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58-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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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1958-1982)

联合国曾分别于1958、1960和1973-1982年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旨在编纂国际海洋法,确定海洋各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从事各种海洋活动的关系。作为当时最强大的海洋大国,美国推动和参加了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本文利用美国政府文件,并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追踪1958-1982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的发展脉络和演变历程,考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决策机制,探究美国海洋法利益,探讨和分析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原因、得失与影响,揭示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影响,以及作为双向互动的结果,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又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会议的进程。本文内容一共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追溯了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后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最后阐明本文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些法律概念,并阐释本文的题目。第一章考察了战后初期和第一、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杜鲁门公告》和大陆架立场是战后初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主要内容。3海里和6海里领海宽度与9海里或6海里附有不同历史捕鱼权利的毗连渔区是美国

在第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要政策。《杜鲁门公告》的出台凸显了美国决策的不周,领海宽度和毗连渔区政策反映了美国以国家安全利益为先的理念。第二章考察了1960-1973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肯尼迪—约翰逊政府拒绝谈判多边协定,在应对马耳他提案过程中形成了初步的海底立场,并在与苏联举行的海洋法谈判中制定了12海里领海、自由通过和飞越国际海峡以及承认沿海国享有12海里领海之外的优惠渔权三项政策。尼克松政府时期确定了大陆架和海底政策、继承了约翰逊政府的领海和国际海峡政策,修改了渔业政策,出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科学研究政策。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议上,除了12海里领海之外,美国的其他海洋法问题政策均未获得多数支持。在谈判过程中,美国日益倾向支持200海里专属资源区,这是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影响和国际压力双重作用的结果。第三章考察了1973-1976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以及政策的谈判情况。1975年,美国实现了领海和国际海峡方面的谈判目标,到了1976年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渔业和海洋环境方面的谈判目标,大陆边缘外部界限的谈判趋势符合美国的立场,而海洋科学研究谈判则制定了同意制度条款,美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政策未能取得突破。这一时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一是同意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是针对深海底采矿作出巨大让步,只是美国的让步收效甚微,深海底采矿谈判陷入僵局。深海底采矿让步反映了海洋法谈判对美国深海底采矿政策的影响,亦反映了美国对早日达成海洋法条约的渴望。第四章考察了1977-1980

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77年海洋法会议产生了美国不接受的非正式综合谈判案文,促使美国政府调整谈判策略:对外寻求海洋法条约替代选择,对内支持国会进行深海底采矿立法。谈判程序改进后,美国重返“妥协”立场,继续参加海洋法谈判,谋求修改非正式谈判案文,并继续作出了一些深海底采矿让步,进而促成了为美国接受的198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第五章考察了1981-1982年最后两期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美国关于海

洋法问题的政策,概述了1982-1994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阐述了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原因、得失与影响。结语部分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美国关于海洋问题的政策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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