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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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定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要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拉开序幕。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定位是什么,却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定位
(一)司法改革浪潮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新一轮的以司法责任制为标志的司法改革也进行得如火如荼。由此,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提高司法的整体效能和司法职业水平,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触动了法官、检察官的根本利益,废除法官、检察官的职务终身制。按照员额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约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数的39%以下,司法辅助人员约占46%,司法行政人员约占15%。如何破解办案负担久高不下的难题成为深化员额制改革取得实效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
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①与此相适应的是,目前的刑事犯罪趋势是轻罪占比越来越高,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显然要有别于重罪或者不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程序。②大量的案件程序不简化,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使检察机关压力非常大。可以说,轻罪发生比例高和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使得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现实的迫切需要。
(二)体现刑事政策的法律衍进背景
任何一项制度或理论的创新都将经历稚嫩和质疑,在质疑中不断被检视,最终趋向完善和成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其理念是由部分刑事法律、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发端而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侦查政策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但从现代法理的视角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悖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原则和“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的现代司法理念。应该说,时代赋予了其新的涵义,在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对传统法律政策的态度有时需要以批判的眼光去传承。“抗拒不应从严,坦白可以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念一脉相承。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和坦白从宽处罚的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刑事法律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尝试。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便有获得相对缓和刑事评价的机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念上相一致。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不仅出现在法律中,司法解释也有大量体现。譬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行
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被害人谅解等特定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规定就是这一理念的司法适用。类似的规定同样出现在对于诈骗、抢夺、寻衅滋事等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中。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有其传统的生长土壤,并不当然是西方国家类似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复制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刑事法律、刑事政策不断地对认罪认罚在程序从简、处理从宽上进行创新,以利于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不同难易的案件上进行合理分配,达到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在逐渐弱化,刑罚整体上趋向轻缓化和以教育矫正为目的。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所阐述的那样,“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随着人的心灵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