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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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改革。

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创新,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展开几点思考,探讨其内涵、意义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内涵与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其从宽处理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鼓励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争议和对抗,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被告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辩护空间,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特点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认罚,这是从宽处理的前提。

2. 真实性: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如实供述,不得有虚假陈述。

3. 从宽性:司法机关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四、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哪些案件适用、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辩护权利保障不足:部分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可能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的监督机制有待加强。

五、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对策:1. 明确适用范围: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适用条件等。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措施,旨在加强刑事司法效果,提高对社会安全的维护能力。

以下是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促使被告快速认罪认罚。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提供降低刑罚幅度的激励,促使被告迅速主动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强案件的办理效率。

这对于希望及时受到正义判决的受害人和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公众对司法判决能够更加了解和信任。

当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过错,并愿意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将得到提高。

第三,刑罚的个别化和适当性。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个别化和适当化处理,使刑罚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加公正合理。

这也有助于避免对一些拖延时间、逃避责任的被告人过度宽容的问题,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四,加强被害人的赔偿权利保障。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强化被告人的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告人主动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被害人能够更快、更直接地得到赔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改善刑事司法的效果评估机制。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使刑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质证过程,加强对证据的法律分析和审查,提高案件质量。

同时,对于那些主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激励他们更加诚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然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保证被告人的主动认罪和认罚是真实有效的,而不是被逼迫或误导。

其次,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免过度依赖认罪认罚从宽,导致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过轻或民事赔偿不公。

最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相衔接,如与证据收集、审查和诉讼程序等环节的配套措施进行协调,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协商制度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协商制度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协商制度导读:自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启动时开始,直至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在法律上逐步得到建立。

按照通常的看法,这种控辩协商不适用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控辩双方也不能就所指控的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而主要围绕着量刑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进行协商,检察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承诺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减让,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量刑协商制度”。

对于中国所确立的这种量刑协商制度,我们有必要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通过观察和分析,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发现制度形成的规律,预测制度发展的未来方向。

过去,法学界对“协商性司法”或“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都是以英美辩诉交易为制度蓝本所作的理论概括,对于中国的制度缺乏基本的解释力。

现在,随着量刑协商制度的逐步确立,一种崭新的经验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和缺陷也随之产生。

我们有必要破除已有的成见,对这种制度及其运行经验作出理论上的归纳和概括,使之得到理论上的验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量刑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三、量刑协商制度的正当基础四、量刑协商制度的缺憾五、量刑协商制度的观念障碍六、结论一、问题的提出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被告人作出无罪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诉讼对抗的基础上,具有“对抗性司法”的鲜明特征。

但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形成了“合作性司法”的模式。

按照过去的研究,“合作性司法”又被区分为“最低限度的合作”、“和解性的私力合作”与“协商性的公力合作”等三种诉讼模式。

其中,“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以较为简易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模式。

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都具有这种“最低限度合作”的特征。

所谓“和解性的私力合作模式”,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方与被告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据此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诉讼模式。

刑事一体化思想下的学术研究所感

刑事一体化思想下的学术研究所感

刑事一体化思想下的学术研究所感作者:劳东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2期刑法理论的研究包括三个维度,即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

这是储槐植老师在多年以前所主张的。

前些年,陈兴良老师提出,要增加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的维度,重视判例的研究。

在刑法学研究的主流转向法教义学的进路之后,储老师所强调的,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与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研究视角,会更具有现实意义。

刚才陈瑞华老师在发言中讲到,立足于刑事一体化的观念,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五个课题的研究(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明知、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量刑程序改革,还有刑事和解),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知识的共同支撑。

只有这样,才可能构建一套相对合理的程序与制度。

陈瑞华老师想表明的观点是,理论本身可能有学科之分,但实务问题并不是按照学科设置来出现的。

实务问题的解决,需要有刑事一体化的知识性支持,不然,就无法对实务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理论也就无法对实务产生相应的影响。

我在北大求学期间,深受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的思想的影响。

就像梁老师刚才所讲到的,刑事一体化的关键是在于怎么“化”,怎么去融通。

就我自己的经历来讲,早期的研究也做过一些努力,包括对推定的研究,有关被害人视角的研究,都试图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贯彻于其中。

但总体来讲,当时我对刑事一体化的理解比较片面,也比较零碎。

大概在2007年前后,我尝试将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与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这两个维度结合起来,于是,把社会学中的风险社会理论引入刑法学的研究中来。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那时候的研究基本上还是在刑法之外游荡,并没有将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视角与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视角有机结合起来,做融贯性的思考。

最近三五年,我感觉自己对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或者说是观念,摸到了一些门道。

在我看来,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从刑法之中研究刑法,正好可以跟当下所争论的社科法学的研究视角与法教义学的研究视角相对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悔罪、并能提供相关线索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依法从宽处理中给予一定法律利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成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判的进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促进了法治精神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深入。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探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产物,其本质是将罪犯的悔过和改恶从善纳入司法审判程序中,有效地引导罪犯自觉认罪悔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是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和社会化,即在尊重罪犯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罪犯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国家依法治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需要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犯罪分子的慈悲,是对犯罪现状的理解和对犯罪成因的探求,是对法治社会的期盼和对人性的尊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犯罪现状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司法审判的创新和完善。

从犯罪成因来看,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与社会、家庭、个人等多种因素相关。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愿意承担责任、改过自新,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种行为往往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悔过和对自我价值的认可。

对这类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对罪犯的全面惩治和教育改造。

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自觉认罪、悔过,积极参与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讨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其实施的条件和限度。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罪犯必须是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而不是通过胁迫或其他手段来迫使其认罪悔过;罪犯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一定法律标准的,不能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予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不能因为某种私人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原因来对罪犯进行特殊照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一)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部分被追诉人可能因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误解或者受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影响而作出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决定。

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面对强大的侦查和追诉机关时,可能出于恐惧、无奈等心理而被迫认罪认罚,而非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

(二)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其次,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有限,往往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难以在案件的关键环节发挥实质性作用。

此外,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不够,缺乏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影响了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能力。

(三)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能存在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考虑不充分、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准确等情况,导致量刑建议不合理。

(四)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容易被忽视。

一方面,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其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司法结果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引言认罪认罚从宽是指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悔过自新的行为。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致认为它在推动刑事案件快速办结、减轻司法资源压力、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挑战与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的探讨,来进一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和现实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存在多种解释,不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其内涵与界定有所争议。

在理论审视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1.1 刑罚决策的合理性认罪认罚从宽释法分析思想,从刑罚决策的角度来看,认为认罪认罚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所认识,具备一定的惩罚意识,有利于对其实施刑罚的决策。

认罪认罚可以起到减轻犯罪人刑罚重量、减少刑罚浪费等作用,有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与适当性。

1.2 犯罪预防效应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可以起到积极的犯罪预防效应。

犯罪的预防性有两个层面:一是针对被告人个体,通过从宽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忏悔悔过中得到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感,减少再犯可能性;二是通过刑罚威慑犯罪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

1.3 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认罪认罚从宽能够推进刑事案件快速办结,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在传统刑事诉讼中,案件过程普遍存在时间过长、资源浪费等问题。

而通过从宽认罪人自首的方式,可以避免案件拖延,实现迅速审判,同时减轻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负担。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与完善2.1 增加认罪认罚的奖励力度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改进之处。

首先,要增加认罪认罚的奖励力度,提高认罪认罚的诱因,同时减少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抵触心理。

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减少物质损失等方式来提高奖励力度,让认罪认罚能够更好地发挥价值。

2.2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从程序上进行规范。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權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被忽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新型制度,其主要价值理念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以提高诉讼效率,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仍有欠缺。

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权益,从而实现该制度适用的意义。

标签: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护一、认罪认罚从宽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意义(一)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正价值认罪认罚也即是犯罪人既认罪又认罚,此时法院在审理中可以采用速裁程序,采用此方式审理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一味的追求效率可能会引起对司法公正价值的担忧。

司法公正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其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方面要求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办事,实体公正则是体现在对实体结果的追求上,也即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要以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为目标。

认罪认罚案件在具体的实践中,有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等制度,但是对于被害人却没有类似规定,而这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对被害人不公正的舆论,缺少被害人的参与可能会削弱对控辩双方的有效监督,凡此种种均会影响司法的公证价值。

我们不可一味的追求效率价值,也需要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通过保护其相关合法权益来维护司法公证价值,从而使得该制度适用中效率价值与公证价值的融合。

(二)有利于更精准的定罪量刑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直接的被侵害对象,无论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被害人的都有深刻体会。

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会仅从犯罪人一方着手,而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及其他司法程序也跳过了被害人这一重要的主体,故而可能出现仅凭犯罪人一面之词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甚至导致定罪量刑不精确的情形。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关注被害人呼声,认真对待被害人的陈述,以便对犯罪细节有更多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严厉性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以便于更加精准的定罪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作者:王恩海来源:《东方法学》 2018年第5期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展开的协商,是量刑情节的一种,其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可以累加适用,但吸收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这一量刑情节。

侦查机关不应该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降低审前羁押率,适用的罪名限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罪名,刑罚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法庭审理的重点在量刑而非事实认定。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自首〓认罪态度好〓值班律师〓量刑规范化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修正意见。

同时,刑法学界和刑诉学界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了深入讨论;〔1 〕各试点单位也在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基本问题尚待厘清,笔者就此展开讨论,并就《修正案》相关条款予以评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量刑情节关系不清2016年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般认为,该制度的落脚点在“从宽”,〔2 〕从实体法上而言,其属于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具有该量刑情节的前提条件是“认罪认罚”,从《办法》第1条的表述看,“认罪认罚”是指既认罪又认罚,而认罚的前提条件不仅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还要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否则无法“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因此,只认罪不认罚不能适用该制度。

〔3 〕与认罪认罚相关的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坦白、认罪态度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这些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学界尚未展开深入讨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对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障人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

在此制度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无疑是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并为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法官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真相,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同时,这也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无辜者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提高犯罪打击效率。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收集证据、审理案件。

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大大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可以更加专注于打击其他犯罪活动,提高犯罪打击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主动选择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主动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种自愿选择的权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犯罪打击效率,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万能之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优化制度,确保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_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文/闵春雷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 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该制度的适用问题成为理论 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纸面上,在实践中并未 得以常态化地启动和运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困境 反映出司法机关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同时也暴露出 这一制度自身存在的理论难题,亟待从理论上深入思考。

权利抑或权力:“认罪认罚”的适用困境及原因首先,“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有限:适用范围小,主要适用于三年以下轻罪;案件性质多限于普通刑事犯 罪,对于职务犯罪的适用顾虑重重;有的试点城市“认罪 认罚”适用比率下降。

其次,值班律师的缺位及虚置影响 “认罪认罚”的适用。

值班律师制度旨在为认罪认罚的自 愿性和真实性提供制度保障,是该制度运行的必要依托。

遗憾的是,由于经费等原因.一些地方的值班律师或根本 不到位,或不能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只是在形式上 起到认罪认罚“见证人”“劝降者”的作用,甚至沦为配 合公权力进行认罪认罚的附庸。

再次,量刑建议缺少必 要的沟通协商,使得被追诉人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总体上看,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

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困境,可以追溯到该 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对该项制度的性质规定 不够明晰,“认罪认罚”究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抑或 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够明确,以至于对诉讼中的哪一方具 有启动该制度的权利(权力)存在模糊认识,将“认罪认 罚”当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恩赐”。

其次,“值 班律师”“量刑建议”等制度设计,没能从被根本上考虑 被追诉人的利益与诉求。

由于值班律师权利不够明晰以及 缺少真正的量刑协商,量刑建议通常是检察机关的一家之 言,故一些律师不愿意参与值班律师的工作,担心由于无 法阅卷、不了解案情而带来错案风险。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篇一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读完陈瑞华老师的《刑事辩护的理念》这本书,我心里那叫一个波涛汹涌啊!也许你会问,一本关于刑事辩护的书能有啥让咱激动的?嘿,这你就不懂了吧!一开始,我觉得这本书可能会很枯燥,都是些生硬的理论和法条。

但翻开之后,我发现我错得离谱!陈老师的文字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一下子打开了我对刑事辩护认知的新大门。

书里提到的那些案例,一个个就像电影画面在我眼前闪过。

我就在想,也许那些被告人在当时觉得天都要塌了,可辩护律师就像黑暗中的一束光,努力为他们寻找希望。

这让我不禁反问自己,如果我处在那样绝望的境地,会多么渴望有一个强大的辩护律师为我发声啊!不过,读的过程中我也有点纠结。

有时候我觉得刑事辩护是绝对正义的,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防线。

但有时候又会想,万一有人利用这个为真正的罪犯开脱呢?这可能吗?我觉得有可能,但又不太确定。

这种矛盾的想法一直在我脑子里打转。

但不管怎么说,这本书让我明白了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唇枪舌战,而是一场关乎正义和人权的较量。

我觉得自己就像在知识的海洋里扑腾,有时候能抓住点有用的,有时候又被浪打得晕头转向。

哎呀,总之读完这本书,我是感慨万千,收获满满!也许未来我不会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但这本书带给我的思考,会一直陪伴着我。

篇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哇塞,读完陈瑞华的《刑事辩护的理念》,我这小心肝儿可是被震撼得不要不要的!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还嘀咕着:“这能有多厉害?”结果呢,啪啪打脸!陈瑞华老师的论述简直太精彩了,就像是给我这个对刑事辩护一知半解的小白打开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书里讲的那些理念,有的让我频频点头,有的却让我皱起了眉头。

比如说,关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一开始觉得那就是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呗,多简单!可陈老师却指出,这其中的分寸和原则可不是那么好把握的。

这让我陷入了沉思:到底怎样才是真正的尽职尽责呢?还有那些真实的案例,读起来真让人揪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性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性反思

最后,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对于保障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制度的顺利 实施至关重要。只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才能更好地把握从宽处理的尺度,确保制 度的公平与公正。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推进,几个关键问题逐渐浮现。本次演示将围 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证据收 集不足。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办案机关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量刑协商和 程序简化上,导致证据收集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 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如加强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取证等,确保关键证据的收集 与保存,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 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罚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这一 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分流为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较为有利的诉 讼地位。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提出 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交由法院审查判决。
三、结论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通 过反思我们也发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该制度 的实施效果,我们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深入研究和探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边界,以适应更为广泛的案件 类型和情境。其次,要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得 到公正的对待。最后,要优化程序设计,尽可能减少制度运行中的漏洞和不公现 象。
14、量刑从宽的具体标准不明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15、证据制度的规范相对简单,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基础上,对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以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二是通过从宽处理,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矛盾。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刑事自诉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

2. 实施效果:自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该制度也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例如,需要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适用范围等,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律师参与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度对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律师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仍有待提高。

3. 公众认知度: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较低,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制度的了解和信任程度不足,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完善建议1. 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适用范围等,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刑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人的积极改造。

然而,在其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这一制度的初衷无疑是积极的,它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便利。

一方面,能够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也为犯罪人提供了一个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自愿性”的保障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时,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而非受到外界压力或误导,这是一个关键但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侦查机关为了追求快速结案,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压力,导致其非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中,值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导致其在认罪认罚时可能无法做出明智的选择。

再者,从宽幅度的标准不够明确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

另外,证据审查标准的降低风险也值得关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可能会有所放松,这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这些适用困境,我们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要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

是更侧重于提高诉讼效率,还是更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其次,应当加强对“自愿性”的审查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2017年第1期法治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讨与完善魏 东 李 红*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

目前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环节、从宽幅度、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问题均存在准备不足和意见分歧,必须尽快研究并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控辩协商制度的边界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及适用环节等重要内容。

关键词:认罪认罚 实体从宽 程序从简*作者简介: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李红,四川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我国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顺应这一改革而产生。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陆续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项党的决定和政策逐步推行为刑事司法改革的试点方案,与量刑规范化、庭审实质化、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等改革并行,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制度设置仍在摸索和建设之中。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该制度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实施现状、问题与挑战、改进措施及未来展望等几个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进行几点思考。

二、制度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刑事诉讼形势发展需要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

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三、实施现状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轻微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重大刑事案件;二是程序简化,提高了诉讼效率;三是量刑建议权得到充分保障,使得量刑更加公正合理;四是被告人权利保障逐步完善,如增加律师参与、加强庭审保障等。

四、问题与挑战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是制度执行不够规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被告人权利保障仍需加强,如律师参与度不够、庭审保障不力等;三是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可能导致量刑不公;四是社会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制度执行规范化建设,确保同案同判;二是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如提高律师参与度、加强庭审保障等;三是理顺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确保量刑公正;四是加强制度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度。

六、未来展望展望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审判程序,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几点思考,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接受刑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审判程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旨在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悔罪,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优点1.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缩短诉讼周期,减少不必要的庭审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等。

3. 促进司法公正:该程序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关怀,减少社会矛盾。

四、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实施难点与问题1. 程序衔接不顺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程序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审判效率降低。

2.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不足:部分被告人可能因迫于压力或误解而作出非自愿的认罪认罚,这违背了程序的初衷。

3. 从宽处理的幅度不明确: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五、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的建议1. 优化程序衔接: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衔接,确保程序顺畅进行,提高审判效率。

2. 加强自愿性保障: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明确告知被告人权利等方式,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3. 明确从宽处理幅度:通过制定明确的量刑指南,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纵深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纵深发展

2021年2月河南警察学院学报Feb.2021第30卷第1期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Vol.30No.1收稿日期:2020-06-30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情境预防研究”(17BFX069)、2019年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青少年网络恐怖主义的刑事立法应对检视与完善”(19G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美福(1971—),男,湖北建始人,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李江(1989—),男,湖北天门人,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纵深发展李美福1,李江2(1.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湖北咸丰445600;2.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摘要:作为新时代刑事诉讼改革的一项新创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起源于但又明显不同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覆盖面广,程序可择,具有较强的辩诉交易协商基因,但又极大限定交易内容。

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反映出部分程序设计不合理,从宽幅度不大,可协商范围有限,现有适用比例不高,检法机关认识不尽一致,推进力度和司法效果不理想等现实问题。

对此,应在借鉴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蓝本,对其从调整和补充规范内容,改革适用程序,加大实体从宽幅度等方面进行适当修正,为其今后的纵深发展拓展道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从宽幅度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21)01-0093-08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特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创设的一项新成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自2016年11月起在北京等十八个城市开展试点,并在2018年10月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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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内容提要: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做出一些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制度安排。

改革者有可能面临“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

对于这些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新的改革思路。

一、引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

本来,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已经确立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这两种审判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是在基层法院实行的一种速决程序,适用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014年6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

在这一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那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会普遍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快速裁判程序。

届时,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将会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并存的三元化审判程序模式。

根据改革决策者的意图,“认罪认罚从宽”将是在全部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贯彻的改革理念。

具体说来,除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适用这一政策; 除现行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外,现行的普通程序中也将贯彻这一政策,即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就应做出宽大的处理; 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这一标准,未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区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实体上将贯彻“从宽”的处理原则,在程序上则进一步加以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

不仅如此,为吸引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改革者提出了移植英美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给予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的机会,也给出宽大处理的幅度和空间,使控辩双方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

按照传统对策法学的研究思路,我们可以对这种新的改革设想进行合理性论证,也可以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

不过,根据社会科学的基本准则,对那些尚未发生的事实进行研究,总是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难以经得起检验。

与近年来风行一时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样,所谓“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设想,究竟如何推行,推行后能否达到改革者的预期,我们最好还是等这一制度推行一段时间后再行观察和评估。

但是,我国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改革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已经在部分地区运行了将近两年。

期间,一些试点法院推出了相关的试点评估报告。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专项报告。

而在这一改革试点中,诸如“认罪认罚从宽”之类的刑事政策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贯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在进行改革试点中还进行了大胆的制度创新,一系列新的程序和制度相继推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试行和检验。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对这一难得的改革试验进行实证考察和理论总结呢? 既然刑事速裁程序已经贯彻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思路,那么,我们要将这一改革思路推行到全部刑事案件之中,就应当对这一改革思路在速裁程序中的贯彻情况进行认真研究。

毕竟,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既为基层司法机关提供了一次探索提高效率的契机,也为“认罪认罚从宽”思路的贯彻提供了一次试验机会。

有鉴于此,本文拟根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对“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做出理论上的讨论和反思。

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将面临一些特殊的制度困扰,如“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流水作业”诉讼构造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给出理论上的分析和评价。

二、“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该项改革的18 个城市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5% 左右; 这些案件的审查起诉周期大大缩短,平均节约两周时间; 开庭审理的时间由过去的30 分钟缩短为10 分钟以内。

同时,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得到了体现,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适用缓刑、管制等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已占三分之一以上。

在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率仅为2% 左右。

应当说,在这些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确实得到了体现。

被告人不仅认可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而且对量刑建议书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不持异议。

法院基本上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出定罪量刑。

整个速裁程序颇有点大陆法系国家“处罚令程序”的色彩。

但是,假如将这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大适用到全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那么,被告人能否保持“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就可能出现问题了。

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被告人“认罪”与“认罚”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供认”行为,前者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了认可,后者则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在那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被告人很容易同时接受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

毕竟,这种案件可能适用的刑罚本身就已经非常轻缓,被告人对检察院基于宽大处理的考虑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也容易形成共识。

但是,这种“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思路一旦适用到所有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那么,法院要说服被告人人“认罚”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因为经验表明,很多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的被告人,对于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都是非常在意的,他们之所以选择认罪,这本身就是为了追求最有利于自己的量刑裁决。

更何况,那些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本身就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量刑情节。

尤其是在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存在着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退赔、认罪悔罪、被害人过错、前科劣迹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控辩双方很可能对是否认定这些情节都存在一定的争议。

甚至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这一事实本身,究竟会对量刑造成多大程度的影响,控辩双方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

在此情况下,改革决策者非要将“认罪”与“认罚”强行联系在一起,在两者保持同步存在的情况下,才给予从宽处理,这将大大限制了这种制度适用的范围。

其实,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即便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或者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异议,法院也应当对其适用宽大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的司法经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向来都是一种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自愿认罪或者有“悔罪”表现的,法院通常都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的坦白、自首、缓刑、刑事和解等制度,甚至直接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之上。

相反,被告人是否认可检察机关所建议的刑事处罚,这并不影响其认罪态度的性质。

被告人即便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持有异议,这也属于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方式。

不仅如此,改革者所设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将适用于审判程序,还将在审判前程序中加以贯彻,唯此方能吸引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尽早选择自愿认罪,从而使案件进入简易程序的快车道。

有鉴于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只能做出认罪或者不认罪的选择,而根本无法对“认罚”或者“不认罚”做出选择。

既然如此,再将“认罪”与“认罚”同时作为未来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加不合时宜了。

而比较法的研究也足以说明,那种将“认罪”与“认罚”捆绑在一起的简易程序,在西方国家也是不存在的。

根据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经验,除了那种适用于极轻微案件的处罚令程序以外,一般的简易程序往往都适用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而不必建立在被告人认可检察院处罚意见的基础上。

而在英美法国家,刑事审判程序本来就区分为定罪裁判与量刑听证两个环节,被告人是否选择有罪答辩是进行审判程序分流的唯一标准。

对于那些选择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法院经过审查确认后,直接宣告有罪,并通常举行量刑听证程序。

而在量刑听证程序中,法官将指令调查官员制作量刑前报告,并交由公诉方、被告方和被害方进行辩论,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做出量刑裁决。

很显然,无论是中国的司法经验,还是比较法的研究结果,都说明那种将“认罪”与“认罚”捆绑在一起的改革设想,不仅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行得通的。

要走出这一理论困境,就需要将这一改革设想进行重新调整,从原来的“认罪认罚从宽”走向“认罪从宽”。

只要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那么,即便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了质疑和挑战,法院也应当做出宽大的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较之现行简易程序更为简单快捷的速决程序。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院基本上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只要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都会当庭宣判。

在有些法院,甚至出现了法官在20 分钟内对三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场领取判决书的情况。

这显然说明,法官在开庭前已经对案件的实体裁判形成内心确信,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全盘接受,法庭审理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已经不再发挥实质的作用。

与此同时,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成为这类速裁程序的核心环节。

对于起诉书指控罪名的认可以及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确认,是适用这类程序的前提条件。

那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何得到保证呢? 在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由于超过98% 的被告人都被判处较为轻缓的刑罚,并认罪服判,因此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改革者的高度重视。

但是,假如将速裁程序的改革经验推广到全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适用这一程序,那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了。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选择速裁程序还是选择其他简易程序,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即意味着基本上放弃了辩护权,失去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也失去了法律所提供的正当程序保护。

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也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机制。

不仅如此,唯有切实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才能减少被告人出现诉讼反悔的几率,大大降低案件的上诉率,从整体上提高诉讼的效率。

要保证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方面的自愿性,法院需要在三个环节上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首先,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法官需要向被告人进行权利告知,使其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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