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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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
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2日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而有不良行为情形的畜牧企业,组织采集相关信息,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畜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