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材料共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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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的通知》规定, 2019年5月1至2019年11月1日 为过渡期。
食品检验机构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15日先 后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印 发了《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并设计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和食品检验机 构资质认定证书。这一系列的文件和措施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正式建立。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发展历程
1985—1987年9月;计量认证在国家计量局起步;审查认可尚未启动; 1987年9月至1994年,计量认证归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分管;审查
认可归监督司分管; 1994年—2019年,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项职能合并归国家技术监
督局实验室评审管理办公室; 2019年—2019年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
评审要点: 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从法律上认定是否是一个能够承 担法律责任的实体。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或注册证 书。
1、证明文件: ◊ 依法取得资格、在经营范围内、在有效期内,如设计无检验 ◊ 无借用、冒用执照行为,在注册区内经营,是否设立了分支机及
资质认定是认证还是认可?
认可:由权威机构对一个机构(实验室) 或人员(签字人)从事特定工作的能力给 予正式承认的过程。
认证:一个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一个 组织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 求给出书面保证的过程。
主要内容
一、资质认定发展历程 二、管理要求 三、技术要求 四、审核相关重要名词 五、内审的实施 六、管理评审的实施
管理; 2019年4月质检总局、认监委成立之后,认评司成建制划入认监委,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划归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管理。 2019年实施的资质认定,2019年补充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
定。
食品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 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 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这是我国法律中首 次出现检测机构必须经过资质认定的提法。 这个提法实际上 是对依据《计量法》实施了20多年的计量认证提法的继承和发 展。
依法设立:
事业性质实验室 企业性质实验室
独立法人实验室
授权实验室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实验室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 责任能力;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包括满足准则、客户、法定机
构和认证认可机构的要求。 责任明示:承担的责任并传达到所有员工,理解负有的法律责任。 实验室在法律地位上独立才能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性。 实验室应当制定措施,保证其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和/或
件与能力、资质认定的程序、实验室的行为规范及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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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措施等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
4、2019年3月4日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法》发布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机构工作 规范》卫监督发[2019]29号 。 5、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第131号令) 2019年7月22日公布, 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区别是食品检验机构 的主体,明确了罚则。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
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行业评审组
CNAS
省级质检局
国家及省级检验机构 部级检验机构
省级及以下检验机构
4.1 组织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 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 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 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 目和独立核算。
采取A+B的模式,以已有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 准则为基础,《条件》成为加严的“条件”。
前期准备6个月,2019年5月1日开始,2019年11月1日 必须完成过渡。在过渡期实验室应及时完成管理体系的 补充和完善。
通过认证发放证书,使用标志。
食品检验对象(食品安全法)
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
食品检验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 物品。 食品添加剂:改善品质、保鲜、防腐和工艺需要,包括人工 合成和天然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 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总称。
食品检验机构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
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
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 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释义
本要素是评审的最重要要素,“依法设立或注册”是保证实验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基础,也是保证实验室客观性、公正性的前 提条件。
校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1条和57条规定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违者承担赔偿责 任、撤销检验和认证资格、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五十八 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 验报告。
2、《认证认可条例》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6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 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的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公布。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计量
认证和审查认可统称为资质认定。规定了实验室的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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