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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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引进一批优质项目并推动项目落实,发挥创新驱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区重点项目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重点项目认定工作。
第四条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范围
(一)金融企业;包括消费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商业保理、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成果孵化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业态。
(二)文化创意企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活动线上推广、文化成果转化、文化产权交易、现代工业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数字出版、数字教育、数字媒体等业态。
(三)现代物流企业;包括综合物流、专业物流、生产物流、保税物流、第三方物流(包括规模仓储、物理自动化管理等)、第四方物流(包括物流规划、物流咨询、物流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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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金融服务等业态。
(四)研发与技术服务企业;包括创业孵化服务、研发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标准查询、科技咨询、三维科技、节能环保、软件工具开发、数字化仿真设计、技术交易等业态。
(五)专业服务企业;包括政策法律、会计审计、经济鉴证、专业会展、商务咨询、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资质认证、标准制定、品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业态。
(六)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物联网应用、云计算应用、专业知识库、智能家居、远程控制、智慧生产(包括机器人智能化联网、人机协作、操作系统等)、智慧农业(包括食品溯源防伪、实时图像与视频监控、可视化远程诊断等)、智慧城市、AR/VR公共服务平台等业态。
(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服务、移动支付、电子认证、电子货币交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众筹、社区团购、定制服务、网订店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包括物流分拨、快件自取、电子缴费、公共查询等便民服务)等业态。
(八)健康服务企业;包括医疗保健、居家养老、家庭医生、家庭护理、中医保健、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移动医疗、基因诊疗、云健康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旅游、健康文化等业态。
第五条东区重点项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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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7月1日起,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所得税;
(三)项目企业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办公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四)项目企业依法登记成立后一个统计年度内,被相关部门纳入东区上规上限企业统计名录库,由于统计制度规定不能纳入的,项目须对东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产业发展有显著贡献;
(五)项目具有一定成长性,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之日起3年内每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
第六条东区重点项目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七条申请认定东区重点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重点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九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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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国土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等凭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对以下类型的项目,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一)国内外知名企业、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在本市注册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经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其他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三)被纳入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库或被认定为中山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
第九条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相关企业须向东区办事处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东区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重点项目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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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相关企业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已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其所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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