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工作专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与服务。
区政府及其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立中小企业权益损害和负担监测制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及时信息。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市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区财政根据本区实际设立配套资金。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技术创新、经营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以及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等事项。
第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发展,对下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活动或者服务予以奖励:(一)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与专利发明;(二)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共建的技术中心,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三)中小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四)服务型中小企业与生产型中小企业合作,共同推动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的;(五)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创新小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创新活动或者服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深人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深人发〔2008〕87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满足我市对特殊类、紧缺类人才的引进需求,充分发挥人才目录的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深人发〔2007〕59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鉴于《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对引进普通类人才标准已有详细的规定,此次发布的人才引进目录不再列普通类人才的引进目录。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咨询、建议、意见,请致电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电话:8210715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深圳市人事局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2008.10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重点项目“大运会”专项人才目录轨道交通专项人才目录第二部分重点支柱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等)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会展业、社会公共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基础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包装、珠宝)第三部分高端服务业通用人才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高端旅游高端文化艺术《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使用说明1、《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以下简称《目录》),适用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拟引进在职人才应符合《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等人事人才政策中关于年龄上限、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
在深圳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也享受紧缺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职职工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以保障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政府补贴费用的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第七条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属岗位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教学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合格证》;属技能等级培训的,应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属特有的安全职业(工种)的,应取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书。
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
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拥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和高度发达的科技产业。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深圳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迫切,特别是那些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进行全面的介绍及分析。
一、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的背景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是深圳市为了培养高层次国际化专业人才而设立的一项培训计划。
该计划由深圳市政府主导,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产业发展机构合作,致力于培养高层次的创新人才和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通过提供全方位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学员们在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二、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的特点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联合多方资源: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与多家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培训和学习资源。
通过学术研究、实践案例和产业洞察,帮助学员们在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得到全面的提升。
2. 国际化课程设置: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的课程设置以国际化视野为导向,包括国际商务、跨文化管理、国际金融等课程。
帮助学员了解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竞争情况,提升其国际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行业导师辅导: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特邀行业资深专家和企业高管担任学员的导师,为学员提供一对一的职业规划和指导。
通过行业导师的经验分享和案例分析,帮助学员更好地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就业岗位的需求,并给予实际操作建议。
4. 校企合作项目: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与多家优秀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为学员提供实习机会和就业机会。
通过校企合作项目,学员可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法,为将来的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5. 创新创业支持: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鼓励学员们进行创新和创业实践,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支持。
通过创业导师的指导和资源对接,帮助学员们实现梦想,开拓创业领域。
三、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的效果深圳专才计划培训班的成效显著,取得了一系列的积极效果:1. 校企合作项目不断扩大,学员就业率逐年提升。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8]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提出的高技能人才建设任务和目标,切实推进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2年12月18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以及《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破解我市技工短缺的难题,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项目的内容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紧缺技能人才培训计划(2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素质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等。
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批紧缺技能人才,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紧缺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目标1. 提高技能人才总量:通过培训,使技能人才数量达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 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培养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技能人才。
3. 提升技能人才素质:提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4. 激发技能人才活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培训对象1. 初级技能人才:具备一定技能基础,但缺乏系统培训的从业人员。
2. 中级技能人才: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具备较高技能水平的从业人员。
3. 高级技能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
4. 特殊行业技能人才:如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紧缺人才。
四、培训内容1. 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
2. 职业素养培训: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道德、团队协作、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
3. 创新能力培训:通过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实践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技能人才的创新能力。
4. 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培训。
5. 跨界融合培训:针对新兴行业和交叉领域,开展跨界融合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五、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传授专业知识。
2. 实践操作培训:通过实习、实训、技能竞赛等形式,提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方便技能人才随时随地学习。
4. 师徒传承: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形式,传承技能和经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深府办[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推进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日深圳市推进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开发人力资源,提升技能,优化就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深圳市推进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为契机,以促进技能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技能优先、配置优化"工作思路,紧密围绕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及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体系,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我市人力资源就业和创业能力,为深圳以及全省新一轮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支持。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2年,深圳建立起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人力资源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300万人次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重25%。
优先重点转移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村劳动力,每年转移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8万人以上并对其100%组织培训。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公共服务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改、科工贸信、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产业节能与低碳人才培训项目简介
深圳市中小企业产业‚节能与低碳‛紧缺人才专题培训项目简介一、项目背景随着低碳经济的大踏步到来,节能减排的呼声越来越高,各行各业的企业正面临着一场新的转型------低碳转型。
国际上,世界各地主要国家设置碳贸易壁垒;知名投资机构注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能力;大型企业对其产品供应商企业提出严格的低碳要求。
在中国,中国政府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势在必行,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40~45%的目标。
目前‚十二五‛规划中的16%能耗、17%碳耗降低指标正处在由中央到地方的分解过程,地方减排压力清晰可见。
深圳经济特区2010年通过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均提出严格执行有关产业能耗、碳排放以及环境影响的准入制度,及发展碳交易市场,促进产业低碳化和深圳市低碳城市建设的要求。
一系列的政策风险,环境风险、市场需求风险、低碳技术革新风险都意味着‚低碳化战略‛必将成为企业在后危机时代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新型武器。
中小企业作为配置资源、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的重要经济社会活动主体,必然处于这场变革的风口浪尖。
低碳经济转型将会重新构建中小企业竞争和发展的新格局,中小企业必须在这场变革中寻找突围之道,将低碳思维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以创造出源源不断的价值,降低风险,增加收入,建立强有力的品牌竞争力,提升低碳经济条件下的发展力。
二、项目目的人才是企业发展之本,是企业逐步壮大的基础,节能与低碳型人才的的极度匮乏,必然会成为企业走低碳化发展道路的一大制约因素。
因此,为了帮助深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了解气候变化下的各种机遇与挑战,识别减排空间和机会,降低能源强度及碳强度,增强其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作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专业服务机构,针对大多数企业目前缺少碳管理战略制定、碳审计评估、企业低碳价值发现的节能与低碳型专业人才的状况,特别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设计了‚深圳市中小企业产业‘节能与低碳’紧缺人才专题培训项目‛。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