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一)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的表现形式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达成的关于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按一定比例分配建设项目成果或利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
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伙经营的特点,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双方共同互负连带责任。
二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
这是一种以合作开发为名,吸收开发资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负责开发经营的运作并承担经营风险,合作方只投入资金或技术,但不加名合作,也不参加经营及承担风险,只是享受固定的利润分成或获取固定的房屋作为投资回报,这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借贷的合同。
三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四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
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工程企业之间,就房地产建筑项目的施工、安装、维修、质量保证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这类合同是房地产建筑领域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合同效力及其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甲方,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作为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房地产建筑项目的施工、安装、维修、质量保证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1. 合同法律效力的含义合同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对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具体来说,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制度,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合同效力的保障措施为确保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遵守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2)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回报。
(3)诚信合作。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信任、合作共赢。
(4)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重要性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对于房地产建筑项目的影响至关重要。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及法律责任的分析
房地产纠纷的分类大致可分房为十类:1.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2.合作建房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纠纷;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租赁纠纷;4.工程承发包(含设计、监理、建设)及拖欠工程款纠纷;5.房屋销售(含预售)纠纷;6.房地产权属(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空间权、著作权等)纠纷;7.房屋拆迁纠纷;8.房屋租赁纠纷;9.物业管理纠纷;10.其他纠纷,如房地产交换、赠与、继承等引起的纠纷。
上述合作建房纠纷,有的是以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纠纷或联建纠纷名义出现的,该类纠纷与其他房地产纠纷相比具有下列特点:一.性质不易确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名为合作建房,实为非法借贷或劳务合作或系预付租金的房屋租赁或纯属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为有保底条款的协作性联营或为集资建房或为项目转让。
二.主体呈现多元化。
参与合作建房的除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还有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甚至自然人。
占有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农工商组织、乡镇企业及拥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公园也参与其中。
三.标的大,履约周期长,所需手续繁多。
四.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合作建房,如何处置该类纠纷,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又无详尽的司法解释可适用。
正因为合作建房具有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加之,近年来,有关合作建房的纠纷逾来逾多,故有必要对合作建房这种既旧又新的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模式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探讨,从而避免这类纠纷的出现,推动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代理了大量该类纠纷,特就该类纠纷做如下法律思考:一.何谓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作为法律术语,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法发〔1996〕2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文件第五条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作了六项规定,内容如下: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一)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一)【内容提要】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而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则相对处于滞后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的截然不同。
如何克服房地产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大体表现为五种形式。
确认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不同时期成立的合同,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确认其效力,同时应审查……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已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案件,特别是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而对于这一类纠纷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则相对处于滞后状态。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于原则,缺乏实务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具体指导司法实践,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大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案依据,而作为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极少被引用.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仍不够具体、明确,尽管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特殊性,各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怎样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doc
怎样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开发时刻面临来自于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情况尤为复杂。
鉴于合作开发纠纷案件比例较高且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又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仅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节就有14条,占去《解释》整个28个条文的一半。
现本文结合《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效力认定的几个影响因素作一探讨。
;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房地产,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必然产物。
国家所享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动摇的、不可转让的。
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授予任何民事主体,也不可能进入市场流转。
所以国有土地只能通过使用权来进行合法利用和流转,这就决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开发土地、建筑房屋,并在项目开发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用的协议。
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因素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解释》的这个规定,正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并不需要合作各方共同经营的精神相吻合。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常复杂,投资者出于自身条件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而不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即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
因此,合作各方有权约定是否共同经营。
建房的法律效力解析
建房的法律效力解析在当今社会,建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因此需要进行法律效力的解析。
本文将对建房的法律效力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建房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建房合同。
建房合同是建房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房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建房合同中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同中规定了建房的时间、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一旦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就可以行使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建房合同还需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建房过程中,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法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建房合同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合同条款将无效。
二、建房的权利和义务在建房过程中,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完成建房后,房屋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购买者。
购买者在房屋交付之前,只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建房的购买者有权要求房屋按照合同中的质量标准进行交付。
如果购买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卖方承担修缮费用。
此外,购买者还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等。
卖方除了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外,还有义务确保建房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卖方需要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建设。
卖方还需要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
三、建房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卖方和购买者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02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引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是开发商与投资商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
本文将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进行详细探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是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下面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效力要件:1. 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作开发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合作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
2. 客体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有确定的客体要求,即合作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等必须明确。
3. 合法合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红线。
4. 定价及支付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定价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5. 形式要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例如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法律层面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具有几个方面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协议。
2. 合同利益的保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法保护自身合同利益,如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3. 法律监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解除和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解除或终止,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已履行的权利义务。
结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和法律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在遇到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措施解决争议。
因此,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的详细介绍。
合作建房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合作建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方式逐渐兴起。
本文旨在探讨合作建房的含义、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合作建房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作建房是指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按照约定的方式,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住宅项目。
近年来,合作建房因其灵活的运作方式和较低的成本,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然而,由于合作建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合作建房的含义、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合作建房的含义1. 合作建房的定义合作建房是指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住宅项目。
2. 合作建房的特点(1)共同出资:合作建房的项目由多个出资方共同承担,降低了单个出资方的投资风险。
(2)共同建设:合作建房的项目由多个出资方共同参与建设,提高了项目的建设效率。
(3)共同使用:合作建房的项目建成后,由多个出资方共同使用,满足了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4)共同经营:合作建房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由多个出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降低了运营成本。
(5)共同管理:合作建房的项目在建设、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多个出资方共同管理,保证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合作建房项目涉及多个出资方,因此,合作建房合同是合作建房法律效力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建房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
2. 土地使用权效力合作建房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是合作建房法律效力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者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土地规划;(3)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
通用范文(正式版)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合作建房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进行房地产合作建房项目时,签订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就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对于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其效力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认定。
1. 当事人资格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房地产合作建房项目中,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合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商。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备资格,那么合同将无效。
2. 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房屋建设的标准、交付时间、缴纳款项等详细内容。
当合同内容明确无误、各方均愿意履行约定时,合同具备效力。
3.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果合同违法,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三、合同效力的处理在房地产合作建房项目中,如果出现合同效力上的争议或问题,可以采取几种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当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重新商议、修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或无法进行协商,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判决合同效力问题。
3. 仲裁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可以向有资质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最终出具仲裁裁决书。
4. 鉴定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效力争议。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合同效力的重要性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的效力认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提要】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而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则相对处于滞后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的截然不同。
如何克服房地产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大体表现为五种形式。
确认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不同时期成立的合同,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确认其效力,同时应审查……自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已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虽的纠纷案件,特别是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而对于这一类纠纷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则相对处于滞后状态。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于原则,缺乏实务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具体指导司法实践,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大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案依据,而作为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极少被引用。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仍不够具体、明确,尽管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特殊性,各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一、引言在房地产领域,合作建房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等合作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
该合同约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与合作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房屋的交付、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常常会受到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及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首先取决于该合同的合法签订及其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内容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约束力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其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3. 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的形式要求是指合同所必须满足的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三、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处理1. 合同效力的确认与否•主张合同的效力: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同的效力,以已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进行履行。
•请求合同效力的确认:当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有权机关提交请求合同效力的确认,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调解和仲裁:双方可以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仲裁裁决具有和解的效力。
2. 合同效力的无效与违约处理•合同无效处理:当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方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返还支付的款项等。
•违约处理:当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总结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处理是房地产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联建合同效力是如何确定的
联建合同效力是如何确定的(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联建合同效力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果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是出让取得的,在土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合同即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则签订的联建合同须经政府批准,办理联建审批手续,并由投资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否则合同无效。
相关阅读:联建合同的基本介绍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即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共同投资即指合作各方分别投入合法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开发房地产所必需的要素。
共享利润是指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分享房地产开发成果,分配比例由各方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可以是资金、房地产实物、经营权以及其他经济利益表现形式。
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失败,或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而导致的现实损失或预期损失进行分担。
分担的比例和方式由各方自行约定。
联建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合作的基本原则2.合作的目的3.合作的方式4.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5.非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6.风险分担方式7.利益分配方式8.房屋销售9.物业管理10.违约责任11.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2.其他必要内容。
合资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合资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合资建房合同的性质、法律特征以及合同生效的条件,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合资建房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模式,逐渐受到市场关注。
然而,由于合资建房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合资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合资建房合同的性质与法律特征1. 合资建房合同的性质合资建房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投资者等各方为共同开发、建设、经营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协议。
该合同具有以下性质:(1)民事合同:合资建房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之债:合资建房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
(3)诺成合同:合资建房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2. 合资建房合同的法律特征(1)多方主体:合资建房合同涉及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合同关系复杂。
(2)合同标的特殊:合资建房合同的标的为房地产项目,具有长期性、投资性、公益性等特点。
(3)合同履行周期长:合资建房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4)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合资建房合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三、合资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生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效力认定(1)合同成立:合资建房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2)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生效。
(3)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正规范本(通用版)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及法律性质引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投资者或合作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
本文将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类型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影响。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要件1. 合同的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合同必须由双方签字,并包含合同的目的、条件、权益分配、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
2. 合同的合法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力,能够合法代表自己开展合作。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合作项目的性质、范围、地点、时间、投资额等基本要素。
3.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各自的意愿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并且不存在欺诈、威胁、欺骗等违法行为。
此外,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必须经过充分协商和自愿的达成合意。
4. 合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必须包含完整的条款和内容,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作条款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明确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并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理、公正,并不得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的约束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的民事性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同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终止和解除的情况可能会发生。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实现,合同随之终止。
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前已经履行的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
建房的法律效力认定
建房的法律效力认定在现代社会中,建房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行为,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合同约束。
在建房的过程中,法律效力的认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房的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建房合同是指由建房双方签订的、约定建房相关事项的书面合同。
在建房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建设标准、价格、工期、交付方式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法合规的建房过程。
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即合同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基于自愿意愿订立合同。
其次,要满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建房或支付相应费用,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建房安全、质量合格,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相关。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式,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建房合同的效力认定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应当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和遵守。
二、建房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争议与解决方式在建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例如建房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解释存在分歧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派代表参与协商,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或仲裁。
2.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诉讼: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介绍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是指由开发商和投资方之间签订的,约定由开发商负责建造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投资方的一种合作方式。
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对其处理是合同争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法以及常见的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1. 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合法的形式,合同即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也必须满足合同法的规定,才能认定其效力。
2. 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合同书面形式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要求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
如果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没有签字盖章,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3.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合同效力认定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书面形式不符合要求在某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
然而,该合同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没有签字盖章。
后来,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没有签字盖章,因此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合同内容存在违法情况在某个房地产项目中,甲方开发商和乙方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
然而,合同中部分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在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合法的安排。
在此情况下,如果乙方要求对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合同存在违法情况,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1. 和解协商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重新商讨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达成共识,以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
如何确认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如何确认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是指由甲方出资购买土地,由乙方承担建设厂房、住宅等建筑物的责任,双方约定由乙方将建成的房产移交给甲方。
确保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非常重要,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确保合同的书面形式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存在,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书面形式的合同更有助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纠纷的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如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即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和买卖手续的程序、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求、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房产移交的时间和方式、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三、确保合同的履行期限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履行期限,即约定甲方支付出资或提供土地的时间和乙方完成建设工作并将房产移交给甲方的时间。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履行期限,可以有效防止双方因履行期限未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
四、确保合同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包括对乙方的出资支付安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工程监督和验收等。
乙方的权利包括按照约定进行建设工作、出售建成房产等。
双方的义务包括甲方按时支付出资、提供土地等,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工作并将房产移交给甲方。
五、确保合同的违约责任明确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违约方应退还的款项等。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可以有效地防止双方违约行为的发生。
六、确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应明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通过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途径。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房地产开发时刻面临来自于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情况尤为复杂。
鉴于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比例较高且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又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仅“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节就有14条,占去《解释》整个28个条文的一半。
现本文结合《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影响因素作一探讨。
一、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审批登记手续对合同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司法实践经历了由严至松的过程。
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案件问题解答》”)规定,合建合同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反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统一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广东高院《指导意见》”)的规定顺应了该等司法趋势,较具有典型意义。
该意见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作双方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责令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首先,按有关规定补缴税费。
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
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信息来源:熊强核心提示:由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越来越多。
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多涉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
当前房地产开发行业正蓬勃发展,并取得长足进步,房地产开发行业甚至被作为了国家的支柱产业。
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需要土地与大量资金两种资源的紧密合作。
由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越来越多。
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多涉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
但我国房地产开发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得非常原则,缺乏实务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具体指导司法实践,极少被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往往都只引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作为判案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合同法》对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仍不够具体、明确。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就更缺乏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尽管出于房地产开发特殊性的原因,各地人民政府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具体案件时,因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缺乏可以直接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同时也由于执法人员对理解和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存在差异,认识上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及处理结果,导致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的截然不同。
一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因此未得到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裁判,严重影响各方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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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一)【内容提要】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而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则相对处于滞后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的截然不同。
如何克服房地产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大体表现为五种形式。
确认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不同时期成立的合同,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确认其效力,同时应审查……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已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案件,特别是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而对于这一类纠纷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则相对处于滞后状态。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于原则,缺乏实务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具体指导司法实践,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大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案依据,而作为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极少被引用。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仍不够具体、明确,尽管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特殊性,各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具体案件时,因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缺乏可以直接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同时,由于执法人员对理解和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存在差异,认识上的不统一,势必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及处理结果,导致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的截然不同。
中国加入WTO,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更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克服房地产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的表现形式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达成的关于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按一定比例分配建设项目成果或利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
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伙经营的特点,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双方共同互负连带责任。
二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
这是一种以合作开发为名,吸收开发资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负责开发经营的运作并承担经营风险,合作方只投入资金或技术,但不加名合作,也不参加经营及承担风险,只是享受固定的利润分成或获取固定的房屋作为投资回报,这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借贷的合同。
三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四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
五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挂靠方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取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以获取利益。
二、认定房地产开发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此种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所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并不表明合同已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要对其效力依法加以确认。
经确认,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则是有效合同,反之,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或者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的,则是无效合同。
新《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采取的是严格标准,只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认定其无效。
新《合同法》的颁布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经济特区的立法)为依据,同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对无效合同,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无效合同的确认,划分为三种基本形态,一是合同绝对无效,凡是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均是无效合同;二是合同相对无效,凡是有《合同法》第五十四规定的情形的,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相对无效的合同,法律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三是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没有确定,需要由享有追认权、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
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该合同,该合同即自始无效;如果享有追认权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表示对合同的态度,则视为其拒绝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自始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加以规定,《合同法》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认定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应考虑不同时期成立的合同,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把握好从宽、从严的时间界线,对于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可以本着从宽的原则认定其效力;对于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本着从严原则认定其效力;而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以后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要特别注意把握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及合同效力待定两种新的效力状态。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房地产合作合同的效力,应当从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问题,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加以了严格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成立后必须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早在1993年建设部就颁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加以具体规定。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职人员配置)、应当办理的手续(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定资质等级),其中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非所有民事主体均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如果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该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但是,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尤其是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后签订的合同,国家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应该严格依法处理。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审查问题,涉及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环节较多,而房地产的合作开发,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投入的资金较大,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其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后,因没有专门制定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一章,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问题,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一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合同所涉及合作开发用地的取得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应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
在合作开发中,如果合作各方均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也就会因为没有合法的基础而当然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具体表现在: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者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没有依法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属无效;已经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同意双方加名合作开发,但双方尚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产生诉讼,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也应视为无效;但双方已经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同意双方加名合作开发,双方已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获批准时产生诉讼,在一审诉讼期间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应属有效;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规划部门同意双方加名合作开发,双方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其他原因,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先行开发,以后补发土地使用权证,在合作期间产生诉讼,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可作有效认定;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土地使用权应变更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