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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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

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09.02.28

【实施日期】2009.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9年2月28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颁布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7号令)、《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8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9号令)(详见附件1、2、3),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以上三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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