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公布官方兽医更正、注销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肃动物防疫纪律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肃动物防疫纪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肃动物防疫纪律的紧急通知(2005年7月27日)各市(州)、县(区)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农业部、卫生部已于7月25日22:00 时发出联合公报,初步认定我省资阳市的雁江区、简阳市、乐至县和内江市的资中县发生的生猪猝死是由猪链球菌病造成的。
猪链球菌病是人畜共患病,人感染该病的主要途径是私宰、加工病死猪,为防止猪链球菌病在猪群中蔓延,更为了切断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主要途径。
特强调动防纪律如下:1、对已发生猪链球病的疫点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猪链球菌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发[2005]70号)要求开展消毒、堵源和监测工作,防止疫情复发和蔓延,对县、乡兽医人员工作失职而造成疫情复发和蔓延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2、对新发生疫病的地方,县、乡兽医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无害化处理办法将病畜进行焚烧、深埋,对县乡兽医工作人员没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而造成疫情蔓延或感染人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3、对发生疑似疫情的地方,县、乡兽医人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进行处置,一旦确认为猪链球菌病务必及时报告情况,对瞒报、漏报疫情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4、各市、县、乡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定点屠宰点和屠宰、加工企业的检疫检验工作,确保向市场提供安全、放心的猪肉。
对违反检疫纪律,特别是造成病猪肉上市的失职人员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
以上四条要求,请迅速向所有兽医人员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发现有兽医人员违犯以上四条规定,均可向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我们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违纪者给予严处。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52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52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为规范对有关兽医人员直接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根据农业部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政策性强、程序规范、时限明确,各市(州)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广泛宣传考核授予工作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预期不予补办。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和相关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严格实施考核各市(州)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防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请各市(州)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于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永宁电话:************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5月7日——结束——。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要求。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为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防止假劣兽药进入经营环节,保障养殖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严格准入、规范发展”的思路,深入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严格兽药市场准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
二、工作措施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时间自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7月30日结束。
期间,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活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川畜食函[2008]587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87号)各市(州)、县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所属市(州)局,各市(州)局汇总后于2月10日前报送省畜牧食品局生产科教处和兽医兽药处,以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报送。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川畜食函[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245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7月29日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能力为抓手,按照“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原则,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行政,纯洁执法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队伍。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1.加强领导。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畜食函[2009]273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畜食函〔2009〕273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将2000年1月1日前制定的1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四川省畜牧食品局[1997]32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兽药标准》的通知2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7]101号关于印发畜牧兽医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7]107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治疗用兽用新生物制品区域试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函[1997]171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免疫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5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函[1997]323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实行犬只免疫证的通知6四川省畜牧食品局[1998]24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贯彻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7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8]110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在我省建立种猪性能测定制度的通知8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8]132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8]153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我省种畜禽场审查验收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8]157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发布《四川省新建兽药生产企业申办〈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11四川省畜牧食品局[1998]163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12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9]27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实施南江黄羊等畜牧业地方标准的通知1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9]51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发布兽用口服水剂颗粒剂软膏散剂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车间基本条件的通知1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9]83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的通知15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发[1999]131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从省外引进种用偶蹄动物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结束——。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川农函〔2019〕257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川农函〔2019〕257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兽药监察所: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下达《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并配合协助农业农村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
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共同负责本辖区的抽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承担所有检测工作。
二、抽检任务2019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为200批。
抽检样品涉及猪肉、猪肝、鸡肉、鸡蛋、羊肉、牛肉共6种动物产品,监测药物包括氟喹诺酮类、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金刚烷胺、硝基咪唑类、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β-受体激动剂类、磺胺类和阿维菌素类等药物。
各地具体监测样品和数量见《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
三、抽检要求(一)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官方兽医进行抽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省兽药监察所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抽样。
(二)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采样信息(附件4 表一)。
抽取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报送兽医队伍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233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报送兽医队伍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报送兽医队伍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233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医政便函〔2012〕210号)和2012年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试运行工作。
请你单位及时确定并统计本辖区的两个系统的管理机关及联系人,认真填写《官方兽医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统计表》(附件1)和《执业兽医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统计表》两个表格(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2日前以快件形式寄回省局兽医兽药处。
一、官方兽医信息系统管理机关农业部根据报送的官方兽医队伍管理机关,将分别分配给各地一个审核账号和录入账号。
故《官方兽医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统计表》表中的管理机关、联系人应填写本辖区官方兽医系统的审核机关和审核账号的管理者;录入机关、录入人应填写本级官方兽医的录入机关和录入账号的管理者。
官方兽医的管理机关和录入机关可以相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录入。
二、执业兽医信息系统管理机关农业部根据报送的执业兽医管理机关,将分别分配给各地一个执业兽医信息系统登录账号。
县级执业兽医管理机关登录系统后,要及时录入本辖区执业兽医的详细信息,省、市级执业兽医管理机关登录系统后,可以查看本辖区执业兽医队伍信息,并监督各县(市、区)做好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川畜食函[2012]44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446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根据《201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加强培训,认真指导,严格验收。
经省局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示范场抽查复核,综合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现公布2012年110个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附后)。
请各地继续按照示范创建要求,强化对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管和指导,切实发挥示范效应。
附件:2012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2年12月5日附件:2012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1. 生猪成都华侨凤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悦来镇义和村猪场2. 生猪四川省民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三江镇崇新村场3. 生猪新益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黄龙溪镇响水村猪场4. 生猪四川宏信养殖业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猪场5. 生猪成都市鑫盛养殖有限公司隆盛泉水猪场6. 生猪都江堰市富阳生猪养殖基地7. 生猪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进凤凰村猪场8. 生猪双流县鹏达良种猪场金桥镇永和村猪场9. 生猪荣县牧星生猪养殖场10. 生猪泸州市银桩农业有限公司猪场11. 生猪叙永县大地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猪场12. 生猪广汉市泽森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猪场13. 生猪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猪场14. 生猪三台县小寨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猪场15. 生猪绵阳帝鑫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猪场16. 生猪安县正安生态养殖场17. 生猪四川恒力通牧业有限公司天池猪场18. 生猪江油市古裕养殖场19. 生猪梓潼县蓝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猪场20. 生猪朝天区春鸿生猪养殖场21. 生猪旺苍县柏林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猪场22. 生猪广元市元坝区青春养殖场23. 生猪遂宁市安居区天利绿色生猪专业合作社潮水村猪场24. 生猪蓬溪县宝梵养猪专业合作社珠珠农牧养殖场25. 生猪智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白鹤林猪场26. 生猪大英县喜帮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隆盛镇犀牛石村猪场27. 生猪射洪县乐乐养殖专业合作社瞿河猪场28. 生猪资中县多姣生态猪业有限公司沙湾养猪场29. 生猪隆昌县双嘉生猪养殖场30. 生猪马边金凉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柏香种猪场31. 生猪井研县阳光养殖场32. 生猪井研县兴源种猪养殖场33. 生猪乐山正源种猪场34. 生猪阆中市鸿翔生猪专业合作社鹿角溪猪场35. 生猪南充光大养殖专业合作社常林猪场36. 生猪南充市农兴良种繁育场兄弟牧业猪场37. 生猪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舒猪场38. 生猪宜宾市翠屏区芬芳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金银养猪场39. 生猪长宁县康绿养殖有限公司养猪场40. 生猪邻水县富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猪场41. 生猪岳池坪滩保华寺生猪养殖小区42. 生猪四川渠县华升食品有限公司猪场43. 生猪达县华生生猪养殖场44. 生猪南江县德建生猪养殖场45. 生猪平昌县智弘生猪养殖场46. 生猪巴州区原野养殖场47. 生猪名山县兴牧生态养殖场48. 生猪汉源县小关生猪养殖小区49. 生猪四川青神水德林香农牧有限公司猪场50. 生猪仁寿县高狮养殖场51. 生猪资阳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丰裕猪场52. 生猪资阳市明洋生猪专业合作社白鹤林猪场53. 生猪简阳市贾家益民猪业专业合作社猪场54. 生猪资阳市三顺生猪专业合社猪场55. 生猪长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猪场56. 生猪凉山州科兴猪业有限责任公司猪场57. 蛋鸡四川彭州市天华禽业有限公司桂花镇三顺村养殖场58. 蛋鸡光明蛋鸡养殖场59. 蛋鸡攀枝花市吉丰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蛋鸡场60. 蛋鸡泸县团仓养殖有限公司蛋鸡场61. 蛋鸡四川太山生态蛋鸡养殖场62. 蛋鸡什邡市荣升鸡场63. 蛋鸡盐亭县绿源蛋鸡养殖场64. 蛋鸡江油梨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蛋鸡场65. 蛋鸡广元金五星禽业有限公司蛋鸡场66. 蛋鸡广元市元坝区连心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蛋鸡场67. 蛋鸡内江市梁氏养鸡专业合作社蛋鸡场68. 蛋鸡威远亮道山庄禽业养殖场69. 蛋鸡峨仙乐禽业有限公司蛋鸡场70. 蛋鸡通川区鸿翔养殖场71. 蛋鸡南江县槐树蛋鸡养殖场72. 蛋鸡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鸡场73. 蛋鸡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长河源乡蛋鸡场74. 蛋鸡汶川绿康跑山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鸡场75. 肉鸡成都市雨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鸡场76. 肉鸡自贡市龙马禽业有限责任公司鸡场77. 肉鸡泸州三和禽业有限公司鸡场78. 肉鸡绵阳市瑞天生态鸡养殖场79. 肉鸡江大全养殖场80. 肉鸡射洪县瞿河乡兴瑞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保全村肉鸡场81. 肉鸡遂宁市船山区兴宇养鸡专业合作社书院村鸡场82. 肉鸡内江市东兴区赵家坝肉鸡养殖小区83. 肉鸡六兴生态鸡养殖场84. 肉鸡长宁县特驱竹海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养鸡场85. 肉鸡岳池特驱家禽养殖养殖有限公司种鸡场86. 肉鸡名山县忠福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鸡场87. 肉鸡丹棱县凤凰养鸡场88. 肉鸡彭山县山林养鸡专业合作社鸡场89. 奶牛广汉市连山奶牛养殖小区90. 奶牛眉山华宁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奶牛场91. 奶牛丹棱县鑫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场92. 奶牛简阳市万古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场93. 肉牛四川清淞湖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乐德养殖场94. 肉牛大英县蜀鑫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登荣村养殖场95. 肉牛资中县群益养牛场96. 肉牛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通鸿牛业有限公司玉帝肉牛场97. 肉牛开江县旺盛养牛场98. 肉牛昌台种畜场牦牛准化规模养殖场99. 肉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羊场100. 肉羊攀枝花和谐牧业有限公司羊场101. 肉羊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羊场102. 肉羊江南肉羊养殖场103. 肉羊内江市东兴区全成养羊场104. 肉羊营山县梁家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兴旺养羊场105. 肉羊江安川南黑山羊养殖示范场106. 肉羊开江县天鸿山羊养殖场107. 獭兔仪陇县帅乡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兴兔场108. 肉兔自贡市忠疆肉兔养殖场109. 肉兔乐山市沐源兔业有限公司种兔场110. 肉兔华蓥市东云兔场。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66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66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12号)和《关于黄浦江漂浮死猪情况的通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各地要充分认识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的危害性,举一反三,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查找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如发现江河湖泊有漂浮的死亡畜禽尸体,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力量打捞,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死亡畜禽追踪溯源工作。
二、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要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同时,统筹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等常见多发病防控,加强技术指导,突出防控重点,严格卫生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三、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17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17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治牧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省局制订了《四川省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0年畜牧兽医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现代畜牧业提质转型工作大局,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为主线,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法制宣传培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具体安排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评估制度,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做好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
2.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川办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7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省畜牧食品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授权对全省畜牧食品、兽医兽药和饲料进行行业管理。
二000年七月七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转变省畜牧食品局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逐步转变到主要通过提供工作指导、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促进畜牧食品业发展的运行机制上来。
二、主要职责职能转变后,省畜牧食品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草拟全省畜牧食品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畜牧生产、兽医兽药、饲料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畜牧食品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畜牧食品行业结构布局调整,扶持龙头企业,推进畜牧食品产业化发展;制定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和科技推广。
(三)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饲料饲政工作;草拟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畜种资源保护;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
(四)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疫情的扑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和兽药饲料生产技术服务;负责草地资源保护,指导退耕还牧还草工作;负责牧区人、草、畜三配套建设,提供优良牧草种子和牧草栽培等技术服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4]22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4〕22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文件精神,按照川审改〔2014〕1号文件要求,结合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现就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件,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将“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审批。
目前,省局正开展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今后各地办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明确省政府取消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许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2项行政审批项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文件,取消了“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审批”、“兽药广告审批”、“进口兽药通关审批”3项行政审批项目,暂停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批准”1项行政审批项目。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第二批废止兽药地方标准和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通知-川畜食函[2006]396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第二批废止兽药地方标准和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第二批废止兽药地方标准和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通知(川畜食函[2006]396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根据农业部公告第426号、596号、627号、665号、709号、720号的规定,我局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涉及的我省兽药地方标准及其产品批准文号进行了第二次清理。
现公布第二批《四川省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1)和《四川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目录》(附件2)。
各级兽药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起要督促相关兽药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已注销的兽药产品,并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停止经营、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处理。
特此通知附件:1、四川省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2、四川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目录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四川省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药品名称品种代码意见复方溴化二甲基二癸铵溶液川SYB-416-2001原料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按新产品注册。
二氯异氰尿酸钠泡腾片川SYB-1-2003按新兽药注册。
癸甲氯铵、戊二醛溶液川SYB-573-2004按新兽药注册。
苯扎氯铵溶液川SYB-32-1996按国标报文号。
消毒试验不规范,且试验结果不足以支持该产品扩大应用范用。
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川SYB-392-2001说明书中的用法与用量与临床试验不符,质量中推荐剂量与单方相同,没有体现复方的优势。
氨苄青霉素可溶性粉川SYB-97-2003直接申报文号复方吉他霉素散川SYB-75-2003按新兽药注册。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川畜食函[2013]181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1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30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
附件: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5月27日附件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3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点面结合、查找差距、督促整改、推动落实”的原则,对各地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城市宠物诊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兽医从业活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包括《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贯彻落实情况,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和监督管理情况,地方兽医协会建设情况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情况。
包括动物诊疗许可和兽医执业注册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的公开、公示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吊销、注销情况,注册执业兽医师基本情况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情况。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按照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编制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4〕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负责,以《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9〕36号)为基础,对本市(州)、县(市、区)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做好附件统计表的汇总填报工作,确保本地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内容规范统一。
二、所填报行政审批项目属通用目录中原有项目的,须在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中全部列出,同时注明通用目录中的序号;属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项目的,须注明下放文件的文号和项目序号;属新设项目的,须注明法律法规名称及设定时间。
通用目录中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注明原因(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取消、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后取消);市(州)通用目录中已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注明下放时间和下放文号。
三、请各市(州)于4月20日前将统计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纸质文档报省农业厅。
邮箱:*****************,联系电话:85583769,传真:85581135。
附件:1.审批权在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2.审批权在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四川省农业厅2014年4月9日附件1审批权在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填报部门:(盖章)填表说明:表中的项目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中由本市(州)实施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列出),已经取消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取消的原因(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取消、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后取消);已经下放到县(市、区)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下放时间、下放机关和文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污染源(畜牧)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123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污染源(畜牧)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污染源(畜牧)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123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根据省污普办统一安排,决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其中畜牧系统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50名。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结合各市州的污染普查工作情况,对表彰名额分配如下(见附表)。
请各地认真推荐并于4月2日前报局生产科教处(Email:**************)。
附件:1.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和审批表2.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市(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呈报单位(盖章):序号先进集体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上报时间:年月日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审批表被推荐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先进事迹(限500字):各市(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意见(盖章)年月日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呈报单位(盖章):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普查工作岗位工作单位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上报时间:年月日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个人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普查中从事的工作先进事迹(限500字):各市(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意见(盖章)年月日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2: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市州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成都 3自贡 2攀枝花 2泸州12德阳 2绵阳 3广元 2遂宁 2内江 2乐山 3南充 3宜宾13广安 2达州 3巴中 2雅安 2眉山 2资阳 3甘孜 2阿坝 2凉山州 3省畜科院1 合计350——结束——。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34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34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四川省兽药监察所: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打击假劣兽药的工作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1号),现下达2011年全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检任务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省局下达任务450批。
由省兽药监察所和有关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抽样任务(附件1)。
请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工作中,按照《2011年度兽药监督抽样技术操作要点》(附件5)中有关要求,按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省兽药监察所按规定时间上报检验结果。
二、抽检重点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检工作,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检工作。
具体要求:(一)监测抽检。
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抽检重点为本省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或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10年以来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以及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
(二)评价抽检。
评价性抽检产品(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任务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三)跟踪抽检。
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调整畜牧业生产季度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调整畜牧业生产季度报表报送时间的
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川畜食函[2006]21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调整畜牧业生产季度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6]217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畜牧业生产季度报表》数据在本季度末次月5日前报送到省局,时间相对滞后,不利于及时掌握畜牧业生产发展动态,不利于及时对畜牧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也不利于及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有力的依据。
为此,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第三季度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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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公布官方兽医更正、注销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川畜食函[2013]10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13.04.15
【实施日期】201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公布官方兽医更正、注销名单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3〕109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的规定,以及农业部、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各地上报的官方兽医更正、注销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查,现予公布。
附件:1. 四川省官方兽医更正名单
2. 四川省官方兽医注销名单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4月15日附件1
四川省官方兽医更正名单
一、泸州市(2人)
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秦山”更正为“秦长富”
合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马翔容”更正为“马翔绒”
二、宜宾市(3人)
万珺的工作单位从“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变更为“雨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编号变更为51180226089。
三、达州市(3人)
达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刘建中”更正为“刘建钟”
大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周安明”更正为“周安民”
开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鲁荣宽”更正为“鲁云宽”
四、资阳市(2人)
乐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贺吉美”更正为“贺集美”
雁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傅明芳”更正为“付明芳”
五、凉山州(3人)
普格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姚新惠”更正为“姚新慧”
金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吉能莫阿支”更正为“吉能莫阿直”
盐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李汪朋”更正为“李汪鹏”附件2
四川省官方兽医注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