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法规名称】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7-14
【正文】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驻外各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之全体员工。
第 3 条
本细则之规定,应由本部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以高度警觉亲自督导所属切实遵守。
第 4 条
机密文电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承办单位或驻外机构依机密程度区分为 (一) 绝对机密 (二) 极机密 (三) 机密 (四) 密等四级。前项机密等级之区分得因机密程度之增减或消失,随时变更或注销。
各级密件应依其机密程度,由各单位或机构之首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之。
第 5 条
所有公文,均应于办公室内处理之,非经主管首长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外。
第 6 条
办公室内所废弃之纸张,均应撕碎。集中放置,由各单位或各机构之首长派员于每日适当时间监督焚毁。
第 7 条
机密文件或图表之复制,应由指定人员亲自监督,并应编号登记。
第 8 条
所有文卷,应于离去办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妥加封锁。
第 9 条
各级机密,概不摘由,其机密等级,应标示于公文显著位置。
第 10 条
密件之封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封套加盖机密等级,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外封套不得标示机密等级或其他足以显示内容之注记。
第 11 条
内封套盖有机密等级及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者,应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员亲自封启。
各级密件启封时,应详细检查密封签戳标识或火漆有无损害;如发现可疑情事,应立即通知原发文机构或单位。
第 12 条
受文机构或单位使用信箱或代号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 13 条
呈判及会办之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第 14 条
机密文电之译缮校对,应由译缮单位之主管亲自处理,或监督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办理之;但在办公时间以外或公假日,得迳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 15 条
机密文电,非经部次长批示,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同意,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或单位。
第 16 条
所有文卷,非经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时应挈取借据。机密文件之调阅,并应将调阅情形摘要登记。
第 17 条
参加本部及驻外机构会报或会议人员,以主持人认为必须参加者为限。
参加机密会议人员,非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讬他人代为出席。
第 18 条
机密会议场所四周应先行检查,必要时应派员警戒,以防窃听或其他意外,参加会议以外之人员,非事先获得主持人同意,不得进入会场。
第 19 条
机密会议分发之机密资料,应先编号登记,会后无携出必要者,应即收回。
第 20 条
机密会议之与会人员对于该会议所涉各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 21 条
机密公务,不得使用电话商谈。
第 22 条
本部暨所属驻外各机构员工,对于经办公务应绝对保守秘密,并不得偷窥他人经办之文件,或探问其处理经过及内情。
第 23 条
个人通信,或对外发表言论或著作,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尤不得透露因其职权获悉之机密消息或资料;但经主管长官核准或奉命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 24 条
保密检查,由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督饬安全负责人员经常实施。
保密检查项目如左:
一机密文件、书刊、档案等之处理与保管,是否遵照规定办理。
二废弃字纸是否按时焚化,有无遗置情事。
三各单位办公处所地形与建筑,是否合于保防要求。
四各种保防设备,是否周密完备。
五门窗、办公桌、公文箱、柜,是否妥为关锁。
六办公桌及箱柜所用之锁具,是否符合保密标准,及有无损坏情形。
七所属员工对保防规定之遵守,是否进达满意程度。
八其他有关项目。
第 25 条
部内外各单位或机构首长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违反保密事件,应即通知政风处查处,并研采补救办法。
第 26 条
保密检查结果应由政风处拟具处理意见,并于签奉部次长核定后办理。
驻外各机构应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如发现泄密情事,并应呈报本部核办。
第 27 条
本部员工发现他人有违反本细则情事时,应即呈报主管单位主管移请政风处查处,驻外机构员工发现上项事情时,应报请机构首长报部查处。
第 28 条
本部及所属驻外机构员工违反本细则者,依左列规定予以惩处:
一宣泄公务机密,致生损害于国家,或对公务发生不利之影响者,除涉及刑事部份者,移送治安或司法机关依法侦办外,并得视情节轻重,另予申诫、记过、记大过或依法予以免职等处分。
二离去办公处所,未将文卷妥为封锁,致发生泄密情事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申诫、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
三承办机密文件,于呈判、会签过程中,既未亲送,又未密封,而迳交工友传递者,予以警告、申诫或记过等处分。
四未经主管长官许可,擅将机密文卷携出办公室外,或借予他人查阅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五私自窥阅他人经办之文件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六工友于传递公文途中,窃窥机密文件,或将应行销毁之文件私自留存,或流露于外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扣薪或开除,主管如有疏忽,应负连带责任。
七各单位负责监督焚毁废纸之职员及工友,对当日废纸疏于焚化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第 29 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悉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办理之。
第 30 条
本细则于呈奉部次长核定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