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或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监督的渠道,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大多隶属于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权被过度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看重行政复议的便捷性和低成本,因此将一些应当由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转移至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行政复议成为规避法律程序、违法行为的“避风港”,给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程序操作繁琐,耗时耗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和证据,并经过多次审查和裁决,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行政复议裁决结果难以执行。
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结果难以得到行政机关的配合执行,导致裁决经常无法实现,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独立机构负责,避免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过多干预,确保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要规范行政复议权的行使。
明确行政复议权的限度和范围,避免将行政争议转移至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复议裁决结果的司法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不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性。
例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公正性有待提高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然而,由于部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强,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此外,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也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三)效率性有待提升在现实中,行政复议的效率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原因,申请人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这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完善程序性规定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使实际操作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明确规定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提高公正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复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
(三)提升效率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性,应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手段,实现网上申请、在线审理等便捷方式。
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紧急、重要的案件进行优先处理。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
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
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
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
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
(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进行复议,往往难以保证公正地审查自身的决策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更加独立地运行,有独立预算,并且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缺乏有效的执行力。
虽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应考虑赋予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的力量,确保决定能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复议过程不够公开透明。
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讨论往往是不公开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
这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可能带来不透明和不公正的问题。
为此,应建立行政复议公开的制度,确保申请人能够参与和监督整个复议过程。
行政复议程序复杂繁琐,耗时长。
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的表格、提交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从而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应该简化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行政复议的结果往往不具有最终性。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一般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只能诉诸行政诉讼,进一步加大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应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减少纠纷的发生和纠纷解决的成本。
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审查职能。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确保其财务和人员等方面的独立。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复议过程耗时较长。
这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率,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在一些地区,行政复议决定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三)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然而,目前一些复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胜任复议工作。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措施(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应简化复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部门。
同时,应加强复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复议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二)强化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确保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加强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应加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复议决定受到不当干预。
(三)提高复议人员素质应加强对复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应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建立便捷的咨询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复议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结论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复议人员素质以及加强宣传和普及等措施加以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当前行政复议程序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实际出发,对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一)复议程序相对繁琐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申请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这无疑增加了申请者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引和规定,导致部分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感到迷茫和困惑。
(二)复议审查标准不明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既可能造成对某些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难以进行纠正,也可能导致对某些合理但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过度干预。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降低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公众对于行政复议过程的监督和参与程度较低,这进一步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措施(一)简化行政复议程序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便捷性,应简化行政复议程序。
首先,要明确各个阶段的办理时限和要求,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的效率低下;其次,要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和规定,帮助申请者更好地理解和完成申请过程;最后,应推行电子化申请和办理方式,降低申请者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明确审查标准为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首先,要制定详细的审查规则和标准,明确哪些因素是审查的重点;其次,要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来统一和规范审查标准。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行政 复议案件 维持率 过高 , 影 响 了行 政复议 的公 正性 , 由于我 国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 “ 经行 政复议 的案 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 , 作 出原具体 行 政行 为的行政 机关和 复议机关是 共 同被告 ; 复议 机 关 改变原 具体行政 行为 的 , 复议机关 是被告 。 ” 所 以许 多行政复议 机关 为 了避免 自己单纯 的当被告 , 承担 责 任, 对 相对 人 申请复议 的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不 予受 理 , 或者 即使受 理 了也极 力 的维 持原行政 机关 的 决定 。行政 复议机关 的如此行 为 , 使行 政复议 制度失 去 了原本 的价值 意义 , 不能行政系统 自我纠错 , 更多人 当遇 到行政 纠纷时 , 也就不选 择 了本应 高效便捷 的行 政复议制度 了 , 而选 择了相对客观公正的行政诉讼 , 例 如在 2 0 0 3 年至 2 0 0 8 年的6 年中, 全 国行 政机关 行政复 议 的维 持率平均 为 5 9 . 3 6 %, 而 同期 法院在行政诉 讼判 决 的维持率却 只有 1 7 . 6 2 %。
行政 复议是指公 民 、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 为具体 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 , 向行政 机关提 出行政 复议 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 , 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法 律制度 。 科学合理 的行政复议制度 既可 以督促 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 职权 , 又 能及 时有效 的保护救 济行 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 益 , 它解决行政 纠纷 比行政诉 讼更 加迅捷 、 省钱 、 专业 , 是老百姓解决行政争议 , 维护 自身
二、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缺 陷 ( 一) 行 政复议机 构缺乏独 立性 , 行政复议人 员素 质不 高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执行行为的追责机制,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公开。
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缺陷,亟需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进行论述。
1. 缺乏独立第三方机构我国行政复议现阶段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部门负责具体的复议工作,这些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
这导致行政复议工作难以真正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易受到行政机关的操控,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程序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受理机关的决定对复议的受理与否有很大决定权,容易使一些涉及行政机关有失公正行为的申请被拒绝受理,使得公民的申诉无门。
行政复议的时效较长,申请人需等待较长的时间,容易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
3. 缺乏力度和效力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命令具备事后追责的权力,但这种追责方式往往比较弱,行政机关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简单的答复即可,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和效力。
1. 设立独立第三方复议机构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复议权力,确保其作出的决定具备中立性和公正性。
复议机构可以由独立的复议部门或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院承担,以实现行政复议的真正独立性。
2. 加强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中,应设立明确的申请受理条件,减少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主观判断的空间,确保公民的申诉能够得到受理。
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3.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追责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决定和行政行为的追责机制,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进行事后追责。
可以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估,设立行政监察机构或行政复议部门,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三、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1. 申请条件过于严格: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受害者因不了解具体规定而无法顺利申请。
2.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在审查过程中,部分环节的透明度不够,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决定执行力度不足:虽然行政复议程序能够作出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导致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4.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不够严格,容易导致程序的不公正和滥用。
四、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1. 简化申请条件:降低申请门槛,使更多受害者能够顺利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程序的认识和了解。
2. 提高审查透明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决定执行力: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利执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程序的不公正和滥用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五、结论行政复议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
针对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存在的不足,我们应该从简化申请条件、提高审查透明度、加强决定执行力以及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 , 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实践中 ,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 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 , 逐步推进行政复议审查中立 , 取消行政复议终局 , 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 , 这将有助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缺陷 ; 完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 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 建立、发展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1999 年我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 ,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 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 , 难以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 , 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 , 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面 , 我国奉行上一级复议的原则 , 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由于无法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 履行复议职责的复议机构难以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相对人也难以信服在这样的审查机制下做出的复议结论。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所谓行政复议制度确实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
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实践体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进行了浅谈。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成立于1990年,那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进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增进了该制度的进展。
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时期。
一、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加倍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
另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第一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归纳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之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第一次将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3、《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
原《行政复议条例》尽管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
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4、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通过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以便纠正错误、保障权益的一种制度。
虽然行政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公民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复议机关权力过大,制约申请人权益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部门组成,这些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权力,这可能会导致复议结果不够公正、公平。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难以获得平等对待,其权益可能受到侵犯,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
二、复议决定执行难度大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复议决定并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而是依靠行政机关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来执行。
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惰性、不配合的情况,导致复议决定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这给申请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困扰。
三、申请条件设定过高,限制了申请人权利目前我国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例如只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复议,这就排除了许多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群。
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也相对严格,包括复议申请的提出时效、受理条件等,这些严格的条件限制了申请人的权利,导致一些受害人难以享受到行政复议的权利。
四、复议决定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在现实中,一些行政复议决定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使得复议结果可能不够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复议决定,使得结果偏向于行政机关的利益,这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完善:一、强化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需要通过立法、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确保复议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复议职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复审。
在复议机关的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也应该加强独立性的保障。
二、建立复议决定的直接执行机制为了确保复议决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需要建立起复议决定的直接执行机制,使得复议决定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或者能够得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变革的深入进行,我们的行政法规制度也越来越成熟和完善。
其中,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及时的完善和改进。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理,消除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但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容忽视。
在实际工作中,官僚主义等问题也很普遍。
因此,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机关权力不足行政复议决定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的人,才能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向行政诉讼机关申请诉讼,故其作用很受限制。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得经过行政诉讼的过程,这种途径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
2、行政复议在过程中往往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涉及到许多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因此,本身就会涉及到很强的利益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比比皆是。
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纪律,但它仍难以在司法过程中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行政复议机关效率不高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人手不足、工作负荷重,并且通常只会对少数案件进行重审。
这样会导致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影响到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保护。
二、完善和改进的方向1、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效能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应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就可以出现效果的保障。
同时,在行政复议机关中应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聚焦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
2、加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要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就需要建立一个中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
同时,应加强监管机关对复议机关的监察,树立行政复议机关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形象。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足及其完善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显重要。
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等等。
本文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点浅薄建议,希望能对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足、完善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
这部法律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了审查范围,确定了及时便民的复议原则和制度,注重了行政复议中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审理期限较为迅速。
这些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笔者就这些问题浅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在我国,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整体与顾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裁决,甚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先就已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自《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同时行政复议制度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从拓展行政复议的范围、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增加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审查;行政争议;制度构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具有高效、便民、灵活等特点,可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但《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缺陷也开始出现,严重影响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
一、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复议范围较狭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我们知道行政复议范围并不全面。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的深化,行政争议数量急速增加,如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已大量增加。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不能满足。
因此,急需拓展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现行的管辖体制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威《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条块结合”的基本复议管辖模式,还是原来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尤其是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复议案件的管辖问题。
首先,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为向其所在地的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当地政府不予受理。
理由是该行政机关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其次,即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复议申请,该行政机关则以自己与行政复议机关并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由,不接受行政复议监督。
再次,已经受理行政复议的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直接被领导行政机关得不到有效执行。
在《行政复议法》第14条中有“自我管辖”的规定,这种“自我管辖”违反“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1. 引言1.1 了解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提起审查、裁决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沿革,经过多年的发展,成为了我国政府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性质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机制,是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行政行为进行申诉或者复核的体现。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极大的意义。
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情况,对于我们深入掌握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提高我们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只有不断深入了解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好地利用这一重要机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背景介绍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实施再审查和重审的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并在不断完善中发展壮大。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办事。
随着立法机构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逐步健全,体系日趋完备。
在当今社会,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通过行政复议,公民可以及时申诉,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也可以有效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促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政府机构透明化、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
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限制了其发挥作用。
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路径,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1. 权力过于集中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其在行使职能时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是独立、公正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被行政机关左右的情况。
这使得公民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限制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 程序不透明当前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不够透明,导致公民往往难以了解复议的进展和结果,无法及时掌握自己权益的情况。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民往往感到信息不对称,缺乏对复议结果的监督和申诉的机会,这限制了行政复议的效果和公信力。
3. 实效性不足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效性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置若罔闻,甚至无视复议的结果。
这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表面上有了复议的制度,实际上却难以产生实际的效果。
1.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解决行政复议机构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需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经费和人事管理体制,确保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左右。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伦理建设,提高其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
2.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和规范为了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程序不透明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复议程序的规范和透明度。
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复议流程,公布复议机构的工作规则、审理标准和时间节点,确保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复议进展和结果。
加强对复议结果的告知和解释,提高公民对复议结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 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实效性,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途径,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和法治的进步,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申请和受理环节的不足1. 申请条件不明确:现行行政复议法对申请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申请人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存在疑虑,影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
2. 受理环节繁琐:受理环节中涉及的材料、程序等规定过于复杂,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审查和裁决环节的不足1.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行政复议过程中,审查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导致申请人对审查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2. 裁决结果不公:部分行政复议裁决结果存在不公、不合理的现象,导致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制度失去信心。
(三)执行和监督环节的不足1.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行政复议裁决结果执行不力,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难以发现和纠正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简化申请和受理环节1. 明确申请条件:对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使申请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简化受理程序:简化受理环节的材料和程序要求,降低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优化审查和裁决环节1. 公开审查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审查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申请人对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度。
2. 公正裁决: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树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三)强化执行和监督环节1. 加强执行力度:对行政复议裁决结果加强执行力度,确保申请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行政复议制度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某项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查、改正或者确认的制度。
然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一、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清、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一般由设在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内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组成。
但是,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在职能上与其他行政机关并无明显不同,因此其复议决定也常常是单纯的行政意见,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过多的职能重叠现象,容易造成法律条款的侵害和行政执行效率低下。
(二)行政复议程序不严格、程序主义倾向严重行政复议程序数量庞大,程序主义倾向较为明显,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缴纳“证据保证金”,证据不足者办理时容易被驳回。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在裁决时往往太过于重视程序而忽略了案件的实质,造成案件的延期和决定的不公正。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开性不够,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的裁决常常不作公开,且缺乏有效机制向社会通报调查、裁决和处罚结果,公众对其工作难以评判,导致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一)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职能的分配为了避免行政机关职能重叠,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受理案件的职能应该同原案件处理机构的职能分开。
同时,应当采取综合设置复议机关,将独立于原处理机构之外,能够应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案件的复议机关。
这样既能确保职能的分工与合理运行,又能够加强对各个行政机关的协调和监管。
(二)严格行政复议程序,加强制度性保障应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规范,防止程序主义盛行的现象。
比如,可以减少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证据保证金缴纳数量,增加诉讼请求人作为第三方提供证据的种类,以及加大对证据不足的宽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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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足及其完善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显重要。
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等等。
本文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点浅薄建议,希望能对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足、完善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
这部法律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了审查范围,确定了及时便民的复议原则和制度,注重了行政复议中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审理期限较为迅速。
这些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笔者就这些问题浅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在我国,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整体与顾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裁决,甚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先就已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
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
这样行政复议就成了一种形式,而不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而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是非,简单了事; 另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够公正性的原因和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也有直接的关系。
复议工作人员的不足常常造成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人受理,案件不能按期结案。
一些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问题造成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出现一些基本的法律学识性错误,这些都明显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专门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律职责作出规定。
以上原因造成了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作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
公民对行政复议机构的不信任。
(二)没有一套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
这样非常容易产生各种弊端。
首先,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次,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同时,在各级政府和各类职能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员浪费,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这一规定基本排除了书面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这主要是从行政复议的效率来考虑的。
书面审理的优点是效率高;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在书面审理的程序下,行政复议公正原则的实现必然受到影响,这种程序由于缺少公开性,程序公正的价值难以实现。
对于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太过于草率,容易出现认定事实错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在复议不得加重处罚方面所谓复议不加重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变更原行政行为时,不得对申请人的权益作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
因为如果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中采取对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措施,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
我国法律中对此原则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复议加重案件占复议案件相当一部分比例。
相对人为了申明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在他们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不仅未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反而作出对其更不利的决定,就必然会增加复议申请人的思想顾虑,从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更谈不上实现这一制度的目的了。
(五)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规定虽是一大进步,但并不彻底,仅限于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且排除了对规章的审查。
但是,上述规定只解决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问题, 并未涉及到所有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只是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限地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复议仍然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在行政复议当中,对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仍然予以保留,不就此进行解决,则很难全面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利于贯彻行政救济的宗旨,也不符合各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倾向。
(六)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但是规定地太过于笼统。
对律师能否和何时介入行政复议活动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委托代理制度形同虚设。
实际上,律师介入行政复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 律师精通法律,享有比一般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如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权利,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二,律师的参与有利于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地进行裁决。
因此,我国亟需对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一)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上有较大突破,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仍然较小。
首先,内部行政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其次,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再次,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单独提起复议申请,而是必须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复议申请。
而同时主张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学者不断增多。
①从西方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应不断扩大其受案范围。
应允许申请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审查申请,这样理有利于保护个人和公共的利益,有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赋予申请人单独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审查的权利,可以及时发现抽象行政行为中违法或不当的地方,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更大的损害。
如《行政复议法》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只有等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才能提起,不能直接就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在行政机关还未具体实施前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保护相对滞后,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就可以促使保护的时间前移,有效地解决保护滞后的问题。
②(二)建立、健全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现代社会,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很多,申请人一般法律知识有限,不会太熟悉行政复议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不善于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精通法律,熟悉复议程序,并享有比一般委托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更善于找出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之处。
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更大发挥也离不开律师的介入,这是各国的通例。
我国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时,应该明确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律师介入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
(三)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法有必要借鉴英美的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的一个古老原则,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法规则,而不是一个实体法规则。
自然公正原则不仅支配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活动,而且一切其他行使权力的人和团体,包括行政裁判所和某些社会团体,在其行使权力时都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③在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者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一,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
对于回避的内容、原因可以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听证的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唯一根据。
如果把听证在行政复议中制度化,就会大大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性和公证性。
④(四)建立行政复议的书面告知制度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应从法律上建立书面告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