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41号)

合集下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督促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督促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督促检查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督促检查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已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的有关要求,巩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成果,促进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决定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督促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1年11月10-20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督查内容(一)项目实施情况。

已立项项目的公示、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批以及拆旧区复垦进度情况等。

(二)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情况。

下达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及报批项目用地情况;建立周转指标使用台账情况。

(三)建新区建设进展情况。

是否完成了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用地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提供多种户型供农民选择;是否有利于提高农民长远生产生活水平;农民实际负担及居住区建设进展情况。

(四)农民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项目涉及农民拆迁的,是否充分征求了农民意愿及征求农民意愿的形式如何;是否履行了听证、论证程序;农民参与实施程度如何。

(五)收益分配情况。

项目的投入来源、收益分配情况;收益专账建立情况。

(六)经验与问题。

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及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督查方法督查工作主要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内业检查、实地查看核实、与农民访谈等方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

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第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是指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的35个县(区)及片区外的昭平、金秀、富川等3个(详见附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程序和要求,将拆旧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确认文,扣除本县(市、区)域范围内已使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或增减挂钩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预支不超过50%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桂政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檀庆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潘文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杰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梁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钟兵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韦力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崔忠仁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光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巡视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清理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梁兵同志兼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7]12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切实发挥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积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减挂钩重要性的认识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治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治等措施,确保建设用地数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促进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增减挂钩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保护耕地、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增减挂钩,将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有偿的方式调整到城镇使用,既能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又能解决农村发展缺乏资金的问题。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兼具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三项功能,实施增减挂钩可以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的瓶颈问题,可以在国家逐年减少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形势下化解年度用地指标短缺问题,可以在国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天花板”的情况下弥补城镇发展空间不足问题。

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新地块,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增减挂钩作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号】市政办[2012]168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政办〔2012〕16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
黄俊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何年养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饶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舒忠常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晓平市水利局党组成员
陆国保市农业局副局长
蒋若海市林业局副局长
周彦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刘涛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周江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科相关人员组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二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收取的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费用。

4、其他相关资金:如上级财政补助、社会资金投入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居民点拆旧补偿:对农村居民因拆除旧房给予的合理补偿。

2、农村土地复垦: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新建或改善农民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生态环境修复:对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和保护。

5、项目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审、监理监测等费用。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建立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要充分考虑土地出让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预测收入规模;支出预算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核算管理第十条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经批准可用于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部分。

4、其他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五条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2、挂钩项目区的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3、挂钩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4、挂钩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估、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

5、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与挂钩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挂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预算,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挂钩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挂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1]8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1.06.19【实施日期】2011.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地资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纠正整改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清查整改进展实际,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1年6月19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47号)精神,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以下简称清理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整改。

为了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要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按照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对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土地整治等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别情况认真整改,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桂政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是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产能,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大力推动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启动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对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抓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重立项、轻实施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出现了听证、论证不够严格,土地权益和农民意愿调查不够深入,土地增值收益监管不够规范等问题,这将影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健康发展,影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工程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工程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工程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工程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南府办[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0〕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正确处理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结合土地整理开展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其增减挂钩部分的内容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即“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面貌和经济水平有了较大的改观,同时对土地的需求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国家宏观政策对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调控力度加大,用地指标吃紧的矛盾日益凸现。

增减挂钩工作方案doc

增减挂钩工作方案doc

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篇一: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关于长洲区长洲镇龙华村、兴龙办事处平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开拓用地空间,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好用地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国发[XX]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XX]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XX]5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XX]47号)等文件精神。

确定选取了长洲区长洲镇龙华村、兴龙办事处平浪村作为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为确保该项目能在全面分析项目特点、工作内容、工作目标以及技术要求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根据土利用总厅规划,将若干块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l,政府主导,共同推进。

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方式推进实施,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及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调配合,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共同推进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关于印发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确定的54个贫困县(市、区)(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出让节余指标的贫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竞买方,是指参与挂牌出让竞买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通过自治区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

全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

第五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贫困县节余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对申请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按程序组织贫困县节余指标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章节余指标出让申请第六条出让方申请公开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申请书》;(二)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文;(三)节余指标验收批复文件及通过备案回执单(已验收项目提供);(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预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批复(未验收项目提供)。

城乡挂钩规划编制课件.

城乡挂钩规划编制课件.


计算机辅助地图制图技术

遥感与数字地图技术
(一)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具体编 制工作。
2、技术准备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专业机构承担、相关专家 参与。
3、技术要求
——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 资质认证的规定。
(七)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1、内容
农村居民点整理
包括农村居民点的归并调整改造,确定居民点的等级数量、用 地规模、用地布局和调整时间。
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
包括农村废弃闲置的工矿用地的复垦利用。
(七)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2、要求
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体系规划以及 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律,依据整理地段的地形、地质、 水文、风向等,做到布局合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 活,美化环境。 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用地,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 条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规划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试点区域和 项目区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 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 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规划编制的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二)资料收集和整理 (三)开展专项调研 (四)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五)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目标 (六)挂钩项目区的划定与安排 (七)初步制定资金筹措计划与效益评价 (八)提出实施规划的行政、经济和技术措施
(五)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

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

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

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区申报,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区验收自查等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和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具体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市、区),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七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试点县(市、区)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确定项目区规模布局、实施时序、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建新地块规模与范围;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即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不再单独立项。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二)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四)当地能够自筹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五)项目区优先在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区域内选址,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

项目区的设置不得突破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

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能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并优先设置在毗邻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的区域。

拆旧地块总面积占所在行政村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40%。

项目区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要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突破拆旧地块总面积。

(六)项目区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和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材料:(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四)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签章)。

(六)涉及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七)初步拟订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拆旧区农民安置方案。

(八)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

(九)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照片,项目区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

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程序: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项目区申报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处理挂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制度。

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项目完成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对新增耕地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重点验收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被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区申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四)项目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五)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六)项目区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七)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八)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地块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九)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十)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十一)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十三)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

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保障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所需周转指标,原则上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的挂钩周转指标比例不低于项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总面积的20%。

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用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归还,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必须大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