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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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海事(船检)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交通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机关应当统一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分别办理。

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省、设区的市交通行政机关可以在所在地以外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由其在交通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机构可以通过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具体由同级交通行政机关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授权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交通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正文:----------------------------------------------------------------------------------------------------------------------------------------------------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

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固定的一窗式办公场所,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标准和改良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铁路行政许可工作,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做到依法行政、便民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标准和改良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那么。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工作机制,由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拟订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对承当的许可事项编制和提供操作性强的效劳指南,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的许可事项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从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在线咨询、在线评价等效劳。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网上行政许可办理平台办理预约申请。

办理预约申请的,应当在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和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一、引言交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交通管理、交通服务提供者和交通市场经营者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和监督等程序,保障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交通设施建设、交通服务提供等与交通行政许可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申请人须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并签字确认。

2.资质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经营计划: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经营范围、运营方案等相关内容。

四、申请受理1.受理时限:主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

2.受理通知:主管行政部门应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受理结果。

五、审查与决定1.审查内容:主管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资质核查、经营计划评估等。

2.决定时限:主管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通知:主管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审查结果和决定。

六、监督与管理1.监督方式:主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已获许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2.违规处理:对违反交通行政许可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主管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予以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内容,整个过程涵盖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等关键步骤。

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有效管理交通行政许可,并保障交通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一个旨在指导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的标准化规范。

该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帮助保证了人们在交通活动中所需遵守的规定得到尽可能地实施,并确保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操作。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三个方面:定义、实施及市场反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定义。

它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文件,旨在规范管理交通行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许可实施的主体、流程、所需的材料以及实施结果等情况。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具有强制性,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申请者和被申请人对交通行业的相关许可行为有详细的了解,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有助于缩短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促进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实施。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申请者和被申请人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并提交许可申请。

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车辆证件和业务证书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无误,将会颁发交通行业的许可证。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接受行政许可,同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开展业务。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市场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反应。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增加了对交通行业许可的安全和可靠性的需求。

它规范了许可实施的流程,提高了许可证颁发的效率,降低了许可证的费用。

此外,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协助了交通行业的管理,方便了政府的监管,促进了交通服务质量的提高。

总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一个旨在规范交通行业许可管理的标准化规范。

它从定义、实施和市场反应等方面,增加了行政许可的安全和可靠性,并促进了交通服务质量的提高。

同时,它也有利于缩短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节省时间和资金,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湘路路管[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湘路路管[2011]358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农村(县乡)公路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五)行政许可的条件;(六)行政许可的数量;(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九)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十)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目的是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通安全。

本文将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活动。

适用对象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行业管理机构、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原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依据现代行政管理理论,遵循行政许可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高效性的原则。

其中,高效性是为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提高政务公开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管理,保证审批的公平和准确。

公正,这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正公正性。

公开性是为了公开行政许可的标准、程序、条件和结果,让公众知晓行政许可的真实状况。

合法性,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行为是合法、合理、合规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程序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许可、颁发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公告、监督等环节。

1、申请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同时申请者应当向申请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如获得收件回执,即视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2、受理受理人员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补充材料。

3、审查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采取面谈、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审查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分类、判定、记录和评估,并及时向申请人通报。

4、许可如果经过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发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许可证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事项、有效期、范围等,许可证应当加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5、颁发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审核,签署行政许可文件或发放行政许可证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发放给申请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治理机构、航标治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依据本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备而不繁,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海事(船检)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交通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机关应当统一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分别办理。

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省、设区的市交通行政机关可以在所在地以外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由其在交通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机构可以通过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具体由同级交通行政机关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授权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交通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交通运政许可工作制度

交通运政许可工作制度

交通运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销、注销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申请交通运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有与许可事项相适应的能力;(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交通运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水上运输经营许可;(三)交通建设项目的许可;(四)交通设施建设的许可;(五)其他应当依法取得的交通运政许可。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交通运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运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与许可事项相适应的能力证明;(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交通运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交通运政许可申请时,应当采取听证、专家评审等方式,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深交[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设置、撤销渡口14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港口建设项目16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从事港口经营1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
5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1.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与涉路施工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附资质证书)。2.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认可。3.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
编制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铁路等建设工程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事项名称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铁路等建设工程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到现场次数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不涉及收费
办理公示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栏和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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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对本项目施工图的审批意见
1.申请事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的,需提供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同意的意见。2.原件验,复印件2份。
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建穿(跨)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粤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路政许可,贯彻“谁审批,谁受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情况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室内、外,设臵统一的路政标志。

服务窗口办公室应当配备如下必要设备:计算机、A3打印机、A3高速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激光读码器、电子公告板、电子触摸屏、空调机、工作台柜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第七条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一)路政许可的事项;(二)路政许可的依据;(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路政许可的条件;(五)路政许可的数量;(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路政许可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查询。

已经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址。

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公路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路政许可。

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不能协商的,由先提出争议的一方填写《管辖争议裁定申请书》(见附件2),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管辖,应当向有关下级发送《指定管辖通知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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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予以公示内容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1)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计划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现承诺如该申请获得许可,将按附表填报的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在180天内购置车辆并投入运营。

如违反承诺,将自愿放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承诺人印章(签字):
年月日
附表:拟投入车辆情况
(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
人签订经营协议。

(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
规定,决定准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请按下列要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
车辆数量及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
请于年月日去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经营协议及本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法依规公示内容不收取费用。

(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市交通运输局投诉电话:12328。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根据需要,实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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