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外事保密要求
外事接待保密要求一、外事接待工作中的保密1、接待外宾参观,要明确划分参观范围,标明禁区,规定参观路线和参观项目,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要临时擅自扩大参观范围。
2、允许参观的项目一般应允许摄影。
如有个别不允许摄影之处,应事先通知外宾,并在现场设置“请勿摄影”的中、外文说明。
3、在接待外藉人员考察实习时,应按中外双方协议和接待方案的要求,事先做好准备,写出对外介绍或提供实习范围的详细提纲,统一对外口径,做到既严守秘密,又适应涉外工作的需要。
4、不安排外藉人员去非开放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时,要由接待部门征得非开放单位和地方外办同意,确定保密措施,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因公出国工作中的保密1、出国团组应设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出国前应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制定保密措施,列入出国活动方案,回国后应进行检查和总结。
2、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出国执行技术和设备采购签约任务的人员、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人员,不准将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4、出国人员应严格执行我驻外使馆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
在国外不准用信件、明码电报、电话向使馆或国内汇报、请示或询问秘密和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
5、在不宜场合,不得谈论内部事务和内部机密。
三、对外提供技术资料工作中的保密1、凡属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必须对外提供的秘密和内部技术资料、样品等,原则上可以对外提供,但应搞清其目的和用途。
提供资料的品种、数量和精度都严格限制在确实有关的范围之内,并应区别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
有关资料、样品应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股份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对外提供时,应要求对方不得将资料转交给第三方使用。
2、在商务谈判中,未经批准,严禁将机密材料提交给对方。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提交给第三方。
3、向外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统一登记立卷归档。
四、对外提供论文和通信中的保密1、送往国外的论文或讲稿,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事工作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外事工作的人员,包括出国(境)考察、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外事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外事工作保密责任人,落实保密责任。
(四)宣传教育原则:加强外事工作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保密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外事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事工作保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外事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工作部署。
(二)制定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外事工作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外事工作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五)处理外事工作保密事件。
第六条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外事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制定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开展外事工作保密检查和评估。
(四)对外事工作保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五)处理外事工作保密日常事务。
第三章外事工作保密范围第七条外事工作保密范围包括:(一)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内部事项:单位内部事务,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三)工作秘密:涉及单位工作秘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外事工作保密措施第八条外事工作保密措施包括:(一)加强外事工作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保密意识。
(二)制定外事工作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
(三)对外事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内部事项和工作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级保护。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制度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防范风险。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工作和信息安全。
(三)分工负责。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明确职责,实行分工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管理。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设立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
(二)设立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设立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专家咨询组,为各项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第四条工作内容(一)开展涉外涉密领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
(二)制定和实施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涉外涉密领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健全涉外涉密领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息和数据安全。
(五)开展涉外涉密领域交流合作,促进单位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二)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专家咨询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六条保密管理(一)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明确保密责任人和保密要求。
(二)对涉外涉密领域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外工作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外工作活动,包括对外交流、合作、谈判、会议、培训等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涉外工作保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监督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外工作保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涉外工作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保密制度、组织保密培训、开展保密检查等。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保密范围与等级第七条涉外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范围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涉外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二)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四)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五)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六)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九条在涉外工作中,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泄露;(二)加强涉密载体管理,严格控制涉密文件的制作、传递、使用和销毁;(三)加强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管理,确保涉密会议和活动的安全;(四)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五)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涉外工作中,应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一)不得擅自泄露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二)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三)不得使用非保密通信设备传输涉密信息;(四)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涉密文件或资料;(五)不得将涉密载体携带出境或转交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行为,维护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行为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权利、义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责概述】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依法维护在驻在国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具体方式包括:向其提供利用可行渠道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信息和建议;向驻在国政府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向驻在国政府提出交涉,敦促公正、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条【履责区域】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辖区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辖区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履责原则】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驻在国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充分考虑驻在国各方面客观因素,为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相应方式和程度的领事保护与协助。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协助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得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袒护其违法行为。
如驻在国法律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对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构成限制,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向有关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说明。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权利义务】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其正当权益的需要,享有请求驻外外交机构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的权利。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共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工作。
第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
第七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制度内容及要求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种类。
(一)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3.因公涉外接待: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5.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给国(境)外人员;6.其他与境外人员进行接触的涉外活动。
(二)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人员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
2.一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
第十条涉外保密管理策划(一)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
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涉外活动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外国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洽谈、合作交流、学术研讨、文化交流、考察访问和人员培训等活动。
为了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的安全利益,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并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涉外活动中的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涉外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组织的所有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国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业务洽谈、合作交流、学术研讨、文化交流、考察访问和人员培训等活动。
三、保密责任1.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保密政策和保密要求;2. 保密责任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严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且签署保密承诺书;3. 保密责任人员需对所知悉的涉外活动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涉外活动保密措施1. 保密审查所有涉外活动计划在实施前,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活动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2. 信息加密涉外活动中的涉密信息应进行加密传输,确保不被非法获取;3. 会议保密涉外活动中的会议或研讨会应限制参加人员,确保只有经过审批的人员才能参与,并签署保密承诺书;4. 文件保密涉外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文件应妥善保管,限制阅览和复制,并在使用后及时销毁;5. 访客管理访问单位内部的外国人员应进行身份审核,限制其进入与涉密信息相关的办公区域;6. 网络安全涉外活动中使用的网络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关键信息和系统进行加密和备份。
五、保密违规处理1. 对于涉外活动中的保密违规行为,将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法律追究;2. 对于故意泄露涉外活动保密信息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 对涉孙外活动中泄露保密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7-14【正文】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驻外各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之全体员工。
第 3 条本细则之规定,应由本部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以高度警觉亲自督导所属切实遵守。
第 4 条机密文电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承办单位或驻外机构依机密程度区分为(一) 绝对机密 (二) 极机密 (三) 机密 (四) 密等四级。
前项机密等级之区分得因机密程度之增减或消失,随时变更或注销。
各级密件应依其机密程度,由各单位或机构之首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之。
第 5 条所有公文,均应于办公室内处理之,非经主管首长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外。
第 6 条办公室内所废弃之纸张,均应撕碎。
集中放置,由各单位或各机构之首长派员于每日适当时间监督焚毁。
第 7 条机密文件或图表之复制,应由指定人员亲自监督,并应编号登记。
第 8 条所有文卷,应于离去办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妥加封锁。
第 9 条各级机密,概不摘由,其机密等级,应标示于公文显著位置。
第 10 条密件之封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封套加盖机密等级,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外封套不得标示机密等级或其他足以显示内容之注记。
第 11 条内封套盖有机密等级及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者,应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员亲自封启。
各级密件启封时,应详细检查密封签戳标识或火漆有无损害;如发现可疑情事,应立即通知原发文机构或单位。
第 12 条受文机构或单位使用信箱或代号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 13 条呈判及会办之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第 14 条机密文电之译缮校对,应由译缮单位之主管亲自处理,或监督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办理之;但在办公时间以外或公假日,得迳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驻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驻外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我国驻外机构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维护国家形象,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驻外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驻外使领馆、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级别机构。
第三条驻外工作人员应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外事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努力为我国外交事业服务。
第二章选拔与培训第四条驻外工作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五条选拔驻外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保密意识;(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际事务,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适应长期在外工作。
第六条驻外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外事纪律、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驻外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我国外交政策和方针,维护国家利益;(二)开展对外交往,促进我国与驻在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三)处理我国驻在国发生的重要外交事件;(四)维护我国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驻外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我国外交政策和方针,参与讨论有关外交事务;(二)按照职责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享有相应的决策权;(三)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保密第九条驻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二)廉洁奉公,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四)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条驻外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驻外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应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方面。
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保密管理制度1. 声明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涉外机构及其职工的国家安全和紧要利益,避开涉外机构因不当处理涉密信息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本文将阐述涉外保密管理制度的范围、管理机构、内容、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外机构及其职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1.驻外使领馆、领事馆、代表处;2.涉外企业、涉外非营利组织、涉外讨论机构等;3.参加涉外会议、活动、考察、接待、组织等。
3. 管理机构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涉外机构的保密委员会,负责订立、修订、解释和执行本制度。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订立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派遣保密工作人员,并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2.批准涉外文件、资料、报告等的密级,协调决议涉外信息、技术的保密措施;3.监督、检查、评估涉外保密工作,并依照规定对涉外职工进行保密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4. 内容4.1 保密制度涉外机构应当建立涉外保密管理制度,并明确保密工作的紧要性和保密等级等要素。
涉外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保密工作人员派遣;2.涉密信息、技术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3.涉密文件、资料、报告等的密级和处理要求;4.保密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4.2 保密培训为提高涉外职工的保密意识和思想觉悟,涉外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政策的宣扬教育;2.涉密信息的识别、辨别、辨别及涉密技术的使用要求;3.保密过程中的保密隐患和安全风险。
4.3 保密程序涉外机构应当订立并实行保密程序,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涉外文件、资料、报告等的存储、传输、处理、销毁要求;2.向外部供给涉密信息、技术的程序和范围,要确保外部渠道的可信度;3.涉外职工的保密守则和保密义务,包括用工前的保密审查要求。
5. 操作流程5.1 密级管控涉外机构的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涉外文件、资料、报告等信息进行密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依据《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涉外文件、资料、报告等信息的保密等级;2.对涉外文件、资料、报告等信息实行定期复查、修订、变更和撤销密级制度。
外事管理制度
外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事管理工作,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外事管理制度》。
二、外事活动的范围外事活动是指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活动,以及我方向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派遣工作人员和公民出国(境)、对外援助、国际合作、民间交往等活动。
三、外事管理的原则1. 遵循政治原则,坚持党的外交路线,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服从中央对外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2. 遵循法律原则,依法办事,保证外事活动合法、公正、公开。
3. 遵循协商原则,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倡导和谐、合作、互利的外交关系。
4. 遵循保密原则,保守外事秘密,加强对外宣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尊严。
5. 遵循效率原则,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推动,提高对外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外事管理的组织外事管理工作由外交部负责协调指导。
外交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外事管理机构,分别设立驻外使领馆。
五、外事活动的组织1. 外交部根据国家对外政策和外事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外事活动计划。
2.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根据外交部的外事活动计划,组织外事活动,保障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设立外事活动备案制度,外事活动应经外交部备案并取得批准。
六、外事管理的程序1. 外事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外事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保证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外事活动的宣传1. 完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增强国家形象和文化软实力,积极参与国际传媒的竞争和争霸。
2. 加强外事宣传,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文化、历史、风土人情,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3. 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帮助外国人了解中国,增进国际友谊。
八、外事管理的保密工作1. 外事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外事活动的机密信息。
2. 外事管理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进行,保证外事活动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1]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我国国家利益和涉外工作的安全,规范涉外工作中的保密行为,强化保密知识、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制定本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外工作中的保密行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涉外机构、涉外事务、涉外交流等。
1.3 保密原则(1)秘密状态原则,即保密内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秘密状态。
(2)需知原则,即涉外工作中与保密有关的人员应当知道他们所必需知道的内容,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
(3)最小暴露原则,即在涉外工作中,保密内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可向他人提供。
(4)多重保护原则,即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内容应通过多种手段进行保护,降低泄密风险。
二、保密管理制度2.1 保密组织体系(1)本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涉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外工作的保密工作。
(2)涉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获取保密工作需求。
(3)本单位应当设计保密管理组织结构,并确定保密工作的职责划分,以实现保密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保密责任(1)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对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
(2)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在承担相应职责的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
2.3 保密知识与培训(1)本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涉外工作保密的制度、规定、措施和标准,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2)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掌握相关保密知识和保密技能。
(3)定期举行保密技能培训、考试等,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
2.4 保密制度与措施(1)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保密制度和安全等级进行处理、传输和存储。
(2)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制度和安全等级管理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和设备。
(3)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制度和规定管理外来人员、设备及涉密会议、谈话等。
(4)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制度和安全等级管理通信、网络及其他涉密设备。
涉外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的选用与布置
1.会议室选择:根据会议规模、保密需求和设施条件,选用合适的会议室。
2.布置要求:会议室内部应保持整洁、安静,设施齐全,座位布局合理,满足会议需求。
3.安全检查:会议前对会议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无窃听、窃照设备。
二、会议室的预订与安排
1.预订流程:设立会议室预订制度,明确预订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会议室的高效利用。
2.保管:设立专门场所和人员负责会议纪要的保管,严格控制借阅和复制,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六、会议纪要的保密管理
1.保密协议:与会议纪要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保密检查:定期对会议纪要的保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会议纪要的保密性。
3.违规处理:对违反会议纪要保密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保密纪律。
2.时间冲突处理:遇时间冲突时,按照会议的重要性、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协调安排。
三、会议室的保密措施
1.保密标识:在会议室门口明显位置设置保密等级标识,提醒参会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2.门禁管理:会议室应配备门禁系统,严格控制进出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通信保密:会议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防止信息泄露。
2.制定会议方案:根据会议主题和目标,制定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等。
3.报批手续:会议主办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会议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召集参会人员:会议主办方根据审批后的会议方案,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参会。
二、会议通知
1.发送会议通知:会议主办方提前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六条保密等级划分
根据会议内容涉及的国家秘密程度,将涉外会议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涉外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事务也变得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护涉外事务的机密性,制定本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二、涉外保密的范围涉外保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国家机密,即对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2. 商业机密,即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商业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 科技机密,即对科技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4. 外交机密,即对外交关系和外交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5. 其他涉外机密,即其他对国家或单位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三、涉外保密的原则涉外保密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需要保密,即对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处理;2. 谁知道,谁保密,即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只有在必要的人员中传递,并且这些人员有责任保护其机密性;3. 限制访问,即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只有在授权的人员中访问,并且必须按照权限进行访问;4. 安全存储,即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必须以安全的方式储存,防止被他人非法获取;5. 安全传输,即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被他人非法截获;6. 安全销毁,即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在不需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确保无法被恢复。
四、涉外保密的机构和责任1. 设立涉外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外保密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相关工作;2. 所有涉外人员必须遵守涉外保密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 涉外保密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外人员的涉外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4. 涉外保密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进行限制访问,并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5. 涉外保密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外事务中的敏感信息进行安全存储、安全传输和安全销毁,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和流程。
五、涉外保密的培训和教育为了确保涉外人员能够熟悉和遵守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涉外保密管理部门必须对涉外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涉外保密政策和法规的介绍和解读;2. 涉外保密工作的流程和要求;3. 涉外保密的责任和处罚;4. 涉外保密的技术和工具的使用方法。
外交事务行业规章制度
外交事务行业规章制度外交事务行业规章制度简介外交事务是一个涉及国家间关系的重要行业,同时也是一个涉及国家形象和利益的重要领域。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国家形象和利益,外交事务行业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外交事务行业规章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例》于198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外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外交部的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领事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领事事务条例》于200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驻外机构领事事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驻外机构领事事务的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情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情报工作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外交情报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外交情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对外援助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对外援助的原则、内容、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五、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是中央对外事工作的管理文件,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央与外国的接触、对外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等事务。
该领导小组发布的文件主要涉及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管理、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六、外交部规章制度外交部作为我国外交事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拥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到外交事务行业的各个领域,包括条约谈判、外交礼仪、机要工作、新闻发言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章制度不仅规范了外交部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也为外交事务行业的其他单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总结上述规章制度为外交事务行业提供了一系列有关行业准则和工作规范,保障了外交事务的有序开展和国家形象和利益的保障。
驻外外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驻外外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背景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深入,我国驻外外事人员的数量和重要性也逐渐增加。
为了加强对驻外外事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制定了本《驻外外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驻外外事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保护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处、科研机构等单位派驻的外事人员。
主要内容1. 驻外外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外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2. 驻外外事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高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不得参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驻外外事人员应保密涉密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
4. 驻外外事人员应加强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积极与当地单位和人员进行交流与合作。
5. 驻外外事人员应关心并照顾当地华侨和侨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 驻外外事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7. 驻外外事人员在驻外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俗,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惯和宗教。
执行和监督本办法由外交部负责执行,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附则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对驻外外事人员的管理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结论驻外外事人员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对于国家形象和利益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本《驻外外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可以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从而更好地服务国家的对外事务。
保密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涉外机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外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涉外机构对外交往、国际合作、对外投资、海外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外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国家利益和涉外机构的安全服务。
第四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坚持保密与开放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理念,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保密合作。
第五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统一、便捷、效果的原则,采取科学、严谨、灵活的保密管理手段。
第六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中的保密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必要时应当标明涉外机构的保密标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传播。
第七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中的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考核和监督,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保密管理第九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以涉外机构安全为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确定不同岗位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十二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涉外机构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提升其保密专业能力和意识。
第十三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涉外机构的保密审核监督,确保保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开展涉外机构保密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信息系统,落实分类保密管理,确保高度机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突发保密事件。
第十七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黑客攻击、病毒侵扰等安全风险。
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
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一、机构设置驻外外交机构的设置通常包括大使馆、领事馆和其他相关机构。
大使馆是国家驻外外交机构的核心,负责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外国驻当地使团的外交事务。
领事馆则负责处理与国民个人和法人的领事事务。
其他相关机构包括文化处、经济处、教育处等,负责处理文化、经济、教育等领域的外交事务。
二、机构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领导通常由大使或总领事担任,他们负责领导并管理机构的工作。
在大使或总领事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副使或副总领事可以代表其出席会议和活动。
领导应当具备较高的外交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机构运作1. 日常工作:驻外外交机构的日常工作包括处理外交函电、会见当地政府官员、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等。
外交官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外交技能和语言能力,能够熟练地处理各类外交事务。
2. 安全保障: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确保外交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提升外交机构的安全保障能力。
此外,外交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指示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3. 财务管理:外交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外交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外交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外交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4. 人事管理:外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体系,确保外交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
外交机构应当为外交人员提供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外交队伍。
5. 信息报送:外交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央政府报告驻地情况、外交进展和外交问题,以便中央政府及时掌握外交动态,制定对外政策和战略。
四、机构建设1. 设施设备:外交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室、会议室、通讯设备等,以提升外交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文化交流:外交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推动国家文化在海外的传播,增进国际友谊和理解。
3. 网络建设:外交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网络平台,提供在线服务和信息,方便外交人员和民众查询信息和交流意见。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在涉外活动涉及保密事项管理的相关工作,保护国家机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二、保密范围涉外活动保密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机密;2.军事机密;3.外交机密;4.经济机密;5.科技机密;6.个人隐私。
三、涉外活动保密管理机制我单位制定本制度,管理涉外活动保密工作。
具体如下:1.实行保密责任制:落实涉外活动保密责任,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涉外活动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泄密行为;2.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开展保密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实施保密培训,提高员工保密素质和技能能力;3.双重保密审查制度:在涉外活动计划阶段,制定涉密活动实施方案及保密审核方案,确定涉密活动可参与人员,在活动前进行保密审查和许可,防范泄密风险;4.安全保障制度:建立涉外活动保密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保密措施,确保涉外活动的保密性;5.泄密事件处理程序:制定泄密事件处理程序,规定不同级别泄密事件的处置程序和措施,追究泄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6.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制定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对涉外活动保密工作进行滚动式考核,按照考核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加强保密工作管理。
四、涉外活动保密责任人涉外活动保密责任人由单位领导指定,负责以下工作:1.落实涉外活动保密责任,协助制定保密工作计划;2.安排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涉外活动部门和人员保密管理;3.协助制定涉密活动实施方案和保密审核方案,完成保密审查工作,防范泄密行为;4.协调涉外活动保密问题处理,及时提供保密信息;5.监督落实保密措施,防止发生泄密事件;6.审核涉外活动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涉外活动按照保密要求实施。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纪律处分对涉外活动涉及保密事项的泄密行为,按照保密法及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纪律处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存在不足之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及时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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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7-14
【正文】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驻外各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之全体员工。
第 3 条
本细则之规定,应由本部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以高度警觉亲自督导所属切实遵守。
第 4 条
机密文电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承办单位或驻外机构依机密程度区分为 (一) 绝对机密 (二) 极机密 (三) 机密 (四) 密等四级。
前项机密等级之区分得因机密程度之增减或消失,随时变更或注销。
各级密件应依其机密程度,由各单位或机构之首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之。
第 5 条
所有公文,均应于办公室内处理之,非经主管首长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外。
第 6 条
办公室内所废弃之纸张,均应撕碎。
集中放置,由各单位或各机构之首长派员于每日适当时间监督焚毁。
第 7 条
机密文件或图表之复制,应由指定人员亲自监督,并应编号登记。
第 8 条
所有文卷,应于离去办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妥加封锁。
第 9 条
各级机密,概不摘由,其机密等级,应标示于公文显著位置。
第 10 条
密件之封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封套加盖机密等级,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外封套不得标示机密等级或其他足以显示内容之注记。
第 11 条
内封套盖有机密等级及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者,应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员亲自封启。
各级密件启封时,应详细检查密封签戳标识或火漆有无损害;如发现可疑情事,应立即通知原发文机构或单位。
第 12 条
受文机构或单位使用信箱或代号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 13 条
呈判及会办之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第 14 条
机密文电之译缮校对,应由译缮单位之主管亲自处理,或监督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办理之;但在办公时间以外或公假日,得迳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 15 条
机密文电,非经部次长批示,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同意,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或单位。
第 16 条
所有文卷,非经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时应挈取借据。
机密文件之调阅,并应将调阅情形摘要登记。
第 17 条
参加本部及驻外机构会报或会议人员,以主持人认为必须参加者为限。
参加机密会议人员,非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讬他人代为出席。
第 18 条
机密会议场所四周应先行检查,必要时应派员警戒,以防窃听或其他意外,参加会议以外之人员,非事先获得主持人同意,不得进入会场。
第 19 条
机密会议分发之机密资料,应先编号登记,会后无携出必要者,应即收回。
第 20 条
机密会议之与会人员对于该会议所涉各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 21 条
机密公务,不得使用电话商谈。
第 22 条
本部暨所属驻外各机构员工,对于经办公务应绝对保守秘密,并不得偷窥他人经办之文件,或探问其处理经过及内情。
第 23 条
个人通信,或对外发表言论或著作,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尤不得透露因其职权获悉之机密消息或资料;但经主管长官核准或奉命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 24 条
保密检查,由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督饬安全负责人员经常实施。
保密检查项目如左:
一机密文件、书刊、档案等之处理与保管,是否遵照规定办理。
二废弃字纸是否按时焚化,有无遗置情事。
三各单位办公处所地形与建筑,是否合于保防要求。
四各种保防设备,是否周密完备。
五门窗、办公桌、公文箱、柜,是否妥为关锁。
六办公桌及箱柜所用之锁具,是否符合保密标准,及有无损坏情形。
七所属员工对保防规定之遵守,是否进达满意程度。
八其他有关项目。
第 25 条
部内外各单位或机构首长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违反保密事件,应即通知政风处查处,并研采补救办法。
第 26 条
保密检查结果应由政风处拟具处理意见,并于签奉部次长核定后办理。
驻外各机构应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如发现泄密情事,并应呈报本部核办。
第 27 条
本部员工发现他人有违反本细则情事时,应即呈报主管单位主管移请政风处查处,驻外机构员工发现上项事情时,应报请机构首长报部查处。
第 28 条
本部及所属驻外机构员工违反本细则者,依左列规定予以惩处:
一宣泄公务机密,致生损害于国家,或对公务发生不利之影响者,除涉及刑事部份者,移送治安或司法机关依法侦办外,并得视情节轻重,另予申诫、记过、记大过或依法予以免职等处分。
二离去办公处所,未将文卷妥为封锁,致发生泄密情事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申诫、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
三承办机密文件,于呈判、会签过程中,既未亲送,又未密封,而迳交工友传递者,予以警告、申诫或记过等处分。
四未经主管长官许可,擅将机密文卷携出办公室外,或借予他人查阅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五私自窥阅他人经办之文件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六工友于传递公文途中,窃窥机密文件,或将应行销毁之文件私自留存,或流露于外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扣薪或开除,主管如有疏忽,应负连带责任。
七各单位负责监督焚毁废纸之职员及工友,对当日废纸疏于焚化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第 29 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悉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办理之。
第 30 条
本细则于呈奉部次长核定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