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

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2日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而有不良行为情形的畜牧企业,组织采集相关信息,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畜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