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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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蒙泰集团90万吨铝板带建设项目中的1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蒙泰集团90万吨铝板带建设项目中的1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蒙泰集团90万吨铝板带建设项目中的1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方案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标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蒙泰集团90万吨铝板带建设项目中的1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现将蒙泰集团90万吨铝板带建设项目中的1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置换项目列入2015年度淘汰计划,请社会各界监督。

详情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网址:。

联系人:乌阳嘎,联系电话:4826469
附件:关于蒙泰集团90万吨铝板带建设项目中的1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短讯:钢铁协会召开钢铁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会议

短讯:钢铁协会召开钢铁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会议
Me t a l l u r g i c a l Fi n a n c i a l Ac c o u n t i n g
化, 这样的企业是不可持续发展的。 竞争能力方面, 不能只注
重成本, 宝钢汽车板总量占到全国的 l / 3 左右, 但是在镀锌汽 车板和高强汽车板上, 占有绝对的地位 , 市场占有率基本上 是在 4 5 % 一 5 0 %之间。目 前市场上做汽车板的企业数量较多, 但是宝钢无论热轧汽车板 、 冷轧汽车板 , 尤其是镀锌汽车板 断是非常有意义的, 现在各种分析报告琳琅满 目, 但是这种 通过结果的验证更具有实际意义。 3 . “ 区域对标”对于能够站在大区域的基础上开展协同, 有重要作用。当前钢铁行业的真正问题不能只归于产能过 剩, 行业的痼疾绝不只是单纯的过剩问题 , 所以“ 区域对标”
距很大, 不见得花高价就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这些钱花在建 设服务型企业上、 花在网络系统建设上将会创造价值。每个 企业的结构性问题, 都不一样。 再比如成本, 有的企业成本可
四、 “ 对标挖潜” 工作对提高企业的运行水平起到了非常
好的 促进 作用
目前, 在行业对标基础上, 又开展按“ 分区域小组对标” ,
与其他企业相比每吨的差价大体在 1 0 0 0 元之上,所以这就
是宝钢的产品竞争能力。
对于发挥企业的协同作用来看是不可替代的。
总体来看 , “ 对标挖潜” 发挥了实际作用 , 需要我们坚持 不断的完善, 不断的创新, 不断的提升 , 来满足于服务企业的
“ 对标挖潜” 反映的绝不简简单单是数字 , 主要是反映 在管理水平、 体制机制、 创新能力和系统能力上。目前已经被 企业高度重视起来, 这就是“ 对标挖潜” 的价值所在。
要作用

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3-10-06有效性:全文有效文号:国发〔2013〕41号税种:综合税收政策引用文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楚雄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国发〔严格还涉及导致淘汰"关于实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能职责,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为我州今后长期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一了认识、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二、制定淘汰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23号)精神,我州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落后产能情况摸底调查,在基本掌握落后产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工业发展的实际,于2012年底制定了《**州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上报省工信委。

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制订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全面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3〕899号)要求,州工信委认真研究,下发了**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制订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工作的通知》(楚工信通〔2013〕206号)文件,要》、《产导目录(州2013年的**县耀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来的**水泥厂于2003年改制组建,现有职工90人,固定资产净值1041万元,主要生产矿渣硅酸盐水泥,年产生能力8万吨。

由于厂址就在县城,周边居民较为集中,噪声大、粉灰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加之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淘汰范围,2013年列入了全州淘汰目标任务。

因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生产经营困难,职工安置任务重,淘汰工作任务非常艰巨。

目标任务下达后,州工信委组织人员到**县进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并随时掌握、了解、督促**县和耀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助企业做好设备拆除和职工安置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州工信委按月跟踪落后产能的淘汰进度,随时随地掌握情况,并针对淘汰落后产能存在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及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检查督促。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4月20日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20141201-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20141201-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注册办公室结合市场近期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充分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现就下一步工作举措通知如下:一、落实产能过剩行业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提出化解产能过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是继国务院下发《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之后,对产能过剩行业产业政策的替代,调控思路由“抑制产能”转换为“化解产能”,重点强调严控新增产能、分类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以及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同时将清理违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

今后产能过剩行业的基本指导政策统一为41号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具体操作层面,注册办公室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调整41号文提及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收文标准,要求主承及发行人出具针对41号文的尽调及自查报告,不再要求针对38号文出具报告。

二是进一步研究41号文未提及但38号文提及的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的政策,继续针对38号文出具尽调及自查报告,针对部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征求工信部意见。

三是进一步研究产能过剩行业并购债,优先鼓励钢铁企业并购债。

四是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的信息披露,明确披露是否符合已公布的行业规范条件等信息,通过执行符合政策要求的注册标准引导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依托供应链进行债务融资的相关要求近期,注册办公室组织市场成员研究推出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为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做了有益探索。

为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缓解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产品设计上,要求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坚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原则,合理确定放款利率,不得利用该产品不当套利。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4月20日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有关地区报来的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处理意见。

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一)在建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有关地区要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部分装备未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但不属于淘汰类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办理有限期的项目备案手续后,督促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限期实施技术升级(具体是,备案手续有效期为项目装备的一代服役期,期满后备案文件失效,如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规定实施技术升级的,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装备的,有关地区不予备案,并督促企业加快淘汰。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

铸造、烧结、焦化、冷轧、机械制造等不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请有关地区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请河北、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统筹处理本省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确保减量调整目标及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不再另行出具意见。

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附件1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电解铝等行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我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目标结合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大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到2017年前再淘汰450万吨钢铁、323万吨水泥等产能。

(一)钢铁。

全面落实《广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在全省已淘汰1294.4万吨钢铁产能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广钢环保搬迁淘汰450万吨钢铁产能,宝钢也将分步实施上海地区钢铁业结构调整,淘汰650万吨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

到2017年前全省钢铁产能控制在4000万吨左右。

(二)水泥。

全面落实《广东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在全面淘汰全省落后水泥产能的基础上,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到2017年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1亿吨以内,与我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三)平板玻璃。

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 1 -后玻璃产能任务的基础上,严格行业准入,到2017年产能控制在9300万重量箱/年。

(四)船舶。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船舶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积极开发新船型,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5年内不新增产能,年造船总能力控制为800万载重吨。

(五)电解铝。

我省没有电解铝生产企业,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新建项目。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要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1座100吨电炉炼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1座100吨电炉炼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1座100吨电炉炼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1座100吨电炉炼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的要求,现将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1座100吨电炉炼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5日附件。

水泥行业应如何贯彻国发41号文件精神?

水泥行业应如何贯彻国发41号文件精神?

了节能减排、减少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预期截然相反 吗?在我国的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中,水泥工业是 消化各种工业废渣最大的主力军,承担了国内70
%以上的废渣综合利用的重任。在各水泥品种中,32.5水 泥,主要是复合32.5水泥,是消化当地各种工业废渣能力 最强的品种。如果强行取消复合32
.5水泥,必将对各地的工业废渣消化处理带来严重的影响, 影响当地的社会环境效益和循环经济发展。还有,取消 复合32.5水泥标准后,列入资源综合利
练法”,在修订水泥标准时,取消了200号水泥标准,仍 将水泥标号划分为了6个档次。分别为:225、275、325、 425、525、625对应“
硬练法”的标号分别为:250、300、400、500、6003、 1999年,我国的水泥检验方法与国际接轨,采用“ISO”检 验法。修订水泥标准
时,将水泥标号分5个档次。分别为:32.5、42.5、42.5R、 52.5、52.5R对应“软练法”的标号分别为:425525625从 上述我
用目录中那些工业废渣,还允许掺吗?如果允许掺,又 属于哪一类混合材呢?是火山灰类,还是粉煤灰类?如 果两者都不是,都不允许掺入,那么这些工业废渣
就会堆积如山,严重影响当地的环境污染。如果分类后 可以掺到火山灰32.5或者粉煤灰32.5中去,那这些32.5水 泥与目前的复合32.5水泥还有
什么区别?我们取消复合32.5水泥还有什么意义?且不是 多此一举吗?
并到GB175中去的。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品种的水泥 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广泛使用了。在我国 的各项经济建设中,不管是水泥企业还是
建筑施工单位,复合32.5水泥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我国 每年生产和使用的复合32.5水泥,起码在10亿吨以上。为 什么企业愿意生产该品种,消费者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者:胡祖才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33期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做出了明确部署。

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严重过剩问题。

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本轮产能过剩矛盾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坚持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对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坚决抑制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区分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化解方案。

张高丽副总理、马凯副总理也多次分别对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一,要深刻认识产能严重过剩的危害性。

当前,我国部分行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已经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

对企业而言,产能过剩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盈利水平下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等方面投入不足,使企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同时,行业亏损面扩大加大了资金断链的风险,导致行业整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乏力。

对地方而言,部分地方受累产能过剩已经出现财政困难,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加剧,去年以来频发的大范围雾霾天气与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密切相关。

对宏观经济全局而言,产能严重过剩带来的就业、信贷、资源能源供给、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潜在风险不断积累,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将会引发诸多新矛盾,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发[2013]3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3.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5号 2013年12月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积极有效地化解我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2年底,我省钢铁产能利用率72%,其中重点企业产能利用率81%;水泥产能利用率91.5%,其中熟料产能利用率87.5%;平板玻璃产能利用率74.4%;重点船舶企业产能利用率80%以上,虽然总体上好于全国水平,但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

如不正确引导,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这些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可能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职工下岗、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制约等问题,直接危害产业健康良性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钢铁、水泥等行业是我省部分地方的支柱产业、税收的主要来源和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

优化调整这些行业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部分地方经济发展、财税收入及职工就业等,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调整好投资方向,把有限的资金引导到对稳定增长有贡献、对调整结构有促进、对扩大内需有实效、对改善民生有作用的领域上来,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贯彻落实“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要求,加快实现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遏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18)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18)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18)一、为什么要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再次强调严格执行41号文,严禁新增产能。

2016年,我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

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三令五申严禁新增产能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

为指导各地做好产能置换工作,2015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我们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哪些钢铁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

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政策是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审查的依据。

因此,根据国务院41号文件要求,对于钢铁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后,才能开展项目备案工作;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按《办法》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需要注意,新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国务院发布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发布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中国橡胶国务院发布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月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制定!是为了积极稳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也用以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 项主要任务'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四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是努力开拓国内有效需求!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六是巩固扩大国际市场!拓展对外投资合作$七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八是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指导意见%还从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强化土地环保监管&完善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其中!在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变以往的(制止)&(抑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产能$最突出的变化是要给出路!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与调结构&转方式结合起来!把过剩的产能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去化解$并突出发挥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更加突出地方政府在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作用*二是更加突出市场的作用!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三是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指导意见%强调!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需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政策快递!"#$%&'()*$+),&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深度解读《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深度解读《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深度解读《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旨在通过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优化产业布局,稳定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产能过剩的原因产能过剩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它的根本原因是过去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速,投资规模庞大,但是随着经济转型和产业调整的推进,很多行业产能过剩,供大于求,导致产能利用率低、成本过高,企业生产利润空间不断收缩。

另外,一些行业急功近利,盲目扩张,铤而走险,造成浪费和资源损失。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 实行基本国策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去产能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战略,必须高度重视,并且把去产能作为一个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领导,形成全国各级政府共同行动的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 严格审批制度为防止新的产能过剩问题,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审批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机制,对新项目的投资进行审核和评估,将严格控制行业产能总量,确保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平衡。

3. 优化生产设备为加大产能去除力度,指导意见提出,应优化生产设备和管理方式,加大技术创新和科研投入,鼓励企业加速机械手段化改造,提高生产效率,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推动提高全行业产品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4. 加大政策扶持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去产能的支持力度。

政府应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创新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主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理性调整,做到有序退出市场。

三、对指导意见的认真贯彻和执行在指导意见中,中国政府已经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措施和政策,针对产能过剩问题提出了一整套解决方案,我们需要认真贯彻和执行这些指导意见,保证政策的真正落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管,强化企业责任,不断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14政策Policies2021.6.20iChina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 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 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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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

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联。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

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

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规模,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

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

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

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产能规模基本合理。

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

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

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三、主要任务(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

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

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

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

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

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

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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