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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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

摘要:本文分析了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缺陷。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

我国作为后发国家,从先进国家引进资本、技术和制度,尤其是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并加以模仿、消化和吸收,推动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在技术方面后发优势的表现。但这也有可能强化制度模仿的惰性,制度的改革创新会被拖延下去,以致形成制度变革方面的后发劣势。在全球化、贸易摩擦、资本开放及汇率波动都会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后发劣势在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必然成为经济继续发展的阻碍。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后发劣势,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迅猛,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1504亿美元,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24.2%;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5288亿美元。但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和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竞争的加剧,技术壁垒所导致的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高新技术产品近几年不仅遭遇发达国家反倾销的诉讼,而且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成为产品出口的一大障碍。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表明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外国的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关注我国企业可能对其构成的威胁。发达国家以其在相关领域内所拥有技术上的先发优势和对技术研发路径的封锁,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设立陷阱,运用法律诉讼手段达到干预市场的目的,增加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成本。后发国家无论从政府还是企业层面,都可能会因为技术引进所带来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而形成一种惰性,影响制度模仿、建立和改革的积极性。从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已影响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高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被政府和企业所忽略,与发达国家产生了巨大差距。

(一)缺乏对国内知识产权市场的保护制度。在知识产权竞争领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和垄断性,控制产权就是控制市场。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就已有计划、有规模地申请专利,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30%的幅度高速增长。到2006年底,国外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累积已达524368件,占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

48.5%。其中,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最多,其次是美国、韩国。这些专利申请多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其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少数跨

国公司手里。如,诺基亚、西门子等少数几家跨国公司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专利技术。

(二)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近年来,跨国公司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向我国企业发难已成为一种新动向,即出现所谓“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趋向。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原本是分属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合法的垄断,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有效,如果没有获得他国的知识产权,则不能控制该国企业对这一技术的利用;即使在该国取得了知识产权,该国的企业依然可通过自主开发相关技术来生产相关产品,不必仰仗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技术标准而言,它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现代市场是由标准控制和垄断的市场,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在实践中,如果标准涉及的技术没有控制在个人手中,而是为大众公知公用,标准化将和人们预期的一样,成为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而不会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障碍。不过,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特定的主体以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情况则发生根本性变化。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获得知识产权使用费后的残羹冷炙;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如,中国DVD企业在6C联盟(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联盟,习惯仍称为6C联盟)收取15美元专利费后,生产一台机器的利润不过1美元。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三)缺乏对我国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的保护制度。跨国公司与外国政府利用知识产权指责的我国企业,几乎都是成长性好、国际竞争力强的企业。其产品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但专利累积差,经不住国外跨国公司的围追堵截,常被他们分化瓦解并各个击破。面对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诉求越来越趋于集团化、官民一体化的趋势,我国缺乏理论准备和策略准备。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制度准备。

我国加入WTO后,很多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有了新的认识,对侵权、盗版和假冒商标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警惕。但对西方企业利用不同国家科学技术的差距,滥用法律上享有的独占权或垄断权,特别是对技

术转让采取限制性贸易和设置知识产权陷阱缺乏应有的识别和防范,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并把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我国,只有尽快制定符合国际规则,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取得经济和贸易的长远发展。

(一)制定科学、系统、严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使知识产权的确认、行使与保护有法可依,减少和弥补制度上的空白。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基于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在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主要考虑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着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忽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垄断权的合理保护问题,在不少制度上甚至出现对国内的保护弱于对国外的保护,未体现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如,微软公司Windows98正版软件在美国、日本的售价均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元,而在中国的售价竟高达1998元,显然损害了我国消费者利益。这种价格歧视现象尽管在当初对我国建立国际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积极作用,但其消极作用也很明显,偏重保护外国企业的垄断收益,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经济技术特权。这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协调,必然难以有效施行,法律的权威也会因此降低。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以价格歧视、过高定价、搭售、拒绝许可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我国相关产业构成巨大冲击的行为,难以像西方国家一样进行有效规制,使我国有关产业的发展面临很大危机。因此,应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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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的科技经济状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是了解国际标准发展趋势,反映和合理保护我国产业利益,提升我国产品国际地位和形象的重要途径。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必须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否则,发达国家就会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来控制国际市场。但对此,我国许多部门和企业都没有兴趣,或者没有相应的人才。因此,制定标准需要有人才、资金和体制的保障。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应鼓励研究机构及重点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并推荐为国际标准,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次,对标准之争和由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但无论是参与评议别国标准,还是推荐本国的标准,都要以可靠的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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