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嘉峪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继续申请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嘉发改物价发〔2013〕105号)收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规定,2012年9月我们研究制定了你市的试行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长期占道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执行原标准。
现就你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设立收费项目、授权省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市有关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可收取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非税统一票据。
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建设行政。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11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市政府对我市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12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4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序号│发文日期│原文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兰州市征收城市基础│《甘肃省城市基础││ 1│ 1986年1月8日│兰建规发字[1986]│设施系统配套费、增│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第036号│容费实施细则│理暂行办法》已作││││││出新规定│├──┼───────┼────────┼─────────┼────────┤│││兰房管字[88]第│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已被建设部《城市││ 2│1988年10月4日│188号│产籍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所替代│├──┼───────┼────────┼─────────┼────────┤│││││已被《兰州市房屋││ 3│1992年3月28日│兰政发[1992]41号│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和市政公用工│││││监督实施办法│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替代│├──┼───────┼────────┼─────────┼────────┤│ 4│1993年11月20日│令[1993]第1号│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与相关上位法规定│││││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不一致,有冲突│├──┼───────┼────────┼─────────┼────────┤││││兰州市农村劳动力跨│劳社函[2005]18号││ 5│1996年4月15日│兰政发[1996]20号│省跨地区流动就业管│已将该办法的立法│││││理办法│依据废止│├──┼───────┼────────┼─────────┼────────┤││││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省政府已出台新的││ 6│1996年5月17日│兰政发[1996]46号│接收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商│││││兰州市地区开办市场│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7│1996年12月14日│令[1996]第8号│登记管理办法│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废││││││止│├──┼───────┼────────┼─────────┼────────┤│││││公安部《机关、团││ 8│ 1997年7月7日│兰政发[1997]52号│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体、企业、事业单│││││制暂行规定│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出台│├──┼───────┼────────┼─────────┼────────┤│ 9│1999年2月22日│兰政发[1999]19号│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内容被上位法│││││统计实施办法│替代│├──┼───────┼────────┼─────────┼────────┤││││兰州市外引内联、介│相关条款实施难度││ 10 │2000年5月24日│兰政发[2000]59号│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大,部分内容已过│││││人奖励实施细则(试│时│││││行)││├──┼───────┼────────┼─────────┼────────┤││││兰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被市委、市政府下││ 11 │2000年5月25日│兰政发[2000]60号│规定(试行)│发兰州市引进人才││││││办法替代│├──┼───────┼────────┼─────────┼────────┤│ 12 │ 2001年1月9日│令[2001]第1号│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实施│└──┴───────┴────────┴─────────┴────────┘附件二: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序号│发文日期│原文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 1│ 1997年9月1日│兰政发[1997]76号│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适用期限已过│││││办法││├──┼───────┼────────┼─────────┼────────┤││││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 2│1999年1月10日│令[1999]第1号│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适用期限已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市培养造就跨世│“222人才工程”││ 3│1999年12月24日│兰政发[1999]130 │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于2000年12月31日││││号│222工程”入选人员│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推进企事业中│││ 4│2000年5月16日│兰政发[2000]52号│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适用期限已过│││││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用正算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兰州红古通用机械厂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为例
用正算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兰州红古通用机械厂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为例王瑞成【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众多模糊的认识.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是估价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使用权人、相关利益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简要分析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及其构成、估价思路,重点以笔者在工作之余参与完成的实际估价案例为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进行具体的分析,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方法的探讨.【期刊名称】《甘肃科技》【年(卷),期】2016(032)001【总页数】5页(P83-86,125)【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思路;正算法;倒算法【作者】王瑞成【作者单位】定西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甘肃定西74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4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成为目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但是,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使用,再加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因此,形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领域的“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并存的局面。
本文重点以笔者参与完成的实际估价案例为例,对实际不动产评估活动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方法进行探讨。
随着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逐步市场化,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致使土地市场化程度很低。
大量划拨土地的存在,不仅造成使用者之间不公平竞争、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还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不利于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3]22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3]223号2003年7月21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加快审批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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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4月28日来源:互联网【字体:】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推出U盘版•【法规标题】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重[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4-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
g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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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D=1235•【全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规划实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3
【实施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
(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甘肃省定价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3〕1659号)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额的审批权限下放市(州)人民政府管理。
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现就审批权限下放后的配套费免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免征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1 / 2
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审批权限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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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发改法规[2015]86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
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5]8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于2015年4月25日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现结合我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
设、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投资领域的重要改革和制度创新。
《办法》总结国内外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推广特许经营,有利于撬动社会投资,激发社会和民间投资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切实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快缓解制约我国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瓶颈,为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甘发改电[2017]4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甘发改电[2017]4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清理规范收费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7]303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开展检查。
本次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我委将对各市(州)、县(区)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对有关单位进行直接检查。
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市(州)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结合我省2017年收费检查工作要点,此次专项中要继续整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的乱收费行为。
重点查处各级政府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又违规制定收费政策、允许企业乱收费的行为,以及相关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各地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测绘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及时报送总结和行政垄断线索。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和总结,分别于5月28日、8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摸底排查、检查进展、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等)书面报送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6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抢抓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机遇,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机制创新、绿色优质的原则,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建设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统筹谋划、合理布局,科学施策、精心组织,以全省16个设市城市和65个县城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力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我省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完善、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努力创建生态、绿色、宜居城市。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积极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大力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兰州市要按照《兰州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兰州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计划,加紧建设1号线一期工程,并按计划于2015年开工建设2号线一期工程。
积极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地面交通系统,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开辟公交专用通道,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同步推进实施,解决停车难问题,形成客运“零换乘”的运输体系,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界定
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界定【摘要】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在不同的建设项目中,其取费项目并不完全一致,经常有漏项缺项的情况发生,本文从实用角度出发,全面分析并总结了目前我国概算工作中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整体状况。
【关键词】初步设计;概算;其他费用;取费项目1 概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
这三种其他费用中,有的是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其他费用,有的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有的是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这些费用计费项目的确定、计费的方法和依据,都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取费项目的发布部门、适用范围、有效期等逐一进行确认。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涉及的取费项目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中,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工程涉及的取费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本文重点没有放在对这些取费项目的分类探讨上,而是以分析及总结取费项目的整体状况为主,以下按照概算总表中需要记取费用的项目逐一进行说明:2.1建设管理费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此项费用包括以下两项:2.1.1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建[2003]724号文件的解释,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按财建[2002]394号文件,以工程总概算为基数,分档计算。
此项费用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求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1.2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此项费用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算。
概算阶段工程监理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按直线内插法计算。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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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4月28日来源:互联网【字体:】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
(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
(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
(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
(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九、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十二、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