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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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系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承诺。

本行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行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本行国内信用证仅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条本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开证日后180天。

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四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适用范围为:
(一)本行系统内(含系统内同一分行及不同分行之间);
(二)与其他同业之间的跨系统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账户
第六条会计科目设置
(一)开出国内信用证
在表外或有事项类科目“开出信用证”一级科目下设置“开出国内信用证”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采用收付记账方核算。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买方押汇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卖方押汇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五)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六)国内信用证代付
在资产类科目“代付及应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二级会计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科目余额在
借方,“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七)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垫款
在资产类科目“垫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垫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垫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收入
在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手续费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产类科目“应收利息”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应收利息”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应收利息,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未确认信用证业务收益”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未确认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九)国内信用证业务支出
在损益类科目“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利息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
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手续费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支出,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产类科目“应付利息”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应付利息”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应付利息,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负债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未确认信用证业务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未确认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十)国内信用证托收
在表外备查登记类科目“应收托收款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核算和反映应收托收信用证业务,采用收付记账法核算。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国内信用证保证金
在负债类科目“保证金存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开出信用证保证金”,核算和反映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保证金管理按照本行保证金账户管理业务制度执行。

所有信用证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开证行可退还开证保证金。

保证金退至原支出结算账户。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第三章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的开出
信用证开立,经办行应根据信用证留底联做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会计分录:
(一)收到保证金
借:活期存款
贷:开出信用证保证金
(二)开证时收取相关费用
借:活期存款
贷:国内信用证手续费收入
贷: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三)开出信用证,表外核算
收: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九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修改时,按增记或减记的金额进行表外核算。

会计分录:
增记
收:开出国内信用证
减记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十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撤销时,销记表外。

会计分录: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
同时退还保证金,
借:开出信用证保证金
贷:活期存款
第四章国内信用证托收
第十一条国内信用证托收
委托收款行发出委托收款,凭寄单通知书留底联作表外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收: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十二条收到委托收款款项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支付来账收(付)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等科目
贷:活期存款
付出: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十三条未获付款的单据退回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签收,同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付: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十四条未获付款的单据退回,经办行换单处理。

会计分录:
付: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原出单金额)
收: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新出单金额)
第五章国内信用证付款
第十五条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议付/托收凭证、单据及寄单面函或委托收款行寄交的托收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国内信用证付款
国内信用证付款时,支取开出信用证保证金,对外付款,同时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会计分录:
借: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保证金不足部分)
贷:国内信用证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贷:存放同业等科目
第十七条国内信用证通知、议付、换单、索偿等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业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第十八条国内信用证注销
国内信用证注销,退还保证金,同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贷:客户存款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六章买方押汇
第十九条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第二十条发放买方押汇款项,应与申请人约定明确的期限和利率,办理放款业务。

会计分录:
借: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贷: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一条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收取可按月或按季扣收。

会计分录:
(一)计提买方押汇利息收入
借: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应收利息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利息收入
(二)客户支付利息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买方押汇到期
买方押汇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贷: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第二十三条买方押汇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时,按照逾期贷款处理。

第七章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第二十四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是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发放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与申请人约定明确的期限和利率,办理放款业务。

会计分录:
借: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贷: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六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收取可按月或按季扣收。

会计分录:
(一)计提打包放款利息收入
借: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应收利息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利息收入
(二)客户支付利息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应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买方押汇到期
买方押汇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贷: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第二十八条买方押汇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时,按照逾期贷款处理。

第八章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
第二十九条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第三十条国内信用证议付。

是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三十一条发放卖方押汇、议付款项
发放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押汇利息可以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一)预收方式。

即在给予押汇时预先扣收应收利息,押汇到期尚未收汇的,据实向客户补收利息。

如有余款,则转入客户账户。

发放融资时,
会计分录:
借: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贷: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未实现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二)实收利息方式。

收汇后按实际押汇天数计算押汇本息及有关费用,并直接从收回款中扣收,余款则入客户账户。

发放融资时,
会计分录:
借: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贷: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三十二条预收方式摊销利息收入
预收利息方式时,分期摊销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借:未实现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实收方式计提利息收入
实收利息方式时,分期计提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一)计提时
借: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应收利息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二)客户归还利息、本金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应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款项到期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款项到期,办理归还手续。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
第三十五条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款项到期如实际收款期限超过押汇或议付天数,则应向开证行或借款人追索迟收利息(或主动从借款人账户内扣收)。

第三十六条卖方押汇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时,参照逾期贷款账务处理进行。

第九章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第三十七条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指在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客户通过本行交单且本行已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本行根据其申请而为其提供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便利。

第三十八条发放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金额应在扣除贴现利息、本行费用、对方扣费等利息及费用后发放,贴现利息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收取。

贴现利率比照人民币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会计分录:
借: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贷:客户存款
贷:未实现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利息收入
第三十九条在贴现期内按月摊销利息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在贴现期内摊销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借:未实现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利息收入
贷: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利息收入
第四十条寄单索偿
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到期,寄单索偿。

会计分录:
收: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四十一条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到期
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到期,收到国内内信用证项下款项。

(一)收回款项超过承兑金额,超出部分退还客户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贷:客户存款
(二)收回款项小于承兑金额,不足部分向客户收取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
贷: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同时销记表外,
付: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四十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逾期垫款
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收回款项付款行到期未及时付款,转入垫款处理。

会计分录:
借:垫款-国内信用证垫款
贷: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第十章国内信用证代付
第四十三条国内信用证代付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在其需要支取信用证项下款项时,由本行指示代付行代为支付款项,并向代付行承诺融资到期时支付融资本金和利息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国内信用证代付包括买方代付和卖方代付,其中,买方代付业务是指假远期信用证、买方押汇项下的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卖方代付业务是指打包放款、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等业务项下对应的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

第四十四条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在正式付款前,涉及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等,按正常的开立国内信用证流程进行表外核算、收取保证金等业务处理。

在要求境内同业付款时,销记表外。

付款日,根据代付协议,本行要求境内同业代付款项。

(一)根据代付协议和代付凭证进行处理
会计分录:
借: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买方)
贷: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代付行)
(二)向客户收取代付手续费
借: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
(三)向代付行支付手续费
借: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手续费支出
贷:存放同业活期款项等科目
第四十五条利息收入的计提与收取
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时,本行向企业客户融出资金,分期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一)计提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的应收利息
借: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利息
贷: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利息收入
(二)向客户收取代付利息
借: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利息
第四十六条利息支出的计提与支付
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时,本行向同业融入资金,分期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利息支出。

会计分录:
(一)计提同业代付款的应付利息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
贷:应付利息——国内信用证代付应付款
(二)向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国内信用证代付应付款
贷:存放同业活期款项等科目
第四十七条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客户办理还款,无法归还代付款时,转入垫款处理。

会计分录:
(一)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借: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
(二)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客户无法归还代付款,经办行转入垫款
借:国内信用证垫款
贷: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
国内信用证代付款转垫款的后续核算,参照本行垫款核算手续执行。

第四十八条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本行归还进口代付行本金,并划付相关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
借: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手续费支出
贷:存放同业活期款项等科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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