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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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况

莫洪宪Ξ

当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加剧,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利益。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巨额非法收益巩固自己的势力,并向民主程序渗透和腐蚀,削弱各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性,威胁合法投资者和竞争企业的利益;通过暴力恐怖活动严重破坏民主法制与人权保障的进程。面对有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联合国组织及世界各国积极采取刑事立法、司法对策,打击控制黑社会组织,洗钱及恐怖活动。我国新刑法典中也增补了有关内容,顺应了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反黑社会组织罪的刑事立法

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例如美国有组织犯罪发展于20年代—60年代,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曾颁布了反讹诈法(1946年);控制吸毒法(1956年);控制街头犯罪和保障公共安全法(1968年)等。1970年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国家联合会,通过了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当时的总统尼克松曾尖锐指出:“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三个目的:滥用、

贿赂和毁灭。对于他们不能直接滥用的就采取贿赂;对于他们不能直接贿赂的就采取毁灭”。

②他提出,要将有组织犯罪视为恶性肿瘤彻底根除。1978年颁布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即打击讹诈形式的犯罪活动。该法包括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所禁止的所有严重犯罪形式。此外,涉及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法律还有:全面控制犯罪法(1984年);控制洗钱法(1986年);禁止滥用毒品和控制毒品犯罪法(1987年);反暴力犯罪法(1994年)等。

意大利从1956年到1990年共颁布16个打击控制黑手党的刑事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勾结贩毒的法律。意大利刑法第416条对有组织犯罪及黑手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在联合国1994年反有组织犯罪大会预备咨询文件中曾主张向世界各国推广美国、意大利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经验。指出,法律保护机关、检察院、法官可以对具体参与某种犯罪组织活动采取强制措施,借鉴美国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意大利刑法第416条适用的积极效应说明,这些法律具有向各国推广的价值。许多国家接受了联合国建议,并强调“在实体法中加强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斗争的措施规定,尤其是(1)对参与犯罪组织的刑事制裁措施;(2)对参与勾结或类似—

98—·国外刑事法制·Ξ②(俄)ЦИТ,ПО:ПИНИЯА

.“美国有组织犯罪”,《社会法制》,1988年8期,第65页。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不具体实施犯罪人的刑事制裁措施;(3)禁止洗钱,瓦解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没收财产以及遏

制掩盖非法收入的措施。”

①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变化,制定了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的特别法律、条例或条款。如德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日本的《反暴力集团法》;香港地区的《社团条例》153章;澳门地区政府于1978年颁布的《管理社会法例》以及法国、奥地利、俄罗斯、泰国等国家刑法典中有关集团犯罪的条款。综观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一般把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特别的共同犯罪形式予以专门规定。所谓特别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共同犯罪人以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标而结为组织,其成员具有稳定性。由于有组织犯罪具有长远的规划,而且随着犯罪的得逞,其组织往往象滚雪球一样不断壮大,所以与一般共同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考虑到有组织犯罪具有由小变大的渐变性特点,各国刑事立法对有组织犯罪在组织规模,内部结构等方面不规定严格的限制,而是将犯罪的有组织化视为整体,概括有组织犯罪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发展,为有组织犯罪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例如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典不仅在总则第35条第3、4款分别规定了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概念,而且在分则第210条详细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具体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实施某种或数种犯罪由固定成员事前纠合的是有组织团伙,为了实施严重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组建犯罪集团(组织),或者为达此目的组建的犯罪团伙,是有组织犯罪集团。从立法规定中可看出,犯罪团伙概念是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概念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概念。

综观各国反黑社会组织的立法内容,具有下列特点:

1.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犯罪形式上表现为必要共犯。其人数的确定性与否或人数多少因国而异。有的国家刑法对黑社会组织的人数是确定的,如奥地利刑法规定2人以上;意大利刑法规定3人以上;泰国刑法规定5人以上。有的则是不确定的,如德国、法国、韩国等国刑法没有人数规定。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目的犯。

其目的内容,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具体,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78条规定,为了实施谋杀、强盗、恐吓等法定犯罪行为……,其具体罪名揭示了黑社会组织罪的目的内容。法国刑法典强调黑社会组织罪以侵害身体、财产方面的重罪为目的。有的国家刑法对犯罪组织的目的内容规定较抽象,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10条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罪规定,为了实施严重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意大利刑法规定更抽象,“为了实施数种犯罪而结成组织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犯”,只要有协议行为即可。

有的国家刑法把“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规定在同一法条内,例如德国、意大利等;有的国家刑法则分条、款规定,例如泰国刑法不仅将黑社会组织罪规定为“阴谋犯”,即只要有组建黑社会组织的“阴谋”,即构成本罪,至于“协议行为”是否着手再所不问,而且将唆使、帮助行为也作为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4.刑事制裁方面强调:

(1)重点打击那些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犯罪的组织者和首领。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31条规定,参加武装性集团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组织武装性集团的,处5年监禁并处50万法

—09—·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3期)①(俄)л.卡乌赫曼,С.马克西莫夫“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责任”,《法制》,1997年2期。

郎罚金。再如德国刑法典第129条第4款规定,首谋、背后主持人、或其他情节严重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剥夺自由。澳门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刑法典》规定,参加黑社会组织者,处3—10年徒刑,而黑社会头目或处5—12年徒刑。(2)特殊加重刑事责任的事由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0条第3款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犯罪组织)从重处罚,即可判处10年以上20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我国澳门地区反黑社会法也有类似规定,第4—4条:诱骗、招募未成年人参加组织或向未成年人勒索财物的加重处罚。现如意大利刑法增加了加重情节的新规定,涉及两条法律规范。一条规定该罪的“目

的是为了进行恐怖活动和颠覆宪法秩序”(1980年),加重处罚;另一条规定,该罪的进行是“为使

黑手党集团活动更便利”

(1991年),加重处罚。这两条规范都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作用不仅在于加重处罚,而且使特别条例从整体上适用于所有指定目的的犯罪。

①(3)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规定。例如在意大利引入和逐渐扩大了一种新的与有组织犯罪进行斗争的手段,即法律规范规定了对司法机关的合作者——悔过者的一种“奖赏”制度,并作为反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战略方针。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所谓“悔过”,指脱离犯罪组织,消除犯罪后果,以及向当局声明在侦查中进行合作,向当局检举集团中进行犯罪的其它同谋者。“悔过”所能得到的“奖赏”程度,取决于悔过者所犯之罪的性质,既可能减轻刑事责任,也可能免除刑事责任;既可能在定罪判刑时得到优待,例如缓刑,也可能在刑罚执行期间得到优待,例如假释。法律规范对非法拘禁罪、毒品交易的集团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是黑手党犯罪分别规定了“悔过”情节,扩大了有关奖赏规定的适用范围。实践证明,奖赏“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对于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是极为有用的”。“悔过者或更确切地说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在与通常的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手党

犯罪的斗争中毫无疑问是绝对有手的”。

②再如德国采取预防和严打双管齐下的策略对付有组织犯罪,刑法典第129条第6条款规定了减轻或免刑的事由:“出于己意且确实努力阻止该社团之存续或阻止符合其目标之犯行行之实施者;自动将其所知犯罪活动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内报告官署者。行为人达成阻止该社团存续之目标,或该目标非经其努力而已达成者,均免除其刑”。这些规定为实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标奠定了基础,即:(1)必须摸清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2)侦查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新生和滋长。(3)进行连续务实的刑侦活动。(4)掌

握确凿的证据后对犯罪活动严加惩罚。

③上述国家或地区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利于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其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鲜铁可

—19—·国外刑事法制·①②③(德)佛里德里奇·卡尔·斯查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新方法”,《公安研究》,1994年1期。(意)弗朗塞斯科·巴拉佐“意大利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5—6期。(意)弗朗塞斯科·巴拉佐“意大利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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