾演习。
1.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1.11 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1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
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4053.2的规定。
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
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