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因素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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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宾发〔2007〕60号

攀枝花宾馆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为保证我馆在发生不稳定因素突发事件及重大信访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提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水平,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以构建预防为主、科学处理的预警机制为根本,以有效控制不稳定因素为目标,全面落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处理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工作原则

在宾馆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重点稳控,紧急处置,协调一致,服从全局。

三、组织保障

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组成员紧急会议,通报信访情况,听取各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各项工作。

2、及时上报不稳定因素突发事件及重大信访事件信息,视情请求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

3、及时赴上访现场,做好政策解释和劝阻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处理日常的来信来访工作。

2、对集体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政策解释和劝返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上级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并严把结案质量关,随时向领导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

4、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并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5、及时了解全馆各部门的稳定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制度保障

(一)把维护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主要领导应定期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合理化建议,过问本单位疑难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坚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要明确本部门稳定工作的重点,重点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落实。

(三)对维护稳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坚持信访领导责任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亲自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的制度。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处置失当而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坚持下访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法,由上访变为下访,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政策,倾听群众的呼声,摸清潜在的上访苗头,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七)坚持信息通报、预测排查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发现群众集体上访苗头,要及时就地化解。

五、信息网络

有效的预防和处理集体上访及不稳定事件,必须重视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建设。

(一)领导小组以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网络平台、电话和传真及时快捷地沟通信息,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干部为骨干的信息网络,发现有串联人物及时报告,把控制住串联人物作为控制集体上访事件的关键环节来抓。

(三)确保相互间的通信畅通。对于工作中存在知情不报、瞒报、虚报、迟报而影响处理工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联系人的责任。

(四)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信息通报后,移动电话要保证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要坚持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各方面信息并上传下达。

六、应急措施

发现重大集体信访苗头或不稳定因素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召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二)立即将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一定认真对待,做到

有访必接,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

(四)通知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和任务,立即赶赴上访现场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

(五)对问题复杂、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有关领导一定要亲自出面做工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坚决劝阻集体赴京、赴省上访,对已进京、进省的集体上访群众,尽快将他们接回,做好疏导工作。

(七)对自身处境艰难,失去生活信心,有轻生或危害社会倾向的特殊人员要耐心开导,稳定他们的情绪,并积极联系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必要时,报请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措施。

(八)对多年上访的老户,在摸清主要问题的前提下,采取请上来或走下去的方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想方设法把他们稳定在当地。

(九)重视上访事件平息后的善后工作,防止出现“重处置、轻善后”而造成重复上访事件发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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