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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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答辩状【1】
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伊某和李某某是一家,1986年从汉寿迁来常德市xx 乡某村1组,至今未承包土地,后该村变更为居民委员会,1组变更为居民小组。
20**年,李某一家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所在村组未给其家庭分配土地补偿款,李某不服,以户口在本村组为由,以该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第1小组为被告,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收益款32800元,第一被告居委会没有出庭.
我作为第二被告居民小组的代理人出席庭审,以下是我参加庭审时发表的答辩词和代理词,其审理结果如何?
看客可根据答辩词和代理词去判断。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常德市xx1组,负责人:许某某,组长。
答辩人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诉武陵区x郊某居民委员会第一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系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其实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解有误。
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
本黄皮书中,专家对第五条中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注解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是户口,也是形式标准。
第二个是看是否需要该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实质标准。
而从原告的情况看,从汉寿迁来被告处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生意经商,以经商为生存保障,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土地的要求。
所以原告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只是一个空挂户,并没承包土地,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原告诉称"由于两被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一值未予调整,致使四原告至今未依法享有承包基本农田的权利,但四原告每年确与同村村民平等的缴纳了农业税",首先,国家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再说没有承包土地也就没有农业税,所以平等缴纳农业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第二,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原告应该先行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或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原告诉请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即诉讼标的错误。
原告应该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不应该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因为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前提的,没有被征收土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应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