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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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系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承诺。

本行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行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本行国内信用证仅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条本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开证日后180天。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四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适用范围为:

(一)本行系统内(含系统内同一分行及不同分行之间);

(二)与其他同业之间的跨系统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账户

第六条会计科目设置

(一)开出国内信用证

在表外或有事项类科目“开出信用证”一级科目下设置“开出国内信用证”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采用收付记账方核算。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买方押汇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卖方押汇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五)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六)国内信用证代付

在资产类科目“代付及应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二级会计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科目余额在

借方,“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科目余额在贷方。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七)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垫款

在资产类科目“垫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垫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垫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收入

在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手续费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产类科目“应收利息”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应收利息”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应收利息,科目余额在借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未确认信用证业务收益”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未确认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九)国内信用证业务支出

在损益类科目“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利息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

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手续费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支出,科目余额在贷方。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产类科目“应付利息”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应付利息”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应付利息,科目余额在贷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负债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未确认信用证业务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未确认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十)国内信用证托收

在表外备查登记类科目“应收托收款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核算和反映应收托收信用证业务,采用收付记账法核算。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国内信用证保证金

在负债类科目“保证金存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开出信用证保证金”,核算和反映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科目余额在贷方。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保证金管理按照本行保证金账户管理业务制度执行。所有信用证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开证行可退还开证保证金。保证金退至原支出结算账户。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第三章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的开出

信用证开立,经办行应根据信用证留底联做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会计分录:

(一)收到保证金

借:活期存款

贷:开出信用证保证金

(二)开证时收取相关费用

借:活期存款

贷:国内信用证手续费收入

贷: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三)开出信用证,表外核算

收: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九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修改时,按增记或减记的金额进行表外核算。

会计分录:

增记

收:开出国内信用证

减记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十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撤销时,销记表外。

会计分录: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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