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
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
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稳价[2010]101号
6节假 日有专题布置 ,每年组织不少于 2 次社区活动。
2 1 9现代物业 ・ 0 00 新业主
M oDE N R E TYM ANA M E NE P R P OP R GE NT W ROP IT R REO
三 、本通知从 2 1 0 0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 准
市 物 价 局 市 国 土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附件
广 州 市住 宅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参 考标 准
收 费标 准参考 项 目 ( , 元 平方米 ・ 月
有 电梯 无 电梯 基 本 服 务
服务 内容参考 收费构成 参考
分 级 服 务
= 一 级
05
( 一)
综 A 口
l设置管理处 ,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 ; 2周一 至周 日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 ; 3 对业 主或非业主使 用人的求助 、咨询即时处理 ,对业主或非业 . ( 5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 主使用人的投诉在 2 小时 内答复 ; ) 3 4 务合 同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 4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 ,并有 3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从 业 确 ; 经历 ; 1包括经理在 内的行政管 2 财务管理运作规范 ,账 目清 5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 ; . 理人员 后勤服 务人 员 、 晰 ; 6节假 日有专题布置 ,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社区活动。 客服人 员 财 务人员 的工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1、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具各方利益。
所提供更多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通常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低,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通常必须低。
4、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有偿原则。
具体内容彰显在“谁采用,谁下载,谁受惠,谁下载”。
不管采用人的身份就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必须为其所用的物业缴付管理费,采用得越多,下载也就越多。
相同采用人分摊管理费就是按采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付。
公共秩序维护:1、门卫室干净,并且备有小区备有专人24小时执勤,门口也须要12小时执勤警卫,对于进出机动车应展开备案。
2、小区内应当有人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于小区内的某些可疑人员也应当进行盘问检查,对于消防设施的摆放也当随时注意检查。
3、大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建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存有应急处置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清扫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打扫,注意整洁卫生。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清扫,维持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并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架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简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调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调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利益,因此对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具体的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安保费等。
这些费用项目的标准应当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还受到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远离市中心的地区则相对较低。
此外,小区规模和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物业管理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小区规模越大、服务水平越高,物业管理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小区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同时,小区业主也有权通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费的制定和使用,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最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并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受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应当合理透明,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
我们希望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透明、公正,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市物价局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一、引言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与协议,向物业业主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管理收费应确保公平和合理性,同等条件下的物业应收取相同费用。
2. 透明明示:物业管理收费应向物业业主明示相关计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收费过程透明。
3. 功能定位:物业管理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和使用功能进行定位,确保费用与服务相匹配。
三、收费范围和标准1.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清洁卫生、保安巡查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小区公共场所、绿化景观、电梯维护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3.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共有部位,如楼梯、电梯、水电设备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4. 其他费用: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费用,如车位租赁、家政服务等,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四、收费管理1. 收费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应能提供完整的计费依据和收费凭证,确保收费过程可查可证。
2. 收费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物业业主收费项目、标准和时间,确保业主充分知晓。
3. 收费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合规。
五、违规处理1. 收费欺诈:物业管理公司故意夸大或虚构收费项目,收费超过标准,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和惩罚。
2. 收费异议:物业业主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六、其他规定物业管理收费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七、结论本文档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包括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管理、违规处理等内容,旨在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173号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日粤价[1997]17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
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住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权重(%) │├───────────┼─────────────┼────┤│一综合管理服务│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22│││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穗价[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0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广州市物价局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讨论稿
广州市物价局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讨论稿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广州市物价局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080704(本版撰文新快报记者黄颖通讯员冯瑞清)近日,广州市物价局首次公布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讨论稿。
广州住宅实行物业管理越来越普遍,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更是所有市民最为关注的,为此,讨论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更组织物业管理沙龙,邀请市物价局负责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业主和其他社会人士讨论该《细则》的可行性。
其中争论点主要集中在物管费政府基准价定价标准高低、物管费基准价是否应区分带电梯和无电梯物业两个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细则》与原条例的衔接问题等方面。
业内人士表示,该四点内容如果不能达到共识,未来极有可能引起新的物业管理纠纷。
《细则》出台背景去年12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公布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为对刚实行不久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配套法则,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2月中,广东省物价局和建设厅又公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至于国家和省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由于考虑到给出一定空间让下属各市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所以仅是粗线条地制定政策方向。
为此,广州市作为物业管理市场的先行区,有必要尽早制定相关细致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据透露,该《细则》经过社会讨论后,将会尽快完善并在今年内出台。
细读《细则》五项新规定一、不再为个盘定物管费讨论稿最重要的是改变了定价方式,以往,广州市的楼盘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管理费必须由市物价局制定并批准,但这一做法将被取消,而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进行调节。
具体做法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和组合制形式约定物管费方式。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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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的通知》解读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提要: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水电分摊、装修过程中收费等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规范。
《通知》已于1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物管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且业主装修过程中物管方不得收取管理费。
同时,园林水池喷泉、保安亭,以及小区举办活动等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新快报记者占文平
焦点1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需写进购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放开物业收费精神,去年发布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
这个政策的初衷本是由市场调节价格,不料却成为不少小区物管方涨价的依据,广州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
鉴此,《通知》参照2010年原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启用“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前
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焦点2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管理费有上限
那既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要调整怎么办?《通知》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而对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通知》规定,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
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业服务成本情况,按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物管方未经“双过半”业主同意而单方面上涨物业服务收费的行为,今后将不被允许。
同时,《通知》在多个环节中对有无业委会采取了区别对待,现实中由于未成立业委会,物管方想调价可能就需要自行收集“双过半”业主意见,工作量繁重,这样客观上有可能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推动业委会成立。
此外,《通知》还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焦点3
收取装修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通知》规定,业主如果要进行房屋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当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如果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怎么办?《通知》规定,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
若装修业主不能够及时修复的,可以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提要: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价单。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通知》具体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够多次使用,可以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当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以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通知》规定,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焦点4
物业企业自用水电费用由企业负担
《通知》表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
水电费用分摊,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同时,针对现实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通知》细化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住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以上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解读
想超政府指导价限价?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现实中,不少一手住宅的前期物业,往往由开发商直接交给旗下的物业公司打理。
《通知》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也重点做了规范。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通知》解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如果想超过元/平方米·月的政府指导价?《通知》中开了口子,但做了限制。
即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
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还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交了物业费不用再交门禁维护费
《通知》第18条规定,对新建住宅物业依建设规划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备不少于4张门禁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者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门禁卡免费配备数量由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业主在免费配备数量之外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不盈利为原则适当收取制作工本费。
小区内幼儿园和医院也要交物业服务费
目前在广州一些大型楼盘都配备有开发商旗下的幼儿园、医院等。
《通知》第16条规定,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广州将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参考标准
《通知》还表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及制定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