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学者对生存权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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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途径

高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途径

我 国 学 者们 对 生 存 权 的认 识 至 少 有 以 下 几种 观 点 : ( 1 ) 生 执法不严、 执法犯法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的事件时有发生 。 存 权 是 指 人 民 的生 命 权 和 温 饱 权 ; ( 2 ) 生存 权 是 指 与 生 存 相 关
的各种权利 的总称 ; ( 3 ) 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 与基本生活条 命权、 健康权 、 劳动权 、 休息权和 获得 生活救济 的权利等 ; ( 5 )
高论我 国公 民生存权 的实现途 径



0 3 0 0 2 4)
( 太原科 技 大 学法 学院 山西 ・ 太原
要 生存 权作 为“ 首要人权” , 是基 于人类生存本 能而产 生的 自然权利 , 它以公 民的生命权为基础和 前提 。 在 国家
干预主义和积极 法治观念下, 社会权得到更多人的认知和重视 , 作为社会权之核心的生存权也随之在各国宪法和 一系 列 国际公约 中得到广 泛承认 。生存权关 涉人性尊严在经济 、 社 会和 文化领域 的承认和保障 , 意在 谋求社会 正义和平 等, 对经典 的人权价值做 出补正。本文对生存权作 了较为全 面而系统 的论述, 并分析 了我国保 障公 民生存权 的社会现 状和立法现状, 最后论述 了公 民生存权 的实现途 径, 包括宪政保 障 、 立法保障 、 明确最低生活标准等。
实现 。无 论 是 法 律 制 度 或 公 民意 识 ,都 有 意 识 地将 重 心 从生 受援助 的公 民状况、社会资源的总体状况及整个 国家依照其
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 。制度本身 的不完善 以及运行过程中复 常立法 规划 中充分体现其实现公 民生存 权的义务 。 其 次, 行政机关 实际上行使着行政权 、 准立法权和准 司法

生存权的法理分析

生存权的法理分析

生存权的法理分析发布时间:2021-04-25T14:38:56.44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1月第3期作者:蔡晨静[导读] 在平时的生活中,往往只有在谈话范围辐射到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时候人权才会被提及到,蔡晨静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在平时的生活中,往往只有在谈话范围辐射到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时候人权才会被提及到,因此社会人权被忽视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理所当然起来。

生存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有着自己独特的延展范围;同时它也是一项集合性权利,兼具实质性和精神性、一定程度上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结合。

本文试从将民生保障如何落实到生存权的这一层面,通过回溯生存权的发展历史,论述其如何从抽象的概念发展到如今以人性尊严等为基础的具体性的内涵,通过揭示我国生存权保障的现状,以一种各加综合性的方式,进一步思考目前我国生存权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生存权;生存权保障;生存权价值一、生存权的概念及性质(一)生存权的概念回溯生存权的历史,对生存权会有一些认识,但要深刻体悟与把握生存权的具体内涵还须进一步从理性的视域探讨与研究生存权的本体。

生存权的概念是难以界定的,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中,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的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虽然这一观点的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在如今的社会,这一概念覆盖范围有着显而易见的缺陷,因为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的不断充实,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己日益提上日程。

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存权,其更多是作为政治上的用语或法学的概念进行探讨。

我们通常在与国际社会就人权进行政治性对话时采用生存权的用语。

_生存权论_简评

_生存权论_简评

《生存权论》简评罗耀培《生存权论》一书是日本国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宪法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大须贺明撰写的一部论述生存权问题的专著。

全书分四部分,共21章、约29万字。

从生存权的历史渊源、特性、定义、涵盖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到立法和司法中的生存权问题,都结合各国的法制建设,联合国的保障人权活动,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国的和平宪法和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违宪审查等活动,进行了透彻的论述。

本书作者从社会福祉的高度,上溯1919年德国的《威玛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近及二战以后1946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以及1977年的苏联宪法等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独创性的比较研究,深受日本和国际宪法学界的称誉和推崇。

本书在1984年出版后,1987年又进行了第二次印刷,中国有关方面正准备翻译成中文出版。

生存权为人类的基本人权。

各国的志士仁人早就提出过种种设想。

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曾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也声明:“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①从这些早期的关于人权的论述中,人们不仅看到了政治自由的权利,也看到了对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文化、社会生活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生存权的初步概括。

二次大战开始以后,鉴于法西斯暴政的肆虐,在大战结束前夕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又宣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促成大自由中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其中“无所恐惧”、“不虞匮乏”、“社会进步和较善之民生”都是有着保障“生存权”的涵意。

在1948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3条也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22条更进一步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论读后感

生存权论读后感

生存权论读后感正如大须贺明教授在2000年的《生存权论》中文译本的序言中所写到的:“中国目前以日新月异之速度实现着经济的发展,若说尚存问题的话,那就是国民权利与自由的进一步扩充了。

与经济的发展相比,法治环境的建设落后于形势,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的而研究,更有难以适应时代要求之感”。

在这种现状下,作为法科学子,了解国外先进立法的发展和方向,阅读国外经典著名法律书籍,如《生存权论》之类的著作,是非常必要的。

在《生存权论》一书中,大须贺明教授从生存权的历史渊源、特性、定义、涵盖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 , 到立法和司法中的生存权问题,通过结合各国的法制建设, 联合国的保障人权活动, 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国的和平宪法和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违宪审查等活动, 对生存权这一概念进行了透彻的论述。

通过联系1919 年德国的《威玛宪法》, 1936 年的苏联宪法, 近及二战以后1946 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 1947 年的《意大利宪法》以及1977 年的苏联宪法等多部法典,对立法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所谓的生存权,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

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的第二篇第五章《经济生活》开头之处的第151条第一款中,就规定了对生存权的保障。

这也是生存权在社会上首次得到宪法的保障。

即《魏玛宪法》以后,各国相继出台了对生存权等的保障。

在国际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

但是他们在这些历史阶段所实现的社会性、经济性的目的和任务,作用,作为社会权的历史性质和功能值得商榷,即使是作为生存权的先锋的《魏玛宪法》中对生存权保障的条例,按照多数学者的意见,也仅仅被理解为“纲领性规定”,其法律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

按照大须贺明教授的观点,这种情况是由于资本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贫富之间分配不均。

以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为例,美国的社会权保障,是为了解决经济恐慌带来的贫困这样的社会弊病而实现的。

论文-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论文-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第16卷第2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6,No.22014年4月J.ofWuhanUni.ofSci.&Tech.(SocialScienceEdition)Apr.2014 收稿日期:2013‐12‐30 作者简介:杨 鑫(1985‐),男,辽宁沈阳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人权理论研究.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杨 鑫(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摘要:生存权的内涵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来进行区分,狭义的生存权特指人的生命权,广义的生存权则是以生命权为核心的一个权利群,这些权利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生命权能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在理论上,财产权、自由权等其他权利都可以看作是生存权的衍生权利。

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但这一基础性地位限于理论层面的判断,在实践中则不宜在生存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做出明显的选择性行为。

关键词:人权;生存权;生命权;基础性地位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4)02‐0166‐05 生存权是近年来人权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在其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学界都出现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但是已有的研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学者们在讨论生存权的相关问题时,对生存权的理解事实上并不完全一致。

这种基本概念认识上的分歧,不仅不利于学理上的讨论,同时也难以为人权保障的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即尝试对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加以考察,并进而探讨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一、生存权的两层含义要对一项具体的权利类型做出准确且能够得到公认的界定是很困难的,这从学者们对人权所做的分类的多样性即可以看出[1]。

这一问题在生存权这一权利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与其他权利相比,生存权的权利客体尤其模糊而不确定。

为了比较清晰地认识其内涵进而对其进行定义,我们依据其内容将之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进行讨论。

论中西方人权观的基本分歧

论中西方人权观的基本分歧
作者: 何正欣 作者机构: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党政干部论坛 页码: 29-30页 主题词: 人权观 个人权利 生存权和发展权 人权问题 国家主权 资产阶级 “天赋人权论” 政治权 伊斯兰国家 西方国家
摘要: 随着科索沃危机的产生,人权问题又成为整个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美国和 一些西方国家根据其政治需要对人权问题进行大肆渲染,恣意曲解,为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寻求所 谓的理论依据。中国党和政府一贯重视人权问题,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主张社会主 义的人权观。我们讲的人权和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①具体 说来,中西方人权观的基本分歧有以下几个方面。
பைடு நூலகம்

浅析生存权及其保障面临的挑战

浅析生存权及其保障面临的挑战

基础性的生命权 、 绝对 性的尊严权 、 物 质 性 的 劳 动权 、 神 圣 的财 产 权 、 固有性 的自由权、 福 利性 的 社 会保 障权 、 基 本 的 健 康 权 和环 境 权 、 适 足 的住 房 权 、 发展性的文化教育权 、 终 极
性 的幸福权 , 等等 , 都属于生存权 的权利内容 , 它们共 同构成
J a n . 2 0 1 3
Vo 1 . 1 0 No . 1
第1 0卷 第 1 期
浅析生存权及其保障面临的挑战
徐 海 涛
( 湖 北 汽 车 工业 学 院 , 湖北 十 堰 4 4 2 0 0 2 )
摘 要: 生存 权是 一 项 概 括 性 、 不 可被 剥 夺 的 维持 正 常 的健 康 且 文化 性 生 活 的权 利 , 其 权 利 内容 具 有 层 次 性 ; 生


生 存 权 的概 念
教 授 的 观 点无 疑 极 具 开 创 性 , 但笔者认为 , 生 存 权 应是 人 们 过
正 常 生 活而 不 是 最 低 限 度 生 活 的 权 利 .正 常 生 活应 是 处 于 最
生存 权 是 基 于 人 的生 存 本 能 而 产 生 的 自然 权 利 , 即伴 随
着 人 的 出生 而 产 生 的一 种基 本 人 权 。 但在人类存在早期 , 由于 个 人 权 利 意识 一 直 处 于朦 胧 状 态 ,社 会 发 展 水 平不 足 以充 分 保 障 每 个人 的 良好 生存 状 态 , 因此 人 权 仅 仅停 留在 道 德 领 域 而 没 有 法定 化 、 系统 化 和 规 范 化 , 因故 当时 还 没 有生 存 权 这 一 概 念 。但渴 望 每 个 人都 能获 得 基 本 的生 存 保 障 的 意识 却 是 几 千 年 前 人类 就 有 的 梦想 。 从孔 子在 《 礼记 ・ 礼运篇》 中描 绘 的 大 同 的图 景 , “ 故人不独亲其亲 , 不独子其子 ; 使老有所终 , 壮 有 所用 , 幼有所长 、 鳏 寡 孤独 废 疾 者 皆有 所 养 ” 到孟子的“ 老 吾 老 以及 人 之老 , 幼吾 幼 以及 人 之 幼 ” 都 体 现 了人 类早 期 对 生 存 权 保 障的 热望 [ 】 1 。随人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进 步 , 生 存 权 概 念逐 步成 熟 起来 , 经历 了朴 素 的 生存 权 观 念 、 作 为 自然 权 的生 存 权 、 作 为 社 会 权 的生 存 权 和 规 范 化 、 具 体 化 的生 存 权 四个 阶 段 1 2 1 。 最终 , 生 存 权 在 人权 的发 展 演 化史 上 留下 了厚 重 的一 笔 ,可 以说 至 今 我 们 仍处 于生 存 权 本 位 时期 0 。 安东 ・ 门格 尔 在 1 8 8 6年 完成 的《 全 部 劳 动史 论 》 中首 次 提 出生 存 权 概念 . “ 指 个 人 按 照生 存 标 准 提 出要 求 而 由 国 家提 供 物 质保 障 的权 利 ” I 3 1 。 关于生存权的定义 , 国 内外 学 者 争 论颇 多② , 在 此 不 一一 列 举 , 仅 重 点 介 绍 四种 观 点 。 第 一 个 是 日本学

我国公民生存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探析

我国公民生存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探析
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 可以依法申请调 解、 仲裁 , 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 险
权益的 , 个 人也 可 以要求 社会 保 险行政 部 门或者 社
法》 ,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尚未 正式 出台。第 四, 文
7 2
会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依 法 处 理 ” 。将 个 人 与 所 在 用 人单 位之 间发生 的社 会 保 险 争议 简 单 归 人 劳 动争
议处理 范 畴 , 适 用先 调解 后裁决 的劳动争 议处 理机
建立 。 目前农 村 社会 救 助 也 主 要 局 限于 基 本 生 活 救助, 医疗 救 助 制度 基 本 没有 建 立 。第 三 , 农 村 的
社保水 平 远低 于 城 市 。 由于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水平 低
制显 然不 妥 。因 为社 会 保 险 争议 的 内容 主 要是 执 行社会 保 险法 的法规 和政 策 , 而不是 劳动 关 系双方 当事人 协 商可让 与 、 放 弃 的权利 。 _ 2
( 2 O 1 2 Q O 1 6 )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0 0 6 3 ( 2 0 1 3 ) 0 2 - 0 0 7 2 - 0 5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2 3


重 管理 审批 轻保 障 缺 乏 宪 法 和 配 套 法 律 制 度 的强 力 化立 法滞 后 。文化 基本法 律 少 , 投入 的行 政法 规 多 , 至今 还没 有 《 新 闻法 》、 《图书
导致农 民选择 低缴 费标 准 , 进 而 只能享受 低 积 累和 低待 遇 , 这 种低 待遇 甚至 低 到不能 发挥基 本 的保 障 作用 。此外 , 城 市 化进 程 中涌 现 出 的农 民工 群 体 , 虽然 已成 为 “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建 设 者 ” , 但 绝 大 多 险待遇 。

从《李娃传》中看唐代的人权意识_婚恋自由权受教育权

从《李娃传》中看唐代的人权意识_婚恋自由权受教育权

从《李娃传》中看唐代的人权意识_婚恋自由权受教育权论文导读::受教育权与参政权:。

从《李娃传》中看唐代的人权意识。

论文关键词:《李娃传》个人生存权(生命权),个人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恋自由权受教育权,参政权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在人权概念上,我国学术界的观点主要为四种:一是人性固有权利说。

认为人权是泛指人性中固有的那些权利。

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能生活得像个人。

它是使人能够充分发展和利用其作为人的品质、智力、才能、良知及满足精神需要等的基础。

二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说。

认为人权是人的社会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抽象和概括,主要表现为人民在政治上的民主、自由权和经济、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排除了民族、宗教、国家、性别等等差别,特别是阶级差别。

它包括了一切人的、具有普遍性的人的权利。

三是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

认为人权是指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事务发生不同的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与人的社会权力相互关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

它是由人类生产劳动以满足物质需求所决定的,具有客观性;是历史地产生的社会的人类的人权;是全人类的人人都可享受的权利。

四是资产阶级特权说,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在中国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没有任何的典籍或野史记载了“人权”一词的概念,但并不代表在古代的中国就不存在人权思想,因为人权是超越时空、文化的人类共有的思想,它绝不会在任何一个民族的进程中留下空白点。

在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中,已留下了许多闪耀着人权思想光芒的佳作,本文拟从中唐的三大爱情传奇之一的《李娃传》中发掘有关唐代的人权意识,看一看在中国封建社会最鼎盛的时期,人权意识是如何逐渐深入人心的。

一、个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尊严权:1、个人生存权(生命权):“生惶惑发狂,罔知所措,因返访布政旧邸。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是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人们的生存、发展和尊严。

在现代法学领域中,人们对于生存权的探讨日益深入,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视角探讨生存权的含义、保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生存权的含义和意义生存权是指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获得基本保障和发展的权利。

它涵盖了诸多方面,如健康、饮食、居住、教育、劳动等。

生存权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生存权的实现,能够帮助人们获得物质财富和知识技能,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二、生存权的保障机制1. 国际法层面的保障国际法对于生存权的保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将生存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并强调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手段确保人民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也对生存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促使各个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

2. 国家层面的保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生活补贴、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具体措施,加强对生存权的保障。

3. 法律救济机制当个人的生存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机制可以为其提供保障。

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恢复受侵犯的生存权益。

各国的法律系统建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为个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

三、生存权面临的挑战尽管生存权在国际法和国家法中得到了保障,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1. 贫富差距的加剧贫富不均导致了生存权的差距,一些社会群体面临着生存条件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一些人难以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

2. 国家能力的不足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困难、社会政治问题等原因,无法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

生存权及其保障面临的挑战

生存权及其保障面临的挑战

Vol.10No.12013年1月第10卷第1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3一、生存权的概念生存权是基于人的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即伴随着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基本人权。

但在人类存在早期,由于个人权利意识一直处于朦胧状态,社会发展水平不足以充分保障每个人的良好生存状态,因此人权仅仅停留在道德领域而没有法定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因故当时还没有生存权这一概念。

但渴望每个人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的意识却是几千年前人类就有的梦想。

从孔子在《礼记·礼运篇》中描绘的大同的图景,“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体现了人类早期对生存权保障的热望[1]。

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生存权概念逐步成熟起来,经历了朴素的生存权观念、作为自然权的生存权、作为社会权的生存权和规范化、具体化的生存权四个阶段[2]。

最终,生存权在人权的发展演化史上留下了厚重的一笔,可以说至今我们仍处于生存权本位时期①。

安东·门格尔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史论》中首次提出生存权概念,“指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要求而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权利”[3]。

关于生存权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争论颇多②,在此不一一列举,仅重点介绍四种观点。

第一个是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教授,他认为生存权就是“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

第二个是徐显明教授,“对生存权的理解目前已形成三种意义。

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中义的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狭义的生存权,系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

人权法名词解释

人权法名词解释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

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论生存权的保护领域和实现途径

论生存权的保护领域和实现途径

法学评论(双月刊)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论生存权的保护领域和实现途径*汪进元**内容提要:关于生存权的权利属性问题,目前国内外理论界有方针条款说、抽象权利说和具体权利说等,本文赞同具体权利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代生存权0的观点,即生命本位的第一代生存权、尊严本位的第二代生存权和安全本位的第三代生存权。

文章重点提出并论证了生存权的本源性权域,即最低生活水准权,具体包括生命体的维护、有尊严的生活和安全的生活;生存权的派生性权域,即生存请求权;生存权的关联性权域,即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等各项权利中涉及人之生存的权域范围。

本文还讨论了生存权在关联诉讼中的救济和生存权之独立诉讼的救济等问题。

文章指出,在美、德等西方国家,国民生存权主要通过关联诉讼方式得以救济,而在日本、韩国及中国等亚洲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最低生活保护法规范,确立了生存权的独立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生存权的关联诉讼和独立诉讼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文章针对中国目前关于生存权的立法缺失、法规层次低以及城乡居民之生存权的司法救济不统一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设性意见。

主题词:生存权保护领域实现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将人民的生存权之保障置于人权保障的首要位置,而且2009年出台的5国家人权行动计划6又对人民的生存权保障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和具体的安排。

但是,生存权是否为一项具体权利?如果是,生存权的权域范围和保护领域有哪些?进而,生存权的实现途径又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国内外学者争论不休,迄今为止尚无定论。

本文直面前述几个问题予以讨论。

一、生存权之涵义的历史演进(一)生存权的权利属性之争从宪法条文形式上看,最早将生存权规定在宪法之中的国家当属德国。

1919年德国5威玛宪法6第151条明确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

在此范围内,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

之后,日本、德国、瑞士、意大利和印度等国宪法对生存权的保障都有相应的规定。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生 存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 快,我国亟需构建良好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必须重视生存权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面对当前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生存权的片面以及错误的认识,我们需要明确生存权的 含义,分析公民生存权保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快建立和完善生存权的权利保障机制。
儿子的心里话让姚金兰心里很难受。2008 年 3 月,姚金兰以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她本人及其儿子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由,将 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状上写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服务费。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 公司的断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姚金兰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 权”,我方要求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追讨生存权第一案”,总结了其争议的主要问题。揭示出该案 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正是由于我国生存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保障机制的缺失导 致。接着笔者 阐明了“生存权”的含义,界定了生存权与生命权、相当生活水准权等 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解决了理论界关于生存权概念混乱的问题。并从生存权的宪法保 障层面分析了生存权宪法保障的意义,并提出国内公民生存权宪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 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 ——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加之国际社会对 于人权事业的关注,公民的生存权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关注。明晰人 权理论和构建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是宪法的重要目标,生存权作为人权体系的核心 内容,对于构建完善的人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存权的法哲学解析的开题报告

生存权的法哲学解析的开题报告

生存权的法哲学解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介绍生存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之一,也被视为人权的核心权利之一。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在其生命中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源得以维持生命,并在生活过程中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和死亡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生存权包括了饮食、营养、安全、衣着、住房、医疗保健、教育等多个方面。

由于生存权的重要性,其作为人权的基石被写入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并被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所保障。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的生存权还未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生存权的保障涉及到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与法律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生存权的法哲学解析将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生存权的概念、内涵、保障措施以及其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此外,对生存权的法哲学解析也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人权保障的本质和价值,促进更加全面、平等、公正的人权保障实践的实现。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生存权的法哲学问题:1. 生存权的哲学基础:生存权与自然权利、人权理论、伦理学等相关的哲学思想和理论的关系和发展。

2. 生存权的法律保障: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人权保护机制,以及生存权的案例研究,探讨生存权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3. 生存权的实现路径:探索生存权实现的路径和方法,包括民主法治的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等方面的探讨。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四、预期结果和成果生存权的法哲学解析将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生存权概念的内涵和本质,及其保障和实现的关键问题。

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如下:1. 系统阐述生存权的哲学基础和法律保障机制。

2. 深入分析生存权保障的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为实现更加全面、平等、公正的人权保障提供参考。

3. 探索生存权实现路径和方法,为社会公众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借鉴。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生存权不是人权的全部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生存权不是人权的全部
中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高新 民
不 成 反 分 运 反 权 反 、度 腐 赞 把 腐 为 动 腐、 力 腐 制 反
我个人 不赞成把党 的反腐倡廉 分为运 动反 腐 、 权力反腐 、 制度反腐 , 我认为这从程度上讲不科学 。联合 国有一个定义就 是腐败 的实质是滥用权力 , 既然是滥用权力我们就要坚决地遏 制滥用 权力 , 权力该 干什么不该 干什么需要制 度规范 , 但是这 个规范光靠制度本身是不 可以的 , 也就是说制度应该是两个层
生存权不是人权的全部 , 的客体 而不是对政府进行 监督 的主体。三是在对人
守 法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培养 ; 而忽视 提高公民权利意
识 、 与管 理 国家 和社 会 事 务 的 意识 , 种公 民教 育 难 参 这
费投 资 为它 创 造 消 费条 件 。 为 此 , 们 应 我 当把 生产 性 投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副所长王国刚
社 会 资 源 去 影 响社 会 , 而影 响 国 家权 力 。 进
中国真正 的 消费 难点 是住 、 、 行 学
我们一直希望 能够扩大居 民消费需求 , 在这个过程 中, 我 们做过村村通路 、 村村通 电 、 村村 通电视 、 村村 通电话等工程 ,
资 和 消费 性 投 资 分 离 , 幅 大
度 扩 大消 费性 投资。
( 自 1 摘 1
转变 , 那就是要廓清我 国两千多年来 的专 制统 治的遗 毒, 改变帝王将相 的愚 民情结和老百姓 的臣民 、 民、 子
顺 民以及奴隶 、 奴才的心态 , 树立现代公民意识 、 主体 意识。
但消 费并 没有 上去 。今年为扩大 消费 , 我们 开始家电下乡 、 汽
中国社会对公 民的认 知 , 通常有三种片面性 : 一是

论中国学者对生存权的曲解

论中国学者对生存权的曲解

论中国学者对生存权的曲解摘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所论述的生存权是以市民社会背景下的自由权为基础,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要求国家有所作为提供保护帮助的权利。

它体现了一个社会在基本实现形式公平的前提下对实质公平追求。

《生存权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为这种追求的可操作性提供了论证。

但中国学者在论及生存权时曲解了其含义,是在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名义行捍卫公民自由权之实。

笔者认为这种权利实现方式是危险的,是以指出以供学界参考。

关键词:生存权;自由权;具体性权利论大须贺明的《生存权论》从作为市民宪法基本原理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一逻辑起点出发,认为在社会出现大面积结构性失业的情况下,"如果光靠资本主义社会①的抽象的法律上的自由权体系,已经不能保证国民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尊严。

所以,作为对此的一种补充,旨在具体地保障个人现实生活的生存权,就登上了政治生活的舞台。

"[1](P13)作者分别从历史的角度和比较法角度概括了生存权理论在各国的发展过程,最后立足日本现实,将教育社会权、环境权和劳动权划归"生存权性质侧面的基本权",并着重论述了生存权"具体性权利论":对于国家不作为构成的对公民生存权的侵害,可以通过违宪确认诉讼加以救济。

[2](P69及以下)由于两国社会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在中国语境下讨论生存权理论不能照搬基于日本社会的理论框架。

以下笔者将就几方面基础理论的差异作简要揭示。

一、生存权的概念在中日不同语境下的差异大须贺明在自由权基础上导出生存权的概念,将《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款②所保障的权利,称之为"生存权侧面的基本权",[3](P3)以《日本国宪法》第25条③为基础讨论日本语境下的生存权。

认为"自由权首先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的人权宣言中受到保障的,接着是《合众国宪法》,进而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把此继承了下来,并且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发育成熟,形成了具有自己完整体系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的广义与狭义-北大法意

生存权的广义与狭义-北大法意

生存权的广义与狭义作者:马岭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出处: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内容摘要:生存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生存权应是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者生存的权利,而不应是“请求”生存的权利。

生存权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是第二代人权建立的,但其“内容”是从第一代人权那里继承发展来的。

生存权作为一个权利群,其内部、外部的关系均错综复杂。

我国目前仍处于争取实现生存权的时代,此时不宜对生存权仅作狭义理解,否则易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新一轮“依附”。

关键词:广义生存权;狭义生存权;请求权;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正文:生存权本身并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群权利,不一定是宪法文本意义上的权利(宪法文本上的权利如劳动权、物质生活保障权等),而是一种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对一系列宪法文本上的权利的概括。

[1]正如许多权利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样,生存权的概念也是有争议、并且可以争议的。

不仅西方学者可以争议,中国学者也可以争议,关键在于论证。

一、生存权的界定:广义与狭义学界关于生存权的定义很多,如生存权是“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2]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及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3]是指“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和其他方面的生活条件受保障的基本权利”;[4]“生存权利保障生存所需要的起码资源,主要是食物和得到医疗的权利”;[5]“生存权是指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6]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尊严权,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包括实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提高生存质量的权利(即发展的权利);[7]“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8]“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9]等。

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一种广义的生存权概念,其特点,一是并未强调生存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而是没有任何限定的“人”;二是重点强调的是生存权的内容(如-------------------------------------------------------------------------------------------- [1]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有生存权的内容,而无应有的概念”,现在“将生存权写于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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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学者对生存权的曲解摘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所论述的生存权是以市民社会背景下的自由权为基础,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要求国家有所作为提供保护帮助的权利。

它体现了一个社会在基本实现形式公平的前提下对实质公平追求。

《生存权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为这种追求的可操作性提供了论证。

但中国学者在论及生存权时曲解了其含义,是在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名义行捍卫公民自由权之实。

笔者认为这种权利实现方式是危险的,是以指出以供学界参考。

关键词:生存权;自由权;具体性权利论大须贺明的《生存权论》从作为市民宪法基本原理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一逻辑起点出发,认为在社会出现大面积结构性失业的情况下,"如果光靠资本主义社会①的抽象的法律上的自由权体系,已经不能保证国民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尊严。

所以,作为对此的一种补充,旨在具体地保障个人现实生活的生存权,就登上了政治生活的舞台。

"[1](P13)作者分别从历史的角度和比较法角度概括了生存权理论在各国的发展过程,最后立足日本现实,将教育社会权、环境权和劳动权划归"生存权性质侧面的基本权",并着重论述了生存权"具体性权利论":对于国家不作为构成的对公民生存权的侵害,可以通过违宪确认诉讼加以救济。

[2](P69及以下)由于两国社会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在中国语境下讨论生存权理论不能照搬基于日本社会的理论框架。

以下笔者将就几方面基础理论的差异作简要揭示。

一、生存权的概念在中日不同语境下的差异大须贺明在自由权基础上导出生存权的概念,将《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款②所保障的权利,称之为"生存权侧面的基本权",[3](P3)以《日本国宪法》第25条③为基础讨论日本语境下的生存权。

认为"自由权首先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的人权宣言中受到保障的,接着是《合众国宪法》,进而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把此继承了下来,并且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发育成熟,形成了具有自己完整体系的基本人权。

因而自由权是资本主义成立阶段的产物……社会权在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才首次受到保障,因而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产物。

"[4](P11-12)具体地,"自由权是一种与'夜警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基本人权……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

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为此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

所以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中要求国家的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

"[5](P12)大须贺明于是归纳出生存权的定义: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要求国家有所"作为"提供保护帮助的权利,[6](P16)即"具体性权利论"。

它是在社会已经基本实现形式平等的前提下,为保障人权的需要,追求实质平等的努力尝试。

我国学者大多也承认生存权属于人权范畴。

李龙将生存权称为"第一人权或首要人权",认为生存权是人类为了生存而应有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与人身安全是生存权的核心部份。

[7]这种理论将所有涉及人类生存的因素加以考虑,使生存权的边界无限扩张,几乎是取消了其他权利的存在。

矫波认为生存权是"人按其本质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的最基本权利,是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人的生命不受非法损害和剥夺以及为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不受任意侵害的权利"。

[8]该说仍有望文生义之嫌,依其定义,生存权是个人某些自由不被侵犯的权利,仍属自由权范畴。

上官丕亮认为生存权是"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④[9]该说事实上将生存权等同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忽视了人们生活的精神方面。

马岭将生存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⑤[10]龚向和等提出了生存权的四层"本真含义":本质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主体是所有公民,义务相对人是国家;内容是最基本的生命保障权、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以及文化生活保障权。

[11]这种理论几乎将生存权完全等同于人权。

在日本,不论"纲领性规定论"⑥[12](P119-121),抑或"具体性权利论",皆以形式公平和国家义务性为前提,而我国学界对生存权的理解多从其权利内容出发,多属于马岭所谓的广义概念。

这种差异使得两国学者像是在各说各话,难以进行有效的学术探讨,其原因是深刻的,以下便进行进一步探讨。

二、为谋求多数人的权利而曲解大须贺明所述生存权的权利主体是"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等,是存在于现实中的个别的、具体的人,即带有具体性、个别性这样属性的'个人'"。

[13](P16)但"也只能是一定限度上的、对自由权权利主体所具有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范围的修正,而并非是现实生活中具体存在的个人。

"[14](P16)生存权建立在自由权基础上,不能破坏市民社会的自立原则,不能背离"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立性的理念";它存在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病,恢复市民因这些外在因素失去的本来已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因结构性失业而面临生存困境的人相对于整个社会总人口来说毕竟是少数,所以相对于自由权主体,生存权主体是少数人。

中国学者所讨论生存权主体,诸如全人类,全国人民(或公民)[15](P1),全体当代人和后代人,甚至还包括民营企业[16]等等,基本涉及到特定社会的所有人,这反映了两方面的现实。

一方面,我国社会还处在争取第一代人权--争取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等三大自由的时代。

在这一时代,户籍制度还限制着人们的人身自由,一刀切的教育还限制着人们的精神自由,不公平的分配制度和残缺的产权制度的还限制着人们的经济自由,形式平等尚不充分。

人们为更基本的更广泛群体的权利奔走尚力不从心,便难以顾及少部分人的权利,况且在公民权利普遍缺失的大背景下,因结构性失业而遭遇生存困境的少部分人并未凸显出来,因而也难以获得关注。

另一方面,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追求生存权比追求自由权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更小。

三大自由无一方面不涉及人的生存问题,人们不能举自由的旗帜追求自由权时,便举起了"生存权"的大旗行追求自由权之实,将诸自由权的内容转至生存权名义之下,而不顾及概念的统一和交流的需要。

相应地,为尽量避免使用"自由"这个敏感词,政府也倾向于使用"生存权"这个词汇,而不管其学术上的定义为何。

三、环境权:大须贺明的理解误区在讨论环境权时,大须贺明写道:"严重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夺走了人作为生物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比如说纯净的空气、水以及充足的阳光,具有否定人类生存的可能性。

因此,排除对作为人类社会生活前提的良好环境的破坏,或事先对其加以预防,就作为生存权自身的内容被提了出来。

"[17](P25)依其所述,环境权是全人类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地球上的每一个个人。

这种将环境权纳入生存权范畴的处理方式,使得生存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全人类,与全书将生存权主体限定为"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等"的论断相冲突,冲淡了"生存权"这一概念的创新性,对人们对生存权主体之范围,生存权权利之内容的分歧与曲解或需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环境权应该是与自由权互补的概念,应该与自由权同时提出来。

约翰?密尔定义自由的经典格言有两条:"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的话。

"[18](P112)"严重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理所当然是"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理所当然地,为此类行为的人"应当负责交代"并"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只不过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社会的意见"尚未认识到这种危害,不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

如今看来,环境权也是自由权的边界之一,是对自由权行使的限制。

把这种认识的迟延看作是亡羊补牢,是对自由权内涵和外延的更清晰的界定或许更为合适,而不应看作是在自由权基础上的新发展将其归入生存权的范畴。

四、使文本权利走向现实的冒险尽管还没有成为通说,"具体性权利论"是大须贺明《生存权论》的最大贡献。

他引入违宪确认诉讼,使早已为国家及主流舆论所承认但却仍被束之高阁的宪法权利--生存权变为人们可以实实在在享有的现实权利成为可能。

这一研究路径无疑对中国学者颇具启发性。

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但能够切实落实到人们头上的,却远远达不到人们的预期。

为使宪法权利从文本走向现实,苦心孤诣的中国学者急不可耐地举起了生存权的大旗。

如将生存权定义为"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既可以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又可以使生存权的内容更明确,使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权利迅速进入我们的视野,这有利于促进我国食物的安全生产以及住房等与公民生活水准密切相关的制度改革,进而有利于推动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

"[19]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仍处于争取实现生存权的时代,此时不宜对生存权仅作狭义理解,否则易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新一轮'依附'",[20]唯恐对政府积极作为的要求导致政府对公民自由权的进一步侵害,与其说是在争取生存权,不如说是在捍卫自由权。

概言之,尽管对环境权的定性存在谬误,大须贺明对生存权的理解是与国际学术界一致的,是可以进行对话交流的,其贡献在于为把文本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

中国学者"为生民立命"的精神诚然可贵,但为达目不顾国际学术界已达成的共识,对一个概念进行随意解释,这种做法是否真能争取到自由权旗帜下所未能获得的公民权利?是否会妨碍中国法学自身发展的自信和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是否会适得其反,使自由权为所谓的"生存权"所掩盖而更难伸张?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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