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
豁然开朗,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豁然开朗,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一)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例】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
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
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按特殊税务处理方法,计算甲公司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
『答案剖析』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64000)×(8000÷80000)=16000×10%=1600(万元)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7200×8+8000=65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64000)-1600=14400(万元)【注意】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一规定, 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与新准则的规定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 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也就是说, 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 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 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都不属于债务重组。
因此,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或债务重组所得为零的情况。
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 是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产生损失, 因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 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不同, 纳税调整也不一样。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重组的计税依据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 按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放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实收资本),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两者之间是统一的, 即计税依据等于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抵债资产执行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借款追缴手段。
然而,在这个执行过程中,税务问题有时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因此,本文将详细探讨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问题,并分析如何化解相关争议。
一、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人的变更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产清偿,但由于资产执行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人发生变更,因此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
具体地说,当银行执行抵押资产时,如果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人与纳税义务人不一致,那么新的所有权人可能需要对相应的税款负责。
例如,一个公司的不动产被抵押后,如果银行执行抵押将该不动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那么该公司将成为该不动产的新所有权人。
因此,该公司需要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该不动产的资产价值,并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
2. 抵押物处置所得的纳税义务在银行执行抵押资产的过程中,银行有权处置相应抵押物并收取相关收益。
因此,在此过程中就涉及到抵押物处置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处置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资产所有权人负担。
也就是说,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新的所有权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处置所得税。
举个例子,某公司的某个品牌被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在执行抵押时将该品牌出售,获得了一笔处置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所有权人不仅要为该品牌缴纳商标使用税,还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处置所得税。
3. 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银行执行抵押资产的过程中,银行有时会因债务人的原因拥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增加或减少抵押物的价值。
这就可能导致银行在资产处置中可能面临一些新的税务问题。
例如,在一个公司的不动产被银行抵押后,由于房价的涨跌等因素的影响,该不动产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在执行抵押时,该不动产的价值增加,那么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时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
反之,如果不动产的价值下降,银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税务亏损。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涉税处理
【 关键 词 】 债 务 重 组 ;税 收 ;流转 税 ;所 得 税 债 务 重组 通 常 发生 在债 务 人 陷于 一 定 的财 务困难 , 无法 按照 原合 同的约 定偿 还 债 务的情 形 下 ,经双 方协 商 ,债 权 人同意 延期 支付 或削减 债务 本 金或 利息 , 允许 债务 人 或 用 非现 金 资产抵 债 , 而减 轻或 减缓 债 务人 从 的偿债 压力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债务 重 组 已成 为债务 人和 债权 人之 间有效 解决 长期 欠款 问题 的有 效 途径 之 一 。《 企业 会计 准 则 第 1号 债务 重组 》 企 业债 务重 组 中债 2 对 权人和债务人的财务处理做 了明确规定 , 然 而从 税务 角度 ,债务 重组 过程 中 , 方 当事 双 企业可能涉及哪些纳税义务呢?一般来说 , 债务 重组主 要涉 及到 流转税 与企 业所 得税 两 个层 面 的税务 问题 。
2 、债 务 人 以无形 资 产抵 偿债 务 时 ,属 于无 形资 产转 让行 为 , 依据 营 业税 暂行 应 条 例 》规定 ,以抵 债无 形 资产 的公 允价 值金 额 为 计税 依 据计 算 缴 纳营 业税 。 3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 ( 动产 )抵偿债 务 时 , 据 增值 税 暂 行条 例》视 同销 售使 依 用 过 的固定 资 产计 缴增 值税 。 据 财 政部 根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全国 实施增值 税转 型改革 若 干 问题 的通 知 ( [0 810 ) 自 财税 2 0 ]7 号 , 20 年 1 1 09 月 日起 ,纳税 人 销售 自己使用 过 的固 定 资 产 ( 下简 称 已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以 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销 1 售 自己使 用过 的 20 年 1 1日以后 购进 或 09 月 者 自制 的固 定资 产 , 照 适用 税率 征 收增值 按 税 ;( )20 年 1 月 3 日以前未 纳 入扩 大 2 08 2 1 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 自己使 用过 的 20 年 1 月 3 H以前 购进 或者 自制 08 2 1 的固 定资 产 ,按 照 4 征收率 减 半 征收 增值 % 税 ;()2 0 年 1 月 3 3 08 2 1口以前 已纳入 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 人, 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以 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 4 %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 地 区扩大增 值税 抵扣 范 围试 点 以后购 进或 者 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 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 。需特 别 注意 的是 , 值税 暂行 条 例及 其 增 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而该销 售 额 是 不包 括其 应 纳增 值 税税 额 的 。 所 以 ,
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探讨作者:王宏昌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8期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对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可能涉及税金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存货抵债增值税会计处理[例1]债务人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货款100万元,B企业已为该项债权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A企业和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后因A企业财务上的困难,经双方协商,B企业同意A企业以其账面价值60万元的材料一批抵债70万元,该批材料的公允价值是70万元(假设等于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例1中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
不论债务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人以存货抵债,都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按其公允价值70万元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1.9万元(70×17%)。
债务人如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人也会因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而无法减少当期的增值税。
结合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的被动地位,考虑博弈论的基本思想,笔者认为,理性的债务人均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债务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现金资产的特征。
一方面B企业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减少B企业当期的增值税11.9万元,相当于获得11.9万元的现金资产;另一方面,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当期要增加增值税11.9万元,相当于付出现金资产11.9万元。
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双方都有金额上的影响。
债务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现金资产的属性,将有助于准确判断该债务重组的形式。
所以,这种债务重组可理解为一种混合形式,表现为债务人同时以现金资产和存货抵偿债务。
在例1中,相当于债权人取得11.9万元的现金资产(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体现),同时还取得公允价值为70万元的材料一批;根据“零和博弈”的思想,也相当于在债务人在付出11.9万元现金资产(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联体现)的基础上,还付出公允价值70万元的材料一批。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引言:企业破产重整指的是企业由于财务危机无法继续经营时,采取统一管理、调整债务及进行重组,以期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重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其中包括税务问题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一家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主的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内部管理等原因,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并且负债累累。
为了避免公司破产,该公司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案:该公司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及供应商)协商,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对债权进行重组,并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
具体的债权转股比例根据债权人的认可情况而定。
涉税处理:债务重组涉及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重组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是债务重组后公司股权变动所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转股造成了公司的股权变动,这是一个应纳税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纳税,纳税义务人是股权转让人。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状态,面临破产走向,纳税义务人无力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该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发布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在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相应的,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债权转股所取得的利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解决此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的具体金额难以计算,可以采取估算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 理方法 》 规定 , 以修改其他条件 进行债务重组 的,债务人应当将 重组 债务 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 应付 的金额 , 的金 额确认 为当期 的债务重组所得 ; 减记 债权人应 当 将债权 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 的金额确认为 当期
的债务重组损失 。而 《 业会计准则第 1 企 2号— —债务重 组 》 最大 的变动就是现值 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 ,即规定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 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是现金流贴 现价值。由于以修 改其他债务条
会计 处 理 上达 成 一 致 ,不 会 再 出现 按 旧准 则 处 理 所 产 生 的永 久 洼
差异。对于债权人 ,新 旧会计准则都将债务重组损失计 入当期损 益, 而税法规定除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外 , 其余 不得 扣除 , 这将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 , 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永久 性差 新 异的处理是保 持一致 的。
当期损益 。 如果涉及 了或有支 出, 应将 其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 以 折现 ,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 的账面价 值 ,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 收益 ,计入 当期损
益 。债权人应 当根据债务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与将来应收金额 的
新准则将债务人 的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 ,直接影响 损益 , 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根据 国税 2 0 年 6号令规定 , 03 债 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因此该处理税法和
入财务费用 。重组 日会计多计的收益 又会 于 日后偿还债务时 以财 务费用 的形式 冲减偿债期的利润 , 因此 , 税务 和会计之 间的差异属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债务 成本的差 额计 入当期损 益 ,旧准则确认为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与债 务成本 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债务重 组处理分 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 、再 以与非现金资产公 允价值相 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可见 , 新会计 准则 和税 法对非现金资产清偿 债务都采用公 允价值为核算基 础 , 不会产生纳税差异 。但是若该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含有会 计计 提的减值准备 , 在清偿 时应 将该准备转 回, 由于税 法上 不承 认减值准备 , 产生差异 , 则 该差异根据新所 得税会 计准则确认 为原 权人 ,新会计 准则将债权人应 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 其公 允价
上市公司特殊重组的涉税问题探讨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上市公司特殊重组的涉税问题探讨王鲁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200002)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重组行为逐步增多,我国政府支持资本及资金的高校运转,同时为了能够充分运用资本特性,对企业重组中符合相关类型的特殊重组,给予特殊性的优惠税收政策,使实施特殊重组的企业能够形成免税或减税。
本文对上市公司特殊重组中的税收问题,给出政策意义解读,并阐述该类税收政策的实施条件及关键点,为上市公司特殊重组的涉税问题给出处理分析,使上市公司充分享有政策红利。
关键词:特殊重组;税收政策;企业重组;分析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种形式进行的业务及结构调整。
按照企业实施重组的不同情况,可以将企业重组分为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我国政府在2009年及2010年分别颁布了相关规定,也就是通常简称为“59号文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简称为“4号文件”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59号文件”及“4号文件”是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总纲性文件,全面规定了相应的特殊税务处理办法及条件,我国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部分法规不能符合当下上市公司的发展要求,后期在2014年及2015年又对上述政策法规做出优化调整,增加了有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特殊重组税务政策的适用性。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交易特性,选择使用一般重组或特殊重组,上述两项规定对企业在重组时,特殊重组税务处理政策的方式做出了解答,使企业特殊重组时遇到的问题迎刃而解,同时企业管理层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特殊重组时,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并灵活运用,降低企业在重组时的风险,并使企业合理的避税,使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上市公司特殊重组的税务政策意义企业特殊重组中税务方面的特殊性处理,使企业在实际过程中形成降低税负或者缓期缴税的情况。
五种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种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 以上,可以在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债务重组,本来就是因为债务人货币资金不够还钱,债权人不得不让步所以才发生的。
因此,当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应税所得(包括非货币资产抵债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利得)太大(税法规定是占总应税所得的50% 以上),债务人的正常经营获得的货币资金就不足以用于在当期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在债务重组后能持续正常经营,摆脱困境,税法允许因债务重组产生的应税所得向后续年度递延,分期计入未来年度的应税所得中。
那么,债权人是否可在当期确认因让步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财税【2009】59 号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确认损失是纳税人的税收权益,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对于债务重组中发生债转股的交易,由于债务人在重组交易中根本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资金收益,只是把负债转入所有者权益,因此,税法允许债务人的债转股交易暂不确认所得。
债权人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照原来应当收取债务人的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实务: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填报
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填报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其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作出的让步。
这种让步产生的结果是债权人债权减少,其减少的数额即为债务重组损失。
对于债务重组损失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其金额,即: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现在或将来受偿金额-坏账准备。
如果债权人未提坏账准备,可通过账面价值直接减去受偿金额来确定。
在这个计算式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权面值即本金或原值,有利息的为面值与利息之和,有溢价、折价的,为面值加尚未摊销溢价 (或减尚未摊销的折价),“现在或将来受偿金额”,如果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而定。
“坏账准备”金额,按债务重组损失占全部应收债权的比例来冲减该项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例:宏达公司于1990年5月5日,销售给飞达公司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率17%。
8月6日,飞达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宏达公司同意减免飞达公司40000元债务,余额现金立即清偿。
宏达公司计提坏账准备1170元。
宏达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234000元,减收到现金194000元,差额为40000元,扣除坏账准备金200元(1170×40000/234000)之后的余额为39800元,为债务重组损失。
2.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9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9800坏账准备 200贷:应收账款 234000 以上会计处理应注意:(1)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是扣除坏账准备金之后的余额部分39800元,而不是40000元;(2)坏账准备金1170元为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194000元和收不回的40000元共同计提的,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此冲销,应当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金时一并调整,在此冲销的应当是债务重组收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即200元。
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
4修 改其 他 债 务 条 件 .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包 括 延 长 债 务 偿 还 期 限 并 加 收 利
息 ,延 长债 务 偿 还 期 限并 减 少 债 务 本 金 或 债 务利 息等 。
组债 务 的计 税 成 本 与 实 际 的 现 金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债 务 重 组 所 得 , 入 当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末 计 算 出 计 期
企 业 2 0万 的 债 务 , 期 无 法 偿 还 , 方 协 商 用 1 台 小 5 到 双 0 汽 车抵 偿 该 欠 款 , 设 A 型 小汽 车 的消 费 税 税 率 为 5 。 假 % 每辆 小 汽 车 的成 本 价 为 l 0万 / , 城 建 税 税 率 为 7 , 台 % 如
对 债 务 人 甲来 说 , 据 《 值 税 暂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根 增
1 0—3 4)] 2 %=2 71 万 元 ) ×5 4. (
税所 得 额 。
税 处 罚 风 险 。 由 于 债 务 人 没 有 发 生 实 际 损 失 , 符 合 双 且
方合 作 要 求 和 利 益 , 此该 方 法 是 可 行 的 。 因
二 、 务 重 组 的 税 收 筹 划 技 巧 及 案 例 分 析 债
1变 债 务 重 组 销 售 折 让 为 后 期 购 货 折 扣 . 现 实 生 活 中 经 常 会 发 生 购 货 方 由 于 经 营 困 难 .无 法
予 债 务 人 货 款 折 让 让 步 的 债 务 重 组来自, 权 人 要 考 虑 债 务 债
重 组 损 失 是 否 涉 及 增 值 税 计 税 依 据 发 生 变 化 , 务 人 要 债 考 虑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是 否 涉 及 进 项 税 额 的 转 出 , 则 会 带 否 来纳税风险。 例 1 甲 企 业 从 乙 企 业 购 买 一 批 产 品 ,含 税 价 格 为 :
债权债务置换涉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
在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置换成为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债权债务置换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将对债权债务置换涉税进行解析,以帮助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二、债权债务置换概述债权债务置换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协商,通过转让债权或债务,达到双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商业行为。
债权债务置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债权变现。
2. 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债务转移。
3. 债权债务合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多个债权债务关系合并为一个。
4. 债权债务抵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相互抵消部分债权债务。
三、债权债务置换涉税分析1. 债权转让涉税(1)增值税: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的债权涉及货物或服务,则需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债权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债权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债务转让涉税(1)增值税: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的债务涉及货物或服务,则需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债务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债务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债权债务合并涉税(1)增值税:在债权债务合并过程中,如果涉及货物或服务,则需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债权债务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合并债权债务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债权债务抵消涉税(1)增值税:在债权债务抵消过程中,如果涉及货物或服务,则需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分析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分析企业债转股业务是指企业将其欠债转换为股权的一种金融操作方式。
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负债风险,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融资能力。
然而,这种业务在涉及到税务处理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税务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对于企业债转股业务中涉及的债务减记问题,需要注意税法对于债务减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债务减记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减记必须符合债务减记的诸般情况,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二是债务减记实质性地降低企业负债风险;三是债务减记不得与企业资产评估核定价值、产能价格车间账面价值等存在舞弊、虚增等行为。
其次,对于企业债转股业务所涉及的资本金和股权让与的税务处理,需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劳务报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另外,企业在进行债转股业务时,应当注意相关的资本金弥补限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债转股业务后,不能将对应债权所转化的股权作为资本金弥补。
这是因为债转股业务不属于增资行为,债权人转化为股东后并没有实际注入新的资本,因此不能作为资本金的弥补。
此外,企业进行债转股业务时,还需要考虑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出售资产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适用税率。
企业在进行债转股业务时,如果涉及到出售资产,就会涉及到相应的增值税缴纳。
同时,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如企业在销售资产后准备购买新资产,可以抵扣销售资产所交纳的增值税。
在债转股业务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注,如债转股补偿、债权转让等。
债务置换税务(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置换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手段,在企业和政府层面都有广泛应用。
它通过发行新债务来偿还旧债务,从而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化解风险。
然而,债务置换涉及税务问题,对企业和政府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债务置换的税务处理、政策背景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债务置换税务处理1. 债务置换的概念债务置换是指企业或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务来偿还旧债务的行为。
新债务可以是债券、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而旧债务可以是银行贷款、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
2. 债务置换税务处理原则(1)债务置换过程中,新债务的发行和旧债务的偿还应当遵循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2)债务置换过程中,企业或政府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对债务置换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3)债务置换过程中,企业或政府应当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负担。
3. 债务置换税务处理方法(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企业或政府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定条件下的债务偿还协议。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减免部分债务,从而产生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应当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
在债务豁免过程中,企业或政府应将豁免的债务视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转换债务转换是指将一种债务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债务形式。
在债务转换过程中,如果新债务的利率低于旧债务的利率,企业或政府可能产生债务转换收益。
债务转换收益应当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策背景1. 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债务置换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进行债务置换。
如《关于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通知》等,旨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2. 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进行债务置换,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如《关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通知》等,对企业债务置换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给予减免税优惠。
四、实际操作1. 企业层面(1)制定债务置换方案: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制定债务置换方案,明确置换方式、期限、利率等。
企业重组财务及税务分析
企业重组财务及税务分析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为了调整战略布局和资源配置,达到更好的经营效果或者适应市场变化而采取的一种行为。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除了考虑战略、组织、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问题,财务及税务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企业重组的财务及税务分析进行探讨,为企业重组提供相关的理论指导。
1. 资产负债表分析在进行企业重组的过程中,资产负债表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企业的资产构成、债务结构以及净资产状况,从而为企业的重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在资产负债表分析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结构是否合理:企业重组时需要考虑到资产的结构是否合理,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过多的闲置资产。
(2)债务结构是否合理:债务结构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过高的负债可能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
因此在企业重组时需要对债务结构进行分析,调整债务的比例和结构,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3)净资产状况:重组前后的净资产状况也是企业重组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净资产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的净值变动情况,为企业重组提供数据支持。
2.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分析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企业重组财务分析的另外两个重要内容。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需要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详细的分析,从中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动情况,为企业重组提供财务支持。
(1)利润表分析:利润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通过对利润表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盈利情况,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前利润、净利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为企业重组提供盈利状况的参考依据。
二、企业重组的税务分析在进行企业重组时,税务因素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
税务政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在进行企业重组时,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以下将从税务筹划和税务合规两个方面进行企业重组的税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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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一)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在这一交易中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处理中,应该按照债务人转让相应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
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11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
2011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
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B公司于2011年8月1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分析上述事项对A公司、B公司的影响。
【解析】
(1)债务人:A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①业务分解
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
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3000000
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0
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
③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该债务重组事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产品产生的应纳税所得
额(200000-120000)+债务清偿利得66000=146000(元)
应纳所得税:146000×25%=36500(元)
(2)债权人:B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①业务分解: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和债务重组损失两项业务。
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以公允价值20000购入库存商品,进项税额为34000元。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00000
减: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债务重组损失: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6000
贷:应收账款300000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五项条件,就可以进行如下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权转股权
1.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案例2】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货款,由于A企业无力偿还,双方达成债转股协议,由B企业持有A企业35%的股权,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0万元。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关键点: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1)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三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本。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债务人还向债权人支付了部分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则支付的货币资产按照普通债务清偿进行税务处理,双方都不需要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剩余部分进行的债转股可以选择按一般性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则双方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A企业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6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债权人B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600万元确定。
但一定要注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