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一、交割方式
1.1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标的资产后,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
1.2卖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交易款项后,向买方移交标的资产。
二、交割时间
2.1交割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一般为交易协议达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2.2交割时间可根据双方协商,提前或延迟,但需书面确认。
三、标的资产的交付与接收
3.1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在交割日完成;
3.2交割日前,卖方应将标的资产移交至指定地点,买方有权验证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买方接收标的资产后,应当尽快进行验收,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验收结果。
四、交易款项的支付与收取
4.1买方应在交割日前将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4.2卖方应在接收到交易款项后尽快核对款项的正确性,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收款结果。
五、延迟交割
5.1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交割延迟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交割日期;
5.2延迟交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延迟交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交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7.1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5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你好,以下是一个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文,供参考:]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2)1. 交割时间和地点:a) 交割时间: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b) 交割地点: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点的指定仓库。
2. 货物质量和数量:a) 货物质量:卖方应保证所交割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b) 货物数量: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确保货物数量正确无误。
3. 交割方式和费用:a)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买方自提或由卖方配送,双方应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b) 交割费用:交割费用由买方和卖方按约定负担或共同分担,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 交割凭证和手续:a) 交割凭证:卖方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交割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货单、运输证明等。
b) 交割手续: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割手续和要求进行验收、签收等相关手续。
5. 违约责任:a) 卖方违约:如卖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b) 买方违约:如买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6. 其他事项:a) 交割价格:交割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价格。
b) 交割时间延期: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割时间延期,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以上为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范文,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和保障现货交易交割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现货交易交割的主体为买方和卖方,双方在签订现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交割。
第三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
第四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方式,双方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交割方式。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一、前言本文旨在详细描述上交所交割细则,并提供相关条款和规定。
交割是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割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和程序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二、交割的基本概念交割是指证券交易中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实物或者资金的实际转移过程。
交割一般包括了发起交割、交割对方确认、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等环节。
三、交割的程序和要求1. 发起交割交易双方在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发起交割。
发起方需在交割日前向上交所提出交割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交割文件和材料。
2. 交割对方确认收到交割申请后,上交所将核对双方的交割文件和材料。
一旦确认无误,上交所将通知交割对方,并要求其提供确认意见。
3. 资金清算交割对方在确认交割后,需及时向上交所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金,并确保其足额完成交割所需的资金准备工作。
4. 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完成后,交割对方需按照约定向发起方交付相应的证券。
证券交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在交割协议中明确规定。
四、交割的规则和注意事项1. 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交割协议和要求履行义务,确保交割的准确和及时性。
2. 交割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向上交所申请仲裁或调解,并配合上交所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 交割后,交割对方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结算指令,要求上交所进行资金结算。
4. 如果交割对方无法按时履行交割义务,发起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交割的风险和对策1. 交割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交易双方应充分认识和规避这些风险。
2. 交割对方应确保其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 上交所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并及时向交易市场和投资者通报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预警。
六、结语交割是证券交易的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到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四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是指在现货市场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完成交易的过程。
本文将会从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割物品、权益转移等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一、交易时间: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一般分为交易日和交割日两个阶段。
交易日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时间段,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之间。
在这个时间段内,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或者经纪人进行买卖操作,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交割日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割时间。
交割日一般与交易日相隔一段时间,具体的交割日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二、交割方式:现货交易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形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给对方。
在实物交割中,买方需要提供支付货款的凭证,卖方需要提供交付货物的凭证,以完成交割过程。
实物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为实物货物的情况,比如金银、农产品等。
现金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的形式来完成交割。
在现金交割中,买方需要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则需要提供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以完成交割过程。
现金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不适合实物交割的情况,比如金融衍生品、货币等。
三、交割物品:现货交易的交割物品可以是各种商品和金融产品,在交易之前,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交割物品。
交割物品的种类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包括金银、原油、农产品、贵金属、外汇等。
交割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对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交易进行之前,买卖双方需要明确规定交割物品的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要求,以保证交割的顺利进行。
四、权益转移:在现货交易中,交割不仅仅是交割物品的所有权转移,还包括了权益的转移。
买方在交割后将享有交割物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卖方则失去了相应的权益。
为了保证权益的有效转移,买卖双方在交割之前需要签署交割凭证,并按照交割凭证中的规定进行交付和交割。
交割凭证一般包括交割确认书、交割单据等,用于证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上交所交割细则(五篇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上交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8年1月28日修订)更新日期:2006-07-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根据2018年11月23日《关于修改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8〕437号)修订,玉米淀粉升贴水结算规则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相关修改自CS2001合约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4年2月7日第2届理事会第48次会议修订2014年2月19日大商所发[2014]33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4年2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鸡蛋品种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模版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模版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文档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 卖方:指卖出商品的交易一方2) 买方:指购买商品的交易一方3) 商品:指本次交易涉及的具体商品4) 数量:指本次交易涉及的商品数量5) 交割日期:指双方约定的商品交付日期6) 交割地点:指双方约定的商品交付地点1.2 解释1) 本交割细则模板适用于现货交易,双方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2) 本模板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文件,具体细节需根据双方约定进行确定。
第二部分:交割条款2.1 交割日期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双方可协商变更交割日期。
2.2 交割地点交割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点),双方可协商变更交割地点。
2.3 交割方式双方约定的交割方式为现货实物交割,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商品给买方,买方应接收并支付相应款项。
2.4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卖方应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该质量标准。
2.5 数量控制2.5.1 商品数量为_______________(具体数量),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交割。
2.5.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商品数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解除合同。
2.6 交付费用2.6.1 交割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由_______________(具体方)承担。
2.6.2 如因交割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及时支付给卖方。
第三部分:交割责任与风险3.1 交割责任3.1.1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商品给买方。
3.1.2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商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3.2 风险转移3.2.1 自交割日期起,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下面是一个关于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范文,____字:上交所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割业务,优化交割流程,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交所交割业务是指上交所按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市场价值等额交收,进行转移登记,并通过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经纪机构、投资者等。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交割业务相关信息,提供交割业务咨询服务,并建立完善的交割申报、交割清算等系统,保障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上交所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慎处理交割业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六条上市公司股票的交割流程如下:(一)经纪机构向上交所提供证券交易确认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二)上交所核实确认单和材料的真实性,确认交割申报;(三)投资者委托经纪机构进行交割,在交割日所定的时间内向经纪机构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股票;(四)经纪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交割申报,上交所审核交割申报,完成交易数据的确认,生成交割清算文件;(五)上交所提交交割清算文件至结算机构,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完成股票的转移登记;(六)结算机构将资金清算结果及股票转移登记结果通过上交所通知经纪机构,经纪机构通知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割流程如下:(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转入上交所指定的证券账户;(二)投资者委托经纪机构在交割日所定的时间内向经纪机构提供相应的资金;(三)经纪机构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向结算机构进行交割申报,同时将资金从投资者账户划转至结算机构账户;(四)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完成基金份额的转移登记;(五)结算机构将资金清算结果及基金份额转移登记结果通过上交所通知经纪机构,经纪机构通知投资者。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旳生产厂生产旳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旳外形、尺寸、重量及容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旳每批商品旳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旳360天内,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旳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旳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旳规格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应当是同毕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旳商品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旳包装与堆放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用于交割旳热轧卷板每一仓单旳标旳实物应当作为一种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旳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热轧卷板原则仓单旳实物溢短不超过±5%。
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原则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旳,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对应旳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旳,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旳交割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旳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旳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原则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是指在现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包括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交割方式、交割品种、交割地点等。
一、交割日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是指在该日期前后进行交割的时间范围。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交割日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一个特定交易周期的最后一天。
二、交割方式现货交易的交割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1. 实物交割: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交割地点等条件,进行实物商品的交割。
商品的交割必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运输等要求。
2. 现金交割:双方约定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交割。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通过银行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资金结算。
三、交割品种现货交易的交割品种可以是各种商品,包括农产品、金属、能源等。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每个交易品种可能有一些特定的交割要求和标准,包括质量、数量、包装、运输等。
四、交割地点交货地点是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实物商品的交割地点。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交割地点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仓库、装卸站点等。
交易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割,以确保商品能够按时到达并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五、交割费用交割费用是指交易双方在进行实物交割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仓库租金、货运费用等。
交割费用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交割前支付。
六、违约处理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割,就被认定为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所的规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以上只是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交易所和不同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现货交易时,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交割细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1. 交割标的及品种1.1 标的物:[填写具体标的物]1.2 品种:[填写具体品种]2. 交割日期及地点2.1 交割日期:[填写具体交割日期]2.2 交割地点:[填写具体交割地点]3. 交割方式3.1 按现货价格交割:交易双方在交割日前向交易所提交相应的交割通知,并在交割日当天按照交易所公布的现货价格进行交割。
3.2 线下交割:交易双方在交割日前协商确定交割方式,并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进行交割。
4. 交割通知4.1 买方交割通知:买方在交割日前[填写具体通知时间]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交割通知书,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等信息。
4.2 卖方交割通知:卖方在交割日前[填写具体通知时间]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交割通知书,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等信息。
4.3 交易所确认: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和卖方的交割通知后,进行交割通知的确认。
5. 交割数量及计价单位5.1 交割数量: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交割数量,并在交割通知中明确指定。
5.2 计价单位: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计价单位,并在交割通知中明确指定。
6. 交割质量标准6.1 交割质量标准: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交割质量标准,并在交割通知中明确指定。
6.2 质量检验:交易双方可以协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割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交割。
6.3 质量争议解决:如发生交割品质量争议,交易双方同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争议解决,并遵循专业机构的裁决结果。
7. 交割价格及结算方式7.1 交割价格: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交割价格,并在交割通知中明确指定。
7.2 结算方式: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结算方式,并在交割通知中明确指定。
7.3 交割付款:交易双方在交割日当天进行交割付款,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8. 违约责任8.1 买方违约责任:买方如未按时向交易所提交交割通知,视为买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卖方违约责任:卖方如未按时向交易所提交交割通知,视为卖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
附件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第四条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
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完税交割是指已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六条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七条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doc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
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主要包括交割范围、交割期限、交割方式、交割手续费等内容。
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交割范围:
1.交割品种:上交所交割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
2.交割数量:交割数量与合约的买卖方向相关。
在买方行权的情况下,交割数量为合约张数;在卖方行权的情况下,交割数量为合约张数的相反数。
交割数量应符合合约交割所能代表的标的资产的最小交易单位。
3.交割标的和比例:交割标的均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和基金份额。
交割比例为合约标的所对应的标的交割量与合约标的单位乘数之比。
二、交割期限:
1.交割期限:交割期限为合约到期日当天,交割日为下一交易日。
若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交割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交割时间:上交所交割时间为交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五十分的开市时间段。
三、交割方式:
1.电子交割:上交所通过电子交割系统进行交割操作。
交易商通过电子交割系统登录账号,进行申报、成交和确认等操作。
2.出入库登记:交割日当天,交易商将持有的交割标的出库,或者申请入库,由交割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出入库登记。
四、交割手续费:
1.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按照合约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费率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
2.交割手续费收取方式: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操作时由上交所自动从交易商的账户中扣除。
以上是对上交所交割细则的一般介绍,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请参与交易的各方在进行交割操作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货交易交割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现货交易市场进行的所有交割行为。
第三条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内容包括交割方式、标的物的交割品质要求、过户手续、交割时间和地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交割方式第四条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第五条实物交割是指交易买方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金额后,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第六条现金交割是指交易买方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金额后,卖方不交付标的物,而是转账到买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标的物的交割品质要求第七条标的物的交割品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标的物的鉴定和检验。
第八条根据实际交易需求,交易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的交割品质指标和检验方式。
第四章:过户手续第九条在交割前,买卖双方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包括股权登记或其他相关证券过户手续。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过户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交割时间和地点第十一条交割时间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交割时间,一般为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定的工作日。
第十二条交割地点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交割的地点,一般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库存。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在交割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交易合同的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如对本细则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经交易所审批并公示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交易所所有。
以上是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的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的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应根据交易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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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白糖、棉花、菜油: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PTA1、硅铁、锰硅: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菜粕交付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1PTA厂库交割方式自510合约开始执行。
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普通小麦第七条交割单位:50吨。
第八条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2.0%。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一)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
标准仓单出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车船板交货时水分≤12.5%的足量交货;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二)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三)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九条普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第二节优质强筋小麦第十条交割单位:20吨。
第十一条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不完善粒中霉变粒≤2.0%,300s≤降落数值≤550s;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8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一)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6分钟、湿面筋≥28%、拉伸面积(135min)≥75cm2时的,贴水80元/吨;稳定时间≥12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的,升水20元/吨。
(二)强麦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
出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三)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四)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第十二条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节棉花第十三条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四条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规定的3128B级,且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的国产棉花。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规定的,颜色级为11、21、41、12、22级,平均长度级为27mm、29mm及以上,长度整齐度为U1、U2、U4档,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C级C2档,断裂比强度为S1、S2、S4档,轧工质量为P1档、P3档的棉花,可以替代交割。
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一个交割单位棉花按照颜色级和轧工质量比例实行分级计价。
有主体颜色级的棉花,升水100元/吨。
无主体颜色级的棉花,以其中占比例最大的颜色级为标注颜色级。
升贴水和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七条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四节白糖第十八条交割单位:10吨。
第十九条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第二十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精对苯二甲酸第二十二条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
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四条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六节菜籽第二十五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菜籽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以下质量指标的菜籽:含油量(以8%水分计,以下同)≥38.0%,水分≤9.0%,杂质≤3.0%,热损伤粒≤2.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
菜籽指标定义、卫生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菜籽》(GB/T 11762-2006)执行。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含油量以38.0%为基准,每高(低)1个百分点,升水(贴水)70元/吨,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无升水,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照1个百分点计,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
含油量低于35.0%的不允许交割。
(二)杂质以3.0%为基准,每低(高)0.5个百分点升水(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升贴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杂质高于3.0%的不允许交割。
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杂质高于4.0%的不允许交割。
(三)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水分以9.0%为基准,每高0.5个百分点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贴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许交割。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许交割。
第二十七条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方式。
编织袋的长度为1100-1250mm,宽度为650-750mm,缝包机缝口,单包装载菜籽质量不少于60公斤。
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应清洁、牢固、透气、无毒害物质污染、无霉变。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第七节菜油第二十八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九条菜油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菜籽油》(GB1536-2004)四级质量指标的菜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GB1536-2004规定的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
该菜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三十条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过 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