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58-1982)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岛屿的权利基础和划界效力两个范畴,前者作为一个授权性问题,影响的主要是沿海国与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分配,后者影响的主要是特定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划分。
在两者的关系上,岛屿的权利基础是划界效力的前提。
国际法对岛屿的权利基础的规制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因而引发了诸多争端。
争端的出现带动了相应的国际实践,从而推动规则向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
国际社会应当将注意力放到真正影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法问题上来。
[关键词]岛屿;划界效力;国际海洋法万鄂湘(1956-),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商法;(北京100745);杨力(1971-),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
(湖北武汉430072)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字已届30年,生效也已过17年。
但是,以《公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
岛屿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海洋特征(maritime features),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变动和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亦即岛屿是否可以主张和享有海洋权利,岛屿针对各类不同海洋权利的权利基础(entitlement),以及岛屿在海洋权利的分配中发挥的效力(effect)或作用问题。
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解决当前国际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岛屿的法律定义、岛屿法律地位问题及其产生岛屿(island)原本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只是在现代海洋法的编纂过程中转化成为法律概念,并且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进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九章海洋法填空题1、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四个公约它们是(1)(2)《公海公约》(3)《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4)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年在联合国海洋法第次会议上通过,在1994年开始生效。
3、《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海里,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海里。
4、领海基线有两种,即与。
我国采用法划定领海。
5、领海与内水的主要区别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的权利。
6、《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起,毗连区的宽度不超过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超过海里。
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海里。
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航行通过制度叫做制度。
8、在群岛水域中适用两种国际航行制度,即和。
9、公海陆空指不包括国家的、、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10、《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1) 自由,(2) 自由(3) 自由(4) 自由(5) 自由和(6)科学研究自由。
11、《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任何国家不应对它主张或行使主权。
答案:填空题1、《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2、1982 / 19943、12 / 124、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5、无害通过6、24 / 200 / 2007、过境通行8、无害通过制/ 群岛海道通过制9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10、航行/ 飞越|捕鱼/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11、共同继承财产第九章海洋法一、简述海域的划分情况二、简述无害通过制和国境通行制的异同三、简述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四、简述国家在公海上的权利五、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六、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七、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八、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九、何为无害通过制度十、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调整和支配全面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规则,建立起一种全面、公平和可行的世界海洋新秩序和法律制度,是海洋法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杰出贡献。
它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
但是,由于国际法是动态的,是谈判折衷、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的产物,海洋法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
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内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
如,那些是属于新发展,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
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关键词:海洋法、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由于海洋在全球经济、社会、环境、军事和政治上的作用不断上升,世界各国,尤其是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关注与日俱增。
世界强国无一不是海上大国,这是历史的定论。
西班牙曾凭借其无敌的舰队攫取了滚滚财富;大不列颠的坚船利炮也为其打开过世界的所有门户;而今,悬挂着星条旗的舰队随时都会出现在全球任何一处与“美国利益”有关的地方。
每个有作为的民族在看到这条历史踪迹时都不应,也不会无动于衷。
马克思曾说过:不能想象一个伟大的民族能够与海洋相隔绝。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法典和海洋宪章。
它对所有海洋法问题均作了规定,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新的海洋秩序。
新的海洋秩序主要是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对占地球面积约70·78%的海洋进行了划分,确立了国家管辖范围的海1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期间的海洋政策,第2页。
域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两大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
为了总体上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公约设立了不同功能的海洋区域以及各国在各个区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的发展史(略)-文档资料
第五节 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 位
(一)概念:是群岛国的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1、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2、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一)领海:是指作为国家
领土组成部分,曾被称为沿岸 水、沿岸海、海水带、领水等 ,自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之 后普遍称为领海。
(二)领海的范围 1、领海的宽度:从大炮射程理论 到《联合国海洋法》确立的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的宽度 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 水与领海的分界线。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海峡是处于两块陆 地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 道。构成世界性航道由国际条 约保证航行的是国际航行的海 峡。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国 际法院在1949年对“科孚海峡 案”的判决。
二、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区域同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区域之间 的海峡作不停顿的或迅速的通过, 包括航行和飞越。
2、关于民事管辖权 3、关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 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豁免
三、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
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队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 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 域。
毗连区可行使下列事项 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 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 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 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 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福建省福州第一中学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卷(含答案)
福州一中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学段模块考试高二历史半期考试卷(完卷75分钟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本大题共有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答题卷上。
)1.商朝的外服方国要定期向商缴纳贡物,所贡多是象、犀、虎、贝玉、卜龟等珍禽异兽和珍稀之物。
一些方国也进贡谷物和牲畜,多用于祭祀,而不是供商人日常食用。
由此可知A.商与方国财政关系紧密 B.商朝贵族日常生活腐化C.贡纳关系昭示政治姿态 D.祭祀体现商王权力集中2.表1关于“杯酒释兵权”故事的不同记载,对此合理解释是表1记载来源作者经历重大事件故事演变情况丁谓(966—1037年)《丁晋公谈录》赵光义北伐失败赵普奏“石守信、王审琦皆不可令主兵”,太祖悟而从之。
王曾(978—1038年)《王文正公笔录》杨家将北伐失败,澶渊之盟太祖召“守信等曲宴”,提出“莫若各守外藩”“优游卒岁”“守信等咸顿首称谢”。
司马光(1019—1086年)《涑水记闻》宋夏庆历和议,王安石变法若身临其境,对酒宴和“屏左右”后君臣对话、动作描写细致入微。
后人常引用此版本,并评曰:“宋之弱,由削节镇之权故。
”A.个人记载具有较强主观性,可信度差B.司马光的记载最为详细,可信度最高C.三则史料记载的内容一致,可靠性大D.故事演变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变化3.表2所示为明代内阁首辅中加官概况(部分)。
据此可知,明代表2时间首辅官衔官品正统年间曹鼐侍郎低于正二品天顺年间徐有贞、许彬、李贤翰林学士正二品及以上成化年间陈文、商辂大学士正二品及以上A.封建官僚体系日益完备 B.内阁的地位得到提升C.内阁辅政逐渐趋向合法 D.内阁的决策权力增强4.1934年11月,中央红军到达广西北部瑶、苗少数民族地区,面对复杂的民族问题,红军颁发了《关于瑶苗民族中工作的原则指示》:我们对瑶民(或苗民)的基本主张,是反对一切汉族压迫与剥削、汉民与瑶民的民族平等、给瑶民彻底的自决权。
试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妥协性
一、前言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 洋法会议,以及 1982 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公约于 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于 1994 年 11 月 16 日起正式 生效,至今已获 150 多个国家批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 最为完整、也最具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随着海洋在人类的社 会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该公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和未来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按照《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全世界要划出的海洋大陆架、专属经济 区、领海的总面积达到 1.3 亿平方千米,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 35.8%。这个数字意味着:1、世界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2、 本来属于人类共有的海洋之上和海洋之下的有形资源,又要经 历一次大规模的重新分割。对此,有海洋法专家指出,自联合 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后,由会议桌引发的海洋权益大战序幕实 际上已经正式拉开,并且逐渐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妥协性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在 60 份批准书或加 入书交存之后一年起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到 1993 年 11 月 16 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 60 个国家批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 1994 年 11 月 16 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批准,是 世界上第 93 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 我国批准该公约是附条件的。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0 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决定 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大会的目的“一是解决深海洋底 的资源问题,二是广泛讨论各种相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 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3 年后,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次会议开幕时,世界各国仅对于 领海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持有截然不同的主张,存在自 3 海 里至 200 海里共 12 种观点。对于领海的定义,最直接、最深刻 地反映出了世界各国对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美苏等海洋大国 由于拥有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技实力,庞大的商船和渔业船队, 从而试图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而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自 身利益和国防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范围。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过程就是一个妥 协的过程,同时也是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支撑下的超级大 国对获取更多海洋利益的野心,与发展中国家对争取自身利益 的斗争之间的博弈。 三、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的妥协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广阔的海洋被分为九 个部分:1、内水;2、领海;3、毗邻区;4、专属经济区;5、 大陆架;6、公海;7、国际海底区域;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9、群岛水域。在以上九种海域里,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属于 国家区域的水上组成部分,沿海各国或群岛国依法享有无需宣 告的主权。其中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与该国陆地领
国际法自考题-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曾论证沿海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的是______• A.巴尔多鲁• B.格老秀斯• C.宾刻舒克• D.加利安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在古代,海洋和空气一样,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处于共同使用的状态。
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曾论证沿海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
答案为A。
2.提出3海里为领海宽度的人是______• A.巴尔多鲁• B.格老秀斯• C.宾刻舒克• D.加利安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18世纪,许多国际法学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场。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根据当时的大炮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答案为D。
3.下列公约不属于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中通过的是______•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B.《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C.《公海公约》• D.《大陆架公约》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解析] 第一次国际海洋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四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
答案为A。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日期是______•**年12月16日•**年12月10日•**年11月16日**年11月16日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12月10日召开,在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有一百多个联合国成员国在《海洋法公约》上签字。
标志着新的海洋国际秩序的建立。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
答案为D。
5.下列水域中,不属于内水的是______• A.内陆水• B.内海湾• C.内海峡• D.领海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告诉你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告诉你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很多人不懂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看看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
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
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
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
“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
“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
国际法案例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南海问题的实质与挑战
南海问题的实质与挑战千百年来,人类对于海洋一直是敬畏交加。
敬他在平和之时对人类慷慨的馈赠,畏他怒时一夕之间可以使人们流离失所,家破人亡。
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达及陆地资源的日益衰竭,人们对于海洋的畏惧越来越少。
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海洋资源无疑是个钱生钱的聚宝盆。
近年来南海问题因为其丰富的海洋资源及国家主权问题得到各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南海问题概述南海是我国南部的陆缘海,也是世界第三大陆缘海。
在英语中,南海也被称为“南中国海”。
因此,在中文里面,“南中国海”与“南海”并称的语汇。
环南海国家包括中国以及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东盟国家。
所谓南海问题就是这些国家中的一些对南海的一部分,有重叠性的主权声索,并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以来沿用《公约》的专属经济区概念,对其近海的200海里地区的海洋与矿产资源纷纷提出唯一拥有权的主张,这同我国的主权主张发生冲突。
【1】二、南海问题的现状及原因(一)、南海问题的现状近来,围绕关于南海主权与权益之争的“南海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一方面,一部分声索国在加紧开采临近的南海海域的资源,包括采取国际招标合作的方式,以图将这一问题国际化。
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也在努力通过武器采购快速实现武备现代化,以为其主权诉求壮胆。
它们也正在引入外部势力介入南海争端。
据悉,越南军方高层特地前往美国“诉苦”,刺激美国海军在地区“维权”,不放弃其在南海海域自由航行的“权利”,以平衡中国的发展。
越南去年还在南海与美国海军开展了联合演习。
菲律宾则加紧对美国施压,要求美国承诺依据美菲共同防御条约,对菲律宾关于南海的主权诉求给予背书。
各国海洋意识及权益博弈达到高潮,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各沿海国的海洋权利普遍得到扩大,不仅一些国家的3海里领海扩大到12海里,它们还得到了与大陆架相关的排他性海洋经济权利。
它们对获取扩大海洋主权以争取海洋资源的意识已有大幅提高。
马汉海权论对解决我国海洋问题的启示
马汉海权论对解决我国海洋问题的启示作者:罗先云来源:《东方教育》2014年第09期【摘要】中国历史上就有重视陆地领土的主权而忽视海上领土主权的传统,近代海权论的传入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其恶果就是在清朝末年被列强从海上打开了国门。
中国的海权面临着很多现实的问题,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马汉海权论到今天对我们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海权;马汉海权论;和谐海洋秩序对海权论的研究,历来为历史学家、政治学者和军事学界所瞩目,而鲜有国际法学人重视它。
个中原因可能与马汉海权论自始的浓厚军事性质有关,使人们容易把海上军事权利作为透视它的唯一视角。
初次涉足这一课题笔者心怀忐忑,然而出于对它的热爱,促使我们不揣浅陋,就海权论到和谐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相关国际法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海权论及其在中国的传播海权论是由美国卓越的海军历史学家马汉[1]创立的。
他首先提出了海权的六项基本要素:国家的地理位置、自然地形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数量、国民性格和政府特征。
该理论把国家分为岛国、内陆国和海界陆界兼有三类,分别分析这三类国家建构海上权利的制约因素和有利条件,并列举大量历史事例予以说明。
其中心思想就是海上力量即海权对一个国家的安全、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
海权的发展属于领土主权的外线,进可攻,退可守;陆权则属内线,以防御为主。
海权可以控制和保护陆权。
而拥有强大的海军力量、海军基地和不受他国控制的海运路线、海运条件和海外商业条件是构建海权的基本条件。
海权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产生了有历史意义的影响,他们纷纷发展海上霸权、建立强大的海军力量。
马汉的海权论在世界各国传播的同时,在晚清也经日本传到了中国。
这种传播分两种情况:一是由日本人主办的刊物为了增加发行量,翻译了一些马汉的海权论;二是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为了发展中国海军学术思想,将马汉的海权论一部分引入国内。
1903年,梁启超在日本横滨出版的中文刊物《新民丛报》上发表了《论太平洋海权及中国前途》一文,此文表明梁启超对马汉海权论的崇敬和钦佩。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领空主权表现为
目录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道试题,共 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2.英国的(赛尔登)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3.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1903年)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追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
11.马六甲海峡是(领峡)。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内水)。
13.(正常基线法)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通过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19.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0.《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的。
21.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智利)22.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真蒂利斯)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23.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东京公约)。
24.(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海洋知识竞赛题库
1.知识点:“国际法之父”指的是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海洋法学家格劳修斯,同时也是近代折中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他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
2.知识点: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简称为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
3.知识点:由联合国召开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共有八十多个国家参加。
会议的目的是解决领海宽度和捕鱼区范围问题,这是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未获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
4.知识点: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7月28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实施,为世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确立了法律新秩序,同时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知识点:内水包括沿海国的河流、湖泊、运河和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内水海域。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而且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6.知识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分为: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峡和适用专门条约的海峡等四种通行制度。
7.知识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以及有关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8.知识点:国际海底区域施行平行开发制度。
9.知识点:解决海洋争端的国际司法机关包括国际法院(也称“海牙国际法庭”)和根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等。
10.知识点:海洋法的特征包括国际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国家权益性11.知识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82.12.10【实施时间】1982.12.10【发布部门】蒙特哥湾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领海的界限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第4节毗连区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过境通行第3节无害通过第Ⅳ部分群岛国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第Ⅵ部分大陆架第Ⅶ部分公海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4节管理局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3节技术援助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第7节保障办法第8节冰封区域第9节责任第10节主权豁免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国际合作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国际合作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第XVI部分一般规定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节法庭的组织第2节权限第3节程序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第5节修正案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国际公法答案
1 (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2 (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3 (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可以引起国家继承。
4 ( 民用商船)不能行使紧追权。
5 “归化”是指(因申请)取得国籍。
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7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格老秀斯)。
8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内水)。
9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被保护国)。
10 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成立。
11 国际法委员会于( 1948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12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3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真蒂利斯)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14 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15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6 在(报复他国)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17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4)部国籍法。
18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19 (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20 (正常基线法)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21 (直线基线法)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22 (决策机关)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23 (情势变迁)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24 (世界人权宣言)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国际法案例分析
三、国际法案例分析题(共9道题).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根据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I)的宗旨和原则而制定,针对加剧的海洋法问题做出的特别详细的调整和改进。
这部公约旨在促进和鼓励学习和履行海洋法在各国之间的统一性,并确保海洋法和法律的规范化,以实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了联合国有关海洋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控制海洋管理和利用,以及污染防止原则。
(2)定义和规定了洋域,及各国权利范围,包括有限的洋面海洋主权;
(3)定义了有关海洋资源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海洋资源的受口令保护和划归并安排合理利用的义务;
(4)规定了有关海洋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的科学研究的义务;
(5)制定了有关海洋安全、守法行为和海洋领土解决的原则和规章;
(6)制定了监督机构和执行机制,以确保上述规则和原则得到遵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明确海洋权利义务,建立了国际海洋法体系,形成了一种跨越国界和地域的国际海洋共同管理机制。
该法公约可以弥补《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处理海洋问题方面的不足,填补在体系上的空白,使国际海洋共同管理体系集中、实用、灵活,得到更好的发展。
通过本公约的规定,可使有关国家在辩护和保卫本国的权利方面更为有力。
它可以增强有关国家的责任意识和约束力,以便建立一种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的海洋法体系。
船舶概论——精选推荐
第一章 概论海洋同世界上的其他事物一样,是联系在一起的。
疏远海洋的民族就是自我封锁的民族,必定落后。
旧中国疏远过海洋,实行过海禁政策和闭关锁国政策,因而落后了。
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外开放政策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它可以使自己解脱自缚之茧,较好地成为世界发展潮流中的一员。
在当代世界上,只有大陆观念而没有海洋意识的民族,是保守的民族。
保守的民族是不能兴旺发达的。
在世界近代史上,谁控制了海上贸易,谁就基本控制了世界的财富。
在当代,利用海洋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仍然可以致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也可以获得巨大的财富,二者都具有战略意义。
此外,为了实现这两方面的目标,还需要有强大的海洋力量,以便有效地保卫海上通道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这三者兼备的国家就是海洋大国。
我国现在已初步具备了做海洋大国的客观条件,应该克服思想障碍,逐步使自己成为海洋大国。
这应该是我国海洋战略的最高目标。
为此,我国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利用海洋的总体能力,面向两极和三大洋,重点研究和开发太平洋,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的管辖海域,着眼于本世纪末和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海洋食物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开发基地,以及海上旅游娱乐基地,利用全球海上通道发展国际经济联系,使我国成为名符其实的海洋大国。
第一节 海洋在政治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一、全球通道(一)大洋航线从是否适合人类大规模定居来看,地球表面可以分为自然障区和非障区两类。
自然障区包括气候障区和地形障区,例如冰原、亚寒带针叶林区,降水量过少的荒漠和某些热带雨林地区,以及海洋;非障区是指适合人类大规模定居并建立政治经济中心区的地区。
整个地球表面,自然障区占六分之五,非自然障区只占六分之一。
海洋不适合于人类居住,属于自然障区。
但是,海洋对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它是世界政治经济地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全球政治经济运转的通道。
海洋作为全球通道的作用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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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1958-1982)
联合国曾分别于1958、1960和1973-1982年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旨在编纂国际海洋法,确定海洋各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从事各种海洋活动的关系。
作为当时最强大的海洋大国,美国推动和参加了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
本文利用美国政府文件,并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追踪1958-1982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的发展脉络和演变历程,考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决策机制,探究美国海洋法利益,探讨和分析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原因、得失与影响,揭示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影响,以及作为双向互动的结果,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又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会议的进程。
本文内容一共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追溯了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后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最后阐明本文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些法律概念,并阐释本文的题目。
第一章考察了战后初期和第一、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杜鲁门公告》和大陆架立场是战后初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主要内容。
3海里和6海里领海宽度与9海里或6海里附有不同历史捕鱼权利的毗连渔区是美国
在第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要政策。
《杜鲁门公告》的出台凸显了美国决策的不周,领海宽度和毗连渔区政策反映了美国以国家安全利益为先的理念。
第二章考察了1960-1973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肯尼迪—约翰逊政府拒绝谈判多边协定,在应对马耳他提案过程中形成了初步的海底立场,并在与苏联举行的海洋法谈判中制定了12海里领海、自由通过和飞越国际海峡以及承认沿海国享有12海里领海之外的优惠渔权三项政策。
尼克松政府时期确定了大陆架和海底政策、继承了约翰逊政府的领海和国际海峡政策,修改了渔业政策,出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科学研究政策。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议上,除了12海里领海之外,美国的其他海洋法问题政策均未获得多数支持。
在谈判过程中,美国日益倾向支持200海里专属资源区,这是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影响和国际压力双重作用的结果。
第三章考察了1973-1976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以及政策的谈判情况。
1975年,美国实现了领海和国际海峡方面的谈判目标,到了1976年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渔业和海洋环境方面的谈判目标,大陆边缘外部界限的谈判趋势符合美国的立场,而海洋科学研究谈判则制定了同意制度条款,美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政策未能取得突破。
这一时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一是同意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是针对深海底采矿作出巨大让步,只是美国的让步收效甚微,深海底采矿谈判陷入僵局。
深海底采矿让步反映了海洋法谈判对美国深海底采矿政策的影响,亦反映了美国对早日达成海洋法条约的渴望。
第四章考察了1977-1980
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1977年海洋法会议产生了美国不接受的非正式综合谈判案文,促使美国政府调整谈判策略:对外寻求海洋法条约替代选择,对内支持国会进行深海底采矿立法。
谈判程序改进后,美国重返“妥协”立场,继续参加海洋法谈判,谋求修改非正式谈判案文,并继续作出了一些深海底采矿让步,进而促成了为美国接受的198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
第五章考察了1981-1982年最后两期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美国关于海
洋法问题的政策,概述了1982-1994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阐述了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原因、得失与影响。
结语部分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美国关于海洋问题的政策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