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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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落实中纪委【2009】9号、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参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培训、例会和考核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一月一学习、一月一例会、一月一督查”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履职,努力开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
(一)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2、个人素质方面: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计算机、经济、财会、审计、文秘等专业者可优先考虑。
(二)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的任命由县纪委与组织部协商一致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县委任命。
(三)纪检监察干事的选配由基层党(工)委、党组提出拟任人选,经县纪委考察后,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后确定。
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是理论政策培训。以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政策水平和运
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廉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知识技能培训。适应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内容、业务流程、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本领。
(二)培训方式。
专题培训。每年选派2—3名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中纪委专业培训。利用纪检监察业余培训学校,加强对干部的岗位培训。年内新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不少于20天,纪检监察干事不少于15天。
挂职锻炼。与组织部门协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把关审批后,每年选派1—2名乡镇纪委书记到对口支援的福州市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每月抽调2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跟班学习,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及综合素质。
交流讨论。每年确定2—3个主题,组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学习,座谈讨论。
导师辅导。制定《XX县纪检监察机关新录用人员导师制暂行办法》,确定发展导师和技能导师,通过岗位带训、以会代训、工作交流等形式强化新录用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培训时间。
理论政策及党性党纪教育专题培训每半年一次;业务培训每月一次。
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例会
(一)例会时间:每月20号为例会时间,如遇法定假日则向后顺延。
(二)参加人员: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主要任务:一是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汇报近期工作;二是相关领导或各室主任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三是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四是亮点工作互观互学、现场观摩。
(四)例会管理:例会实行考勤登记制,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
组年度工作考核挂钩。未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缺席。
五、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各基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又看反腐败的工作力度;既看各基层纪委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又看反腐倡廉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考核对象: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两个方面。
1、工作业绩(占80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确定。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办、效能建设、纠风、源头治理等工作。
2、纪律作风(占20分)。主要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纪律作风实行倒扣分制,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对业务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通过每月一督查、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和纪检监察履职的有关情况。对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纪(工)委要及时予以整改,经督查组提示仍不整改的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三次拒不整改的予以诫勉谈话;四次以上的由县纪委向县委提出免职的处理意见。
2、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督查结果与每季度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考核依据。
3、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可与县综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在百分制外设附加分: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分(最高5分):
1、成立反腐倡廉创新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各基层纪(工)委创新工作有重大突破,被区州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可的,每项加1分;工作经验被州级以上(含自治州)正式推介的,分别加2分、1分(以正式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
2、被考核单位或班子成员之一被自治区以上(含省级)表彰或授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先进称号的,分别加1分。
3、查处本系统、本单位有影响的案件或配合县纪委查处大要案件有突出贡献,每件次加1分。
4、各基层纪(工)委能严格落实跟班培训工作制度,按时派遣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跟班培训,跟班培训干部遵守工作纪律,表现良好,加0.1分。
(六)考核定等:
1、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由县纪检委与基层党委(党组)共同商定,提出定等意见。
2、基层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的考核由基层党委(党组)提出定等意见,报县纪委同意后,反馈给各基层党委。
(七)考核结果运用: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为优秀,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前三名为优秀,考核为优秀的由县纪委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后3位、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后2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纪(工)委书记实施提醒谈话。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部可相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津贴发放
(一)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从大局,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如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则取消该干部的纪检监察岗位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