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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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 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8 号)要求,农业农村部今年在全国随机选取1000 家饲料生产企业,下达部级抽检任务饲料样品3000 批次(平均每个企业抽检3批次样品);在被监督抽样的饲料生产企业中,再按照30%比例选定部分企业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求我省落实省级饲料监督抽检总数量不低于500批次,抽查企业总比例不低于30%。

为此,我局起草了《2020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部级、省级饲料监督抽查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饲料监督抽检(一)部级抽样、检查任务分工参照2018、2019年数量比例,部级饲料监督抽查预计将对我省270家饲料生产企业(比例为15%)进行抽样,从中选择81家(抽查企业总数30%的比例),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部级抽样、抽查企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按照“双随机”原则,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确定,主要按照2019年部级已抽检企业今年不再抽检、今年省级和部级抽查企业名单不重复、上年度不合格企业跟踪必查等原则。

(二)省级饲料监督抽样根据省财政预算,2020年省局安排饲料监督抽检计划500批次,涉及各类饲料生产企业约167-200家,平均每个饲料生产企业抽检2-3批次样品,每个饲料经营和使用单位1-2批次,被抽样企业分为下列4种类型:1.2020年度省级饲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监检联动”抽样;2.重点地区普查抽样,德州、东营、日照、济宁、泰安、淄博、枣庄、潍坊8个市饲料生产企业中未接受农业农村部2018、2019年度监督抽检的企业,请各市编列名单;3.重点企业跟踪抽样:2019年度部级和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所在企业;2019年度全省饲料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中评定为B、C级或者未评定的企业;2020年新冠疫情简化审批程序后发证企业质量跟踪抽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鲁农质监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并建设完成“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农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从而客观、系统地反映涉农市场主体的发展水平和势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和信用监管效能,提高涉农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各类工程立项、评优示范活动中,将涉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从而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效能。

二、工作程序1.信用信息征集。

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分级分类按时间节点推报涉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至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涉农市场主体可以即时以正式公函形式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报相关增信信息及证明材料。

2.信用初评报告。

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单位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形成信用初评报告。

3.信用等级评审。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和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牛、羊、驴、鸡、鸭、鹅、兔等屠宰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进行统计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

- 1 -第四条畜禽屠宰企业应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实现产品可溯。

加强产加销对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实现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与认定程序第六条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实行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 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与布局、设施设备、屠宰生产、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产品经营、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现场核查、认定、公示、公告。

第九条分级评定按照县级汇总上报、市级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确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组成人员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从省或市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附件3)。

- 2 -第十条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评价表(样式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一)90分(含)以上的,为A级;(二)75分(含)至89分的,为B级;(三)74分(含)以下至60分(含),为C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办反映。

附件: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〇七年九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保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省畜牧办定于9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

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过程监管、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各市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检测机构: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4年3月12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和监测结果运用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食用畜禽产品、蜂产品等初级产品的监测。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条本规范所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包括企业自检、委托检测、研究检测和仲裁检测等。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影响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及时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测活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鲁牧生字[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生字〔2008〕10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农市发〔2008〕1号),农业部印发的《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08〕3号)、《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农医发〔2008〕9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8〕4号)要求,现将2008年我省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促进畜牧业发展为主线,以执法能力和管理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加强行业管理体系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严格日常工作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质量安全监测,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以维护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秩序,净化兽药、饲料市场环境,提高畜牧业投入品合格率,从源头解决动物性产品违禁物质残留问题,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兽药行业、饲料行业和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肉蛋奶消费安全。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1.重点单位(1)生产环节。

对兽药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其仓库、车间,看有无生产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是否按照GMP运行,兽药产品有无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的行为;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作为重中之重进行监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8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重新办理。

2007年上半年,我省首批通过认证的部分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证书和产品证书将陆续到期。

为做好到期证书复查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的重要性实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是由政府宣传推动和进行认证后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对规范畜禽养殖和畜产品生产、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是获证企业养殖、加工等生产环节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有关标准的证明,是获证企业生产、提供无公害畜产品的保证。

超期使用证书,不仅是违法行为,还会对我国初步树立的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更可能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各级畜牧部门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从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的职责出发,组织做好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工作。

二、及时通知指导获证单位进行到期复查换证申请由于这是我省第一批无公害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个别获证单位可能不清楚有关规定和程序,各市畜牧局要及时做好通知和指导工作。

获证单位同意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需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并附报有关材料,经县级、市级畜牧局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畜牧办。

获证单位放弃复查换证申请的,应提交放弃换证申请声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不申请换证缘由(如产品已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鲁牧政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鲁牧政字〔2024〕7号各处室、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7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等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法治建设,持续提高依法治牧、依法兴牧水平,结合我省畜牧兽医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1.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责任单位: 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法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员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邀请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师团成员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鲁牧饲药发〔2020〕2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鲁牧饲药发〔2020〕2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发﹝2019﹞2号)要求,2019年度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按照计划已经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抽样情况2019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局组织、各市县饲料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协助抽样,抽检工作受地方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完成时间总体延后,按期完成的有青岛、聊城、威海、烟台、日照、枣庄、临沂7市,除淄博、泰安两市农业农村局及部分县(市、区)协助抽样配合欠佳,未完成年度监督抽样任务外,其他14市全部完成抽样任务。

全年共抽查检测16市饲料产品675批次,完成计划(700批次)的96.4%。

淄博、泰安两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抽样,其它样品拖至12月10日(省局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

(二)检测情况省饲料质量检验所、山东亚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和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检测机构承担样品交接、检测、复检及结果汇总工作,共对其中646批次饲料产品按照规定检测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测,合格595批次,不合格51批次,合格率92.1%(比2018年度省级饲料监督抽检低一个百分点)。

(三)不合格产品分布36批次不合格商品饲料共涉及30家饲料生产企业,其中:省外企业7家,占不合格产品企业总数的23.3%;省内企业23家(涉及10市,枣庄、东营、威海、日照、滨州、菏泽6市受检企业均没有检出不合格产品),占不合格产品企业总数的76.7%。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鲁牧畜科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鲁牧畜科发〔2008〕39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70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农质发[2008]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畜牧科技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医政药政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饲料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根据农业部的要求,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等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兽医局畜牧科技处负责同志兼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鲁牧医字[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通知(鲁牧医字〔2006〕77号)各市畜牧局(办):近期,我办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因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造成畜禽死亡等事件,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我办组织有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查处,现将6起典型案情(附件)予以通报,并结合我办正在开展的兽药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兽用生物制品是兽药中的特殊产品,临床用量少,使用时效性强,生产、运输、保管过程中对生物安全性要求比较高。

近年来,我省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问题一直采取高压和严打措施,违法生产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由于当前猪病、禽病和犬病的不断发生,养殖户受到误导后随意购买和使用假劣疫苗、血清和抗体等,使用后引发畜禽疫病和死亡等问题,导致养殖户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纠纷,影响到畜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行为国家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环节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和批签发制度,我省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构主渠道经营,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逐级免费供应。

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饲养场(户)等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各地应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其从主渠道采购疫苗,不要盲目从生产企业、外地经营户或科研、教育单位采购疫苗,各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也要完善经营品种,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兽药执法人员展开正面宣传。

三、坚决查处、严厉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当前,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养殖龙头企业及部分种畜禽场、孵化厂,扩大经营范围,以代购、代销、配送、展示等为名,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现象比较突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19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19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19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
安全“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鲁牧质科市函字[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2019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省局对2019年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实施了“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确定了2019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

现将名单(附件)予以公布。

2020年4月20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7年《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7年《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7年《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2017年《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的通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全面提升我省饲料行业质量安全水平,2017年8月份省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分类推进实施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陆续开展了培训观摩、检查验收活动,全省1100余家配合料、预混料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和配合。

截止到2017年底,临沂、东营、济宁、日照、潍坊、烟台、威海、淄博、枣庄、青岛、德州、莱芜12个市完成对辖区内695家配合料、预混料生产企业的《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现场审核表》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附件1)。

滨州、聊城等市评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取得的成效(一)饲料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部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从2013年至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已经在全省14个市得到了示范推广。

2017年济宁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申报通过了农业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已被公布为部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部级示范企业达到21家,占全国246家示范企业的8.5%。

(二)饲料质量安全规范省级示范企业继续增加,示范效果显著2017年,青岛、德州、临沂、聊城等10个市共申报省级规范示范企业44家,截止到2018年2月份,省局已经选派专家组对7个市申报的27家企业进行了检查验收,共有济宁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等19家饲料生产企业评分在85分以上,现公布为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附件2),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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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
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2日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而有不良行为情形的畜牧企业,组织采集相关信息,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畜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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