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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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3]5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3〕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做好预算信息公
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预算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真实易懂。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知。
3.积极稳妥。预算信息公开应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3年左右努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省、州、市、县、区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和各部门预算、决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按照要求公开,深入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做到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公开的手段丰富多样,公开的渠道畅通有效,全省预算信息公开初步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1.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2.构建权责分明、协调共进、高效顺畅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公布预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