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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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问题】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2009年自查2007年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补缴了20000元税款和5000元滞纳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会计方面所涉及的应补缴税款可视为因计算错误、疏忽或者曲解事实而造成的前期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即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同时计算调整所影响的所得税、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各项目数额,分别予以调整。这些项目的调整除了调整2009年报表年初数,还应该调整2007年、2008年的相关比较数据。所支付的税款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税务上,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会因为补缴税款而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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