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三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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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三检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实施工程“名牌战略“,增强公司信誉,经项目研究决定,必须严肃认真贯彻落实质量“三检制”。先通知如下:

1、自检

第一条各班组对所实施的分项工程,必须按相应的质量验评表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在实施过程中逐项地检查本班组每个面员的操作质量,并认真写自检记录。经自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质量控制设计目标(以下统称达标)后方可提请工长组织质量验收。

第二条工长除督促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为班组创造自检的条件(如:提供有关的表格,检测工具等)外,还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在班组自检达标且有记录的基础上,逐项的进行检查,确认达标后方可提请项目经理组织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核验。第三条项目经理必须认真的组织专检人员、有关工长、班组长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专检人员在检验时,要先检阅自检记录。无班组自检记录时,不予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第四条工长在未经专检人员、进行核验的分项工程,或虽经核验但未达标时不得安排进行下道工序。

2、互检

第一条工长间的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插入前,项目经理必须交接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并由双方工长填写工

种交接检查表,需要实测实量使用工序接检查表,经双方认真检查确认达标签认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条成品保护交接检

1)对各种装饰装修的楼、地面、墙面、门窗等均应与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交接检查表“并进行交接检查确认签证。

2)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如不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交接手续,如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时,由上道工序施工班组(单位)承担后果。3)对已办理成品保护交接手续的分项工程,如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时由上道工序施工班组(单位)承担后果。

3、专检

第一条所有分项工程及“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提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未经专检人员进行检验、评定的项目,或虽经检验、评定但未达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条专检人员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核验之前要先查阅班组自检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做到无自检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时,不予进行核检。在核验评定时应会同项目经理组织工长、班组长共同进行,并由专检人员核验评定的等级为准。

第三条专检人员要核验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时,必须按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设计目标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主动协助工长、班组长抓好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要注重抓好薄弱环节、抓重点部位、

抓防止(治)选题通病及抓隐患、预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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