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名词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名词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份由全球各国共同制定、旨在维护全球海洋及其资源,保障各国海洋利益和海洋环境的国际条约。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份公约,以下是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海洋公约行动计划:海洋公约行动计划是“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可持续发展”行动框架的一部分,旨在帮助各国政府在海洋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能力,以及可持续海洋经济和环境的开发能力。
行动计划包括五个重点领域:海洋法律、渔业、海洋环境、营商环境和海洋科学技术。
2. 公海: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洋区域,也就是国际公共领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飞越和进行科研活动等。
3. 独占经济区:独占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管辖区域,包括近海和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对其独占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包括石油、天然气、鱼类、矿物和其他生物资源。
4. 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至海洋底部,水深不超过200米的平坦海底地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是被沿岸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有权管理和利用其自然资源。
5. 延续审议过程:延续审议过程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一种方法,用于解决涉及公海、大陆架和独占经济区争端的问题。
各方协商和出席会议,积极沟通和磋商,努力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上述重要名词的解释,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能够更好地理解各国之间在海洋事务上的管理和合作关系。
我们希望各国能够遵照约定,尊重国际法、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保护,共同推动全球持续和平和发展。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94年3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领土和海洋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为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开发海洋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共包括17个部分,约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出发点,确保全球海洋的和平与安全。
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重要的方面:1. 海洋权益的确立和边界划定:《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各国海洋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时,公约还约定了通过协商解决边界争端的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
2.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提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原则和措施,包括限制污染物排放、禁止有害物质倾倒和控制捕捞活动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评估的要求,以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
3. 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为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加强合作,并保障科学家的研究自由和对科研成果的分享。
这有助于推进海洋科学进步,增加对海洋生物、地质和气候等方面的了解。
4. 海底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益分享原则,鼓励国际合作和有关方面的公平分配。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共同分享海洋资源的开发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的重要意义《公约》作为全球海洋事务的基本规则和最高指导文件,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海洋环境:《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行动,限制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不良行为,维护了全球海洋生态平衡,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2. 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公约》的边界划定和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海洋领土争端,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部重要国际法公约,根据这部公约,海洋法的规范有更多的细节,可同时满足国际法的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维护和发展跨国活动在外延的“国际海洋法”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国家在该领域的正当权利、自由和义务的实现。
它的历史意义,不仅体现在其实质内容的丰富性,而且体现在联合国在海洋法方面这一特殊的网络框架下形成的系统完备性和实务性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囊括了外来权、海底财富及对海域使用的权利、大陆架和海洋空间的管辖权、国家行为在海洋空间中的限制、搜救、救助、领海、毗连海域、渔业用共同管理区、航行自由、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民事损害、环境保护等海洋问题的解决方法,使得活跃在海洋的国家有必要遵守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国家能够确立和维护其在国际海洋和其他海洋地区享有的权利、履行其在此领域内的义务、保证此领域交易秩序的有效性、促进海洋问题的积极解决、使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削减却无法完全消除,并维护和提倡国际海洋文明。
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范围广泛,国家应根据公约的内容及其具体规定,改进、完善有关海洋法的法律、法规,实现海洋法的理想状态,强化国家活动在海洋空间中的正当发展,维护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正当权利,最大程度地增加国家在国际利益上的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一份由联合国于1982年签署、目前已经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全球海洋事务及利益分配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框架,同时也确立了各国在共同利益下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UNCLOS公约分为17个部分,其中涵盖了海洋领土、海岸线、航行自由、港口安全、渔业资源、海洋科研、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共同利益、争端解决等领域。
它不仅对各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也反映了全球海洋事务发展的趋势和未来挑战。
UNCLOS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海洋领土、海岸线和内水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拥有的海洋领土和海岸线,以及内水和领海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各国还可以在其领海内制定针对海洋资源的相关规定。
2.航行自由UNCLOS宣布了国际航行自由的原则。
即各国在海洋上享有无阻碍的航行自由权,包括海上通道、海峡等。
但各国需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法律。
3.港口安全公约规定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上交通,国家必须确保其港口和海岸保持安全。
港口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便确保来往的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4.渔业资源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中有关渔业资源管理的原则。
各国应遵守捕鱼、放鱼、保育和管理的原则,以保护海产资源持续开发利用。
5.海洋科研UNCLOS规定各国在海洋科研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行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展开海洋科研活动,但要注意不损害海洋环境和其他国家权益。
6.海底资源开发和保护公约对海底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石油、天然气、矿物等资源的探测和开采等相关问题。
7.海洋环境保护UNCLOS规定各国需要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原则。
各国应减少海洋污染,消除违规倾倒,保护海洋生态,并协作应对全球变暖等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百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百零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百零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百零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百零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百零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百零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百零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百零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百一十条登临权第一百一十一条紧追权第一百一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百二十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一百二十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用语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二十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百二十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百三十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百三十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用语第一百三十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百三十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百四十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百四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百四十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百四十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百四十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百四十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百四十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百五十一条生产政策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百五十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定期审查第一百五十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百五十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百六十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百六十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百六十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百六十六条秘书处第一百六十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百六十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百七十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百七十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百七十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律地位第一百七十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百八十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百八十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百八十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百八十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百八十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百九十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百九十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一般义务第一百九十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百九十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百九十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百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百零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百零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百零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百零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百零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百零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百零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百一十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百二十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百二十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百二十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百三十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百三十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百三十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百三十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百四十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百四十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四十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百四十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百四十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百四十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百四十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百五十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百五十二条默示同意第二百五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百五十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百五十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百五十九条法律地位第二百六十条安全地带第二百六十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百六十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百六十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百六十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百六十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百六十八条基本目标第二百六十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七十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百七十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百七十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百七十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百八十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百八十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百八十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四条调解第二百八十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百八十八条管辖权第二百八十九条专家第二百九十条临时措施第二百九十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百九十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百九十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百九十四条初步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百九十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百九十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百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百零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百零二条泄露资料第三百零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百零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百零五条签字第三百零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百零七条加入第三百零八条生效第三百零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百一十条声明和说明第三百一十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百一十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百一十七条退出第三百一十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条保管者第三百二十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关于海洋的管理1、每一个海洋的共同责任——各国应采取行动,确保海洋安全、可持续发展与保护权和义务,以及保护和修复海洋的生态系统和多样性。
2、海洋的权利和义务——健全的法律制度应应用于领海、毗连水域以及内陆海洋,包括适用法律、监管和强制措施,确保实施国际法,保护环境以及涉及管辖权问题,控制并以和谐的方式解决活动中的纠纷问题。
3、海洋资源的利用——各国应采取行动,确保海洋中的各种物质和信息资源能够安全、可持续和负责任地利用和管理。
4、海洋空间的开发——各国应共同确保海洋空间的开发和使用遵循国际公平和可持续原则,有利于保护海洋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二、关于海洋政策5、海洋政策的制定——各国应通过制定海洋政策来普遍确保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与安全,确保所有形式的海洋服务、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实践都是举足轻重的管理。
6、海洋活动的规范——各国应确保仅采取能够可持续发展、和平共处和友好共融的形式来管理各种海洋活动,建立国际协调机制,解决活动中的纠纷问题。
7、海洋环境的保护–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保护、控制和减缓海洋污染,以及在国际法中阐明所有重大环境问题的责任。
8、海洋研究——为了确保人们能够理解海洋里面的特征,各国应始终鼓励维护、实施和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规定下的有效的科学研究。
三、关于海洋应用9、海洋经济——为了确保未来有效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各国应制定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政策,确保海洋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管理,并负责实施有利于发展的贸易和保护规定。
10、海洋安全——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各国应建立有效的海洋安全框架,以确保其高度的安全,使海洋环境保持可持续和安全,以促进世界多国友好共融。
11、海洋教育——各国都应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拥有海洋知识,提高对海洋安全和保护的素养,并建立海洋教育机制,促进人们对海洋政策和科学研究的理解和转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海洋法作为国家特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地理学、海洋学、国际关系、政治、海洋经济、海洋技术以及其他多种学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管理海洋行为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条款清晰,立足于保护海洋资源,依据《联合国宪章》与《环境规则》,记录了国际海洋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当认可和遵守国际海洋法、采用适当的技术和制度来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并通过国际法下的有效手段维护各国海洋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到多个内容,包括:海,联合国维护领海完整性的条款,对积极使用、调查和开发领海内的资源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洋域,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确定,在洋域的行为,提到了海洋调查、开发石油、天然气、矿产和其他资源的国家权利和责任;护卫权,国家在海洋中保护公民及物质财产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涉及海洋污染防止、控制和减少等,女性则要求国家及地区就此采取行动;海洋气候变化,主要涉及海洋的调查、科学和技术研究等;海洋经济,涉及资源的开发管理、海洋行业的促进及投资等;海洋技术,主要关注安全航行、区域的建设和维护;合作,各国应当在海洋行为中发挥作用,落实海洋行动计划,推进国际海洋合作,完善各种行动方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海洋行为的基础性文件,但实际上它并不能详尽地提供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正确地实施其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准确执行各项规定,做到让海洋受益而不受损,仍然是当今国际舞台上的热门话题。
继续讨论和探讨,推进各国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出的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海洋管理法律框架,有效地保护了海洋活动,确立了各国共认的海洋行为标准,有助于国际社会合作,推进了海洋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计划,将海洋资源、环境、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多种元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国际间的海洋合作,确保海洋活动可持续发展。
海洋公约知识点
海洋公约知识点1. 什么是海洋公约?海洋公约,全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份由联合国于1982年通过的国际公约。
它是世界上第一份全面而系统的海洋法律文件,旨在维护和管理全球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国际海上交通和合作。
2. 公约的起源海洋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的海洋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海洋法规则。
经过长达几十年的谈判,最终在1982年通过了这份海洋公约。
3. 公约的目标与原则海洋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国际海洋法规则,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安排海洋领土的划分和争议解决; - 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促进国际海上交通和合作; - 确定海洋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原则。
公约中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公平和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
4. 公约的重要条款海洋公约包含许多重要的条款,其中一些主要条款包括: - 领海和毗连区的划定和主权; - 经济专属区的设立和管理; - 大陆架和海底资源的划分和开发; - 海洋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 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 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海上航行自由和安全。
这些条款为各国提供了在海洋领域开展活动时的基本规则和指导。
5. 公约的全球认可和遵守情况截至2021年,已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成为海洋公约的缔约国。
这些国家覆盖了全球的大部分陆地和海洋。
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海洋法规范,海洋公约得到了广泛的全球认可和遵守。
6. 公约对于全球海洋治理的意义海洋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全球海洋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协调和管理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际安全和合作。
公约的存在有助于减少领土争端、防止资源争夺、促进科学研究合作,并为全球海洋事务的和平解决提供了基础。
7. 公约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海洋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和遵守,但仍面临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其中包括: - 部分国家未加入公约,导致公约的实施不够全面和有效; - 公约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海洋争端和边界问题; - 公约无法阻止非法捕捞和海洋污染等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海洋环境保护1.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促进和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是公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将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海洋环境保护展开探讨。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1982年通过并签署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划分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和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等。
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是公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涉及到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划设等。
3.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海洋环境保护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球各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并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海洋垃圾处理和海水质量保护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全球海洋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海洋环境保护是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努力的目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为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海洋环境面临的各种挑战,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 总结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海洋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球各国应当共同努力的目标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为保护全球海洋环境作出积极的努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目录...............................................................001 (002)......................................................010.....................................................................014...............................................................017.....................................................................025 (028) (037) (3) (038) (039)................................................065 (078) (085)............................................................089 (096).........................................................096 (102) (103)..........................................105..................................................................122...........................................................................130 (133) (142) (4) (147)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1条用语和范围1。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的海洋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并确保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文将重点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宪法,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船舶自由通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其背后有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随着世界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围绕着海域划界和资源争夺问题出现了严重的争端。
海洋法公约通过确立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概念,为各国提供了划界和资源管理的依据,有助于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上维护海洋秩序。
其次,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为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约倡导各国之间通过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并鼓励对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多边机制,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了众多复杂的海洋问题。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应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保护与管理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公约在一些重要领域的具体应用。
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最大范围为200海里。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通过划界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确保自身的主权权益,并维护海洋秩序。
2. 资源管理和保护公约明确了每个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海洋资源的主权,同时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事务的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于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已被195个国家和欧盟接受和批准。
下面将介绍该公约的主要规定。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各国对海洋的主权和管辖权。
根据公约,每个国家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这个区域内有权利采矿、发展能源资源和其他经济活动,同时还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
公约还规定了领海和国际海域的划界原则,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益的争端中能够公平协商和解决。
其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公约的重点内容之一。
根据公约,各国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和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
公约规定了禁止排放危险废物、控制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具体措施。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海洋边界划定、海洋资源开发等问题。
再次,公约强调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合作。
公约明确指出发展中国家享有在国际资源开发中的合理和公正的份额,并有权享受由海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
公约还设立了国际海底挖掘机构,以促进陆地之外海底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确保对发展中国家的贡献和普遍福祉。
最后,公约强调各国在海上合作和共同管理中的参与和责任。
公约支持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海洋法治的发展和实施。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国际法的制定和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了合作和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通过公约的实施,国际社会能够更好地共享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1982年12月10日签署有效的国际海洋法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的定义、国家的海洋权利、海洋使用和保护措施、海洋发展、南极科学考察和合作、解决海洋争端等内容。
一、海洋的定义根据公约,海洋包括:1.所有未由国家划分成省份的全球或区域性海域;2.未法定任何国家权利的国际海域;3.保护区和其他共享的海域;4.无国界的地球表面和下面的深海、大洋和海洋。
二、国家的海洋权利根据公约,各国在其主权海域(通常是以12海里为起点,延伸到200海里以内)拥有完整的自主权,对海洋采取政策,可以在海洋开展发展活动。
三、海洋利用和保护措施公约将海洋分成内海、内陆架和大洋,并在其中提供海洋使用和保护措施。
1.内海:根据公约,内海是指全球性海域,从国家的领海到200海里的领海。
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内海中开发海洋资源,但必须遵守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
2.内陆架:内陆架是指位于内海和大洋之间的海域,它也享有国家权利。
根据公约,在内陆架上,国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但必须使用清洁和安全的技术。
3.大洋:公约明确规定,大洋是全球性的共享资源,国家不能在全球性的大洋上拥有主权。
大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行政、经济和环境的要求,并考虑地区的整体利益。
四、海洋发展1.国家责任:根据公约,国际上的每一个国家负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可持续发展,即不会破坏海洋环境,而且要尽量最大化海洋资源的使用。
2.国家合作:公约要求国家加强合作,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国家共同受益,在开发和保护海洋方面通过合作共同发展。
3.国家协调:国际上的海洋事务必须在各国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协调海洋使用、政策制定等,确保海洋资源能合理有效地使用。
五、南极科学考察和合作公约规定,南极地区是一块有价值的资源,国际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尊重以及保护南极环境。
根据公约,各国在南极的科学考察和合作应该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这样可以使科学考察的活动在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合法地进行。
(完整word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扩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阱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二条泄露资料第三○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五条签字第三○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七条加入第三○八条生效第三○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二条修正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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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又称《海洋法公约》或《海洋法条约》,是197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产生的国际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缔结,取代了1958年的四项条约,1994年,在圭亚那成为第60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的一年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6月,167个国家和欧洲联盟加入了该公约。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取代了17世纪旧的“海洋自由”概念: 根据荷兰法学家科尼利厄斯·范·比恩克尔肖克制定的“大炮射程”规则,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仅限于从一个国家的海岸线所延伸出来的特定水域,通常为3海里(5.6公里)(三英里限制)。
所有超越国界的水域都被视为国际水域:虽然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通行,但国际水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雨果·格劳秀斯颁布的公海原则)。
虽然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批准书和加入书,联合国也为《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支持,但联合国不直接指导《公约》的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组织在《公约》执行方面发挥了作用。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由《联合国公约》建立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海洋法是指国家间关于海洋的共同和统一的法律规则,它可以是国际海洋法条约的结果,也可以是国家自行制定的法律。
为了继续和完善关于海洋的国际法律,联合国在1982年经过多国磋商签署了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其目的是促进各缔约国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安全、可持续、有效利用和管理陆地和海洋的国际法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一部细则(Part I)和八个内容部分组成(Part II),其中包括概况、领海、洋面、洋域、洋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海底歧视和海洋和极地。
概况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缔约国之间的关系、应用国际海洋法委员会以及独立仲裁机构的程序等。
领海部分定义了“领海”的概念,并介绍了各国可以在其领海范围内进行的行为,以及在领海内从事无国界行为的条件。
洋面部分概述了洋面的概念和规定,规定了各国在洋面的行为,以及在洋面上从事的各种活动的规则。
洋域部分定义了各国可以拥有的洋域的范围,以及在各国洋域内可以进行的活动,也包括了各国可以在洋域内进行的活动的一般原则。
洋底部分介绍了洋底的概念、规定以及洋底工作和洋底气候的保护措施,并且规定了各缔约国对洋底行为的权利。
海洋环境保护部分解释了缔约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及其具体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矿产资源部分规定了探索、开采以及利用海洋矿产资源的规则,也规定了各缔约国及其人民在海洋矿产开发时的权利和义务。
海底歧视部分确定海水向哪些国家的海域中注入,以及各国可以在其范围内进行什么行为的规则。
海洋与极地部分规定了各国在极地地区内活动的规则,以及如何保护极地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促进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并使各国有途径在海洋和极地的管理、使用和保护方面达成共识。
有人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实现全球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确立了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国际管理机制,以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成果,并在1982年第三次会议上决议通过。
这个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其中,领海是沿海国家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宽度不超过12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4月30日在牙买加金斯敦签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最后通过的协定。
“公约”自1984年12月10日生效。
海洋法公约几乎重新全面规定了海洋活动的制度。
海洋法公约对领海、领水、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海洋区域和资源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
该公约规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还规定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则。
其中,专属经济区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沿海国对于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原则。
在领海方面,公约规定,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宽度不超过12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完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尊重沿海国的管辖和权利,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在毗连区方面,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宽度的毗连区,该区域的范围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权利和管辖权,包括防止和惩治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规的行为。
在专属经济区方面,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主张其专属经济区,该区域的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海洋环境保护1. 前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海洋事务的国际公约,旨在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公平与合理。
海洋环境保护是《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为了维护全球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
2.《公约》的主要内容2.1 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公约》鼓励各国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意味着要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考虑。
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2 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包括陆源污染和海洋活动引起的污染。
各国应当尽力减少和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并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为此,各国应该加强监测和评估海洋环境的变化,并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以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2.3 海洋保护区划设《公约》要求各国在国内设立海洋保护区,以保护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
海洋保护区划设的目的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栖息地和受威胁种的数量和质量。
各国应当根据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的结果,划定海洋保护区的边界,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这些区域的生态安全。
2.4 海洋科学研究与合作为了更好地了解和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应加强海洋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促进合作。
《公约》鼓励各国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加强对海洋科学研究的支持,共同推进海洋科学的前沿领域和技术的发展,以更好地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3. 个人观点与理解海洋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也是一个共同的责任。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海洋对人类的生计、经济和生态都具有重要影响。
我们应当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己任,通过全球合作与创新,共同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在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我认为以下几点至关重要:要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的变化和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宽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又称为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安理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国际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维护和平与发展的正当权利和义务。
此外,该公约还对沿海国家取得的水域特权提出规定,对海洋资源的调控作出规定,以及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规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实施国际海洋法提供了可行的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宽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沿海国家都有权取得领海,以保护其资源和主权。
每个沿海国家可以取得最多200海里的领海,即一个12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管。
确定领海宽度的公约是从沿海国家的起点出发,再经过水平定位,将其水域一分为二,算出领海宽度。
领海宽度的计算方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宽度的计算方法是:以沿海国家的起点作为原点,经过水平定位,将其水域一分为二,算出领海宽度,计算公式为:平方根[首都-原点的距离/2],计算出的领海宽度,自原点开始沿边线拓宽至领海的范围。
如果沿海国家有多个首都,则领海宽度的计算将以每个首都的距离、权利和义务为准。
领海宽度的影响因素领海宽度的影响因素分为两个部分地质因素和经济因素。
1.质因素:海岸线的形状和特征以及海域的海深和底质等。
深海的海域和浅海的海域的领海宽度不同,深海一方面对沿海国家的经济影响大,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减少沿海国家的海洋开发活动,以保护海洋的生态平衡。
2.济因素:与海洋有关的经济活动,比如渔业、油气勘探开发、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影响沿海国家取得的领海宽度。
结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规范国际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每个沿海国家可以取得最多200海里的领海,以保护其资源和主权。
确定领海宽度的公约是从沿海国家的起点出发,再经过水平定位,将其水域一分为二,算出领海宽度。
领海宽度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地质因素和经济因素,对领海宽度及相关经济活动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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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完整性和复杂性著称。
既有调解和强制调节的解决争端程序,又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既有可供选择的有拘束力的争端裁判场所, 又有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 既将一些敏感类别的争端排除在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又将海洋边界争端归入适用有拘束力争端程序的任择性例外。
本文试图对这一机制进行研究,并重点关注其强制性特点的体现。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性司法程序强制调解二战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家间为争取和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进行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作为海洋领域中新的世界秩序支柱之一,提供了一整套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11期会议形成,其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漫长的磋商和谈判。
从时间上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1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开始筹备海洋法会议至1975年第三期会议的各国提出提案的时期(两期会议提出议案20个)。
会议中关于在美国提案的基础上,非正式工作组组织各国磋商,就争端解决的11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条款,至此初具规模;第二阶段是1976年第四期会议到1982年将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公约》组成部分。
这一时期是各国分歧最大,辩论最为激烈的阶段,主要集中在是否规定强制管辖及在国际法院之外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
经过磋商、谈判、妥协最终达成的一整套争端解决程序规定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十一部分第五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
1回顾70年代,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讨论第三方介入争端解决事实上并非一个合适的时机,特别是关于管辖权的强制性解决方式。
当时的国际背景下,冷战仍然是现实,第三世界国家大部分认为现存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为西方司法方式所控制,因此,在这种氛围下,能够达成这样一套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令人惊奇的。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 、一揽子协议并且禁止保留与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相比,《公约》有一个明显的体例上的突破,即把争端解决程序完整纳入了公约,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像后者在四公约外单独设立《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由各国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从而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
在《公约》第309条规定,“除明文许可外,禁止作出保留或例外。
”也就是说,缔约国在批准、加入、接受公约的同时即一揽子接受了整套争端解决程序,从而大大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的多边纪律。
2、管辖的争端范围大大扩展作为第一部综合性的世界海洋法宪法的《公约》不仅继承和发展原有的海洋法制度,在法律上有选择地确认了各国实践中的惯行做法,全面编纂了各类海域制度,同时开创了新管辖区域的管理开发制度。
随之而来的就是争端解决程序所适用的争议范围也大大扩展了。
如《公约》规定,因渔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航行、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污染的条文在解释和适用上的争议,适用《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由专家裁决的特别仲裁程序,体现专业性的优势。
总之,《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管辖下的争端范围的广泛包容度是传统国际海洋法难以匹敌的。
3、争端解决方法众多《公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1郑圣果《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www,.解决。
同时,对传统的概念也有变通和发展。
如调解,按照传统国际法,调解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公约沿袭了对调解法律效力的传统理解,但是按照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三节,对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及对他国有意捕捞的种群和剩余量的全部或部分的分配请求的专断的拒绝引起的争议,如果争端方未选择导致有拘束力的程序,调解可随时强制适用。
对该类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起程序,且其有义务接受,缺席不影响程序进行。
也就是说,调解决定书没有强制力,但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争端,调解委员会有强制管辖权,双方在调解决定书的基础上继续谈判以达成和平解决,这种方式赋予了调解这一传统机制新的含义——不是可不可以调解而是必须调解,尽管无义务去遵循它。
4、自愿和强制有机结合,最终保证有拘束力的解决(仲裁),同时规定强制程序的例外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这种对各国自由意愿的优先尊重也体现在对强制程序的选择上。
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特别仲裁四种。
这四种强制程序处于平行并列,横向竞争的地位,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择一适用。
为了避免由于缔约国无选择或选择不一致时而导致管辖落空,在出现此种情形时,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则适时发挥“剩余备用”作用,从而保证争端获得最终有拘束的解决。
同时,公约又规定了限制和例外。
对某些争议如违反公约关于航行、飞越或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和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特定国际规则和标准等规定的,应适用强制解决程序,但由于沿海国行使斟酌决定权,暂停或停止科学研究计划,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科学研究,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资源主权权利及其行使等引起的争议,适用无拘束力的调解程序。
其次,为了实现主权和公约的最大协调,消除部分国家的顾忌,公约专立一条即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以书面声明对于某些争端不接受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如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条文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
5、体制上的创新——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否在公约内设立一常设司法机构来处理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海洋法会议期间经历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在以77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推动下得以成立并于96年10月召开第一次会议。
如前所述,公约容纳了多种并行不悖的审理机构,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法庭在其中并不居于中心地位。
但《公约》仍处处体现了对于法庭的侧重,使其在强制解决争端方面居于天然优势地位。
三、《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流程《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多重性、强制性和复杂性是其他任何公约无法相比的。
它既考虑到争端解决的一般性程序又考虑到争端解决的职能性程序,既容纳了争端当事方在争端解决方法方面的自由选择又强调了争端当事方在自由选择失败后,有义务接受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层次的。
首先,坚持争端各方自由选择解决方法原则,允许争端各方选择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其次,对于争端当事方不能自行解决的争端适用一般性强制法律程序和职能性强制法律程序;再次,考虑到沿海国主权权利的行使及争端当事方的不同和争端性质各异,对特定种类的争端适用强制调解、强制商业仲裁等程序。
为了保证争端获得解决,《公约》还规定仲裁程序起剩余备用作用。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吸取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经验,复杂但并不紊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的一大进步。
具体来说:(一)争端各方自由选择解决方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首先明确争端各方有权选择解决海洋法争端的和平方法,并把《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列的解决争端方法作为可供选择的范例2提倡争端解决方式的极大灵活性,包括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的方式解决争端;还规定争端各方负有就争端解决“迅速……交换意见”的义务,力求通过双方交换意见的方式使争端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最后,该节还提出传统的调解程序,在争端双方都同意调解作为争端的解决方法时,争端当事一方可邀请另一方将争端提交调解。
优先适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解决方法原则表明《公约》为海洋法争端解决设计的第一步是很灵活的,由独立的主权国家自己去决定。
从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都是在通过外交方法失败后,才把争端交付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第三方强制程序以谋求解决。
各国普遍认为谈判通常是采取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先决条件。
这种情况反映了各国的一种普遍心态,即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不愿或不轻易交出国家主权权利,希望尽可能多地参与和控制争端解决程序。
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3所以,诉诸法律方法是《公约》设立的第二步解决争端的程序。
(二)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缔约国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失败后,将会面临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1. 强制司法程序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争端各方都选择了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只要一当事方提出请求,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然,这种强制管辖是以争端各方自愿选择为前提的。
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司法程序, 争端才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庭或国际法院。
否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 争端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故又称之为“法庭的任意强制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项:“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3Marianne P. Gaertner. The Dispute Settlement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Critique And Alternatives to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of the Sea[J]. San Diego Law Review( V o .l 19), 1982.管辖权”。
(1)国际法院。
主要负责解决海洋边界的争端以及《公约》任何有关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执。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已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