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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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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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研究好资料,欢迎下载民事诉讼法复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纠纷是指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三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和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防止个人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

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点汇总

一、合议制度在一审中,合议庭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在二审中,合议庭有审判员组成,无陪审员在重审和再审程序中,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另行组成的形式根据原审程序决定1)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2)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3)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回避制度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但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回避程序1)回避的申请应由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以上诉的方式2)对于证人,翻译人,勘验人,鉴定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做出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于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3)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而且在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人应停止与案件有关的事务当事人不服回避,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案件不再停止职务的执行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诉起诉的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清幽,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手里范围,受诉法院管辖二、受理不予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心里有的6个月内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说明情况,不予受理3)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手里,法院会下达立案通知书;如果不受理,则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可以上诉三、庭审前准备法院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立案通知书,同时法院内部要确定合议庭成员,若可以,组织双方证人交换证据,试行调解1)审前准备: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则终止审理)2)法庭调查:五、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事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看眼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六、撤诉申请撤诉1)出于自愿申请撤诉2)申请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法院有权裁定是否准予撤诉3)申请撤诉的时间应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按撤诉处理1)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2)被提起反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裁定不准撤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诉讼中止1)一档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6)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反诉反诉条件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与本诉应当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反诉特征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4)反诉的吞并性一、上诉1、上诉对象1)调解结案的不得上诉2)依特别程序结案不得上诉3)3种裁定可以上诉:A不予受理B驳回受理的裁定C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上诉主体3、法庭期限提起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4、应该提交上诉状二、提起上诉的程序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关于上诉案的审理1、审理范围:2、审理方式:1)合议庭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可以直接不开庭审理:1)针对第一审裁定不服上诉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用法律错误的4)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发还重审四、关于上诉裁判的效力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督促程序申请条件:1)限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经到期数目确定(包括本金和利息)3)债权人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1)主体方面是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2)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3)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4)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特别程序的特点1)原则上不在基层法院适用独任制加以审理2)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3)只要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4)审理期限较短5)不适用再审程序一、法院提起再审1)本院再审: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提出,由审委会决定再审2)最高热敏法院及做出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法院提出的再审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二、检察院抗诉: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书不能抗诉)执行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程序条件:只能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3)时间条件: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两年内提起4)应当具备法定的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四、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1)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要么使用一审程序要么使用二审程序(前者可以上诉)3)如果原来是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时使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再审做出的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时仍使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程序终结,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事诉讼法复习总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总重点

第一编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方式以及区别1.和解2.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其他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特点1.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程序的严格规范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诉法是基本法2.民诉法是部门法3.民诉法是程序法4.民诉法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6个特有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适用范围(P31)3.处分原则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4.辩论原则大陆法系国家辩论主义的内涵和内容(P37)5.检查监督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回避制度定义: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回避原因与适用对象、方式原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西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对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P46)公开审判制度定义: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例外情形(1、2为法定不公开,3、4为裁量不公开)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4.涉及商业秘密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审判权调解权判决权法院职权程序管理、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权执行争议裁决权程序管理、裁决权管辖恒定定义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确定标准:1.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一般地域管辖的各情况适用(74~75)特别管辖中关于合同的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3种)和协议管辖(条件)共同管辖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1.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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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归纳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归纳1、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2、什么是民事诉讼法?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6、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有哪些?7、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区别?8、诉权的概念和内容?9、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1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11、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2、试论辩论原则。

13、处分原则。

14、试述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的原则。

1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内容是什么?16、试论公开审判制度?17、什么是共同管辖?18、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9、简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的区别?20、如何确定共同管辖案件的管辖的法院?2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22、管辖是如何分类的?23、试述不同审判程序中审判组织的不同形式。

24、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25、什么是民事诉讼权利的承担?26、共同诉讼的意义?27、共同诉讼人的特点是什么?28、共同诉讼的种类有哪些?29、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

30、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31、试述代表人诉讼地位及意义。

32、代表人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3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是怎样的?34、怎样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35、比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异同。

36、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37、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38、法定代理人的法律特征?39、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40、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4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43、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44、诉讼期间的概念、种类及计算方法?45、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特征是什么?46、试述各种送达方式的不同程序。

47、什么是“调解书的效力”?48、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范围、措施有哪些?49、先予执行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是什么?50、比较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何不同?51、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内容有哪些?5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2、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合议制度:是指以3名以上的的单数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做出裁判的制度。

4、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诉讼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其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7、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8、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向其提起诉讼。

9、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次分配结果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10、诉讼中的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11、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地加以争执,依据法律的规定视为自认的情况。

12、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

13、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证明中的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

14、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一、案件种类民事诉讼案件按照不同的性质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财产纠纷案件:包括所有与财产权益有关的争议,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2.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

3. 继承纠纷案件:涉及遗产的继承或分割问题,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权的确认等。

4. 劳动争议案件:指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的争议,例如工资、工时、解雇等问题。

5. 执行异议案件:当甲方获得执行权时,乙方认为该执行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起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中需要明确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

2. 立案受理:法院根据起诉状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依法发出立案通知书。

3. 调解和举证:在法庭开庭前,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达成和解,将终结诉讼。

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将提交证据。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法官审查证据,最后作出判决。

5. 判决执行:法院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判决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可以提出反诉,需要举证证明反诉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3. 约定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或分摊举证责任。

4. 并合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判决执行判决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就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判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执行: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强制被判决人履行支付款项、交付财产等义务。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民族、性别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自愿是指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合法是指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依照法定程序从人民法院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具有强制性、矛盾对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六项,即平等原则、当事人主体原则、合法途径原则、公正原则、合理程序原则和审判用户意原则。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1. 原告原告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追求自己权益保护的主体。

原告必须具备诉权和诉利益。

2. 被告被告是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请求对象。

被告需具备被告资格和诉利益。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他可以主动介入或被法院要求介入诉讼。

三、诉讼前的准备1. 调解与和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双方当事人通过互相让步,在保护各自利益的同时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和解则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

2. 立案立案是指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成为法院审理的案件。

立案需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诉讼的程序1. 程序合议制程名合议制是指案件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2. 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案件一般经历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

当事人对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 证据的举证与质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

五、民事诉讼的结果1. 判决与裁定民事诉讼的结果包括判决和裁定两种形式。

判决是指对法律争议或法律事实所作出的决定,裁定是指对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2. 强制执行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人员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六、特殊程序和诉讼方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旨在加速诉讼速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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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l)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通过这四个任务的实现,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

(三)诉和诉权1.诉。

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有二: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二者缺一不可。

2.诉权。

这是指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人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据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保护;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根据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1.共有原则。

(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3)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特有原则。

(l)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3)对等原则;(4)调解原则;(5)辩论原则;(6)处分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支持起诉原则;(9)人民调解原则。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它是相对独任制而言的。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涉及离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种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

这是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l)普通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特别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特别管辖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个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故又称为约定管辖和合议管辖。

(4)专属管辖。

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

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诉讼参加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二是诉讼代理人。

1. 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三个特点:(l)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的当事人的代表人。

在我国分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八)民事诉讼证据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点。

2.民事诉讼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l)本证与反证;(2)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以下七种:(l)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3.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为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

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但在两种情况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在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下列六种情况:一是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是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是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是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

4.举证责任的免除。

(l)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财产保全。

是指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据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急需,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裁定先予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l)当事人提出申请;(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l)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带有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是排除诉讼中的妨害,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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