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2015年3月6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6.5至10.25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

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同时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

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差额补偿部分相应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

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

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3月6日起实施。

国债期货交割

在国债期货交割日,空头可以选择任何一只对自己最有利的可交割国债进行交割,这就是最便宜交割券(CTD)。 在确定国债期货最便宜交割券时,通常有两条经验法则可供参照。 经验法则一:当国债到期收益率大于标准券票面利率3%时,久期越大,越有可能成为CTD券;且当收益率曲线越陡时,越是长久期国债,越有可能成为CTD券。 经验法则二:当国债到期收益率小于标准券票面利率3%时,久期越小,越有可能成为CTD券;且当收益率曲线越平时,久期越小,越有可能成为CTD券。 不过,上面两个法则只是经验之谈,并不是绝对的。即,并不是说当到期收益率>3%时,长久期国债相对短久期国债的就一定更可能是CTD券,反之亦然。这主要是因为在推导经验法则的时候,我们运用了近似处理,忽略了凸性、应计利息等因素,致使两条经验法则并不绝对成立。 事实上,对于不同时刻,最优的交割券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随着时间的变动,CTD券有可能是在不停的变化的。 寻找CTD券最常用的方法有三个,分别是最大隐含回购利率法、最小基差法和最小净基差法,其中最可靠的方法是隐含回购利率法(IRR)。隐含回购利率,是指空头买入国债现货并用于期货交割所得到的理论收益率,隐含回购利率最大的可交割国债,即为最便宜交割券。当持有至交割期间没有付息时,隐含回购利率的计算方法是“(国债期货发票价格-国债现货购买价格)/国债现货购买价格,然后将其年化,即得到相应利率”。 除了隐含回购利率法以外,最小基差法和最小净基差法也常被用于寻找CTD券,基差(Basis)定义为可交割国债现货价格与调整后国债期货价格的差,表示购买国债现货用交割时的绝对收益水平。对于任何一只可交割券,其基差可用公式表示为:基差=国债现货价格-期货价格×转换因子。 净基差(Net Basis)是考虑国债购买日到交割日期间的利息收入与资金机会成本(或回购融资成本),是基差扣除持有期收益,反映的是购买国债现货用于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的净成本。净基差=国债现货价格-期货价格×转换因子-持有收入+融资成本。 在选择CTD券时,最大隐含回购利率法、最小基差法和最小净基差法所得结果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但个别情况存在不一致,这是因为各自的评判原则有略微差异。 具体来讲:首先,IRR衡量的是购买国债现货用于交割的理论收益率,是一个相对比例的概念,而基差和净基差则是购买国债现货用于交割的理论收益(成本)水平,是一个金额的概念。由于购买国债现货的价格是不同的,即使理论收益(成本)水平排名一致,理论收益率排名未必一致,因此导致个别情况下,IRR法和基准或净基差法出现不一致。一般来讲,使用比率更能反映交易的优劣情况,因此IRR法被认为是更为可靠的方法。其次,基差法和净基差法的区别在于后者考虑了持有期的票息收益以及资金的机会成本(或融资成本),而前者没有考虑,因此最小净基差法较最小基差法更常被使用。

鸡蛋期货交割交易规则.docx

【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鲜鸡蛋交易单位 :5吨/手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500千克最小变动价位:1元/500千克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合约月份 :1、2、3、4、5、6、9、10、11、12月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交易代码 :J D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鸡蛋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谢谢你的观赏(一)保证金制度鸡蛋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鸡蛋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比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N)交易保证金比例N≤8万手合约价值的5% N>8万手合约价值的7% (二)涨跌停板制度鸡蛋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三)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不同时期鸡蛋期货限仓比例持仓限额:谢谢你的观赏

国债期货交割选择权与交割特征研究

国债期货交割选择权与交割特征研究 国债期货交割选择权与交割特征研究国债期货是国际上发展成熟、交易最为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国债期货交割是期货交易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期货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我国国债期货交割历史尚短,截至2014年8月初,仅经历三次实物交割。从国际上来看,美国与英国均为国债期货市场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对于推出国债期货产品不久的我国而言,美国及英国上市初期的国债期货运行情况更贴近当前我国的市场情况。因此,研究美国及英国国债期货交割特征,对于防范我国国债期货交割风险,保障国债期货安全运行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1。 国债期货交割研究概述 国债期货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前者将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来实现对到期未平仓合约的了结,后者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制度,只有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较小的少数国家采用现金交割。在采用实物交割的国家中,绝大部分期货头寸也会在最后交易日前反向冲销予以平仓。尽管如此,作为联系国债现货和期货的价格纽带,交割是投资者实现套期保值和期现套利的重要手段,对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 目前,国外对国债期货交割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交割选择权方面。交割选择权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期货和现货价格在到期日不收敛的主要原因,包括时间选择权、品质选择权、月末选择权等,这些均为

增加卖方价值的卖方选择权。其中,时间选择权指的是卖方在交割期内决定何时交割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权利;品质选择权指的是卖方在可交割国债范围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品种进行交割的权利;而月末选择权是指在最后交易日与最后交割日之间卖方可以执行的权利。 国债期货是我国首个采取实物交割的金融期货产品,因而国内对国债期货交割相关问题的关注较少,即使是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商品期货的交割研究也并不充分。综观已有文献,许多研究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证明交割选择权的存在,并对其价值进行测算,或对期货的交割量进行统计分析,但缺乏对国债期货交割特征的系统分析。下面,本文将对国债期货市场发展较为成功的英美两国国债期货交割制度及交割特征进行重点分析。 英美国债期货交割制度简介 (一)美国国债期货交割制度 在交割流程方面,美国国债期货实行滚动交割制度,卖方在交割期内可以主动申报交割意向,并由卖方决定交割日以及交割券种,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按“最早建仓头寸优先”原则为卖方匹配买方。 滚动交割的交割期大致有一个月,每个交割循环需要3个工作日,分别为意向日、通知日和交割日。所有期限的国债期货合约,初始意向日均为合约到期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两个工作日,卖方可以开始申报交割意向;初始通知日为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卖方结算会员根据配对结果向买方结算会员传递发票;初始交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2015年3月6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6.5至10.25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 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统一组织进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及、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 会员的不足时,应当及时或者自行。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即指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的为基准确定的。 四、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中,当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有积极作用。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对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八、强制减仓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目录 一、总则 (3) 二、科目设置 (5) 三、主要账务处理 (6) (一)存入保证金 (6) (二)提取保证金 (6) (三)开仓 (6)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四)平仓 (6)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6)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八)实物交割 (8) 1、意向申报日(T日:减少待交割持仓) (9) (1)减少空头待交割持仓: (9) (2)减少多头待交割持仓: (9) (3)其他会计分录参照(六)(七)处理。 (9) 2、交割空头持仓:(T+1日:交券日) (9) 3、缴款交收(T+2日:配对缴款日) (9) (1)空头交收,并减少待交割债券持仓: (9) (2)多头缴款,并确认待交割债券投资: (10) (3)保证金调整参照(七)处理。 (10) 4、交割多头持仓:(T+3日:收券日) (10) (九)交割违约 (10) 1、违约方: (10) 2、被违约方: (11) 附件:参考范例 (12)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第十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差别4:交割制度的差别

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差别(4):交割制度的差别 一、什么是T+0?什么是T+1? T是指交易当日。T+0、T+1或者T+N都是交易中的交割制度,代表双方交易的标的和资金在当天交割、在下一个交易日交割还是在下N交易日后交割的交易制度,这些交易制度,不但可以用在股票、期货领域,也可以用在现货、外汇、债券等领域。以股票为例,若实行T+0交割制度,交易双方的股票和价款会在当天清算交割,通俗的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若实行T+1交割制度,交易双方的股票和价款会在下一个交易日清算交割,通俗的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要到第二天才可卖出,当天卖出的股票所得的价款在当天也不能再买入股票,要到第二天才可以买入。 二、核心差别?股票期货交割制度的不同:股票交易中,股票筹码交割T+1,资金交割 T+0;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交割T+0,资金交割T+0。 股票:股票筹码交割T+1,资金交割T+0,银行资金进、当日可买股票,卖出股票、次日才能出资金 早年,我国曾实行过股票T+0交易,即当买入股票时,一经成交就马上将投资者记录为在册股东;当卖出股票时,一经成交就将现款划账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但是由于同一笔资金在同一天可以不断买进卖出,股票市场出现了较大的投机性。因此从1995年1月1日起,将股票筹码交割改为现行的“T+1”交易制度,同时保留了资金交割“T+0”的交易制度,也就是说卖了股票的资金当日就可以用来继续买股票,但是当日买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由于股票交易中筹码交割T+1和资金交割T+0的不对称性,使得从银行转入证券账户的资金当日就可以使用(买股票),而卖出股票所得的资金却只能在下一天转出证券账户。 虽然卖出股票时资金已经实现交割,但是筹码还没有真正交割过户,不管是上海交易所还是深圳交易所,都要等到当日下午收盘后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后,才将当日交易进行清算、交割和过户。也就是说,你虽然卖出了股票,获得了资金,但是由于你所卖出的股票,即对方所买入的股票要到收盘后一段时间内才能真正记录到买方证券账户上,因此一方面对方要到第二个交易日才能真正得到股票筹码进行卖出操作,另一方面你得到的资金也需要在股票筹码交割确认后才能划出账户,也就是要到第二天才能划出账户了。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期货交易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2390 期货交易制度(一) Futures trad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期货交易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期货交易制度,欢迎阅读!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

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

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的策略,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并与风险对冲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审批。

国债期货培训考试题目

国债期货培训考试题目 一、单选题。 1、国内债券的主要交易场所是()B A 交易所 B 银行间 C 柜台 2、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是()C A 直接发行 B 代销发行 C 承购包销 3、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B A.合约价值的3% B. 合约价值的2% C. 合约价值的4% D. 合约价值的5% 4、(接上题)此合约的合约标的为()。D A.面值为1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B. 面值为10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2%的名义中期国债 C. 面值为1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2%的名义中期国债 D. 面值为10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5、(接上题)此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B A.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B.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C. 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 D.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6、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C A.9:30-11:45,13:00-16:30 B. 10:00-11:30,13:00-16:15 C. 9:15-11:30,13:00-15:15 D. 9:30-11:45,13:00-16:15 7、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为()。B A.现券交割 B. 实物交割 8、利率与债券收益率的相关性表现在()。C

A.利率上升,债券收益率下降 B. 利率上升,债券收益率不变 C. 利率上升,债券收益率上升 9、下列有关基差的计算公式,正确的为()。C A.实际基差=现券报价-期货结算价格 B. 净基差(BN0C)=实际基差-持有成本 C. 实际基差=现券报价-期货结算价格*转换因子 D. 净基差(BN0C)=实际基差-持有成本*转换因子 10、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D A.0.01元/百元 B. 0.02元/百元 C. 0.001元/百元 D. 0.002元/百元 11、金融机构承销债券时,从债券招标到债券上市交易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为了规避利率风险,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交易? B A、买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B、卖出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C、卖出债券现券 D、买入债券现券 12、下列哪项不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原因()? D A、对冲利率风险 B、投机利率波动 C、套利 D、对冲信用风险 13、国债价格和市场利率之间呈现()关系? B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投资业务,控制期货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公司交易的品种为PTA和MEG,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熟悉主要原材料价格走势为目的介入期货投资业务,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第六条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三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人员相分离,下单员与复核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条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公司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期货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公司期货交易由公司期货部统一负责实施。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资金划汇与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审核期货交易计划,监督、稽核计划实施情况,不定期对期货交易事宜进行检查,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由公司期货部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期货领导小组结合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交易方案提交期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六条资金调拨流程:由期货交易实施单位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董事事长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保证金申请进行核准,财务部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按方案的数量买入相应期货。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期货投资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三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第八条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会员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客户所有。 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第九条 会员申报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二)客户国债托管账户证明材料; (三)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附件4: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

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

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四、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

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八、强制减仓制度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跌)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中金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即,中金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九、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十、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十一、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十二、风险准备金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国债期货基础知识及套利策略

一、国债期货的基本介绍 国债期货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预先确定买卖价格并于未来特定时间内进行钱券交割的国债派生交易方式。国债期货属于利率期货的一种。 利率期货 ?短期利率期货:短期国债期货、欧洲美元期货、90天存单期货?中期国债期货:10年、5年、2年 ?长期国债期货:大于15年 ?市政债券期货 2008年全球场内期货及期权结构分布 二、我国国债及衍生品情况 我国国债期货的发展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推出向机构投资者开放的标准国债期货合约; 1993 年10 月开始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其后国债期货交易在多个交易所推出; 1994年2季度后,国债期货成交趋活跃,仅上交所全年成交量就近2 万亿; 1995/2/23 日,“327 事件”爆发; 1995/5/11 日,“319 事件”爆发; 1995/5/31 日,全国14个国债期货交易所全部被平仓,国债期货至此消失。

我国早期国债期货的缺陷 没有市场化利率; 没有完善的监管体制; 没有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恢复和发展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必要性 国债期货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提供利率风险防范机制和工具; 国债期货交易能提升国债市场功能,促进国债市场发展,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能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 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是完善期货市场,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现实需要。 重新推出国债期货可行性分析 利率市场化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国债期货的恢复提供了现实依据; 快速发展的现货市场为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商品期货(特别是股指期货)的推出和交易为我国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我国国债的发展现状 国债期货的目标群体 2011年各机构共交割债券285万亿左右,是GDP的6倍,其中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XXX管理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投资业务,控制期货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交易的品种以熟悉主要原材料价格走势为目的介入期货投资业务,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第六条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三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人员相分离,下单员与复核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条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公司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基金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为期货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公司期货交易XXX有限公司期货部统一负责实施。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资金划汇与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审核期货交易计划,监督、稽核计划实施情况,不定期对期货交易事宜进行检查,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由XXX有限公司期货部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期货领导小组结合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交易方案提交期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六条资金调拨流程:由期货交易实施单位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董事长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保证金申请进行核准,财务部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按方案的数量买入相应期货。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期货投资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 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 年。 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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