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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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王筱维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又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其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此外,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均是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以下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这两点共同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二是宪法与法律相比,效力最强。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要在宪法这个大框架中进行,是宪法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否则会因为违宪而失去效力。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要求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人民权威出发,鞭策他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了、履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向人民承诺,接受人民监督。在公民守法层面,孙中山曾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在国家治理结构全面升级的背景下,通过宪法弘扬法治精神,凝聚社会共识,激励公民责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改革开放30年以后,正是由于宪法强大的法治地位,我们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了人们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新时期我们高扬宪法的旗帜,坚定不移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宣告着宪法将走下高高在上的神坛,飞到寻常百姓身边,培育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法律文化。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成为整个社会凝聚力的根基。
我们坚信,坚持宪法根本大法地位,不断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法治中国建设一定能激荡出最强劲的时代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